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甄别假长期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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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法律疑难问题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疑难问题司法观点集成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18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实践中存在的分歧]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当事人往往提出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1、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有的承租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两种不同的观点]
多数意见认为:承租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
少数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购买权没有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第168―169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编。
二、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全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请你院结合以上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
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租赁标的物消防竣工验收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日施行)&&&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日施行)&&&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1、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践中各地对于农村住宅建设的审批权一般都是由提出申请的村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掌握。因此,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严格的标准。&&& 2、尚无依据认定农村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本身构成违法,当然也谈不上使用、出租这类房屋违法。&&& 3、出租农村房屋只能由《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中规定调整。&&& 4、实际情况是,除了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城市中一些形成于不同年代的古、旧建筑也完全有可能不符合现在的消防设计、施工标准,甚至可能根本没有相应的消防设施,现行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这类类房屋一概不允许使用、出租。&&&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对象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开办者或经营者,而不是对开办者或经营者之外的出租房屋者。
五、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来 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1―17页
[案 例]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环境、卫生等质量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或工程局部验收不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本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志远房地产公司持有的云南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只是志远大厦主体和基础部分的验收,志远大厦整体工程质量验收至今尚未办理。因此,志远房地产公司以云南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主张志远大厦已经通过工程整体验收,依据不足。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志远大厦未经过消防验收,日,湘财证券公司已就双方履行《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日昆明消防支队出具《会议纪要》载明:“同意志远大厦1、3、4层投入使用”同时又明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待大厦整体验收合格后,统一办理”。但是,志远大厦至今尚未办理消防整体验收,因此,志远房地产公司以《会议纪要》为据主张志远大厦已通过消防验收,依据不足。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同理,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相关规定向志远房地产公司行使释明权后,该公司仍然坚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导读和说明] 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确立了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原则,即: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该标准是建筑行业核心。任何一项工程新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否则,当事人将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法(研)复〔1986〕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七、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不独立商铺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出租行为无效
[案 例] 1994年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所建商厦五楼大厅分割出售,该大厅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原告赵某以人民币21万元的房价款购得其中九单元的房产,建筑面积为21.64平方米,包括公用部分分摊面积。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22第规定:“该物业的设计功能及用途为商业,买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作工业或不符合上述设计功能的其他用途。”1996年赵某领取了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证。此后,该大厅一直闲置。2000年1月,A公司向赵某邮寄挂号信一份,载明:商厦五楼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已经长期空置,经公司多方招商,现有投资人拟在此开办餐饮项目,初步洽谈租期为5―8年,首年租金为每平方米150―180元,每年递增2.5%―4%,请你在半个月内予以回复,否则公司将视作你已同意并授权公司统一出租你的九单元房产。该挂号信因逾期无人领取于日被退回A公司。日,A公司召开五楼业主会议,赵某没有参加,参加会议的业主(占全体业主的绝大部分)同意将A商厦五楼中自有房产部分继续委托A公司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委托期限延长至日。日,A公司与B公司(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将珠宝城商厦五楼进行装修及营业。赵某购买的九单元地点位于B公司所开酒店的吧台位置。&&& [诉 讼] 赵某以其享有产权的九单元被B公司侵占,请求判令B公司迁出九单元并给付其自2000年4月至2003年3月的租金人民币1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本案讨论后形成两种意见。
[倾向性意见认为] 应当驳回越某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赵某在内的所有产权人都承认业主们购买的“单元”房产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在此条件下,考虑将商厦整体出租无疑就是一种能够较好地发挥物的效用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也并不损害赵某的合法权益。