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欠款20000元,法院执行欠款的顺序书也下了,财产也查了就一个农村的房子,

法院执行三十六计之“假道伐虢”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法院执行三十六计之“假道伐虢”
  □白建永
  编者按
  “假道伐虢”出自春秋时期,晋国要吞并附近的两个小国虞和虢。为了顺利完成吞并,晋国收买虞国,从虞国借道去攻打虢国,其间虞国还为晋国出钱出力,大力支持,晋国灭掉虢国的胜利班师回国途中,顺手将虞国灭掉,并将收买虞国时送的宝物取回。
  ◆夫妻反目成突破口◆
  2005年的时候,吴强为高玉华承接的建筑送料,陆续送货陆续结账,截至2007年初高玉华共欠吴强的货款6万元,由高玉华打了欠条。
  此后高玉华就时常躲账找不到人,于是吴强就去找高玉华的妻子罗桂花,因为当时罗桂花在工地收料,货款这事她是知道的,而且他们是两口子,找她没问题。可是罗桂花一口否定不知道高玉华在哪里,自己也联系不上。吴强没有办法,就多方打听高玉华的下落,但一无所获。回过头来再去找罗桂花时,罗桂花索性就说:“我们离婚了,别来找我。”
  在欠条快到期的前一个月,吴强无奈将高玉华和罗桂花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货款6万元。法院确认高玉华与罗桂花确实已经离婚,离婚判决中虽未说明此笔债务由谁偿还,但是此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法院判决高玉华、罗桂花给付吴强货款6万元。
  案件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首先电话通知两个被执行人到庭,结果高玉华联系不上,罗桂花不来,只好主动去找他们了。
  到了罗桂花的家,执行法官亮明身份说明来意。“我跟他混了十几年也没有得到什么好处,离婚了还给我惹了一屁股债,我没钱执行。”罗桂花似乎很委屈。
  “这房子和财产都判给你了,孩子谁养?把判决书拿来我看。”执行法官并不相信她说的话,她家装修得非常好,这都是在高玉华承包工程期间挣下的,是不是假离婚真逃债也不好说。
  “高玉华带着相好的跑了,根本不管我们娘俩,孩子的抚养费都一年多没给了,这有判决书。”罗桂花一面诉着苦一面把离婚判决书拿了出来。
  “这案子你也是被执行人,不能把责任光推到高玉华一个人身上。”执行法官一面看判决书一面解释。
  “我现在连正式工作都没有,就是在家照顾孩子,在村里打点零工挣点零花钱,挣的钱都让高玉华拿走了,我哪有钱执行呀!”罗桂花哭诉。
  执行法官仔细看判决书,确实是高玉华要求离婚,而且对罗桂花提出的财产数额,根本就不认可,法院是判决离婚,孩子归罗桂花抚养,高玉华从2008年3月起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另外房子判给了高玉华两间,其余的归罗桂花,还有一些其他的小件财产分割,确实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高玉华和罗桂花的离婚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只不过因为罗桂花没有证据而没有认定,看来不像是假离婚,两人现在应该是有矛盾的。执行法官一面看判决书,一面想着下一步的执行方案,如果按照现在的情况执行罗桂花的话,她的可执行财产不足以执行案件,房子是农村的房子,也没有办法拍卖;把罗桂花拘留了,孩子就没人照顾了,最好的办法是通过罗桂花找到高玉华,然后执行。
  “吴强的案子现在已经申请执行,你和高玉华都是被执行人,现在你说你多困难没有用,案件还是要执行的。如果你配合法院找到高玉华的下落或提供他的财产线索,可以大大减小你的执行压力,而且法院可以依据判决书,帮你追高玉华应该给你的子女抚养费。如果找不到高玉华,法院会先执行你,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你会很麻烦。”执行法官简单向罗桂花分析了案件的利弊和可能的结果。
  “我知道他在哪,他和那个女的当初就是在那鬼混的,我给你们提供线索。”罗桂花似乎听懂了执行法官的话,抑或是怀着对高玉华的怨恨才提供线索。
  高玉华的住处,实际上是高玉华相好开的一家饭店,高玉华承包工程的时候,就是经常到她的店里请客吃饭,两人才好上的,现在那里成了高玉华新的办公地点。罗桂花提供的执行线索很有价值:高玉华在长阳某村的拆迁工程中承接了部分拆迁工程,他有一辆桑塔纳轿车,当初买车的时候用的是罗桂花的名字,离婚时高玉华说车卖了,也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车号是4356。干了这么多年的工程,他应该有存款,就是不知道存在哪家银行,也不知道存在谁的名下。罗桂花一下把她知道的线索都提供了出来,恨不得法院赶快去抓高玉华。
  ◆利益诱饵引蛇出洞◆
  执行法官到原来的离婚卷宗中,找来了高玉华的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到饭店去找高玉华,为了能顺利执行,法官是在晚饭的时候去的。到了饭店门口,执行法官发现4356号牌的桑塔纳轿车停在门口,高玉华肯定在。可是应该怎么采取强制措施呢,你进去直接说找人,如果高玉华看这架势不对,一下从后门跑了,案子就麻烦了。于是执行法官安排法警和其他人在饭店外面的车里等着,执行法官先穿便装进去摸摸底。
