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中国期货实盘大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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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英语函电 实盘的定义
伊凡哥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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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m offers are made when a seller promises to sell goods at a stated price and within a stated period of time.FIRM OFFER:实盘国际贸易常用术语之一,即有约束力的发盘.表明发盘人有肯定订立合同的意图.在法律上,实盘属于一项要约,一经发出,在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随意变更内容或撤销.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内无条件地接受,就可以达成交易,成为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实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成立:内容必须是完整和明确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无保留条件的;实盘必须规定有效期限.其内容包括货物品名、品质规格、包装、数量、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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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导读:CIF价国要注意的选择际贸易操作中要注意的选择,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9、案例:进出口贸易
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
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
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
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
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
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3 、案例:CIF合同
CIF价国要注意的选择际贸易操作中要注意的选择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
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
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
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CIF
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触,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
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
船舷后的一切风险7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
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
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
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
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4 、案例: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
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
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
处理为好,为什么?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
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
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
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
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5 、案例: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
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
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
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
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
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
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
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
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
6 、案例: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
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
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
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
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
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
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
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
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
合同是否成立?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
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
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
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
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
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
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
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
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7 、案例: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
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
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
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
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
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
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
?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8 、案例: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
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
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
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
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
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
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
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
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
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
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
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
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
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
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
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
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
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
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
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
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
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 、案例: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审核要点
2002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就某种有色矿产品出口一
事向国外一家公司(简称B公司)发盘:可供氧化锑500吨,USD2850/MT
价,即期装运。B公司接到A公司的发盘后,没有明示接受,只来电要求A公司
货物数量增加到600吨,并适当降低货物价格,并要求A公司延长发盘有效期。
A公司5月15日将货物增加至600吨,价格为USD2800/MT
CIF价,有效期为
5月25日。B公司5月23日来电接受该发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适合海洋运
输的良好包装”。A公司接到B公司的接受时,发现国际市场上氧化锑的价格猛
涨,所以,A公司拒绝B公司的接受,并复电:“由于国际市场氧化锑产品行情
变化,在接到接受之前货物已出售。”B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公司履
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15万美元。
本案结果是:双方经过多次争议和磋商,A公司承认合同成立,赔偿B公司
12万美元。
本案A公司承认理亏,合同成立,并赔偿B公司的损失是合理的。但有几
点值得注意:
1、A公司的业务人员知识和经验都不足,对国际市场行情没有认真分析和对B
公司的工作意图不了解。
2、A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发虚盘和实盘还不完全了解。
3、A公司的复电也不对。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
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
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
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
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
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
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
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
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
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
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
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
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
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
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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