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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补缴并依法处罚
2008年8月25日,QQ号为4215*****、昵称“**絮”说:我是*东省**市的,24岁女孩,名叫王维琼(化名)咨询,我日进公司时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前5个月每月1650元,后7个月是1800元,8月份降成1550元。从进公司到离开始终没有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到2008年7月份,公司让我们签了空白合同,我当时就提出不签空白合同,但人事部门说不签就“走人”,迫于无奈才签了字,但公司没有给我们一份劳动合同,现在要了多次也不给,人事部门推说合同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我的朋友)说在人事部门,据说把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写成日。从7月份开始公司给经理级的几个人交了社保费。由于单位这些违法行为逼使我于今年8月底辞职,向公司要求保险金补偿被拒绝。在我之前,七八月辞职的同事,公司都给了社保补偿。到我这时人事部门说,从我们这几个辞职的人开始,就再也不能给予补偿,推说财务没法走账。还说要给我们补缴社会保险,但却要到9月中旬补缴,与我们新单位9月缴纳相冲突;而且只补缴今年2-8月份的,却不给补缴去年欠缴的。我们对此不满意,但他们拿公司规定戏弄不懂法的我们。因为我们没钱没势,不想闹到打官司地步,想通过相关部门来解决,只想要回应得的保险费,请问我应当找什么部门怎样去求助?还有就是我们签字的空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回答:第一,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原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用人单位使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胁迫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公司要求你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你不签字就逼使你“走人”,就是使你失去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这就是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你们处于恐怖状态下被迫签字,这种利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你明明是日应聘进入公司,并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空白合同却瞎写成日,这显然是公司为了免除不订立劳动合同每月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由此也可以说这个空白合同属于无效。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首先,劳动者无论如何都不能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这是用人单位设置的陷阱,比事实劳动关系更加危险可怕。其次,要证明确实是用人单位迫使你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的字,你应当举出确实的证据才行。这些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电话录音,或者针对公司在合同上胡填写的内容不是你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反驳,等等。只要公司在电话录音中承认是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就可以。再次,应当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这个劳动合同无效,惟有确认无效后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日生效,这时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4个多月,一个月的相互观察试用早已完成,所以你的每月二倍工资可以从日起计算,到公司与你订立劳动合同的7月份止,即单位依法应当支付你7个月的二倍工资,已经支付的月工资部分应当除掉。
第五,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处罚。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由劳动监察队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补缴。上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记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保经办机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之外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补缴没有时效限制,哪怕是少缴10年也要补缴,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劳动者个人负担,但不得把企业应当负担部分作为补偿发给劳动者本人。
第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因出现这些情况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从你说的情况看,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你们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合同藏匿不给你们一份,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你应当属于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日进公司上班,2008年8月底因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事由而被迫辞职,你依法可以主张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拒不缴纳社保费的处罚,社会保险费的补缴,索赔每月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都可以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求助于当地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如果他们不能全部解决,你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九个答复
▲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 参考案例:
不缴社保被责令补缴&企业不服状告人保局
法院:私下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强制性义务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为逃避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家螺帽厂在劳动合同之外与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工期,期间不缴社保。遭到查处后,企业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不合理,遂将黄浦区人保局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螺帽厂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吴先生的投诉,称自己在一家螺帽厂工作了近三个月,但企业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接到投诉后,人保局对该企业展开了调查。经查,在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螺帽厂确实没有为吴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年4月,黄浦区人保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螺帽厂为吴先生缴纳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61元。对此,螺帽厂不服,向市人保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螺帽厂仍然不服,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螺帽厂称,厂里确实与吴先生约定了3个月的试工期,当时双方曾约定3个月后彼此满意再签订正式合同。此后由于吴先生不符合企业的要求,厂里终止了试工关系。螺帽厂认为,黄浦区人保局责令企业补缴社保费的处理决定违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承诺,企业不能接受。
&&&&庭审中,黄浦区人保局辩称自己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同时,人保局还出示了一系列调查材料。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浦区人保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前,履行了调查、事先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义务,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合法有据,螺帽厂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企业能否私下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不缴“社保”?
&&&&答: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法规中从未设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况且上述义务为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私下约定不得对抗法律设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本案中,螺帽厂的抗辩理由并不能成立。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黄浦区法院&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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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个回答
跟银行沟通一下,把钱准备好再扣就是了!
要看看他买的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请拔打你当地社保局的电话咨询.电话号是12333
到社保局,带上身份证,钱和前面所交记录,补交就行了!
