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按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算的归属分为什么和什么信贷业务

新会计准则下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变化 
  【摘要】2006年2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金融企业尤其是上市的金融企业应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上市银行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与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贷款业务的核算关系到金融企业利润核算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在新准则下贷款划分的基本概念已经改变,为了便于核算应设立一些会计科目。文章从事银行基层会计工作,就新旧会计制度下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的改变和相应设立一些科目谈谈看法。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银行贷款业务 会计核算
  一、贷款分为已减值贷款和未减值贷款
  原制度规定,贷款划分为应计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未超过90天的贷款)和非应计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超过90天的贷款),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确认为本期损益,而非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则不能确认为本期损益,并无须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进行账面价值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银行贷款发生减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下相应设立“贷款-本金、贷款-已减值”来分别核算已减值和未减值的贷款。当贷款发生减值时,将贷款账面金额红字按明细分别转入贷款(已减值)科目下,借:贷款-已减值;借:贷款-本金(红字)。
  二、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
  1、初始计量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属于金融资产,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交易费用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计入初始成本的交易费用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否则应计入当期损益。原制度规定,贷款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相关的贷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贷款成本。相比之下初始确认金额相差交易费用,相应设立“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调整”来分别核算发放的贷款本金和交易费用。
  2、后续计量
  新准则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后续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而原制度规定贷款按实际成本计量。
  要在贷款发生时确定实际利率,并在该贷款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时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折价等,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计量时,应采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如果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一是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是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是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新准则规定,“已偿还的本金”是现金流的概念,既包括本金的归还,也包括借款人支付的利息。
  三、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入
  1、利息确认时间与原制度不同
  原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新准则规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现在的银行业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0日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而在新准则的要求下就应为资产负债表日即每季(或每月)的月末,故相应设立“贷款-价值调整”科目过渡性科目,核算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和按合同结计的利息之间的差额。贷款结息日按合同结计应收利息:借:应收利息,贷:贷款-价值调整;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贷款-价值调整,贷: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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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刊杂志赏析网 2017银行信贷业务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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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作为贷款行业中的一种,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近几年发展迅猛,也越来越有成为主流的趋势,参与到信贷这个行业的新人也越来越多。而作为信贷行业中的新人,可能对信贷还没有具体的了解,本文会介绍一些信贷的基础知识以及信贷的操作流程,帮助大家能更了解信贷这个行业。
(一)含义
信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贷指一切以实现承诺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包括存款、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活动。狭义的信贷专指银行的信用业务活动,包括银行与客户往来发生的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
(二)基本特征
1、偿还性:存款有存有取,贷款有借有还,且均需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信贷的重要特征。
2、周转性:任何存贷款都是不断周转的,如果存款存取中断,贷款收放中断,信贷也就中断。
3、融通性:存款存存取取,贷款收收放放,信贷通过存贷过程对社会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灵活调计,在各经济单位间相互融通。
4、效益性:以取得利息收入为目的。
(一)含义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
银行利用自身实力或信誉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并以客户支付融通资金的利息、费用和偿还本金或最终承担债务为条件,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即银行信贷是银行筹集债务资金、借出资金或者提供信用支持的经济活动。
(二)种类
1、按用信对象可以分为法人客户(对公客户)类信贷业务和自然人客户(个人客户)类信贷业务。
2、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信贷业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信贷业务,期限在1年至5年之间(含5年)和长期信贷业务和长期信贷业务,期限在5年以上。(要根据借款人收入状况、经营周期、还款方式核定贷款的期限来判定)
3、按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信用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和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1)信用贷款:基于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