  “您好,吃饭吧,这边坐。”执行法官一进屋,一个老板娘模样的中年女子就迎了上来。
  “吃饭,你这有什么特色?”执行法官心不在焉地问,眼睛在四处打量。
  “好吃的可多了……”老板娘开始如数家珍的念叨着。
  “老板娘,你们当地有没有口碑好的建筑队呀?我找了很长时间也没找到合适的,急死我了。”执行法官将话题往自己的目的上带。
  “您今天来巧了,我们当家的就是建筑队的头,有什么活您说吧。”老板娘一看来了买卖,眼睛直放光。
  “建个二层楼,如果干的好,还有其他活,你们当家的在吗?我们聊聊。”执行法官开始瞎编。
  “他在后院看电视呢,我去叫他。”老板娘一转身走了。看来要是直接进来,肯定高玉华会跑掉。
  过了一会儿,从后门走进来一个中年男子,因为执行法官看过照片,所以确认来人就是高玉华。
  “这是我们家老板。”老板娘介绍。
  “你好,老板怎么称呼?”我问道。
  “姓高,您有什么工程?”高玉华关心的是工程的事。
  “有个工程,等一下,我去拿图纸。”执行法官应着转身出了饭店。
  执行法官穿好制服,拿着卷宗,带着大家进了屋:“房山法院执行庭的,因为吴强的案子,今天依法拘传你,和我们一起到法院谈执行的事,桑塔纳轿车我们查封了。”执行法官亮着工作证向高玉华交待着权利义务。高玉华当时就傻眼了,愣在那里说不出话来。他被执行法官带回了法院。
  一直到晚上10点左右,高玉华凑了4万元钱,剩下的2万元实在是凑不上了,由老板娘担保,还有一辆查封的轿车,也差不多了,执行的目的已经达到,执行法官当时没有拘留高玉华。临走时执行法官告诉高玉华,孩子的抚养费已经申请执行,下次执行时一并交齐。
  高玉华答应着离开了法院。
  等执行法官等人离开法院时,已经是夜里11点了。
  几天以后,高玉华将剩余的案款交清了,并且把欠孩子一年多的抚养费也一并交清了。
  [注]一起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的案件,执行法官利用了前妻对被执行人的怨恨,由其提供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运用“假道伐虢”的计谋,将案件执行完毕。人间自有公道在,此案的执行,无论是从人性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从法律角度,结果都让人欣慰!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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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上传
  尊敬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您好:
  (导语;本人自从4月23日网上求助以来,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断断续续数次沟通无望,唯有继续网上求助。昨天7月8日看到网友回复;建议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写信,胡院长对于执行这块抓得特别紧。让我似乎又看到一点点希望。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主持公道。)
  我叫郭学武,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
  我是2005年在南京打工的时候遇到车祸,伤了颈椎高位截瘫了,(诉讼期间对我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四肢瘫伴大小便失禁构成一级伤残)。
坐不起来躺的打字-2.jpg (10.24 KB, 下载次数: 0)
09:41 上传
  车祸后我爸爸和雇佣我的老板在南京打官司,折腾一两年法院判决下对方赔偿我40几万 ,虽然法院判决了,对方也不赔偿,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用,就这样往死了耗着。后来对方上诉了,也不知道中间是法院的什么人让我爸和他们签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概就是对方撤销上诉,赔付我5万,这样事情就结束了,也不让以后我在起诉之类的。
  和解协议如下
搜狗截图17年06月30日2157_1.jpg (188.72 KB, 下载次数: 0)
09:41 上传
  当时执行庭的说,执行不了,他家南京有房子写的几个人的名字, 房子后来说执行不了
  当时执行庭的说,“你不签这个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
  (注;这句话也是当初被迫签不公平协议的原因之一 )
  我就是想不通,我给他家打工3年,出车祸了翻脸不认人,打官司还拖着不给钱,出5万就把事情了了吗??