2、从判决的社会效果考虑,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决赵某服从商厦五层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因为,每个业主所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每个业主所购“单元”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是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他们就商厦是否应当整体出租问题所发生的争议是私权的碰撞。处理这种私权碰撞时法官首先要考虑的原则不是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民族、性别、信仰、地位、财产的差异,而应当尽可能协调所有业主的利益,力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3、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公平原则,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能够最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使各方当事人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裁决结果,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少数人认为] 本案的处理有两种途径可以考虑:第一个途径是,不去探究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发证行为的正确与否,仅仅以赵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认定其具有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则人民法院只能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从商厦五层九单元迁出,并向赵某支付房屋使用费;
第二个途径是,依据物权原理,认定越某虽然购买了商厦五层九单元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九单元没有与其他部分相隔,又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无法构成独立的房屋所有权。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赵某可以以A公司向其出售的房屋不具有独立性,又出面组织其他“业主”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致使其对商厦五层九单元的房屋所有权无法行使为由,诉A公司侵权。
八、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就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来 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3集,第299―311页。&&& [案 例] 西安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兵器工业西北公司、西安市赛格高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租赁打破以往先有房屋,再行出租的传统租赁制度。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领域的一种常见现象。本案判决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屋转租合同》之效力的认定,同其他合同一样,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即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性。对于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九、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能否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6集,第201―310页。
[案 例] 青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A)与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公司(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产权人A将房屋出租给B,后A将房屋出卖给C,在A出卖该房屋前B拖欠租金,A、B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延付租金超过3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现B欠付租金超过30日,B公司认为:A已经不是产权人,因此不同意支付租金,亦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B未与