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所得税清算所得税的退款半年报怎么写

未按规定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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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第四季度的所得税已经申报,第三季度因为失误少申报了,是否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作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问:我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第四季度的所得税已经申报,第三季度因为失误少申报了,是否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作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当分月或分季预缴,贵企业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第三季度税款,并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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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如果没有收入,资产报表里的数字:银行1W,其他应收10W,其他应付6W,应填入哪张表哪几行
姜太公8t9a0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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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太笼统,不知道你想怎样.劝你先找个填表说明看看,看不明白再来问,这样可以写清楚让人知道你自己想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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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报所属期为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未取得发票无法在税前扣除,现在2017年取得2015年实际发生的支出发票,是否可以追补至2015年进行扣除?
问:公司申报所属期为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未取得发票无法在税前扣除,现在2017年取得2015年实际发生的支出发票,是否可以追补至2015年进行扣除?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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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及汇算清缴前后销售退回账务处理
16:26 王俊 【
】【】【】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销售退回&,则专指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前已作销售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或以后年度发生的销售退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专指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这一期间发生或发现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调整账表的事项。   一、年报未报出、汇算清缴前发生的销售退回   (一)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文件)规定: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   2.《》规定: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第29号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售出资产的收入,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3.《》规定:销售货物退回,应按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回已确认的销项税额;否则,已确认的销项税额不得冲回。   (二)调整账务   由于年度财务报表编制的截止日为年报资产负债表日,这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已不能在账上反映。因此按规定应调整报告年度下~年即新年度的账务:   1.确认退货(假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按规定程序开具,下同):(1)冲回销售:按应冲减销售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应冲回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款项,贷记&应收账款&、&存款&等科目;(2)冲回已转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调整所得税和法定盈余公积:(1)调减所得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2)调减已提盈余公积,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面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以上调整分录,都是以假定冲回的销售收入高于冲回的销售成本即冲回的均为销售利润为前提的,如果情况相反,冲回的为销售亏损,则调整所得税、调整盈余公积和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分录也应随之相反。以下调整财务报表及其他情况下销售退回,都以这一假定为前提。   (三)调整报告年度年报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   单独调整资产负债表时,凡涉及损益项目的,均记人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1)冲减销售收入,僦己&味分配利润&、&应税费&项目,贷记&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等项目(2)冲减销售成本,借记&存货&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3)调减所得税,借记&应交税费&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4)冲回已提法定盈余公积,借记盈余公积&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   (四)调整报告年度年报利润表&本期金额&   单独调整利润表时,凡涉及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下同)项目的,均记入&净利润&项目,此时&净利润&项目的借方发生额表示减少,贷方发生额表不士曾加:(1)冲减销售收入,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净利润&项目;(2)冲减销售成本,借记&净利润&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目;(3)冲回所得税,借记&净利润&项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项目。   (五)账表调整的程序   1.账务调整,只需将调账分录与调账当期的日常分录一道,登记明细账和总账即可。   2报表调整:(1)简易调整法,又称硬调法,即按照调表分录,甚至不编调表分录,就直接在原报表项目上划改,再重新结出相关合计、总计,最后试算平衡,重抄新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下简称《讲解》)中的例题,调表时使用的就是这种方法。(2)试算平衡表法,又称工作底稿法,是在工作底稿上进行调整。工作底稿正表横向设&项目&、&调整前金额&、&调整分录(借方、贷方)&和&调整后金额&几栏,纵向则是被调整报表的具体项目名称。中国协会编写的《工作底稿编制指南》,调整报表时使用的则是这种方法。 【】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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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所得税清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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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所得税清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你好,很荣幸回答你的问题,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17号),通知明确,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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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算报表比较难填写,需要你对整个公司的现有状况比较了解,有几个重点,就是看有没有处理固定资产、存货、等等,该交税的就申报交税。如果没有资产的处置,也没有利润分配,在网上下载一个填表说明根据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就行了。如果你企业规模较大,最好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会把这个表填写齐全。清算申报表的期间一般为你申报注销之日起到表填写完毕。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1、企业年终结账前务必关注两大事项: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2、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有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上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宽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3、流转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一般情况下,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是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开具了发票的部分是否一定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呢?由于不同税种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不同规定,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号文对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及特殊销售作出了不同规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权是否转移、劳务是否提供等为前提。因此,企业发生的经营业务虽开具发票但尚未发生销售或提供劳务,没有达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就会形成应缴流转税但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应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监督企业据实申报预缴,是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高投资、高风险、高利润的特殊行业,因开发销售周期长、运作环节多、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复杂,税务机关对其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监管难度相比其他行业更大,而由于制度漏洞给企业预缴带来的疑难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一、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适用政策概况&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适用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旧31号)中部分税务事项处理规定在新31号文件中予以修改和调整,但尚未明令全文废止。&综合上述主要文件,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适用政策要点如下:&1、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论内资、外资企业,均需按统一规定和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2、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3、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毛利率分15%、10%、5%、3%的四档下限标准。&4、月(季)度纳税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填列《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栏。&二、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执行中部分疑难问题&尽管近年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但目前仍有部分规定不明朗、不清晰,导致政策执行过程有争议、执行结果有差异。这样既削减了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也给征纳税双方均带来较大困扰。主要疑点和难点问题有:&1、预缴方式能否采取除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之外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可见,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应当是最基本的预缴方式。国税函[号文件中对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规定的计税方法,也是针对据实预缴方式企业而言。新31号文第九条明确对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计税方法作出类似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有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就需按据实预缴方式申报?&2、预缴期利润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目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相关管理办法中,未提及这个问题。但国税函[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明确“实际利润额”的核算口径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扣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如此是否意味房地产企业预缴期利润能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六、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A:墙面漆施工面积计算公式:墙漆施工面积=(建筑面积×80%-10)×3建筑面积就是购房面积,现在的实际利用率一般在80%左右,厨房、卫生间一般是采用瓷砖、铝扣板的,该部分面积大多在10平方米,该计算方法得出的面积包括天花板,吊顶对墙漆的施工面积影响不是很大,可以不予考虑(这个公式得到的结果可能是最接近实际面积的了)。
墙面漆用量:按照标准施工程序的要求,底漆的厚度为30微米,5升底漆的施工面积一般在65~70平方米;墙面漆的推荐厚度为60~70微米,5升墙面漆的施工面积一般在30~35平方米。底漆用量=施工面积÷70;面漆用量=施工面积÷35。
A:(一)营业税
――基本规定
应纳营业税=销售收入×税率
1,销售收入的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痢疾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吕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吕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润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说明:预售收入“
“=销售收入
“=执行掌握
――可以利用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可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不动产建成项目或不动产在建项目―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可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定
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税利润×税率(33%)
1,应税收入的确认:
(1),收入的确认与营业税销售收入相同.
(2),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
2,成本费用的扣除
(1),销售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开发产品的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土地闲置费和折旧等
(3),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广告费用按营业收入的8%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征收方式的确定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
1,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开展核算,定期编制,报送会计报表,真实地反映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能准确地核算应交各项税金.
2,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可以利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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