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 被保险人给被保险人投保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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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险被保险人可随时确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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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投保死亡险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如果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依然承保怎么处理?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某一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天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起草人之一、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权威解读。
原标题:死亡险被保险人可随时确认生效□ 本报记者  周斌  文/图保险法规定,投保死亡险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如果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依然承保怎么处理?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某一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天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起草人之一、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权威解读。法院主动审查防范道德风险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要求,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司法解释(三)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刘竹梅指出,这一条文的核心在于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此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据了解,实践中,有保险人为业务发展需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主动审查死亡险是不是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甚至明知道死亡险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依然承保。而到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时,却以保险合同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针对一些保险人存在的这种不诚信现象,司法解释(三)作出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并明确存在“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刘竹梅说,如此规定,可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也可以规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为维护诚实信用,司法解释(三)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刘竹梅解释说,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司法解释(三)如此规定,既鼓励投保人最大诚信,也防止保险人不诚信。解决多个争议保护各方权益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类型。实践中,对医疗保险格式条款关于商业医疗与社会医疗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对医疗保险作出进一步规范,即保险人要求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其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已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相应部分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刘竹梅说:“这是根据保险人承保风险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应当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而作出的规定。”平衡和保障各方权益,是司法解释(三)的突出亮点。如在合同效力问题上,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保险法确立了复效制度,但其规定的复效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把能否复效的决定权交予保险人,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丧失应有的功能。鉴于此,司法解释(三)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防止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司法解释(三)还规定了保险人的答复时限。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有的一类主体。刘竹梅指出,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由于保险格式条款不够明确以及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的变化,受益人如何确定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指定行为无效。同时明确,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等三种情形分别处理。刘竹梅解释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还可以变更受益人。对于受益人的变更,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受益人变更应当征得保险人同意,并且在保险人办理批注后才产生效力。这种观点不符合变更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决定权的实现。司法解释(三)借鉴域外相关做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同时,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变更受益人没有通知保险人的,不得对抗保险人。本报北京11月26日讯  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释解人身保险三大疑问 前配偶也可能成为保险受益人□ 本报记者  周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就“如何确定受益人”等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统一规范受益三种情形记者:如何确定受益人直接影响到保险金的归属。受益人通常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的,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但实践中,身份关系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受益人是配偶,但之后被保险人离婚又再婚,受益人是否发生变化?刘竹梅:格式条款约定的受益人通常是法定,有的是法定继承人、配偶等。司法实务中有很多争议,司法解释(三)作了统一的规范,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受益人如果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实务中存在没有指定受益人以及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可以根据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予以明确,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二种情形,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我们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区别对待,以尽可能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第三种情形,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与姓名一致,是确定受益人的条件。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身份关系与约定的姓名不一致了,这时候就应当视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明确,没有指定受益人。变更受益人随遗嘱生效记者:有一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如何看待遗嘱指定或者遗嘱变更受益人这一行为?