  我瘫在床上十年了,得不到好的护理。没有人照顾,连个翻身都不能。有时父亲打工的地点远了,中午赶不回来做饭,就得饿肚子。
  高位截瘫长期卧床后的各种并发症也相应而来,因大小便失禁没有任何知觉,不得不长期留着导尿管,可时间久了经常尿道感染,经常冲洗,还经常有炎症,一有炎症就的吃药 打针 输液。不插也不行,一开始一个星期更换,慢慢的十天一次 ,半个月一次 现在是一个月换一次,能省则省,爸弄不了,还得请医生。还有身上生了很多褥疮,身边没有人经常帮翻身,清洗,每次褥疮都难愈合,小的不说光大的就烂了三个洞,每天擦各种药,好不了。
  期间有两次褥疮几乎烂到骨头了,去县里的医院让人家一看我这种情况,高位截瘫不能动,褥疮那么严重人家医院都不收,实在没有办法,让在医院上班的医生过来把烂肉挖了,麻醉药都不打……(住,其实一开始人医生也不敢给在家把烂肉挖了,人家也怕出事,和人家医生说好多次才肯答应的 )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有低保啊,可以申请低保啊。”
  那就说说低保,一年一千多块钱的低保对于一个高位截瘫的我,又是那么的微乎其微。不过咱还得感谢政府感谢党的低保不是么。。。。。。。。
  本想着走法律的程序可以得到公正的解决,奈何执行庭让签的协议让我陷入现在的惨状。
  老实说,高位截瘫卧床这么多年,死了也就算了,一了百了。可问题是到现在没死,死不了啊,这么多年过去了,期间也有人建议我请律师打官司,可是我当初就请了,虽说官司赢了,可结果呢。况且我也付不起那个律师费。传说中的公益律师我十几年也没有遇到过。
  下面说下我要求法院撤销和解协议的理由
  一;违背个人意愿-被迫无奈的协议
  1;首先签那个协议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签的,你们告诉我爸;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其次当初为什么签协议
  我在老家我奶奶照顾我,她80多了,我爸爸在南京跑官司的事情,对方和法院一直拖着,我们耗不起了。一个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的大小伙子让80多奶奶照顾是多么艰辛,有良知的人自己去想吧
  2;以5万抵47万,你觉得还有起码一点点的公平吗
  最后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对方还扣掉了他们付的医药费一万多,还有这样的人吗
  (这个情况是我问我爸,我爸说到的,但是我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沟通的时候,对方和法院说没有,具体有没有请胡院长查实)
  我当年打工一年的工资都没有给我结算,还有前一年欠我的几千块钱工钱
  你们法院当初让我爸赶紧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如果不是被逼无奈,谁签
  我现在倒要问问你们执行局的人,当初是不是执行不了?
  对方在南京买的房子,开的车子,开的厂子,就果真什么也执行不了?
  厂子里面废铜烂铁卖了也不止吧?
  你们尽力了吗?
  让我爸签那个所谓的协议,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情呢?
  我为什么质问上面这一句呢,因为对方在南京做生意多年,和公安局有业务上面的往来,当时是和市局的一位科长熟,还有其他人我也不了解,下来也不用我说了吧。让网友评论
  (南京市公安局新建的20多层大楼,楼道的不锈钢扶手就是对方承包的。至于在施工阶段有没有偷工减料,你们自己去查)
  (2003年南京工程学院江宁校区建设中,对方承包的学生宿舍楼楼道栏杆和宿舍阳台栏杆,要求使用的是化学螺栓固定,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部分普通螺栓,或者是一个化学螺栓搭配一个普通的螺栓,材料的厚度也有掺达不到要求的材料)
  (2004年南京市集庆门那建设的桃园小区,对方承包的阳台栏杆和客厅落地窗的栏杆使用的材料与要求的厚度也不一样,也存在偷工减料,而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005年在承包的一个开发区工厂几千米的围栏中,也是偷工减料,)
  其他的不说,就这几个工程,哪个工程的利润少了?法院竟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半的时间,对方一分钱没有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后,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一毛钱也没有查到。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的不积极努力寻找线索,反而是催促我爸,签订那个所谓的和解协议,还告诉我爸,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我说建邺区法院执行局诱骗签订和解协议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难道不是吗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就这样伍万元埋葬了我的青春年华和一生
  3;走投无路的求助
  时间过去这么久的原因是
  当初车祸以后我们是走法律途径解决,可现实呢?