(2)保证贷款:保证人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银行提供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注)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
①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抵押贷款:抵押人不转移对其所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注)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有: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质押贷款—出质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移交银行占有,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常见的可以质押的有:汇票、存款单、仓单、提货单、股权、应收帐款等。
注意事项:
①抵押及质押要按规定办理抵押及质押手续,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银行的债权得不到优先受偿。
②在办理抵押或质押时要注意的三个问题:抵质押物产权是否清晰、是否足值、是否易于变现。
③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与抵押的不同在于对财产是否转移占有。抵押物的权属是清晰的,是抵押人所有并可以支配的,抵押物的权属不发生变化;同时没有银行的同意,是不可以变卖和出租的,而且抵押物是易于变现的。
4、按会计核算的归属划分,表内信贷业务,主要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信贷业务,主要包括商业汇票的承兑、保证、信用证等。
(三)常见的信贷业务品种:
1、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贷款。
2、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3、房地产开发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一种,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屋建造、土地开发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贷款。
4、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在辖区内购买、建造各类住房的个人贷款。
5、汽车消费贷款:银行对借款人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6、其他消费贷款:银行对借款人除住房及汽车外的其他大额消费而发放的个人贷款。
7、银行承兑汇票: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8、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信贷的基本要素
信贷的基本要素总共有七种,分别为:
七大要素包括:
业务对象(贷款对象)
1、公司客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个人客户:包括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具有中国国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银行向客户提供单笔信贷业务或额度授信及额度使用的具体数额,贷款金额要根据借款人的承贷能力、担保条件、贷款用途等综合考虑。
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的一般不超过30年。
在央行规定区间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借款人贷款风险、贷款的综合收益、市场资金供给情况、资金筹集成本等因素,实行浮动利率。最低下浮10%,个人住房贷款最低下浮30%。
不同的信贷业务有不同的用途,尤其关注用途是否真实、合法,贷款用途是否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是否属于国家严禁或限制的项目,贷款不能流入股票、期货市场及不能进行权益性投资,挪用资金是一种危险的信号。
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担保是保证借款人还款或履行责任的第二还款来源。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即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
1、等额本息还款法
(1)每月还款金额相同,方便记忆;
(2)前期每月还款少,故还款压力小;
(3)此种还款方式,一般可申请较长的贷款期限(10年甚至更长),还款压力降低,适合项目周期较长,回款较慢的客户。
2、等额本金还款法
(1)前期每月还款多,总利息支付比较少;
(2)同等额本息还款法,一般可申请较长的贷款期限(10年甚至更长)。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
每月仅需支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还款压力小,资金利用率高;较适合资金周期率快,回款周期短的客户。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信贷管理是一个由诸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引发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每个环节的职责都有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去落实。
一般来说,可以把信贷业务的操作分为三个部分,即贷前、贷中和贷后三个基本环节。
贷前: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
初步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用途、各项收入情况(第一还款来源)、保证人或担保物(第二还款来源)是否符合银行的要求。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客户经理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签名确认。在受理阶段,借款人可能不会一次性提供所有的资料,客户经理可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银行流水或报表等材料初步判断贷款是否可行
2、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客户经理对所调查的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在贷款档案的调查报告中分别签名确认。
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用途、担保物的产权和变现能力。
其中借款人若为公司客户的,主要通过实地考察和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并且在分析财务状况时,应根据连续几期的财务数据纵向对比,揭示财务变化趋势,尤其应注意与行业水平进行横向对比,综合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水平。
3、贷款审查
主要对资料、数据进行复核审查,如有必要应实地了解核实,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手续、资料是否齐全;
(2)分析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政策及制度的规定。
4、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人员对贷款进行审核,并提出最终的意见或决策。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出具贷款审批意见,审批通过的应全面提出防范风险的意见和措施,并明确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操作管理要求、法律文书签订等要素。
贷中: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1、签订合同
客户经理要依据贷款审批意见,审查合同是否填写准确、完整,合同附件是否齐全;合同、借据应用正楷清晰填写借款人名称、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如确实需要涂改的,需要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章确认。
2、贷款发放
贷款资金监督管理审查借款人提出的书面提款申请资料,确认满足提款条件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专用或指定银行账户。
贷后:贷后检查、贷款到期的处理、贷款档案管理
1、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重点要掌握贷款资金的流向,尤其要检查贷款是否被挪用;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等。
