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致使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收不回,构成什么犯罪

罗田县委书记为贫困户担保贷款
  湖北日报讯 (记者星星、通讯员瞿慧一、刘世民)“担保人:汪柏坤。”7月30日,罗田县三里畈夏家铺村一户农家小院内人头攒动,在乡亲们期待的目光中,县委书记汪柏坤在贷款申请表上签下自己姓名,贫困户陈禾平建羊舍、买羊种的钱有了着落。党员干部为农户担保贷款发展产业,这是罗田推进精准扶贫的新举措。
  该县选准黑山羊产业为脱贫支柱产业,开展“新三万”活动,即万名党员干部为适合养羊的万户贫困户担保3万元贴息贷款,同时政府每户扶持1万元的发展资金,力争三年实现脱贫致富。
  今年48岁的陈禾平是三里畈镇夏家铺15组村民,家里有身患残疾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自己体弱多病,为建房欠下4万元债务。汪柏坤为其担保3万元贷款后,老陈算了笔账:“马上买一头公羊、十头母羊,明年发展到54头,到第三年我就‘咸鱼翻身’了!”
  老陈“咸鱼翻身”是有底气的。农户还与乡镇人民政府、湖北名羊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书。由政府提供政策,银行提供启动资金,保险公司让农户无后顾之忧,公司提供产供销和养殖技术全方位服务,形成“政府+金融+保险+公司+农户”的“五位一体”精准脱贫模式。“五位一体”扶贫模式因地制宜地辐射到板栗、茶叶、药材等多个支柱产业。此外,从县直各单位抽调的86名精兵强将与省市选派的20名优秀干部一起,分赴全县106个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担当精准扶贫驻地指挥员和服务员,通过扶持产业和就业发展一批,移民搬迁安置一批,低保政策兜底一批,医疗救助扶持一批,灾后重建帮扶一批,确保精准扶贫、不落一人。
(作者:星星、通讯员瞿慧一、刘世民&&编辑:ADMIN)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  吕梁政协委员、方山县政协常委、曾为方山最大的民营企业家,山西中盛新型建材集团公司董事长许中喜等人使用废旧公章非法集资,骗取国家级贫困县山西省方山县、离石区、中阳县、临县、柳林县500多老百姓的血汗钱,非法集资总额达6、7亿,未归还本金三个多亿。仅以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名义对外借款三亿四千万,现未归还本金达一亿三千多万。属于以诈骗方法集资,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群众多次报案上访,中盛新型建材集团公司认为与其无关,方山县政府组织公检法机关调查后竟然认定为三角债务,中盛新型建材集团公司向其雇员刘三保借款,刘三保向其私人出纳借款,并且借款已归还,只需再给一千万就够了,一起亿元级诈骗大案并暴露出巨额行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增资、偷税、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大案,在政府官员保护下,借维稳之名,动用警黑两道,打压群众,删帖、封口,妄图掩盖真相,方山警方经侦部门日介入调查,至日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但立案后方山公检法及审计局二十多人在中阳宾馆十八天,满怀信心地依照刘三保从“樊东照贷款帐户”一万多复印件中找出的“假贷款”中进行查证,结果一宗假贷款也没找到;在横泉水库十多天也只是应许中喜的要求查南村水泥厂05年和06年的贷款资金,即樊东照的职务侵占问题;许、刘提供的线索无法查实后,专案组主力就撤出了,只剩下五六个新招收来的临时警察装着在“调查”。过年关后没了下文。  日方山县专门就中盛公司开了一“研排(盘)会”,县委政府的领导及相关部门都参加了,找了三个债权人参会,中盛公司缺席,因为许中喜、刘三保联系不上!二十多人发言竟不知道中盛公司借了多少钱,不清楚许、刘、樊是什么关系,也不清楚中盛公司和中盛公司特种水泥厂的关系。公安局调查了一年两个月了不知道调查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已经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刘三保是否出国也不知道!一位县领导说刘三保“请了假”。法院院长说在方山、柳林、中阳都查扣不到中盛公司的财产了。三个亿的贷款余额蒸发了!出售东坡水泥厂2.8亿元,已收到的1.8亿蒸发了,注册实收资本1.8亿蒸发了!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不过,从工商局的注册档案里,我们看到08年10月28日中盛公司的“增资”,许中喜以东坡水泥厂的实物增资5230万元,刘三宝以南村水泥厂(特种水泥厂)实物增资4270万元。而五个月后,即日,中盛公司和方山县宇飞煤业有限公司就南村水泥厂签订的“合并股权协议”中,表述的是中盛公司以2000万元转让该厂!条件还是200万以车抵款,70万半月付清,其余1730万待南村水泥厂彻底停产后再作处理决定。中盛公司傻了吗?  