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职工家属居住地迁移,是不是企业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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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开展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未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情况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
市交委、市文资办、各区国资监管部门、各监管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3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6〕91号)要求,为做好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在完成对我市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情况摸查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开展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未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情况进行摸查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求
(一)关于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1.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2.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各监管企业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相关工作纳入业绩考核体系,按要求推进落实。
3.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具体比例和办法我市将参照国家文件精神另行研究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度,保障改革资金需求。
(二)关于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1.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2.按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确保于2020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认真摸查所属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和未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情况,并按要求填报《广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未实现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情况调查表》、《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联系表》,由市交委、市文资办、各区国资监管部门及各监管企业汇总后上报。
(二)请各单位于9月19日前将相关情况报我委,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gzw_zhouc@。表格电子版请登陆市国资委网站(http://www./)“资料下载-表格下载”中查询下载。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吉林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原吉林江北机械厂供热维修改造项目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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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原吉林江北机械厂供热维修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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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甘肃省出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实施方案》
17:57:18&&&&来源:&&&&作者:&&&&点击:
& &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国资委、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国有企业,接受责任主体是所在地市州政府。方案指出,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或气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方案要求,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要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由所在地市州政府组织协调接收单位维修改造,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 改革前,承担“三供一业”职能,需要国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造成的历史包袱,严重制约了企业主业发展。改革后,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不仅能够让国企剥离负担、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也将改善家属区职工的生活条件。在国企改革市场化方向下,剥离多余的社会职能,亦是大势所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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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
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
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出台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
  省国资委、财政厅要抓紧制定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所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并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抓紧制定出台具体详细的政策标准,包括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分项目对水、电、气和物业管理明确户均改造费用标准,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此项工作于2016年10月前完成。
  二、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和财务规划
  企业办社会职能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按财企〔2005〕62号文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中央下放企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部《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等文件执行,全省各级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同级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便利工作环境,按有关政策妥善安置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和职工队伍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2012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辽宁、吉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等10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开展分离移交工作积累了经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四)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六)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八)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保障措施
  (九)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其中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四、组织领导
  (十)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便利工作环境。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调推动本地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工作办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十一)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019年起国企不再承担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费用
来源:人民网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白天亮)国办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指出,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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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2012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辽宁、吉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等10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为全面开展分离移交工作积累了经验。  依据《指导意见》,今后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将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其中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人民日报 》( 日 13 版)  作者:白天亮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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