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用假名字 签合同提供资源我方负责开发技术怎么签合同

&&&&&&&&&&&&&&&&&&&&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技术开发合同内容的确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技术开发合同内容的确定
正在读取...&|&作者:代小晞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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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仅有口头约定就给对方干活,活儿干完了双方却发生了分歧。而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在技术开发合同文件上签字,但不能证明有其它约定存在的情况下,该合同构成双方履行合同的唯一依据,其所记载的内容即为双方的合同内容。
一、裁判要旨在未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了明确详尽的要约,且双方均认可已按照要约内容进行了技术开发,则双方形成合意并已建立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由于该技术开发合同的特殊性,在划定合同履行范围时,应以合同中关于软件功能和效果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案情介绍成都友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友嘉通信)诉称,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蓉汽车)于 2009年底与其联系并希望其开发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软件。由于申蓉汽车之前与其它公司就该项目签订合同且未到期,故提出暂缓与友嘉通信签署合同,友嘉通信同意先行开发实施。友嘉通信于2010年6月完成涉案软件的初步版本并交由申蓉汽车测试,并持续不断进行功能调整和更新至今,实际开发了448个模块,履行范围超出了合同原本约定的169个模块,并已投入360万元的开发费用,而申蓉汽车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故友嘉通信请求其支付定制开发软件项目费及后续项目服务费共计360万元。申蓉汽车辩称,友嘉通信于2010年3月向申蓉汽车发出要约,愿以49万元包干价进行软件开发。后双方就此开始合作,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经合作开发,涉案软件目前仅在申蓉汽车的三家店进行试用,且一直处于调试阶段。涉案软件开发的内容基本在原要约合同内容之中。在开发过程中,双方未变更口头约定。2010年9月开始试用后,友嘉通信提出收取一定报酬,但其报价过高,与其要约价49万相差甚远。申蓉汽车无法接受,只能按照原口头约定在49万元的范围内酌情考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友嘉通信即开始为申蓉汽车开发涉案ERP系统软件。ERP系统软件开发项目对开发系统的企业有较高的技术要求,故双方在合作之前必定有沟通和洽谈,合意的形成显然不是光凭口头约定就能达成。另外,友嘉通信也认可前期开发是按照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故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在技术开发合同文件上签字,但不能证明有其它约定存在的情况下,该合同构成双方履行合同的唯一依据,其所记载的内容即为双方的合同内容。而关于软件开发费用的确定,法院认为,判断合同是否超额履行的前提在于划定合同范围。涉案合同文本除了在合同附件三的报价单中以具体列举方式提到了软件项目、模块、功能项的价格外,还在合同附件二的第五部分以更详细的方式约定了ERP系统能够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技术合同约定的软件的功能和效果确定合同履行范围。法院遂判决四川申蓉汽车按照合同文本约定的价格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及项目服务费共计61.8625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告友嘉通信和被告申蓉汽车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律师评析(一)未签订书面合同时对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通常情况下订立技术开发合同都采取了书面形式并在缔约过程中伴有大量的相关技术资料来辅助确定合同的内容。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由于技术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判断合同成立与否及合同内容具有一定难度。合同的成立,判断的范式是对要约的承诺。承诺的方式,以意思通知为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受要约人虽未有承诺的意思通知,却做出了可以认为是承诺的行为,即意思实现,合同亦成立。大陆法系国家对意思实现多持肯定态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根据要约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如发货或支付价款)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该行为又是在规定的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做出的,那么该行为视为承诺并于该行为做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肯定了意思实现的承诺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虽然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笔者认为,口头形式的技术合同并非无效。因为该条规定不是禁止性规定,立法的初衷是订立书面合同更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而非否定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也肯定了这一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友嘉通信向申蓉汽车两次提供技术开发合同文本后,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即开始为申蓉汽车开发涉案的ERP系统软件,而申蓉汽车配合友嘉通信前期业务调研、配合软件安装上线等行为,表明其已为事实上的承诺,只有在双方对技术开发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友嘉通信才可能开始对涉案软件进行开发,这也符合一般企业的交易习惯,故双方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此外,虽然双方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但友嘉通信也认可按照发送给申蓉汽车的合同文本内容进行的技术开发,即表示认可该合同文本是技术开发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无其它约定被证明存在的情况下,该合同文本构成了双方履约的唯一依据,所记载的内容即为合同内容。(二)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内在意志在外化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并且,在履约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合同使用的文字含义常持不同的见解。现实不允许法官等待当事人去重新取得意思一致,而是应通过解释合同的方式从法律上“确定”当事人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技术合同附件三报价单中只约定了涉案软件具有169项功能,而实际交付的软件具有448项功能,是否构成超合同范围履行而导致对价的增加?被告抗辩称,涉案合同文本除了在附件三的报价单中以具体列举的方式提到了软件的项目、模块、功能项、价格外,还在合同附件二的第五部分以更详细的方式约定了ERP系统能够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应以附件二第五部分确定合同履行范围。在对合同进行解释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以下因素:第一,ERP软件开发合同自身的特点。ERP系统软件是指建立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对企业所拥有的人、财、物、信息、时间和空间等综合资源进行综合平衡和优化管理,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ERP系统开发是涉及企业各方面信息的一个复杂的过程,对开发者有较高的要求,会随着开发的深入,结合特定企业的特点不断调整。ERP系统软件这种“量身定制”的特性,决定了在开发前,无法对系统软件所具有的功能事先完全固定下来,所以该ERP软件的开发,应该是以功能为导向。所以,双方对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是以一种类似于打包形式的约定,而不可能细化到每一个功能。第二,公平原则。当事人缔约时,因双方的专业技术和相关经验具有天然的不对称性,受托人具有天然的优势,进行合同解释时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附件二第五部分约定的软件功能和效果作为划定合同范围的依据,更符合当事人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将导致占据技术优势地位的一方任意改变合同范围。