日中盛公司旗下的山西兰花花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也玩了实物出资--许中喜的妹妹许建梅以实物认缴905万元,日干脆把中盛公司的股权也变更到许中喜的另一妹妹许冬梅名下。在中盛公司、许中喜、刘三宝、樊东照等人的财产都被公法机关控制的情况下,是什么人批准办理这项许中喜向市委报告为5700万元资产转移的?5700万=0!  田县长称“中盛公司高息融资”是目前方山县除吕梁新城拆迁外的第二大问题而“高度关注”,县委政府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只是工作了一年多了,仅仅在2013年1月给部分人扣除已付利息后退还了10%,总数为432万元。主要犯罪人许中喜、刘三保倒是从人间蒸发了,中盛公司的资产也蒸发没了!  许中喜集团违法犯罪行为及所涉其它单位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山人和众多债权人一年多的查证,已有不少收获,山人将逐日公布其中达到和超过刑事、行政、党纪、政纪等立案标准的事实。所述事实均有客观依据,不单以口述为凭。我将告诉大家中盛公司、许中喜、刘三保、樊东照等主要犯罪人的经历;中盛公司非法集资的主要过程,南村(特种)水泥厂05~06年的生产经营和贷款情况,中盛公司销售部张平平经手调运了南村水泥厂6万9千多吨水泥给了多少回报;“樊东照借贷户”是如何产生的,历年借贷数额和放款人构成如何?为什么说中盛公司不是向刘三保和樊东照个人借款而是集资诈骗;山西兰花花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的由来,为什么说设三套帐骗取财政资金是诈骗行为,其日投资人变更是怎么得逞的;由刘三保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吕梁恒盛煤焦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005年10月以来为什么躺在刘三保的柜子里,小车司机王继存用恒盛公司销售煤炭资格开出境煤票收费是一种什么性质有行为?中盛公司在离石给职工(股东)修建的十七层住宅为何成了烂尾楼,许中喜在未获加层手续向多人集资又拒不退款的性质;许家兄妹是如何和中盛公司“做稳赚不赔的生意”、大肆请客送礼、贿买官员、无效扩张,致使中盛集团由盛转衰,由诚实信用转为坑蒙拐骗无恶不作。建厂时称为吕梁最大水泥厂,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70万吨的东坡水泥厂,实际产能最高只达年产50万吨。在华润(方山)收购前,曾同宁夏、内蒙的三家企业洽谈,议售价没超过2亿元,虽有省国资委任某斡旋,但购价爆出2.8亿天价还是让人百思不解。现吕梁新城建设拆迁在即,不知该补偿几何?至于负有监管之职的银监、人行、财政、两税、工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巨大损失,我也会一一阐明。  中盛公司非法集资案已被列为山西十大信访案件之一,其中老虎苍蝇都有。只要不封口,山人会给大家客观地报告该案消息。
楼主发言:13次 发图: | 更多
  债权人对账被方山警方抓捕   “贵士酒店对账中 来了方山**人 把人带到方山城 看守所里来关人”,我是很感“兴趣”的,因为方山公 安越辖区把一大群人捉进看守所,无疑会构成非法拘禁罪。我对7位日晚在离石贵士酒店现场的人进行了询问。   刘三保等人于日入住贵士酒店,此前刘等人已在方山县真武山庄对帐一周,刘三保让樊东照通知仍没对帐的离石和中阳的债权人去贵士酒店对帐。那两天白天去的人较多,债权人还和刘三保协商起草了还款协议,内容是中盛公司以合法借据,替换债权人手上早已不存在了的中盛公司特种水泥厂的借据,约定至日前分三次归还本金,并在企业盈利时归还所欠利息。到了5月19日,樊之林通知中阳地税局的人去对帐,至晚上没对完,又加开了三个房间。晚十点半左右,有人见刘三保接了一个电话后走出房门,在楼道里边走边向对方通报房间号。大约晚十二点时,来了数十名pol.ice和便衣,按已掌握的8个房间号,每间门口布控两人后以查房为名叫开门。所说的话是:有人举报这里发生非法拘禁,请跟我们走接受调查。现场唯一的问话是:那个是樊东照?樊答应后,问话人让樊东照、刘三保、樊之林、宋海平坐一车走,樊说他必须把帐册和凭证一起带走。中阳的债权人下楼后,发现停了数十辆警车,街上围观的人很多,他们被押进两辆警用依维克,开往方山。刘三保等四人收拾帐册后,由一警车直接拉到方山某旅馆休息。据在场人所述,贵士酒店刘三保订的8间房有22个人,pol.ice对房间布控时有1人刚好在楼道口得以走脱,上车时又跑掉了两人,所以当晚押解到方山县公 安 局的人数是15个人。白某(女)在去方山的路上曾向押解人员发问:我们犯了什么法?为什么要捉我们?回答是:王武道让捉的!   我问到的7人中,有6人说关押他们的地点是看守所,有1 人说是紧挨看守所的一间房子,从描述的房内配备来看,除靠墙的固定的坐櫈外什么也没有,看管人用铁栅栏分隔,应是警方专门的“候问室”,显然方山公 安 局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pol.ice法》第九条规定的“继续盘问”, 只是问了其中的七八个人就不问了,不知是觉得没再问的必要还是懒得问,到了5月20日上午8点,有人来打开铁栅栏门说:领导来电话让放你们走。这时被关了一夜的人们倒不肯走了,坚持要方山县公 安 局给个说法。僵持了一上午也没人出来说话,中午公 安 局灶房还给这些赖着不走的人管了饭。下午上班后公 安 局的政委(另一人说是副局长)解释说,案子在调查中,查清楚了会给大家个说法,你们回去吧。