C签订合同,C不是合同相对人,也无权要求支付产权变更前欠A公司的租金,更无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没有权利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原房屋出租人不可以依据现存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以前的违约行为主张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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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租房时如何避免被骗? - 知乎18400被浏览1330984分享邀请回答/,5. 一般来讲家具家电越少的房子越便宜,越齐全的房子越贵。对于这一点,要会算账。你要知道房租每便宜100元就相当于一年省1200元。所以假如一个房子没 有空调租金1500/月,另一个房子有空调租金1800/月,你租哪个?你可能说没有空调夏天根本没法过,事实是租第一个房子一年下来要省3600元,用 这个钱买一个柜式空调,租完一年这个空调还是你的。6. 验房要仔细,房子有任何小毛病都要写进交房单, 特别是从中介租房的时候,不然退房的时候就要扯皮。如果是从中介租房,那么交房时发现房屋出现如下情况请一定必须写进房屋交割单:墙面上有任何污损、涂 鸦、裂痕、墙皮脱落;家具、灶台、其他设施上的任何裂痕、损坏、污损;地板上的任何污损、损坏、裂痕、包括木地板的翘损等等;任何地方掉了一块瓷砖、或者 瓷砖上有裂痕、污渍;其他诸如桌子腿不牢靠、衣柜门不好使、电器失灵等等。记得是任何毛病!任何毛病!详情请参见后附的案例。7. 租房是一件很烦人、很纠结的事情,也是你接触这个繁琐的社会的第一步,你必须战胜它,因为你走上社会后会发现,自己在社会上独立生活需要面对的烦事远比租房纠结的多。8. 租房有时候会花你很长时间,所以一般不要等到房子没几天就到期了才跑出去找房子,等到你房子到期无家可归就杯具了。一般最好提前2周左右开始找房。二、关于中介的无耻:1. 永远不要相信中介的任何承诺, 诸如你看上了一套房子,但是你嫌家电不齐、或部分家具有损坏,这时候100%的中介会跟你说“你签了合同之后我们马上派人给你修,你需要什么家电,我们给 你补齐”。等你签了合同,100%你等不到任何一项承诺。至于中介承诺租房期间房屋的设施损坏维修会由他们承担费用,你可以直接把这句话当狗屁。还有,不要和中介的人攀交情,相信我,到你退房的时候,你和他绝不会还有任何交情。2. 如上文所说,永远不要低估中介的无耻程度,正所谓无商不奸。并且不要以为大公司就会好一点,在租房中介行当里,天下乌鸦一般黑。3. 所有房子,中介带你看的时候都会告诉你这个房子是刚刚空出来,这只是为了让你觉得现在房子很紧俏,其实房子哪怕是已经空了好几个月没人租他也会这样说的。4. 不用费脑筋去担心租房中介会不会把你的个人信息卖给各种发垃圾短信的广告商,他们百分之百会的。5. 北京租房一般要求交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其中我爱我家比较狠,要求2个月押金。所有中介都会告诉你押金到最后会一分不差的退给你。退还全额押金?实事会告诉你你在做梦,中介一定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扣除你或多或少的押金。比 如其中一项:保洁费。这项费用在你租房的时候绝对不会有任何人告诉你,即使你问了收不收保洁费,大部分中介会告诉你不会收的。而事实是,只要你退房的时 候,你的房子不是像刚打扫出来的酒店客房那样干净,中介定然会告诉你需要找保洁,要收保洁费——即使你住进这房子的时候,这房子本身就脏得跟猪窝一样。并 且实事是,房子不一定真的会做保洁,有时候中介就直接这样把房子还给房东(或者继续租给下一个人),保洁费就进了他们的腰包——不然你觉得为啥有些房子你 去看的时候就脏得跟猪窝一样?北京的保洁费一般是100元/套。6. “床 家具 暖气 煤气 宽带网 有线电视 电视 冰箱 空调 热水器 洗衣机 微波炉”,这些设施不管是不是真的有,中介在发布的房源信息里一定会写进去的7. 有一条中介行业内招揽生意的普遍做法:他们会不停在网上发布一些价格很便宜照片看起来装修很好的房源,其实那房子压根儿就没有,只是为了吸引你打电话过 去。等你打电话过去,有点道德底线的业务员会跟你说那个房子已经租出去了,但是附近还有其他房源问你要不要看(价钱自然就是正常价位了)。遇上没有道德底 线的业务员,你打电话过去问那个房源,他会说有有有你过来我马上带你去看房,等你屁颠屁颠跑过去,他会告诉你,真是十分可惜,那个房子刚刚租出去(有时候 还和某个同事唱双簧“那房子刚租出去了你不知道啊?”“啊?真的吗?真不好意思,刚租出去了”),现在房子抢得太快了,不过附近还有XX小区XX楼,XX 小区XX楼的房子你要不要去看?啥叫耍流氓?这就叫耍流氓。辨别这种假房源的主要方法一是价格二是照片,太便宜的一般是假房源(天上不会掉馅饼),照片明 显过于精致、户型和描述不符的绝对是假房源。8. 中介可以把一间比你大学时住过的宿舍还烂的房子信誓旦旦地跟你说成是“精装修”,等你看了房子之后想骂娘,他还会大言不惭的跟你说“这就是精装啊!大哥, 不然这个价钱你还想要怎么样的?”所以你要记住,中介口中的“精装”,指的是任何一种装(哪怕地砖都没铺),看房前想确认房子的实质装修水平,请参考租 金。你要习惯,诚信这个词在中介业务员的字典里是不存在的。