  自己头几年曾一直幻想着有站起来的一天,如果自己站起来我有手有脚自己不会赚钱啊,我还需要你们执行庭执行吗。可现实呢,我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不能自理。
  这么多年我也没有遇到传说中的公益律师帮助我。
  第一次总结;我以被迫无奈的协议向你们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请求撤销和解协议继续执行对方,你们以当初签订和解协议为由,不给予我诉求的要求。
  我提到我家里的和解协议,没有我父亲的签字
  你们又说,法院在实际过程中会出现疏漏,以法院的为准
  法院带来的材料,我看那个和解协议了,那个是双方的签字
  但是,作为民事和解协议受害人手里的没有受害人或家属签字,难道还是双方自愿签协议吗?
  二;不合法的和解协议
  法律法规视角解读不公平协议
  1;签那个协议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签的,你们告诉我爸;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出自当事人双方的完全自愿。执行和解与法院的调解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
  问题1,那执行庭的和我父亲说这句话又是什么呢??变相胁迫有没有?
  问题2;还有就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我爸签协议。
  (诱骗签订和解协议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我们注意到,在该条规定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不论这里的当事人是仅指被执行人还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甚至包括与和解协议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不能是和解协议,而只能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即使法院参与了,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法院的参与,包括对达成和解协议的促成以及对和解协议的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都不代表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江必新主编,法律出版社)
  2;、协议不让我家人以后起诉,难道不是损害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就解决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协议的结果,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所以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任何借达成和解协议规避现行法律,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即使出自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亦为法律所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既可以就当事人之间的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和解,也可以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或者减少某些权利,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
  3;和而不解情况的发生
  和而不解的情况的预防。一是要防止执行法官为了结案避免案件超期限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和而不解。二是要防止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往往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履行,造成和而不解。部份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并非真心与申请人协商,而是借和解名义拖延时间,适机转移财产。故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应将案件束之高阁。对被执行人有低价处理财产,将房屋、汽车等财物过户给他人等逃避执行行为的,执行人员应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在执行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也不应主动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告知申请人采取解除措施后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尽力防止其后恢复执行时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
  4;最后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对方还扣掉了他们付的医药费一万多。这是完全履行协议吗?((这个情况是我问我爸,我爸说到的,但是我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沟通的时候,对方和法院说没有,具体有没有请胡院长查实)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从和解协议的格式上面也存在问题;
  (1)原告当事人手里的和解协议,只有对方的签字,没有原告的签字
  (2)和解协议应该注明;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 一份,内容相同。我手里的和解协议没有注明这些
  6;和解协议内容涉嫌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让当事人对原法院判决书申诉 上访
  7;纵观和解协议内容,全是站在对方的角度,
  8;法院作为中立的位置,又是执法懂法的,看到这种和解协议竟然催的让被告当事人签和解协议,还说;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难道如(3;和而不解情况的发生的原因)里面所言。
  第二次总结;我以不合法的和解协议为由要求你们撤销和解协议,你们以时间问题不给予撤销。
  那么请问,耽误过了诉讼实效的罪魁祸首是不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诱骗签的和解协议内容给人造成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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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上传
  四,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庭的不管是电话警告我删贴那次还是网上公开回复我的求助都说为我考虑 ,法院也给你申请了十二万是司法救助,这个我一直承认也从没有否认过,只是刚开始说的是十万,后来我问我爸,我爸说那估计两万是以前去法院给的,我就这个事情也公开解释了。
  那我倒要问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庭了,为我考虑你们当初催的让我爸签那个和解协议,还说不签协议一分钱拿不到,
  高位截瘫对于一个人意味得什么,你们替我考虑了吗?除了我前面提到高位截瘫遇到的一些并发症也好护理也好,早几年我爸在外村干活,从梯子上房顶的时候摔下来,腿脚骨折,去医院让医生打了石膏,人家医生让住院观察,我爸还得回来给我吃饭,处理大小便,我过得什么生活,你们法院让我爸签那个协议有为我考虑吗?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违背个人意愿,要求推翻和撤销。
带有欺骗性
  并且法院很狡猾,他们不盖章,不承担责任
今后出责任,都推到当事人
性质很恶劣
  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
伍万元埋葬了我的青春年华和一生
  总结;
  (1)和解协议受害人当事人手里没有受害人签字,就算法院的有双方签字还算什么和解协议。
(2)  执行人员主导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算什么和解协议?
