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办不到房产证房子怎么办房产证

& &买房迟迟拿不到房产证怎么办 律师教你维权买房迟迟拿不到房产证怎么办 律师教你维权日来源:责任编辑:admin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业主已经入住多年但房产证却迟迟未办理出来的情况,给业主带来很多麻烦。如何规避房产证延迟办理的风险?房产证延期办理该如何维权?记者就此请律师解答,希望给广大购房者提供帮助。延期办理房产证大多卡在开发商身上业主搬进新居房产证却迟迟不到位,这一情况在记者接到的投诉维权电话中较常见,有的业主甚至入住了五六年都没拿到房产证。有些业主也为自己的房产证找开发商、房管部门打听过,但一般得到的答复是开发商正在办理之中,或者房管部门还没接到开发商递交的办证材料。据了解,在许多情况下,业主们的房产证不能及时办理,大多和开发商的拖延有关。比如,有些开发商在楼盘的开发过程中,部分楼盘竣工后就开始对外销售,先买房的业主已经入住了,后期的还没有开发完。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往往打算把所有全部开发完后一起再办理房产证,这样一来,先入住的业主就要苦等上好久,甚至好几年了。面对这样的局面,业主们虽苦不堪言,但的确没有太好的办法去应对,因为凭业主自己,是无法到房管部门单方面办理房产证的。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办理商品房的房产登记时,需要提供8样证件(证明),其中包括:1.房产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初始登记证明;4.商品房买卖合同;5.完税证明;6.维修基金收据;7.预告登记证明(非必要);8.如夫妻共同登记产权需带结婚证。而在这些必要的证件(证明)中,初始登记证明往往是掌握在开发商手中的,因此,虽然仅此一件,却也足以让业主们处于弱势,只能眼巴巴的等待着开发商喊他们去办房产证了。打官司嫌麻烦怕退房只能等房产证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对于产权登记有明确的约定。如&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也有写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按此规定,一些入住两三年甚至更久之后仍没得到房产证的现象,明显属于开发商违反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虽然在法律上占据了有利地位,但仍有束手无策的感觉。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魏亮律师认为,关于房产证的问题,咨询的很多,但真正打官司的却很少,不少业主在面对房产证延期时选择了等待,而不是根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维权。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是业主们嫌麻烦,也没有太多的精力投入到打官司之中。另外一个原因,则是房子本身的升值空间,让业主们害怕与开发商打官司后,会面临退房的局面,导致房产升值部分落空。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业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双方的处理方式:如&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3%赔偿买受人损失&。这条看似公平的约定,但由于如今房价的涨幅,通常在新商品房到手后一两年的时间里,房子本身的升值额度就已超过3%的赔偿价值,这种价值的不平衡,使得业主们很难狠下心来按照合同去和开发商打官司,弄得一个退房的结果。毕竟,按照当初买房时的全额退款,再加上3%的补偿,如今却也很难再买到一处满意的房子。遭遇延期办理房产证用法律为自己维权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业主们该如何维权呢?魏亮律师表示,业主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业主要查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对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如何约定的,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要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此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次,如果双方签订的房产合同中没有关于房产证办理的相关约定,业主可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八条中就对此有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而对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如果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业主可选择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魏亮律师认为,要避免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的情况出现,也不是没有办法的。购房者在买房之前要深入调查,首先调查开发商开发项目的资质,调查手续是否齐全;其次要仔细研究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有异议要及时提出来,进行协商。购房者如果漠视异议选择签字,就表示认同了开发商的条件,只能被动接受。(&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平潭县福清市长乐市其他闽清县价格<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7999<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9999<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14999<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19999<input name="group[price]" type="radio" value="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 周边城市: 最新楼盘: 热门城市二手房: 热门城市新房: 热门城市房价: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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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了房产证怎么办?什么房子不能办房产证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很多房子过了很久都办不了,可能是由于房子本身存在问题,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致使房产证暂时没有办理下来,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要注意分辨,不要买到无法的房子。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房子是办不了房产证的呢?原因是什么?如果办不了房产证应该怎么办呢?现在就让小编一一为大家讲解吧。
一、什么房办不了房产证?原因是什么? 一般来说,都是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但是就算是正常购买的房子,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而无法办理房产证。房子如果办不了房产证,可能是房子本身的原因,但也可能是购房者的原因,所以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1、房子本身的原因 (1)房屋没有合法 (2)房屋的土地用途被私自改变 (3)房屋或土地没有解除抵押 (4)房屋、土地被有关部门司法查封 (5)建设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6)房屋的土地存在产权纠纷 (7)未经或验收不合格 (8)房屋未取得规划审批 2、购房者的原因 (1)购房者没有交纳相关的税费 (2)购房者没有提供发证机关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身份证明 (3)购房者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证但未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房子办理不了房产证应该怎么办? 1、看合同 如果购房者已经买了房,但是发现房子无法办理房产证,想要追究售房者的责任,首先就需要查看合同,看看合同中是否对房产证无法办理的情况进行了约定。如果合同中对此情况已做了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对于违约金额没有明确约定的话,那就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的标准计算。 2、看法律 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房产证无法办理的情况进行约定,那就按照相关的法律条规执行。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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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入住多年拿不到房产证 业主到底该怎么办?|房产证|业主|开发商_新浪新闻
  原标题:入住多年拿不到房产证 业主到底该怎么办?  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买了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卖房屋、办理居住证都受到限制。近期,不少读者在华商报24小时新闻热线029-中诉说自己办理房产证时遇到的糟心事,部分小区业主甚至十余年未能如愿,遇到这样的问题,业主到底该咋办?