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当事人仅以口头约定而未采用书面形式固定的情况下,技术开发合同成立与否的判定,以及合同约定不明,如何确定技术开发合同内容问题。本案提出了判断合同履行范围应基于技术开发合同自身特点,以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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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2011年9月甲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技术开发金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与报酬金额之比为 4:1。另外,作为承包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总金额300万元,将其中的100万元工程分包给另一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甲公司2011 年9月应缴纳印花税( )元。A.1500B.1800C.2600D.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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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4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8年第3号(总:15号)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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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
首航节能(002665)公告正文
首航节能:关于签订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蒸发结晶系统工程合同及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5&&&&&&&&&&&证券简称:首航节能&&&&&&&&公告编号: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蒸发结晶系统工程合同及技术
&&&&&&&&&&&&&&&&&&&&&&&&&&&合作开发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近
日与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新疆国信准东&2
×660MW&煤电项目工程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蒸发结晶系统技术合作开发合
同》,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参与研究开发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蒸发结晶系统。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沈晓;
&&&&3、注册资本:&万元;
&&&&4、经营范围:电力投资、热力以及附属产品;发电设备的运营、检修、维
护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发电业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住&&&&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东大街。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共同参与研究开发&20&吨/时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三效蒸
发结晶系统
&&&&2、本合同的技术开发项目由双方共同开发完成。具体由甲方支付乙方工程
建设费用,甲方提供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三效蒸发结晶系统的场地和废水
资源以及其它资源条件,乙方投入项目开发资金。
&&&&3、本项目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三效蒸发结晶系统实物产权归甲方所
有。本项目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三效蒸发结晶系统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
利归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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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项目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三效蒸发结晶系统甲方不得向外透露
技术机密,有责任及义务保护乙方知识产权完整性。
&&&&5、本项目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三效蒸发结晶系统产出的结晶盐甲乙
双方按照产出总量平均分配,各自独立处理。
&&&&6、本合同会通过申请科技进步奖来体现最终的技术成果。
&&&&7、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
协调和配合:乙方负责合同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土建安装,调试,试运工
作,甲方负责现场协调和管理;
&&&&8、由甲方支付乙方土建安装费(暂估价):1500&万元,最终总价按《2013
版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取费下浮&5%后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
&&&&9、甲方提供开展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的土地和废水资源,乙方投入
3828.5&万元进行设备购置、技术开发,作为乙方在双方合作的脱硫废水资源化
零排放&MED&三效蒸发结晶系统中的研发投入。
&&&&10、项目建成后,本项目脱硫废水资源化零排放&MED&三效蒸发结晶系统的知
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归乙方所有,实物产权归甲方所有。具体约定如下:因履行
本合同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专利权归乙方所
有;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专利权归乙方所有;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非专利技
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乙方所有。
&&&&11、当事人一方发现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
的情形时,应当在&20&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
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首航节能在厦门成立了首航水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该子公司推进海
水淡化、工业水零排放以及城市污水项目等业务开发。
&&&&我国工业废水零排放处于起步阶段,并且开始逐步受到国家政策的强制推动
和扶持。通过工业废水“零排放”可以实现减排目标,保护生态环境,避免水体
和地下水污染,对水污染治理意义重大。可以将废水资源化,减少工业用水总量。
将污水最大限度回用,节约水资源,缓解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困境。可以提供新的
供水来源,解决干旱地区无排放受纳水体问题。可将高毒、难降解物质固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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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污水处理难题。
&&&&&&&工业污水零排放未来的市场巨大,该项目是首航节能在工业污水零排放领域
第一个项目,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获得工业水零排放领域的工程业绩和技术储
备,有助于公司后续在水资源处理、零排放领域后续市场开拓,有助于提升公司
在该领域的技术积累以及核心竞争力,对未来在该领域的布局起到积极的推进作
用。
&&&&随着公司水资源业务的逐步开展,该业务领域有望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
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在项目建设过程,如遇钢材、水泥等原料价格上涨,可能造成投资成本控制风险。
&&&&&&&2、由于本合同是技术合作开发的系统工程,虽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但是,由于该项目是在新
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风险。
五、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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