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预警,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风险化解措施;风险重大的,立即向上级报告,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采取信贷措施。
2、贷款到期的处理
即到期催收,短期到期前10天、中长期到期前30天以电话、短信或书面等方式联系借款人,督促其到期还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移交手续。若是采取分期还款模式,借款人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需事先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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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银行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管理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辽宁大学&&&
收藏资料)
一、贷款业务的意义和种类
1、概念  贷款也称放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资产业务,也是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
(1)贷款按发放的期限不同可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贷款按是否具有政策性可划分为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
(3)贷款按资金来源及贷款风险承担人不同可划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4)贷款按其本息是否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可划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
(5)还可以按发放贷款的保障条件可将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6)按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可以分为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从1998年起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5级分类管理。
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收入已无法保证偿还本息;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造成一定损失;损失贷款是指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贷款业务核算要求
(一)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相应的贷款核算方式
1.银行贷款按照其发放方式的不同划分。
(1)单位贷款可以分为贷款转存和逐笔核实支付两种。
贷款转存,是指借款单位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合同规定填制借款转存凭证,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存入在本行开立的有关存款户;银行按实际转存的贷款和占用时间计收贷款利息。贷款转存是建设银行支付各项贷款的基本方式。
逐笔核实支付,是指借款单位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逐笔支取贷款;银行按实际支用额和时间计收贷款利息。逐笔核实支付贷款只适用建设银行经办的政府投资贷款。
(2)个人贷款的发放分为直接提款和专项提款两种方式。  直接提款,即依据借款合同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经办行开立的储蓄存款账户。  专项提款,即依据借款合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银行特约商户(或学校)在贷款
2.银行贷款按照其偿还方式的不同划分,可以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两种方式。  一次性偿还,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的贷款,一般说,短期的临时性、周转性贷款都是采取一次性偿还方式。  分期偿还贷款,是指借款人按规定的期限分次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贷款。这类贷款的期限通常按月、季、年确定,中长期贷款大都采用这种方式。
(二)认真履行贷款核算手续
(三)正确反映贷款数据,严格监督信贷指标
三、各种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
信用贷款的规定1.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①借款人基本情况;②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③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④如申请中长期贷款,则还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2.贷款的审批及借款合同的签订  银行信贷部门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审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银行(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应注明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贷款的规定  借款人申请保证贷款除按一般程序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外,还应提供保证人基本情况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经信贷部门审查认可并同意贷款后,银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明确借款人、保证人和银行三方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在审查合同保证的有效性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
2.保证人的资金实力及保证意愿。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了解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和保证人过去的履行保证协议的记录。如有不良记录,则应对保证的有效性持审慎态度。此外,银行还应审查保证人的资金实力,包括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以及目前所保证的数量和金额。只有具备保证资金实力,又有保证意愿的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一般是借款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母公司及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等。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有着不同程度的经济联系,为此,应特别注意完全依赖保证担保的贷款,防止欺诈行为。
4.保证的法律责任。银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明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此外,还应明确保证期限。
(三)抵押贷款的规定
1.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该类贷款时,应填写《质押或抵押贷款申请书》注明质、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等,同时向银行提供质、押物清单及有处分权人的同意质押、抵押的证明。其余提供的资料与信用贷款基本相同。  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以下五类: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⑤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2.抵押贷款管理的规定  (1)严格选择抵押物。银行发放贷款,对抵押物的选择应遵守以下原则:价格变动较小;易于出售变现;易于保管,不易变质损坏;容易识别鉴定和估价;抵押物中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其他财产应当参加财产保险。  (2)认真验证产权证明。对用于抵押的财产应认真查验有关产权的证明文件,确保产权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防止欺诈行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准确评估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还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4)合理确定抵押率。抵押率是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自然或经济的贬值因素、法定和约定的处理费用扣除后的估算值及现值的比例。抵押率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遵从有关规定。  (5)完整填列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一式三份,每份抵押贷款合同后附一份。  (6)做好抵押物的登记与保管。《担保法》要求登记的抵押物必须登记。抵押物由债务人保管的,债权人应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维护和保管情况,确保完好无损。
