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离过婚,有一个孩子,孩子随未婚先孕男方不要孩子,她每月需支付1200抚养费,按现在的工资20%~30%支付,

结婚前夕,女友才向你提及她离过婚,有一小孩,好突然,点办好呢?_百度宝宝知道你好,我朋友是离过婚的,离婚时孩子和抚养权给了女方,男方出抚养费,半路男方又把孩子抢走了,女方手里_百度宝宝知道||我和太太离过婚孩子抚养权归她,但是最近她背着我去把孩子姓氏更改了,我可不可以那抚养费要挟她呢?
我和太太离过婚孩子抚养权归她,但是最近她背着我去把孩子姓氏更改了,我可不可以那抚养费要挟她呢?
1个回答|werp1754|
不用要挟这么严重的,你耐心地向前妻解释有关法律知识,看看可以说服她不;再不行时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来解决问题。 案例 1996年年底,焦作小伙儿宋玉均与相恋五年的女友翟向虹携手踏上了婚姻的殿堂。1998年7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夫妻俩给宝贝儿子取了一个诗意绵绵的名字——宋雨菲。然而,小生命的降临并未给这个小家庭带来欢声笑语,夫妻俩常常为些家庭琐事吵吵闹闹,感情日渐淡薄。几个月后,妻子翟向虹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宋雨菲由翟向虹抚养,宋玉均按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并每两周可看望孩子一次。此时,小雨菲才刚满6个月。  离婚后,翟向虹望着日渐可爱的儿子得不到应有的父爱,联想到绝情的前夫,便自作主张到派出所将儿子的姓名宋雨菲改为翟至峰。聪明乖巧的小至峰不负母望,在幼儿园的三年时间里,先后获多项荣誉,此时的翟向虹也逐渐从离婚的阴影中走了出来,重新点燃了生活的希望。2004年11月,宋玉均获悉儿子姓名被翟向虹私自更改后,大为恼怒,认为前妻无视自己的存在,剥夺了孩子随自己姓的权利,遂将前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翟向虹恢复孩子姓名。  审理  宋玉均在诉状中称,被告在未和自己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儿子姓名的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子女命名中父母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儿子姓名的约定,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翟向虹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父母双方享有的平等权利。离婚后的5年里,作为孩子的父亲,宋玉均很少去看望孩子,没有履行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再说原告已结婚生有一女,而自己仍孤身一人,独自抚养孩子,孩子理应随自己的姓。而且孩子用宋雨菲这个名字仅几个月,以后便一直叫乳名,上幼儿园也是用改过的名字,如今孩子在幼儿园里受到良好的教育,且获得了多项荣誉,这对孩子具有终身意义,如果现在恢复原来的名字,只能给孩子带来伤害,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确定了婚生子宋雨菲的姓名。离婚后,被告翟向虹在抚养孩子期间,未经原告宋玉均同意而单方将宋雨菲的姓名改为翟至峰,侵害了原告宋玉均对其子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其子原名宋雨菲。法院遂判决:被告翟向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恢复婚生子原名宋雨菲。  一审判决后,被告翟向虹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翟向虹以愿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为由,撤回了上诉。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而夫妻离婚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却有相关精神。一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二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认为傅某某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陈某某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双方婚生子的原有姓名进行改变,“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应说服傅某某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三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从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虽然前两个批复和复函的年代久远,但由于并没有被明确撤销,应当视为有效。其中,第二个复函针对的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自己姓氏而引起纠纷的情况,第三个意见则针对的是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情况。在复函并未被明确撤销的情况下,两者可理解为互补关系,即不论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自己姓氏还是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均为不当,应责令恢复子女原姓氏。本案中,翟向虹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宋玉均的同意,就将婚生子宋雨菲改名为翟至峰,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当的。因此,法院判令被告翟向虹恢复婚生子原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当承认,责令被告恢复婚生子原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因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但前提条件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而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本案中,女方翟向虹未经前夫宋玉均同意,擅自将儿子宋雨菲的名字改为翟至峰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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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用要挟这么严重的,你耐心地向前妻解释有关法律知识,看看可以说服她不;再不行时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来解决问题。案例1996年年底,焦作小伙儿宋玉均与相恋五年的女友翟向虹携手踏上了婚姻的殿堂。1998年7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夫妻俩给宝贝儿子取了一个诗意绵
A:不可以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小孩也是有所有婚升小孩的权利的,他们是一样待遇的, 答案补充 当然可以,她有职业吗,有抚养能力吗,你呢,这些都要考虑的。
A: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A:1、如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楼上不少人都说了),法院是不会判离的,但案件结束没有上诉,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法院是一定要判离的,这个有规定,因此想离婚问题不大。 2、孩子抚养费是交到18岁,但由哪一方抚养,不仅要看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还要看对孩子
A:1、你可以要求对孩子的抚养权;2、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可要求人民法院判决;3、但不能剥夺对方探望的权利。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A:(一)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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