9. 50%的中介,你打电话过去问是不是中介(言下之意不找中介),他会信誓旦旦跟你说他不是中介而是房东本人,等你和他见了面,他会大言不惭地跟你说其实他就是中介,搞的你都懒得骂他们。他们的原则就是“先骗过来再说,总比一开始就放过好”。10. 中介之间的房源都是互相串来串去的,比如甲中介有一套房子,那么这套房子的信息也会同时出现在乙丙丁等中介的业务员手中,你可能从丁中介把房子租下来,其 实房子是甲找房东签下来的。反正这个行当的房源相当的乱,出了问题,甲推乙、乙推丙、丙推丁……不要企图见到房东,房东只是个传说。11. 租房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发布的房源照片,不用当真,这照片就和方便面包装盒上的照片是一个道理——并且不少房源照片其实是其他漂亮房源的照片硬拿过来吸引你的12. 虽然北京绝大部分的房子都是有暖气的,但是也有少数的老房子/平房是烧蜂窝煤的,记得问清楚、看清楚,不要觉得便宜一拍脑袋就把房子租下来,结果到了冬天才发现自己杯具了三、中介的分类:诚然,能直接找房东租到房子自然是好的,但是现在中介横行,好多时候我们也是无可奈何。不信你可以在租房网站上发布一条出租房子的信息,并且写明“中介误扰”,不出半天,你的电话就会被各家想要代理你房子的中介打爆。打开租房网站,满屏幕也都是各种租房中介、经纪人发布的信息,房东要是发布一条信息,瞬间会被其他的中介信息淹没到谷底——别人是专门做这个的,天天就守着电脑刷屏,房东名显没这个精力。另外,各租房网站对于中介的筛除功能也是形同虚设的,你可以过滤一下试试,“非中介”类的房源里如果没有80%以上的中介房源我就把我的名字倒过来写(师老关?)。所以,如果不得已要选择中介,还不如知己知彼一点。现在关老师就结合自己的经验介绍一下北京主要的中介分类:首先多说一句,租房子前一定要看房,这毕竟是你未来一年天天居住的地方,不看房子光听介绍就直接租下来的孩纸都是折翼的天使。1. 传统型纯中介:这 类中介只是连接房东和租房者的纽带。中介发布房源信息,租房者看上某套房,中介负责联系房东与租房者,三方一起去看房子,看了后若谈妥的话,三方一起签协 议,中介收取中介费(一般是一个月的租金),然后就没中介什么事了。再往后房子的后续事宜(交房租、家居维修等)便是房东和租房者直接联系。优点:1) 直接与房东联系能避免中间环节,是解决租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纠纷的最佳途径。2) 如果租期结束,想要续租,直接与房东联系即可,不必再支付中介费(其他托管类的房子,续租一年还需要重新交纳中介费)缺点:1) 这种房子一般房东不会把钥匙交给中介,所以你找到中介想要看房,中介还需要与房东约时间,时效性比较差。北京很大,跑来跑去也很累。2) 偶尔也会遇到令人蛋疼的房东,直接与他交涉还不如跟中介公司交涉呢。2. 托管型:房东将房子租给中介,中介再把房子租给租房者(中介相当于二道贩子、二房东)。合同上写的出租人有可能是房东的名字,有可能是中介公司,但没有实质区别。你相当于是向中介公司租的房,租房后出现家居损坏维修之类的事情都是联系中介解决。房租也是直接交给中介。一般房东把房子1800/月租给中介的话,中介会把价格提到2000/月租给你,赚取差价。不少中介会信誓旦旦跟你说他们绝对不赚差价,甚至伪造一些他们和房东签订的合同拿给你看,你放心,伪造一份合同比拿萝卜刻个章还简单。这样的出租类型,中介一般会和房东签订长期合同(3-5年),这样做的一大好处便是过两年房租涨了之后他们可以赚更多的钱。另,这类中介也会收取你中介费(一般是一个月房租)优点:中介会持有钥匙,所以看房方便,随到随看,不像传统中介还需要与房东约时间看房缺点:1) 虽然理论上你是找中介租的房子,所有的问题都该中介负责,但事实是,遇到坏事他们往往会把责任往房东身上推。比如,家具坏了需要维修,虽然合同上写的是维 修由中介负责,但中介会说“这个东西坏了,房东坚持要你赔钱/负责维修,毕竟房子是房东的,我们只是中介”。有些恶劣的中介公司还会从中作梗,两头敲诈。 举个例子,家里冰箱坏了,租房人找到中介,要求联系房东修理,中介联系了房东,房东表示愿意支付修理费,然后中介联系租房人,表示房东很生气,要求修理费 由租房人承担,有时候甚至会找人假扮房东来唱双簧(欺负你没见过房东),最终的结果就是租房人支付的修理费就被中介私吞了。2) 租期满了之后如果想续签,还要收一次中介费(一般会打点折)3. 代理:还有一种自称“非中介,不收中介费”的中介叫做“代理”,简单介绍一下他们的运转模式:他 们把一套2居室(2室1厅)的房子以¥2500/月的价钱租下来,然后用隔板(一般是木板,刷上腻子)把客厅隔出来成为一个小的单间(行话叫“隔断”), 这样就变成了3居室。主卧租¥1300/月;次卧租¥1100/月;隔出来的小间租¥900/月,这样一个月总租金为¥3300元,即每月中介净赚差价 ¥800。PS,他们一般的确不收中介费。之后交房租、家居维修等也是直接与中介联系。优点:没有中介费(也有的代理就算是这种房子也收中介费,这就属于纯奸商了)。缺点:1) 这种房子主要的缺点就是没有客厅,其他也没啥。住隔间的话,木板的确不太隔音,但是正规墙壁隔音效果其实也不咋地。但是这样的房子住主卧/次卧就不太合算了,不会比一般的房子便宜多少,但是却少了一个客厅。2) 由于是把N居室改为N+1居室,所以房东原配的家电一般是不够的,不够的家电一般是中介公司自己的存货,这些存货多是些二手家电,质量比较差,唯一好处是坏了一般中介会负责换(另外一台二手的给你)3) 另外的缺点参见托管型。四、识别中介的方法(主要针对网站信息):1. 