1.与社保局12333联系补扣
补交,带身份证,钱和前面所交记录,单位有关证明
这个具体情况您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中心,电话12333。
补交,带身份证明
&&& 我只能给您介绍一下北京的处理办法,应该可以借鉴。
&&& 在北京出现这种情况只需要去社保中心补缴就行,带着银行卡或者单位的支票,可以刷卡也可以用支票交款,很方便就可以补缴上,必须在当月的25日前办理补缴手续;
&&& 现在北京也改革了,跟银行重新签订一份协议后,现在社保中心是从1日到25日多次扣款,只要公司银行账户里钱够了,社保中心就会一次性将费用扣走,所以只要保证账户里有钱就不会再发生扣款不成功的情况了。
&&&&& 单位的社保银行每月有在固定的时间扣款,如果没有扣款成功,单位负责社保的工作人员去当地的社保局领取表可填写补交申请,还要企业单位盖章,然后把表格交回社保站,经社保站的审批后,把要交的资金转入社保,补交是全体参保人员一起补交,一个都不可以少的,上个月没有交,可以和下月一起交。以前我有遇到过一次这个问题,是我自己的社保没有扣到钱,也有2年了,当时在龙华社保,我亲自去的。你可以到社保站问下,不知现在是否有变化。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请给个评价!
&&&&&您可以拨打当地社会保障局的统一电话12333进行咨询,或是带身份证到社保中心查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老公是一家之主,最好先购买重疾病保障跟意外保障,夫妻都能互相购买就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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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公司没给我们合同且没连续交社保,离职后能要求补缴吗
我在原单位工作2年零8个月,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们劳动合同,且只帮我交了4个月的社保。年初我们以PK的形式向公司交了18000,因为公司冲业绩,从9.15到10.9不能休息也不能请假,因身体原因被迫离职,请问我的社保还能让公司帮我补缴么?我的18000还能让公司返还给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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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对于单位未给你们合同: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与未交社保,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有权要求单位补交,但是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若超过,则您丧失胜诉权;
3、单位要求你们在法定国庆假期上班属于加班,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为:平常延时加班为工资的1.5倍;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调休为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需额外支付3倍工资。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公司未足额支付你加班费,你可以要求公司补足相应的加班工资。同样注意不要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4、PK形式交的18000,是押金还是其他?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你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动建议1.保存好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2.如果可以,给老板做个录音,证明单位违法加班和未支付加班费等事实,固定证据; 3.要求公司支付合法的加班费并补交社保; 4.先与公司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你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5.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帮助。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注意时效问题。相关法律法规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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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知消息2017年青岛市社保可以补交吗,解读青岛市社保补缴流程
2017年青岛市社保可以补交吗,解读青岛市社保补缴流程
发表时间: 10:02:49 文章来源:
《2017年青岛市社保可以补交吗,解读青岛市社保补缴流程》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社保补缴条件:1、新建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保登记证,导致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2、已参保企业因办理社保分户/并户、职工社保关系转移、签订劳动合同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社保补缴资料:1、《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2、招用工手续、补缴期间开头和结尾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从业人员补缴);3、提供每一年两个月的原始工资凭证(跨年度补缴);4、营业执照、身份证(企业法人补缴);5、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社保补缴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青岛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即可。但须注意一点就是补缴不满一年的,在区保险办审核后办理补缴,补缴超过一年的,需经市保险办基金统筹处审核后,到区保险办办理补缴。社保补缴咨询专区一、因没有及时办理社保登记,所以导致前两个没有未职员缴纳社保,现在可以申请补缴吗?【回复】:可以,根据青岛社保条例规定,新建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咨询电话。二、已经在单位上班3个月,现在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吗?如何办理?【回复】:可以,已参保企业因签订劳动合同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的,可以申请补缴社保费用。单位经办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即可。三、在青岛办理社保补缴需备齐哪些资料?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可以吗?需注意什么?【回复】:在青岛办理社保补缴需提供《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补缴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有效劳动合同等资料。补缴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申请补缴,但须经过市保险办基金统筹处审核后,到区保险办办理补缴手续。
以上关于2017年青岛市社保可以补交吗,解读青岛市社保补缴流程的相关信息是达内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山东省社保补缴流程: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3.&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山东省社保补缴材料: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山东补交社保流程和手续,2016年山东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条件山东省社保补缴流程: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3.&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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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威海社保缴费基数2016年最新消息  2016年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将于日正式启动,申报范围包括在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据悉,市直参保单位将继续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  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机关事业单位职..…
  青岛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贯彻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将被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
  解读社保缴费:职工奖金补贴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很多职工对缴费基数的概念了解不多,企业对如何算清6月份社保费应缴数也感觉有些犯难。为此,YMG记者采访了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对因缴费基数相关的一系列疑问进行详细解读。  奖金、补贴等是否计入社保基数?   &2016年我每月单位从工资里扣社保费不到..…
  10日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依据山东省公布的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淄博市调整2016年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383元、上限为11913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2016年度全省在岗..…
  10日,淄博市人社局公布2016年淄博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养老、医疗保险年缴费合计最低为8269.8元。   市人社局社保处工作人员介绍,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有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及大额救助费。其中,养老保险年缴费额最高9530.4元、最低5719.2元;医疗保险年缴费额均为2382.6元;大额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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