  1 科技路萨菲尔名邸
  买房12年房产证还没影
  2005年买的房,12年过去了,萨菲尔名邸小区的业主们房产证仍未拿到手。
  “我们压根没见过开发商的影子,物业又经常换人,房产证的事都不知道该问谁。”2月15日,西安市科技路萨菲尔名邸小区一业主向华商报反映,称该小区业主12年来一直没拿到房产证,“想卖房都卖不成!”
  该小区业主称,自己是2005年3月份在该小区交了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每平方米售价约6000元,“入住一两年后我老公想起房产证的事,我才去问了物业。”该业主告诉记者,物业工作人员称他们只负责小区管理,至于房产证办理情况,只有开发商了解,可开发商的联系方式他们也不知道。“这都12年了,我多次跑到物业打听房产证的事,一直没人说得清。”
  经办人:受开发商法人代表变更影响预计年底办妥
  2月16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萨菲尔名邸,以想买二手房咨询该小区物业房产证问题,工作人员称,“房产证正在办”。当记者进一步询问何时能办好时,物业工作人员则答复,“这就不清楚了。”物业工作人员同时提供了一位冯姓经办人电话,建议记者直接向冯姓经办人咨询房产证办理情况。
  2月17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该经办人,他表示,小区开发商为西安唐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是由该公司委托他办理萨菲尔名邸小区的房产证,“因为开发商法人代表中途变更了一次,资料交接很乱,才延误了房产证办理时间。”该经办人称,截至目前,各资料已经补齐,手续也基本办完,预计今年年底房产证就能办好。
  2 华清东路星辰小区
  房产证成业主心病
  对于家住西安市华清东路星辰小区的业主们来说,十多年了还没拿到房产证,一直是大家的心病。
  “小区开发商是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但因为见不到开发商,我们只能一次次去找物业,可是每次问物业,物业也说不知道。”该小区一位业主告诉华商报记者,小区属于经济适用房,大多数业主都是2005年入住的,“到现在小区里十几栋楼都没有房产证。”
  2月16日,华商报记者来到该小区,向小区物业咨询房产证办理情况,“房产证办理情况得问开发商,我们不清楚。”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称。
  房产证啥时办好五单位均表示“不知情”
  随后,华商报记者先后咨询了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华清社区,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该小区房产证办理情况。
  华清社区一位工作人员称,该小区建设由新城区政府牵头,为什么十多年没办下房产证,最好咨询新城区政府相关负责部门。
  针对这一情况,2月17日,华商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发函咨询,并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3 长兴南路一品南山小区
  因加盖业主迟拿不到房产证
  “住了5年多,却一直没有房产证,感觉自己并不像是这套房子的主人。”近日,市民李先生反映,称长安区长兴南路一品南山小区交房5年多,到现在都不知道何时才能拿到房产证。“好多业主都去找物业问过办房产证的事,得到的答复总是很快就会办理。”李先生说,可一等再等,还是没影,业主们曾多次找到开发商询问,但都没有得到准确答复。后来李先生从别的业主处得知,小区不能办房产证的原因是5号楼当初规划的是24层,但实际盖了25层。
  2月16日,华商报记者来到该小区,5号楼一单元一位业主表示,她住在这两年了,也听说是因为加盖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
  长安区房管局:重新规划验收完成即可申请
  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该小区3、5号楼为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5号楼加盖一层,导致3、5号楼均不能进行规划验收。日开发企业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缴纳了罚款,随后在各相关单位补办了5号楼建审手续。目前已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完成后,可向西安市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房屋初始登记申请。
  该小区物业办的王经理表示:“最近物业工作人员正在加紧通知让未缴纳大修基金和契税的业主尽快来缴费,今年绝对能让业主拿到房产证。”
  4 太和路玄武新城小区
  承诺2016年底发房产证至今没音讯
  张女士入住城北太和路玄武新城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已经快7年了,房产证至今办不下来,最近她老公生病急需用钱,可因为没有房产证,无法出售房屋。
  张女士原来的房子在火车站附近的东小街,那里拆迁后,2010年被安置在城北玄武新城小区,2016年年初她开始跑办理房产证的手续,太华路安置指挥中心承诺2016年年底发房产证,可至今还没有消息。“我从2016年2月开始准备所需要的资料,来来回回往相关部门跑了有11趟,好不容易把资料准备齐了,公证费和房产证的工本费也都交了,可至今还是没有音讯。”张女士称,她也曾询问该小区的物业,对方称安置户的房产证问题不管。
  新城区城改办:工作正在进行中发证时间不定
  2月16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在太华路安置指挥部旧址(春节前迁至尚勤路尚勤大厦7层)屋外的墙上看到一张通知,上面写着:玄武新城小区房产证办理资料收集工作于元月11日起暂停,从日起开始收集办理。落款单位为: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在位于尚勤大厦7层的西安市新城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内,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称,房产证肯定能办下来,但具体何时下来不能确定。“因为有的市民打电话联系不上,我们也没办法,但这件事我们一直在努力。”
  迟迟办不下房产证“卡”在哪?
  工程问题“卡”大证业主资料“拖”小证
  为何有些小区的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呢?