(3)  你们现在以时间为由拒绝撤销和解协议,那也是因为你们法院执行人员主导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责任在你们。我要求撤销,为什么不给撤销?
  综合这么多理由请求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撤销那个所谓和解协议,我有错吗?
  换言之,那个由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一手主导诱骗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签订和解协议本身就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既不合法还谈什么撤销呢。
  本人文化水平不高,但我网上查看过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出上面的一些问题,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庭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伍万元埋葬了我的青春年华和一生。我现在要求你们撤销和解协议继续执行对方,没有追究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庭当初某些人不合法的事情,你们还以各种因素,拒绝我的诉求。
我现在在唯有网上发帖向网民求助,我错了吗,不应该吗
既然网友建议我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院长写信,说明胡院长名声在外,口碑不错
网友建议截图如下
网友建议胡院长写信.jpg (49.26 KB, 下载次数: 0)
09:41 上传
  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严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某些人的不法行为
  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主持公道
  本人联系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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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截瘫残疾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的求助
  尊敬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您好:
  (导语;本人自从4月23日网上求助以来,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断断续续数次沟通无望,唯有继续网上求助。昨天7月8日看到网友回复;建议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写信,胡院长对于执行这块抓得特别紧。让我似乎又看到一点点希望。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主持公道。)
  我叫郭学武,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
  我是2005年在南京打工的时候遇到车祸,伤了颈椎高位截瘫了,(诉讼期间对我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四肢瘫伴大小便失禁构成一级伤残)。
  车祸后我爸爸和雇佣我的老板在南京打官司,折腾一两年法院判决下对方赔偿我40几万 ,虽然法院判决了,对方也不赔偿,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用,就这样往死了耗着。后来对方上诉了,也不知道中间是法院的什么人让我爸和他们签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概就是对方撤销上诉,赔付我5万,这样事情就结束了,也不让以后我在起诉之类的。
  和解协议如下
  当时执行庭的说,执行不了,他家南京有房子写的几个人的名字, 房子后来说执行不了
  当时执行庭的说,“你不签这个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
  (注;这句话也是当初被迫签不公平协议的原因之一 )
  我就是想不通,我给他家打工3年,出车祸了翻脸不认人,打官司还拖着不给钱,出5万就把事情了了吗??
  我瘫在床上十年了,得不到好的护理。没有人照顾,连个翻身都不能。有时父亲打工的地点远了,中午赶不回来做饭,就得饿肚子。
  高位截瘫长期卧床后的各种并发症也相应而来,因大小便失禁没有任何知觉,不得不长期留着导尿管,可时间久了经常尿道感染,经常冲洗,还经常有炎症,一有炎症就的吃药 打针 输液。不插也不行,一开始一个星期更换,慢慢的十天一次 ,半个月一次 现在是一个月换一次,能省则省,爸弄不了,还得请医生。还有身上生了很多褥疮,身边没有人经常帮翻身,清洗,每次褥疮都难愈合,小的不说光大的就烂了三个洞,每天擦各种药,好不了。
  期间有两次褥疮几乎烂到骨头了,去县里的医院让人家一看我这种情况,高位截瘫不能动,褥疮那么严重人家医院都不收,实在没有办法,让在医院上班的医生过来把烂肉挖了,麻醉药都不打……(住,其实一开始人医生也不敢给在家把烂肉挖了,人家也怕出事,和人家医生说好多次才肯答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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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就说说低保,一年一千多块钱的低保对于一个高位截瘫的我,又是那么的微乎其微。不过咱还得感谢政府感谢党的低保不是么。。。。。。。。
  本想着走法律的程序可以得到公正的解决,奈何执行庭让签的协议让我陷入现在的惨状。
  老实说,高位截瘫卧床这么多年,死了也就算了,一了百了。可问题是到现在没死,死不了啊,这么多年过去了,期间也有人建议我请律师打官司,可是我当初就请了,虽说官司赢了,可结果呢。况且我也付不起那个律师费。传说中的公益律师我十几年也没有遇到过。
  下面说下我要求法院撤销和解协议的理由
  一;违背个人意愿-被迫无奈的协议
  1;首先签那个协议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签的,你们告诉我爸;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其次当初为什么签协议
  我在老家我奶奶照顾我,她80多了,我爸爸在南京跑官司的事情,对方和法院一直拖着,我们耗不起了。一个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的大小伙子让80多奶奶照顾是多么艰辛,有良知的人自己去想吧
  2;以5万抵47万,你觉得还有起码一点点的公平吗
  最后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对方还扣掉了他们付的医药费一万多,还有这样的人吗
  (这个情况是我问我爸,我爸说到的,但是我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沟通的时候,对方和法院说没有,具体有没有请胡院长查实)
  我当年打工一年的工资都没有给我结算,还有前一年欠我的几千块钱工钱
  你们法院当初让我爸赶紧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如果不是被逼无奈,谁签
  我现在倒要问问你们执行局的人,当初是不是执行不了?