以后刘某打电话给办案的pol.ice,问究竟是怎么回事,回答是“还不是刘三保埋的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12年10月20日武国平和方山副县长贺新众对话时提到5月19日pol.ice抓人的事,贺副县长说现在既然公 安 再不提了,表明没有非法拘禁的事实,抓人是有人报案就可以抓。据武国平和樊东照讲,5月17日去了贵士酒店后,他俩一直和刘三保住同一间房,白天那么多人来对帐,如何对刘三保拘禁,晚上大家在各自房里睡觉,那个人能拘禁刘三保。所谓办理非法拘禁案,不过是中盛公司勾结警方,向债权人示威,以关押手段阻吓债权人向他们讨帐。   我详尽地描述这些事实,是让大家看看方山警方是如何以办理非法拘禁案为名来实施非法拘禁的。对照一下公 安 部令第 75 号 《公 安 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看看方山县公 安 局违反了那些规定: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第十二条 (一)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   第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继续盘问,并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继续盘问中发现具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 县公 安 局以上公 安 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第二十条 对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被盘问人的,应当在《继续盘问登记表》上载明终止继续盘问或者释放的具体时间、原因和处理结果,由被盘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三条 县公 安 局及其内设机构的人民pol.ice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第三十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在继续盘问间隙期间,应当将被盘问人送入候问室;未设置候问室的,应当由人民pol.ice在讯问室、办公室看管,或者送入就近公 安 派出所的候问室。   禁止将被盘问人送入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关押,以及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送入同一个候问室。   第三十九条 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安机关应当依照《公 安 机关督察条例》、《公 安 机关人民pol.ice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pol.ice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实施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候问室,或者将被盘问人送入未经验收合格的候问室的;   (四)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继续盘问、释放被盘问人的;   从方山警方的这次行动来看,根本没考虑现场盘问、抓来的人是否需要盘问、关进候问室的是男是女。而是奉了市、县公共安全专家局领导的指令,不管人家做了什么,抓来关起来再说,放人的依据也不是那条法律而同样是领导的指令。所以我认为对行为人的处理,不应是行政处分,而应以非法拘禁三人以上进行刑事追诉。          
  我们7月12日见方山县政法委书记刘月顺时,向刘书记反映公 安 局非法拘禁问题时,刘书记解释说公 安 局经过调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就马上把人放了。我们提出刑警大队随意关押15个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刘说“这个,我解释不了”,还很气愤地说“才关了几个钟头”!!!   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刑警大队是公 安局的内设机构而非派出机构,挂牌设置候问室本身就是违法的。非法拘禁1个人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就应立案追诉,非法拘禁15个人8小时怎么能说“才关了几个钟头”了事呢?我没有调查,以常理思考,这个候问室显然不是专为这15个人而设的,关押的人数应该很多。适用“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没什么问题,可在方山领导们那里,你是老百姓,可以随便关,警局以犯罪方法保护老板利益是不用追究的。方山是人民的方山还是许中喜的方山????   我去看了关押的地点,它是设在看 守 所院内的刑警大队办案区,候问室的牌子已没了。  
  去  贴图专区   财政局长的奢华生活!  看看吧!