  据了解,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后,应首先申请初始登记,即把已竣工的房屋登记至开发商名下,办理“大证”。然后,开发商持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和业主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之后业主就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了。这两个登记环节都有可能造成办证难。有的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审批组织施工、建设,造成规划及竣工验收的困难,就要在相关部门完善规划、验收等手续,从而造成难以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遇到这样的问题,房管局可对涉及项目研究分析,对确须完善相关手续的,一次性告知并督促其尽快办理。
  此外,开发商办理转移登记往往是整批次办理,但个别业主未能及时缴纳契税、大修基金等相关税费,或是不能及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影响了整体办证进度。如是这个原因,可以由房管局协调开发公司为已具备条件业主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开发商办证“不上心”业主该咋办?
  带齐资料可自行办理
  如果遇到开发商迟迟不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业主是否能自行办理?
  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商品房科工作人员称,只要带齐资料,业主完全可以自行来中心办理,资料交齐后,一般20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房产证。“就是收集资料这个过程比较复杂,因为业主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等。”
  工作人员称,商品房业主如想了解自行办理房产证事宜,可拨打0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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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里办证条款看仔细
  对于业主办房产证难的问题,置业顾问王先生建议,业主签合同前应仔细研究相关条款,弄清楚合同对房产证的办理期限、逾期办理的违约金是如何约定的。对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找开发商协商或诉讼二选一。同时购房时还需注意看开发商土地许可证上有没有注明土地已被银行抵押、预售许可证上包不包括房地产商正在出售的房屋等情况。 华商报记者 马群 杨平
跟格局小的人打交道,就像被缩骨伞夹住脑袋一样不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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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法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开发商无法办理房产证,我该怎么办?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的过程当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最初开发项目的报批主体与最后的项目销售主体可能不一致,这涉及到开发项目的转让问题,同时在商品房销售过程当中买受人的主体也可能存在变更,这些问题,涉及到《合同法》当中的合同的变更与转让问题,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做变更或转让,这样变更或转让才是合法的,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转让各方的利益可能得不到很好的保证。怎样在房地产的转让过程当中保护转让方、受让方及第三方的利益呢?下面笔者从一个亲自办理的案例做一简要介绍。案情简介:日王某某与北京yh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yh三公司)签订《北京市xx花园售房协议》约定,王某某购买yh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王某某以零首付的方式付款,其余80%的房款采用银行抵押贷款,20%的房款由yh三公司代为支付,王某某应在6个月之内将yh三公司代垫的首付款交付给yh三公司,付款期限是自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每月给付12218元。在入住时,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王某某一直要求yh三公司维修,但yh三公司一直未修,王某某遂拒支付该公司垫付的首付款。至2004年,王某某借银行80﹪的抵押贷款部分已还清。2001年yh三公司将该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北京三j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三j公司),但两公司之间的转让yh三公司未通知王某某。转让后,三j公司一直没有要求王某某支付该款项,但日三j公司以买卖合同主体身分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支付yh公司为王某某代垫的首付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在房屋的产权登记人是三j公司,据此认为王某某应支付这笔首付款,支持了三j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对这个具体的个案,笔者认为,三j公司不能取得yh三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因此无权要求王某某归还王某某欠yh三公司的首付款。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yh三公司将该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通知王某某,但yh三公司并未通知王某某,因此该转让对王某某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无论yh三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谁,王某某对yh三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受影响,仍然承担对yh三公司的债权债务,王某某对yh三公司的债权债务不能同时转让给项目的受让人即本案中的三j公司。该项目转让时如何办理手续三j公司才能取得债务人的债权呢?