  对方在南京买的房子,开的车子,开的厂子,就果真什么也执行不了?
  厂子里面废铜烂铁卖了也不止吧?
  你们尽力了吗?
  让我爸签那个所谓的协议,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情呢?
  我为什么质问上面这一句呢,因为对方在南京做生意多年,和公安局有业务上面的往来,当时是和市局的一位科长熟,还有其他人我也不了解,下来也不用我说了吧。让网友评论
  (南京市公安局新建的20多层大楼,楼道的不锈钢扶手就是对方承包的。至于在施工阶段有没有偷工减料,你们自己去查)
  (2003年南京工程学院江宁校区建设中,对方承包的学生宿舍楼楼道栏杆和宿舍阳台栏杆,要求使用的是化学螺栓固定,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部分普通螺栓,或者是一个化学螺栓搭配一个普通的螺栓,材料的厚度也有掺达不到要求的材料)
  (2004年南京市集庆门那建设的桃园小区,对方承包的阳台栏杆和客厅落地窗的栏杆使用的材料与要求的厚度也不一样,也存在偷工减料,而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005年在承包的一个开发区工厂几千米的围栏中,也是偷工减料,)
  其他的不说,就这几个工程,哪个工程的利润少了?法院竟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半的时间,对方一分钱没有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后,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一毛钱也没有查到。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的不积极努力寻找线索,反而是催促我爸,签订那个所谓的和解协议,还告诉我爸,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我说建邺区法院执行局诱骗签订和解协议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难道不是吗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就这样伍万元埋葬了我的青春年华和一生
  3;走投无路的求助
  时间过去这么久的原因是
  当初车祸以后我们是走法律途径解决,可现实呢?
  自己头几年曾一直幻想着有站起来的一天,如果自己站起来我有手有脚自己不会赚钱啊,我还需要你们执行庭执行吗。可现实呢,我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不能自理。
  这么多年我也没有遇到传说中的公益律师帮助我。
  第一次总结;我以被迫无奈的协议向你们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请求撤销和解协议继续执行对方,你们以当初签订和解协议为由,不给予我诉求的要求。
  我提到我家里的和解协议,没有我父亲的签字
  你们又说,法院在实际过程中会出现疏漏,以法院的为准
  法院带来的材料,我看那个和解协议了,那个是双方的签字
  但是,作为民事和解协议受害人手里的没有受害人或家属签字,难道还是双方自愿签协议吗?
  二;不合法的和解协议
  法律法规视角解读不公平协议
  1;签那个协议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签的,你们告诉我爸;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出自当事人双方的完全自愿。执行和解与法院的调解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
  问题1,那执行庭的和我父亲说这句话又是什么呢??变相胁迫有没有?