(四)质押贷款的规定  可以用于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包括以下四类:①货物,如企业或个体户经营的商品;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③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④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五)抵(质)押贷款审批及借款合同的签订  银行除按信用贷款审批手续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质、押物。审批同意后,应由抵押人(或出质人)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 (或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
四、贷款利息的计算(一)贷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1、短期贷款利息的计算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2、中长期贷款利息的计算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5、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6、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二)贷款利息的计算
1.定期结息的计息方法  定期结息是指银行在每月或每季度末月20日营业终了时,根据贷款科目余额表计算累计贷款积数(贷款积数计算方法与存款积数计息方法相同),登记贷款计息科目积数表,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定期结息的计息天数按日历天数,有一天算一天,全年按365天或366天计算。算头不算尾,即从贷出的那一天算起,至还款的那一天止。在结息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  其公式为  贷款利息=累计贷款计息积数&日利率  例4—1:某行于5月2日发放一笔短期贷款,金额为20万元,假定月利率为4&,期限4个月,则:
①6月20日银行按季结息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200000元&50天&4&&30=l333.33(元)  ② 6月21日至9月2日还款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200000 &73&4&&30=1946.67(元)  ③若6月20日银行未能收到l333.33元利息,则到期日还款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l333.33+(200000
+ l 333.33)&73&4&&30=3292.97
2.利随本清的计息方法  它是指银行应在借款单位还款时,按放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前一天止的贷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  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整年(月)又有零头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整年按360天,整月按30天计算,零头有一天算一天。  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三)贷款利息的账务处理
银行会计部门计算出应计利息后,应编制传票,全部转入“应收利息”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然后根据计算的利息按借款人编制填制一式三联贷款利息通知单。如借款单位存款账户有足够余额来支付贷款利息,则贷款利息通知单一联作为支款通知,另两联分别代替借方和贷方传票办理转账。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单位户  如借款单位存款账户无款支付,在合同期内,银行会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待该借款单位存款账户上有足够余额来支付贷款利息时,银行一并扣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单位户  对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加收罚息。  例4—2:某行于6月28日发放短期贷款一笔,金额为20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为6&,如该笔贷款于10月11日才归还本息,则银行应计利息为:  到期贷款应计利息:   200000 &85&6&&30+(000 &85&6&&30)&7&6&&30=
3684.76(元)&
说明:本例题中的计息天数计算过程:85天指6月28日至9月20日,7天指9月21日至9月28日。  假定贷款逾期罚息率为每天万分之四,则逾期罚息为:   (84.76)&13&4&o=1059.16(元)
说明:对于逾期未还的贷款,银行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根据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罚息率、天数等计算应收的罚息。
(四)非应计贷款利息的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转入“非应计贷款”科目单 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入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帐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入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应首先冲减本金,本金收回后的部分则确认为当期的利息收入。  将非应计贷款从中长期贷款中分离出来核算,有利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例:某行于2000年5月18日向A公司发放贷款一笔,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2001年12月20日以前,A公司一直能按期支付利息,至2002年3月20日结息及2002年5月18日到期时,A公司账户无款偿付,直至2002年12月18日才一次性将该笔贷款的本息还清。逾期贷款的罚息为每天万分之四。该笔贷款的会计处理为:   ①贷款发放时:    借:中长期贷款——A公司贷款户  500 000     贷:活期存款——A公司户     500 000   ②正常结计利息时:    A、 2000年6月20日    500
000元&44天 &
6 %&360 = 3666.67 (元)    B、2000年9月20日至2001年9月20日的5个结息日的结息同上。    500
000&91(2) &
6% &360= 7 583.33 元(7 666.67元)  借:活期存款——A公司户
  贷:利息收入——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    ③从2001年9月21日至2001年12月20日结息日,银行按季结息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500
000&6%&91&360= 7
    借:应收利息——A公司户   7583.33元    贷:利息收入——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  7583.33元  扣收利息时:  借:活期存款——A公司户  7583.33元  贷:应收利息——A公司户  7583.33元   ④2002年3月20日结息日,银行按季结息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500
000&6%&90&360= 7500
(元)    借:应收利息——A公司户    7
500    贷:利息收入——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  7 500    ⑤2002年5月18日到期日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500
000+ 7500)&6%&58&360=4
905.83(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A公司户   4905.83   利息收入——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  7500