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在百度上查一下,发布了N条房源的必是中介2. 在同一个租房网站发布了N条不同房源信息的必是中介3. 自称“XX地区多套房源/各种价位”,必是中介4. 租房信息写得过于有条理、过于详细、过于专业的一般都是中介——想想看,你要是自己当房东写得出那么专业的信息么……5. 房源照片与房屋叙述不符的必是中介——比如,房子写的是1居室,但是照片明显是3居室五、关于户型:北京的房子,两居室和三居室的居多,一居室的房子比较少,四五居室的也不是太多。总的来说,居室越少,每间房平摊的价钱就越贵。举个例子:假如某套一居室的房间月租金为2000元,那么同小区内同等级装修、设施的房子价格一般如下:2居室=2600元、3居室=3300元、4居室=4100元、5居室=5000元。原因很简单,无论是一居室、两居室还是三居室,卫生间和厨房的面积都是存在的,这些面积的租金是要分摊到每个房间的。4、5居室一般会有2个卫生间(不然你们会很蛋疼)。不得不承认,虽然我个人建议自己住,但是现在房价这么贵,合租很多时候也不得不成为大家无奈的选择(当然不少女生比较偏向合租,因为一个人住一是无聊二是有点害怕)总的来说2-3居室是性价比比较高的,4-5居室住的人太多了,会很烦人、很蛋疼的——相信我,如果你认为大学寝室的关系已经够让人别扭了的话,你要相信,比起社会,寝室就是天堂。如果你打算租一套多居室的房子,我们就以2居室举例,那么主要有几种途径:1) 自己攒够2拨人,把一套2居室承租下来 2) 自己凑不够人,找中介租下2居室其中的1间(因为房东一般不愿意只租一间),剩下的1间住什么人就全看中介找什么样的人进来了,什么人都有可能3) 中介已经给房子找好了一个租客,你是第二个去的。这时候你就会充分见识中介的无耻了,你要是问已经住进去的是什么人,中介90%会告诉你是女生,原因很简 单,无论男生女生,都不希望和男生住一起。事实是,你住进去很可能发现之前的租客是一帮子纯爷们儿,你忘了中介的销售人员是完全没有丝毫信誉可言的了?还 有更逗乐的,我曾经问过一套房子,问中介现在已经住进去的是些什么人,电话那边立刻很激动地跟我说“都是单身的女生,都是单身!都是单身哦!”,我靠,你 们是婚介还是中介啊?明显就是想把我骗过去看房子,别人租你的房子还把有没有男朋友都告诉你哦?六、附录-常用名词解释1) 整租:你把一整套房子都租下来2) 合租:你只是租N居室中的一居,其他房间住着其他人3) 主卧/次卧:一般对于两居或三居的房间,大的那一间卧室称为主卧(也就是一般三口之家住的话老爸老妈住的),小的那一间卧室称为次卧。也就是说,出现这4个字的房源一般是合租的4) 正规单间:指非隔断的房间——也是间接告诉你这个房子是合租房。如果是正规的独立一居室,一般称为“正规一居”或者“独立一居”5) 大开间:没有单独的客厅,客厅和卧室融为一体的一种一居室户型。简单说就是一间大房间+卫生间+厨房(可能还有阳台),这种户型一个人住的话其实正好6) 押N付M:指付房租和押金的方式,比如押1付3=交1个月房租作为押金,每3个月交一次房租(3个月的),也就是说你第一次需要叫4个月房租(不算中介费)。7) 南北通透:指房屋开窗的朝向为南北,并且南北两边都有窗户,可以通风,这样的房子是朝向最好的。最不好的是卧室窗朝东,因为早上太阳会直射着你把你惊醒,而下午的时候屋里光线又会很暗。8) 塔楼/板楼/砖楼:砖楼好于板楼好于塔楼。砖楼是最老的那种用砖砌的房子,是透气性等等最舒适的房子,不过现在基本已经很少了。板楼是用预制板盖的楼,优 点是成本低、建造效率高,所以现在被广泛采用,比起砖楼要差一点。塔楼一般是圆柱形的楼,属于面积利用效率最高的楼,对于开发商来说,同样的土地面积,盖 塔楼可以比板楼多弄出很多面积来,所以利润高;塔楼的缺点是形状、朝向会比较怪异,有的墙是圆的或者斜的,有的房间甚至会没有窗户,优点是卖价会便宜一 些。---------------------------------------------------------正文完了,后附我个人这3年的租房案例,或者说叫血泪史,有兴趣的可以参考下:关老师的案例:3年来我租房的经历:第1套:07 年,刚毕业,穷,找房子也毫无经验。在南二环找了一套超级破烂的老房子,和大学哥们儿合租。租给我们房子的是二房东,房子是他远房亲戚租给他的。我们三个 人一起住,2室1厅的房子,二房东住小间,我和哥们合住大一点的那间(两张床)。我们的房间租金=¥800/月,也就是说我们两人每人¥400/月。 房子地砖都没铺,破旧不堪,没电视、没冰箱、没洗衣机。院子南二环紧邻火车南站的地方,环境大家也可想而知了。我在北四环上班,房子在南二环,每天上下班要3-4个小时。没办法,便宜么。刚毕业太穷了,价格成为挑选房子的唯一指标。第2套:08年,上一套房子到期,当时没有经验,不知道房子要早点找,结果整个找房过程很仓促,在网上匆匆找到一套房,位于北五环外。在网上发布消息的人其实是之前的租户,他和中介本来签了一年的合同,但是住了半年打算回老家,于是和中介商量退房,中介说你找好下家把你的房子租下来就让你退,不赔违约金。我看了房子,差不多,于是我们把房子谈定了。于是原租户那哥们儿把回老家的火车票都买好了,我们和中介公司的人约好晚上我一下班就过去,三方一起转签合同,然后原租户马上就赶去火车站,刚好赶趟。等 我们见了面,要移交合同的时候,中介突然提出这样移交要给200元“手续费”。原租户就急了,说之前问过不是说什么费用都不收么。中介公司那两个人就开始 装B了,说公司就是这样规定的。原租户说你这什么狗屁规定,签个合同有啥手续费,你做啥手续了,打印几张合同就要收200?再说你们怎么不早说?