  问题2;还有就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我爸签协议。
  (诱骗签订和解协议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我们注意到,在该条规定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不论这里的当事人是仅指被执行人还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甚至包括与和解协议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不能是和解协议,而只能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即使法院参与了,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法院的参与,包括对达成和解协议的促成以及对和解协议的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都不代表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江必新主编,法律出版社)
  2;、协议不让我家人以后起诉,难道不是损害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就解决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协议的结果,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所以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任何借达成和解协议规避现行法律,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即使出自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亦为法律所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既可以就当事人之间的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和解,也可以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或者减少某些权利,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
  3;和而不解情况的发生
  和而不解的情况的预防。一是要防止执行法官为了结案避免案件超期限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和而不解。二是要防止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往往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履行,造成和而不解。部份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并非真心与申请人协商,而是借和解名义拖延时间,适机转移财产。故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应将案件束之高阁。对被执行人有低价处理财产,将房屋、汽车等财物过户给他人等逃避执行行为的,执行人员应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在执行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也不应主动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告知申请人采取解除措施后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尽力防止其后恢复执行时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
  4;最后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对方还扣掉了他们付的医药费一万多。这是完全履行协议吗?((这个情况是我问我爸,我爸说到的,但是我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沟通的时候,对方和法院说没有,具体有没有请胡院长查实)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从和解协议的格式上面也存在问题;
  (1)原告当事人手里的和解协议,只有对方的签字,没有原告的签字
  (2)和解协议应该注明;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 一份,内容相同。我手里的和解协议没有注明这些
  6;和解协议内容涉嫌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让当事人对原法院判决书申诉 上访
  7;纵观和解协议内容,全是站在对方的角度,
  8;法院作为中立的位置,又是执法懂法的,看到这种和解协议竟然催的让被告当事人签和解协议,还说;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难道如(3;和而不解情况的发生的原因)里面所言。
  第二次总结;我以不合法的和解协议为由要求你们撤销和解协议,你们以时间问题不给予撤销。
  那么请问,耽误过了诉讼实效的罪魁祸首是不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诱骗签的和解协议内容给人造成的假象。
  三;被执行人涉嫌恶意转移财产触犯法律
  被执行人欠债后,为了躲债搞失踪,让债权人找不到他,或者法院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注;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庭的夏法官和我第一次电话通话中也说到当时,对方一直不露面,)
  1,我在起诉对方后,对方卖掉当初法院说执行不了的房产,(对方卖掉当初法院说执行不了的房产是法院的说的)是不是转移财产?
  2,我在起诉对方后,对方注销掉原有公司,另以其弟为法人注册公司,经营一样的业务,(这个线索是法院告诉我找不到对方人,我查到的)是不是转移财产?
  3,对方卖掉原有房产,对方注销掉原有公司,另以其弟为法人注册公司地址竟然是在同一个小区,同一个苑,相同的楼层,唯一不同的是1幢2幢(那个公司法人没有对方,但对方是经理,经营的业务和原有公司一样的业务)是不是恶意转移财产?
  四,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庭的不管是电话警告我删贴那次还是网上公开回复我的求助都说为我考虑 ,法院也给你申请了十二万是司法救助,这个我一直承认也从没有否认过,只是刚开始说的是十万,后来我问我爸,我爸说那估计两万是以前去法院给的,我就这个事情也公开解释了。
  那我倒要问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庭了,为我考虑你们当初催的让我爸签那个和解协议,还说不签协议一分钱拿不到,
  高位截瘫对于一个人意味得什么,你们替我考虑了吗?除了我前面提到高位截瘫遇到的一些并发症也好护理也好,早几年我爸在外村干活,从梯子上房顶的时候摔下来,腿脚骨折,去医院让医生打了石膏,人家医生让住院观察,我爸还得回来给我吃饭,处理大小便,我过得什么生活,你们法院让我爸签那个协议有为我考虑吗?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局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违背个人意愿,要求推翻和撤销。
带有欺骗性
  并且法院很狡猾,他们不盖章,不承担责任
今后出责任,都推到当事人
性质很恶劣
  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
伍万元埋葬了我的青春年华和一生
  总结;
  (1)和解协议受害人当事人手里没有受害人签字,就算法院的有双方签字还算什么和解协议。
(2)  执行人员主导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算什么和解协议?
(3)  你们现在以时间为由拒绝撤销和解协议,那也是因为你们法院执行人员主导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责任在你们。我要求撤销,为什么不给撤销?
  综合这么多理由请求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撤销那个所谓和解协议,我有错吗?
  换言之,那个由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一手主导诱骗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签订和解协议本身就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既不合法还谈什么撤销呢。
  本人文化水平不高,但我网上查看过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出上面的一些问题,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庭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伍万元埋葬了我的青春年华和一生。我现在要求你们撤销和解协议继续执行对方,没有追究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执行庭当初某些人不合法的事情,你们还以各种因素,拒绝我的诉求。
我现在在唯有网上发帖向网民求助,我错了吗,不应该吗
既然网友建议我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院长写信,说明胡院长名声在外,口碑不错
网友建议截图如下
  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严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某些人的不法行为
  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胡道才院长主持公道
  本人联系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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