   贷:利息收入——逾期贷款利息收入   12
405.83  同时,将该笔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并开始按每天万分之四的罚息率计算罚息。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A公司逾期贷款户  500 000   借:中长期贷款——A公司贷款户   500 000(红字)   ⑥至2002年6月18日,因为利息已经逾期超过90天(从3月21日至6月18日),故应于6月19日将“逾期贷款——A公司逾期贷款户”转入“非应计贷款——A公司逾期贷款户”科目单
独核算,冲销原已挂帐的应收未收利息,利息转入表外科目核算。  会计分录为:   借:非应计贷款——A公司逾期贷款户  500
000   借:逾期贷款——A公司逾期贷款户   500
000(红字)   借:应收利息——A公司户       12
405.83 (红字)   贷:利息收入——逾期贷款利息收入   12 405.83 (红字)  表外贷记:欠收贷款利息——欠收逾期90天以上贷款利息  12 405.83   ⑦2002年6月20日,银行按季结息。    (500
000 + 12 405.83 )&4&o&
34 = 6 968.72
  表外贷记:欠收贷款利息——欠收逾期90天以上贷款利息  6
968.72    2002年9月20日,银行按季结息。    (500
000 + 12 405.83 +6 968.72)&4&o&
92=19 112.98
(元)  表外贷记:欠收贷款利息——欠收逾期90天以上贷款利息  19 112.98  ⑧2002年12月18日,该笔贷款的本息还清。   2002年9月21日至2002年12月18日的利息为:   (405.83+112.98)&4&o& 88)=18954.76
(元)  表外贷记:欠收贷款利息——欠收逾期90天以上贷款利息  18954.76  收到本息时,应先冲减本金。  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A公司户  500000   贷:非应计贷款——A公司逾期贷款户  500000  扣收利息时:   借:活期存款——A公司户   57442.29   贷:利息收入——逾期贷款利息收入  57442.
29  同时按实际收到的利息冲减表外挂帐。  表外借记:欠收贷款利息——欠收逾期90天以上贷款利息57442. 29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有关规定
1.1998年,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包括抵押贷款等)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的部分,当年可全额补提贷款呆账准备金。
2.2001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与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在以下几方面较好地体现了谨慎性的会计原则:其一,扩大了计提范围。商业银行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几乎包括了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各项资产。包括贷款、透支、贴现、垫款、同业拆借等项目。商业银行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其二,提高了计提比例。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1—100%之间究竟计提多大的比例,由各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同时规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计提,呆账准备计提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其三,按原币计提准备。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分别核算和反映。这有利于较好地规避汇率风险。
(二)、呆账损失准备的核算
1、贷款损失准备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和监督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应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呆账贷款的核销数,贷方反映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数,余额在贷方,为已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损失准备  冲减贷款损失准备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2、计提方法  第一、一般准备的计提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1月1日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00亿元,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一亿元。2001年1--6月,该行核销呆帐3000万元。6月30日,该行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20亿元。6—12月收回已核销呆帐1000万元,2001年12月31日该行的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10亿元。   则6月30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20&1%—(1—0.3)=0.5(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5000万   贷:贷款损失准备   5000万   12月31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1&1%—(1+0.2)= —0.1(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   1000万   贷:营业费用     1000万  第二、专项准备的计提: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3月31日贷款余额为10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7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24亿元,次级类为3亿元,可疑类贷款为2亿元,损失类贷款为1亿元。 2001年6月30日贷款余额为12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8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30亿元,次级类为6亿元,可疑类贷款为3亿元,损失类贷款为1亿元。   2001年3月31日该行应计提的专项准备为:   24&2%+3&25%+2&50%+1&100%=3.23(亿元)   2001年6月30日该行应计提的专项准备为:   (30&2%+6&25%+3&50%+1&100%)—3.23
=1.07(亿元)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核销
1、贷款损失准备的核销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在实际发生呆账损失时,按规定的呆账损失核销范围、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后,从贷款损失准备中予以核销。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下列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列为呆账:①借款人和担保人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然未能归还的贷款;②借款人死亡,以其遗产未能还清的贷款;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未获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获保险补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④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2、贷款损失准备核销的账务处理  核销呆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贷款,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的金额增加呆账准备,其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损失准备  应按收回同时应在借款单位存款账户内扣收逾期贷款,其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逾期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
参考资料:主要资料来源《银行会计学习网》
说明:红色字体为学习后补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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