中介公司 的人说反正就是规定,必须这样,不然不行,完全是纯无赖嘴脸。原租户后来跟他们吵了半天,因为要赶火车,没办法,还是只有给钱,但是他又不愿意全给,就跟 我说这钱我也该负担一部分,我说这为啥啊,中介是你联系的,他们敲你钱你为啥要我给,你跟我谈的时候说不会有其他费用产生的。原租户说,你也看到了,他们 非要交钱,你也负担一部分嘛,我多出点,你出50就行了。这时候那两个中介的装B侠,你猜他们说啥,他们居然跟我说,哥们儿就50块,你就给了吧,都是爷们儿爽快点,别人也不容易。我草了,你们他妈这时候倒出来充好人了,这200块钱不就是你们敲诈出来的么!后来我还是把钱交了,毕竟看着那哥们也要急疯了,再不走误火车了,就算做善事了吧。我就这样住了进来,这套房子本来是2室1厅,中介把客厅弄出来个隔间,我住的的就是隔间。第3套: 09年,在原来房子附近找中介租了2居室,和一个男同事合租,一人一间房。房子是中介托管的(出租方是中介)。我也不知道倒了哪门子霉,遇上了这辈子最“极品”的中介——我爱我家。进去的时候我们就发现洗手间门是坏的,有几个灯泡不亮,洗衣机没有接水管。签合同之前中介答应这些问题签完合同都会给我们免费解决。事实是,签了合同后,修灯泡和给洗衣机解水管的事情,经过和中介公司吵了无数次架后,中介公司才勉强答应负担50元费用(总费用120多)。至于洗手间的门,到一年后我们搬出去的时候也没有修好。这 个中介找人来维修才更扯淡,他们不是自己的维修队,而是找的外面的维修师傅。一开始电话里说好了是中介承担费用,维修师傅来了,修了一半,我们问他维修费 是中介付吧?维修师傅惊了,说中介公司跟他们说是租户付。我们就怒了,给中介打电话,把问题一说,对方立马关机,再也不开。然后维修师傅走之前还不住抱 怨,说之前这个中介让他们去修的另外几家也是如此,和租户说是中介付费,和维修工说是租户付费。住了半年左右的一天半夜,客厅的吊灯居然掉下来了,幸好没砸着人,不过灯是完全摔碎了。从此每天晚上回家,客厅毫无亮光,没法在客厅待。这个事情打电话找中介,中介说会找人来修,等了半个月都没人来。直接走到中介门店理论,被人搪塞说这两天就会派人来修。其间有给他们店长打电话,一听说是要修家电,立即关机。就这样拖拖拉拉我们摸黑了几个月,才派人来修,一问,居然还要我们掏钱!我们就怒了,说灯自己掉下来为啥要我们赔,没砸着人让你赔钱就不错了。我们一直闹,后来来了个中年妇女,是该店的维修主管。这个人也是我这么多年来遇到的“极品”之一。那女的不紧不慢往我家客厅一坐,说:你说这个灯是自己掉下来的,你有证据吗?你有监控录像吗?你有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这个灯是自己掉下来的吗?我怒了,我说你意思是这个灯还是我自己扯下来的?我吃饱了撑的?她说:我可没这么说。我说:你根本就是胡扯淡,你们家客厅里还装监控摄像头啊?她说:反正没证据证明是自己掉下来的。我说:你把房东找来,我们和房东协商解决。她居然得意洋洋地说:你有房东电话吗?有的话你就打啊。一副小人得志+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当时真想抽她两巴掌。后来把她赶走了。又和中介交涉了很久,没办法,我们自己花120块买了个吸顶灯装上,才结束了我们的摸黑生活。租 期到了,交房的时候,中介把一个自称房东的人(我们至今无法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是房东)找来了,对房子一通骂,说我们把他的房子搞坏了。然后开始在屋里挑 刺。厨房的灶台上本来就有一道裂痕,他非说是我们弄坏的。墙上的瓷砖本来就掉了几块,他非说是我们弄坏的。掉下来的吊灯,也要我们赔。这些东西加起来,要 我们一共赔他2000元。靠!现在你知道押金是用来做什么的了吧!后来房东就再未出现过,赔偿问题就一直是那个维修主管中年妇女。她又开始装B,总是说没办法啊,这些钱都是房东要你们赔的啊,我们还一直帮你们说好话呢。这时候她就忘记了我们的租房合同甲方是他们了,什么事情就都往房东身上推了。后 来又交涉几次未果,我就怒了,打他们公司投诉电话把那妇女投诉了,别的我都不说,我就说她接待我的时候态度恶劣(我也流氓一把,看你怎么着)。貌似还挺管 用,因为我投诉没过几小时她就立马给我打电话,质问我为什么要投诉她态度恶劣,她哪里态度恶劣了。我直接给丫挂了,丫又给我发短信,我一条也懒得回。人就是贱,不把她弄得扣奖金,她就以为你脾气好、好欺负。第4套:验房的时候,没细看,中介的销售也马马虎虎验完了事。搬进去后发现,厨房的木地板有些翘,衣柜有些坏。旧房子,我想这些东西也是难免,不至于非要写到验房清单里。事实证明我错了。住了一年,退房验房的时候,中介看得超级仔细,恨不得每个犄角旮旯都翻个底朝天。最后中介说,地板翘起来了,要我负责赔偿。我说我进来的时候就这样。中介马上说不可能,进来的时候绝对不这样。这次我学聪明了,我立刻问那个管我维修的人叫什么名字,还把具体是哪几个字都问清楚记了下来,目的很简单,就是告诉他这个事情你处理不好我就投诉你。后来果然这个人对我的服务态度就非常好。最后协商了半天,据中介说是找业主商量了,决定要赔2000,因为地板需要全部更换。我负担1000,业主负担1000。我表示这个事情不是我的问题,这个房子以前也住过人,我进去的时候地板就是坏的,明显不是我弄的,你们租给我的时候验得不仔细,还给业主的时候就一点蛛丝马迹都不放过,这是你们之前的工作失误。后来他又说,地板跟业主商量一下,我给600元。明显是在搞钱。但是我实在不想跟他们耗下去了,我工作很忙,没事老在工作时间出去接这种电话很蛋疼。于是这个房子就被敲了600元。最后补充一下,这次找的中介还是我爱我家,我以为换个分店会好点,其实不然。