刘竹梅:这一问题在司法解释(三)中没有直接的条文规定,但有相关解决方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没有必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所以司法解释(三)明确,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应该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既然受益人指定和变更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单方自主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指定或者变更的方式,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可以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变更,可以在生前指定或者变更并通知保险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指定或者变更。待遗嘱生效后,由遗嘱继承人通知保险人。当然,以遗嘱的方式变更受益人,需要遵循遗嘱的生效规则,只有在遗嘱产生效力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才会发生效力。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变更,如果没有得到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遗嘱当中的指定和变更行为是不产生效力的。保单现金价值属投保人记者:人寿保险产品,尤其是投资性保险产品存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实生活中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归谁所有存在争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刘竹梅:很多人到银行存款时,买了理财产品,其中有不少事实上就是一个人身保险产品。这些人身保险产品是有投资功能的,经过一段时期,如果解除合同,就会出现保单现金价值归谁所有的问题。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原因是:第一,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形成的,但这个保险费因为超过与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相对应的自然保险费,实际上是投保人的储蓄和投资,不是保险金。第二,人身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各项权利,如解除合同权利、请求保单现金价值权利、保险费返还请求权等。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权利来源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在保险合同没有赋予被保险人取得保险合同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各项权利,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第三,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是受益第三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享有期待性质的受益权但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因此,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但在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亡或者疾病而丧失权利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本报北京11月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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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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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官方公共微信被保险人没有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被保险人没有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日我在银行给我老公买了一份《红福宝两全》的人身保险,当时我替他签的名字。现在我想知道这份合同有没有效,无效能不能全额退款?我也找过保险公司他们说这份合同有效。
代替签字、不是本人签字是无效的,建议去保险公司做签字变更,如果真的有什么情况发生,保险公司会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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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代签名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但是理赔时很容易出现纠纷。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补充真实签名,或者直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号)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四)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当对已承保的人身险保单进行清理,办理补签名手续。在此期间内,如果本文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认定保单非本人签名并拒绝补签,保险公司又无法证明对方已经签字或缴费的,如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责任,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如属于对方责任,保险公司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如无法确定责任,由保险公司和对方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转: 南宁电视台网站
被保险人没签字 保单无效 作者:苏杰 陆大春    如今,很多人都买了保险,图的就是给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个保障。可市民刘阿姨家的这份保险,带来的却是全家的烦恼。
  2009年7月,刘阿姨的老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她买了一份保险,四个月后,刘阿姨的老伴就去世了。清理遗物时,刘阿姨发现了这份保险。保单上显示,刘阿姨的老伴所购买的这份保险,是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名为红福宝两全保险。一年要交三万元的保费,而且要连续交三年,十年后才能拿回本金。刘阿姨的老伴在填写保单的时候,被保险人一栏里填上了刘阿姨的名字。
  按照保单的条款,这个月的24号,刘阿姨要续交第二期的保费三万元,但刘阿姨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刘阿姨找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退回老伴交纳的全部三万块钱保费。但对方表示,当初刘阿姨老伴投保时他们已做过回访,如今刘阿姨要退保,他们要追究刘阿姨老伴的责任。
  记者和刘阿姨一起,找到了君桂律师事务所的刘运武律师咨询,刘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购买与被保险人死亡身故有关的人身保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同意就必须经过签字和按手印,但是在这个合同当中,投保人投保的时候,没有告诉过被保险人本人,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应该全额退还保费。
  随后,帮得记者和刘律师,以及刘阿姨一起,来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对律师,这里的工作人员再次强调他们曾经做过回访,并有电话录音。刘律师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像这种涉及被保险人死亡身故的保险就必须要被保险人签字,拿身份证核对过以后按手印或签字才可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过这方面的义务,即便回访了也是无效的。
 在记者和刘律师的现场调解下,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最后承认这份保险是无效的。但他们也认为,由于刘阿姨的老伴在投保的时候有欺骗行为,所以他们扣除部分的保费,只能退回刘阿姨2万多元。
  但刘律师毫不让步,他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全额退还三万元保费给刘阿姨。因为,解除合同才有损失,现在不是刘阿姨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而是合同无效,刘阿姨的老伴没有任何过错。
  无奈,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给刘阿姨全额退回保费,但是又提出新的要求:要刘阿姨填写一份退保申请书时,这个要求又被刘律师拒绝了。刘律师认为,如果刘阿姨填了这份申请书就等于承认保险合同有效。而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不涉及到什么退保的问题,不应该填什么退保申请书。
 随后,刘律师当场帮刘阿姨代写了一份退费申请书,刘阿姨只要凭着这份申请书,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回保费了。
  好在有律师随行,不然刘阿姨可就吃了哑巴亏了,您看看这“退保申请书”与“退费申请书”一字之差,可就要掉进陷进了。现在有不少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走上街头,或者是上门推销各种各样的保险,有个别业务员为了完成任务,往往不计后果,违规签下保单。就像刘阿姨老伴购买的这份保险,十年之后才能退回本金,大家想想,十年之后,对今年已经71岁高龄的刘阿姨来说,能给她的晚年生活提供多大的保险呢?刘阿姨实在不敢打这个保票。所以,老年朋友面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甜言蜜语,可要三思而后行,捂紧钱袋子,多个心眼总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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