按目前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三j公司必须做如下工作:一是应该与yh三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这个合同是必须要有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而且,房地产转让,一定要办好登记备案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开发土地权证书。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从上述的法律规定来看,三j公司在取得该项目时,一定要经过变更登记,该登记可证明其财产的来源及合法性,证明谁是财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都要求yh三公司转让权利义务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如果yh三公司与三j公司的转让没有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费,那么该转让行为是违法的,其转让债权债务的行为不生效。王某某仍对yh三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问:我想在市里买套房子,经中介机构推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接触,该公司在一邻街地域开发了两栋商品楼,虽说没有形成社区规模,但处在闹市区,交通便利,价格不高,户型设计也可以。我很满意,就与商品房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日,办理房产权证期限为交房之日起三个月,如不能办理产权证,买受人可以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房款退回,并按已付房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约交付了房屋,并收取了近万元的“办证费用”,然而至今,房产证仍没有办理下来。我数十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一直坚称:正在办理之中,让消费者不要着急。我向律师进行咨询,经律师调查后得知,在我买楼前,该处土地的使用权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给银行,开发商收取了预售款后,贷款却尚未还清,这是办不了房产证的根本原因。这时我才想起,签合同时,售楼小姐给我看的是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显然,房地产公司在提供复印的土地使用权证时,隐瞒了已将该处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事实。现在我如果提出退房,根据合同规定只能得到200元的赔偿;不退房,住着没房产证的房子,我感觉被骗。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答:很明显,你与商品房开发公司所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你不利,其赔偿数额远远不能弥补你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应减少。因此,你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至于具体数额就得根据具体情况来计算了。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抵押后能否预售国家没有禁止性规定。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资金不足,就拿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后向银行贷款。因此,如果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还没有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抵押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进行记载,所以了解土地使用权是否已被抵押最省力的办法就是查看原件。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少订立合同的常识及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出具原件文本而是以复印件代之,有意掩盖、隐瞒真实情况,存在着明显的主观故意,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消费者得到房屋却无法取得合法的物权证明,还要冒所购房屋可能被拍卖的风险。开发商明知其存在违约的风险,却利用其地位,把办不了房产证的违约金强制性地规定为0.1%,在消费者长时间办不了证的情况下,仅赔偿其损失200元,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经过登记。开发商有意隐瞒抵押事实,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应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笔者认为本案是错误的判决理由有二:一是终审法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法院的这种判决可能导致王某某要承担双重的债务,即既对yh三公司承担债务,也对三j公司承担债务,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王某某最初与yh三公司的买卖合同,yh三公司完全可以依据该合同起诉王某某,要求其承担付款的义务,如果出现这种局面,法院该如何应对?二是北京市法院已有相关的判例,类似的案件判受让人败诉,该判决作为案例刊登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刊物《法庭内外》杂志上,同一地区的法院对同一类案件做出两种结然不同的判决有待法律界人士进一步讨论问题形成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本文仅仅列举了一个房地产债权转让的案例,总之,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在转让过程当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及实践操作的技巧,如何保护房地产转让各方的利益,是一线法律工作者应认真思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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