从此我决定再也不找中介。第5套:目前我住的一套,吸取的之前的教训,打死都不找中介了,费了很多劲才找到一间房东直接出租的房子,也算是我人品好,房东是个人很好的阿姨,我租下房子后,她说我人挺好的,给我配了很多家居设备。现在住得很愉快。以上就是关老师的心得了,觉得写得不错的话分享一下。祝2010年毕业的学弟学妹们都找到合适的房子和室友。----------------------------------以上差不多关于租房的心得就结束了。写了这么多,顺便来谈谈我对目前北京租房市场的一些看法,纯属个人观点,有兴趣的可以看看,没兴趣的可以跳过了~现在租房市场这么烦人、这么混乱、这么令人纠结,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高房价。第一,如果房价不那么高,那么好多人则会选择买房子,而不是租,租的人少了,房租自然会跌。但是北京有一个奇异的现象,那就是投资房比例与房屋刚性需求双高,这种畸形的格局造就了北京雷打不动的高房价。第 二,如果房价不那么高,那么房租也会便宜很多,房租便宜了,大家心理上相对的抱怨也就会少很多。打个比方,你花2000元/月租了一套房子,结果大夏天的 空调坏了,找中介来修,中介说这得你花钱,你肯定心里很不爽,TMD我花2000多块钱/月租的房子,空调坏了居然还要我花钱修,居然还大夏天的让我没有 空调吹!而如果这套房子房租一个月才500元,估计你也就没这么多抱怨了,面对200多元的空调修理费也就舍得自掏腰包了。第三,房价高的根本原 因是房地产市场泡沫大,泡沫没这么大的话,也就没那么多房产中介能在中间混饭吃养活自己了。和其他很多行业不同,这个行业偏偏不是竞争多就导致物美价廉的 一个行业,在中间抬价的中介越多,房价、房租就越抬越高。其实北京的房租起码有30%甚至更多的部分都是让中介给硬抬上去的,从这一点说其实他们很坏,但 是比起开发商,不过是小巫见大巫。高房价的话题咱们不谈了,留给那些XX代表吧。谈一谈房子设施出现损坏后,为什么维修事宜这么纠结的问题。其实维修的问题,本质就是一个钱的问题——维修费谁出?假如说你借了别人一支铅笔,结果还回去的时候铅笔断掉了,那么这个问题想必大家都不会有什么异议,你该赔对方一支铅笔。但是租房的事情,相比之下就复杂得多了。借 铅笔一来一回不过一小会儿最多也就几天时间,铅笔断了自然是你赔而不是铅笔的自然磨损。但是房屋的租期很长,一般起码是一年,这么长时间之内,任何东西都 有可能出现正常的损坏,那么这个损坏该由谁来承担维修/赔偿责任,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了。抛开中介从中作祟的因素,假如你租了一套房子,租了半年之后 电视机坏了,电视机毕竟不是新的(已经用了好几年了),你也没有对电视机进行过任何人为损坏,只是正常使用,那么你觉得这个维修的钱该不该你出呢?但是, 换一个角度来讲,假如你是房东,你又觉得这钱该谁出呢?我房子租给你的时候电视机好好的,你住了半年就坏了,不是你修该谁修?矛盾就在这里,对于这种不太说得清楚的“自然损坏/老化”和“人为损坏”,并不是很好鉴别,大家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有些道理也很难讲通。各执一词的结果就是扯皮,就是纠结。这时候如果再加上一个中介在中间添乱、搅和,那事情必定更加纠结。其实如果双方都是人品好的人,这种问题大家商量一下,互相让点步也就解决了,但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万一遇上任何一方人品欠佳,那么这个问题就有够扯了。另 外,还有一种情况会导致这个问题更加无法调和。比如这个房子房东租给某中介,租了5年。其间住过很多拨人,可能中介还把这套房子互相串来串去过好几次。你 是最后一拨住进去的,你进去的时候房子已经和4年前差别很大了,坏了很多东西,这些损坏的东西中介可能找原来的人赔了钱,可能没有,但这都没有区别,因为 这些钱是不会回到房东手里的。蛋疼的地方来了,等你老老实实住了1年,什么玩艺也没有弄坏,交房了,房东一看房子,我靠这TM是我的房子 吗?XXXXXXXXXXXX都坏了。于是要你赔钱。那你肯定不干啊,东西又不是你弄坏的。那房东肯定也不干啊,那么多东西坏了,没人赔哪成啊。你们去找 中介评理?中介绝对两手一摊:不好意思这房子之前不是我们在出租,是别的中介,房子的问题业主和租客你们自己协商解决吧,我们只是中介啊。合同不合同的,完全可以无视,全中国搞法律的人都知道,合同就是扯淡的玩意。由 于这个矛盾这样难以调和,中介公司一般会专门成立一个负责维修事务的部门,一般会有个维修经理/专员一类的。他们的业务模式是,租房给你、跟你办房屋交割 的人,是销售人员;你办退房的时候,接待你的又是维修专员,所以跟本不是同一个人,出了问题维修人员把责任一推“当时你租房时房子什么样我不知道,单子上 就是这么写的”。并且销售人员流动很频繁的,很多时候你租满一年,之前租房给你那个人早就辞职走了,想扯皮都根本找不到人。就写到这里吧。总的来说,租房的确是一件蛋疼的事情。但是房子还是要租的,日子还是要过的~~转载自人人网。5.9K30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5183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更多9 个回答被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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