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肌无力和严重风湿在不在新华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诉讼案例范围内

新华保险福寿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新华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本站为个人投保网站服务范围:北京地区姓 名:张玉涛荣誉:优秀共产党员,新华之星&&3?15卓越客服代表专 业:武汉大学文学学士服务机构:新华海淀支公司职 务:高级业务经理资质:理财规划师兼职讲师资格证:展业证07高级保险理财规划师证号:&&&&GJ&电 话:010-手 机:MAIL:life_站长详细资料请点击新华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请进入查询营销员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和保险展业证书情况新华保险在销产品目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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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1 2223 24产品中心-个人保险-分红型保险 福寿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简称:福寿安康)福如东海A/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终身寿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身故及身体全残的保障;由于保险期间较长,终身寿险带有一定的储蓄理财功能。重大疾病保险以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本产品组合满足了客户对于终身身价保障、终身重疾保障的需求,同时降低了保险费率。本保险计划附加险产品为一款产品,投保时选择与主线一致的保险期间。投保年龄:6个月~65周岁交费期间:3、5、10、20年交保险金额:附加险与主险共用同一基本保额保险期间:终身(附加险须与主险同时投保)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u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1.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1.合同生效一年内,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附加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继续有效。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同时终止,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主险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和附加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主险和附加险同时终止。)u可选责任――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除按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同时终止。: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26.严重多发性硬化27.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重症急性胰腺炎28.重症急性胰腺炎29.肌营养不良症30.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31.慢性呼吸功能衰竭32.1型糖尿病33.严重川崎病34.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5.严重克隆病注:以上1-25项重大疾病的名称和释义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其余重大疾病为新华保险增加的疾病类型。您投保的产品被保人:马性别:女年龄:25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元)保障期(年)交费期(年)保费(元/年)福如东海A款100000终身202900.0附加安康重疾(含可选责任)与主险共用保额终身201100.0保费总计:4000.0元月均:333.33元每日:只需10.96元保险利益分析:1.合同生效一年内:确诊初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给付附加险保费的110%,即1100元×110%=1210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给付基本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因意外伤害导致患35种重疾其中一种,一经确诊即给付基本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患恶性肿瘤,在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5万元。3.金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额的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即10万元×10%+2900元=12900元;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即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4,保险理财功能:
新华保险保0新华保险服务精英张玉涛将为您提供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分红保险,,教育保险,女性保险,团体保险咨询投保服务。新华保险公司简介:是1996年8月成立的一家全国性大型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机构遍布全国,拥有分支机构1200多个,从最初只有18名员工到如今拥有30万名内勤员工。公司总资产逐年攀升,综合实力稳步增强,由1996年的7.7亿攀升至目前的200亿。2009年中央汇金控股现向全国推出一款满足老百姓与储蓄功能的保险是一款快速见利、,可随时追加投资,可附加多项保障的中长期。拥有,享受至尊全能,一生必定富贵幸福。与你共创辉煌!友情链接:郑重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仅供参考,最终以保险合同为准。@ 北京新华人寿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服务电话:010-&MSN/e-mail:京ICP备号-2我想知道下新华公司的60种重大疾病和平安的45种重大疾
保险学堂纵览
我想知道下新华公司的60种重大疾病和平安的45种重大疾
发布日期:
导读:Q:你好,我想知道下新华公司的60种重大疾病和平安的45种重大疾病区别是啥?还有新华的15种轻度重疾和平安的8种轻度重疾。 A:成都平安人寿的网友:这个您最好想到相关的重疾保险条款对比一下就知道了,其实种类是一回事,重要的是实用性,比如说有的保险公司把埃博拉病毒也归到重疾到位,有点重疾只在25岁前才有赔付,艾滋病毒感染必须是相关职业等等,这些对于有些人群基本没多大作用,所以想对比就自己去找本合同,或者去官方下载重疾条款对比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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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PDF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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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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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2016]疾病保险 138 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 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 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单贷款、欠 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 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 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投保人可选择 15年期、20年期、30年期,或 至被保险人60 周岁、70周岁、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或至被保险人终身,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投保人选择15年期、20 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 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投保人选择至被保险人60周岁、70 周岁、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被保险人60周岁、70 周岁、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 时终止;如投保人选择至被保险人终身,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 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 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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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1 倍,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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