  日有人发在百度贴吧的唱词,照录如下:   中喜中盛大老板 生产经营急需款   厂长三保来分管 指派东照去贷款   东照是个糊糊倒 财务手续不会搞   不会做帐没底则 贷下多少晓不得   三保找人把账结 利息支出一亿一   贷款总额一亿三 中喜三保傻了眼   当时用钱紧上紧 后来还钱就不肯   都说他们不知道 责任推给樊东照   人们要钱把债催 他们就是胡鬼推   胡说东照自贷款 一切债务都不管   人们上门去讨债 逼得东照躲在外   关了手机不通话 债权人们着了怕   人们去年就要钱 拖延哄骗到今年   三保躲来东照藏 人们心里急得慌   众人四处去追查 五月份把二人捉   捉住二人讨说法 三保才说对账吧   贵士酒店对账中 来了方山公 安人   把人抓到方山城 看守所里来关人   南阳沟里把账对 三保主谋瞎作害   原始单据全复印 复印件里找毛病   不看事实资金流 单据手迹乱要求   怀疑东照做假账 家人亲戚冤屈上   小的问题朝大扩 真的硬按假的说   三保阴谋真险恶 硬把东照朝死做   人们要钱没结果 万般无奈去上 访   省城去了好几回 政 府把人哄回来   回来还是不解决 饥荒把人朝死憋   中喜三保葬良心 硬把人们朝死坑   再过些时就过年 人们不见一分钱   中喜困难人同情 他也应该体谅人   尽快开上部分债 他们继续把帐对   如果就是不解决 强烈要求把案立   立了案了警 察查 这事总会有说法   相信政 府有能力 问题一定会解决   这是每四句为一小节,风格为民谣形式的当地秧歌唱词,用方言发音是合韵的。作者大致是许中喜、刘三保、樊东照的一位亲戚,文字用词颇有分寸感,简洁地表述了“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05~11年贷款和债权人12年要账的大致情况。要说明的是,“贷款总额一亿三”应为贷款余额;“人们去年就要钱”不准确,实际上10年开始欠付利息和本金,只是说出卖东坡水泥厂后还钱,11年后半年东坡水泥厂交付给华润公司后才出现大规模的讨债行动。
  纸包的火
这回包不住了
黑心老板许中喜诈骗国家级贫困县老百姓 上了南方周末 社会与法  千讯 首页
  楼主文字太多,应该先出个精简版~
  放一段录音,本录音记录前的大段话是刘三保向三位亲戚叙述许家和中盛公司某高管家人的隐私。  录音有4个人的声音。  其中:刘三保,中阳县职业中学副校长、山西中盛新型建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吕梁恒盛煤焦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厂长(老板许中喜妹夫,人称刘厂长),以下简称刘;任泽民,以下简称任;武国平,以下简称武;王猪年,以下简称王。  武: 方山县也算穷县了,你们一年送礼得多少钱?比如说送县长、书记。   刘:以前送的多,这两年少了。   任:送礼是中喜送,你们还送吗?  刘:大部分是我们送。   武:中喜打发你们送吗?   刘:嗯。   武:那会计就清楚了。   刘:最清楚了。   任:会计帐上最清楚了。   刘:这些都要按退库水泥处理,水泥退库就是不入帐不做销售。   任: 当年我们地区水泥厂就是采取退库水泥的办法给人们送礼的。   武:那怎么退库?   任:比如你是电业局的要给你200吨水泥,领导那里一批会计那儿弄个退库水泥就可以了。   刘:我们水泥行道里有个行规,不合格的水泥要退库。一经退库这批水泥就在生产工序里消除了,在销售中就不体现了。要不水泥销售都有编号,从编号就能知道实际产量。所以总产量减过退库就是销售。   武:要是我送礼就不这样的送。这样送让财务人员和你们这些具体送的人也都知道了,将来败露了怎么办?   刘:是这样的,税务人员的送的税务系统的;可多了,管生产的是送的受生产的;管电的是送的管电的; 电的这部分是电站主任和付厂长相跟上去送,因为电站主任要和电业局直接打交道。 化验室主任送的是技术监督局的,因为水泥合格不合格是技术监督局说了算。 财务科送的是地税、国税局、财政局还有银行。送的目的就是为了这些人们出去办事方便。   武:银行还送吗?   刘:送。贷信用社的款肯定要送。 管治安的保卫科长送的是派出所和公安局的。 办公室送的是经委、计委、工商局这些职能部门。 公司总经理送的是县委付书记和付县长。 中喜送的是县里的一把手,书记和县长。 我(刘三保)送的是地区的领导和省里的关系户。   王:你说还说了这么多,那得送多少钱?   刘:过一个中秋节得送150万现金,这150万还不包括烟酒、月饼、大米等东西。你比如:电站是送礼不送钱,税务局和银行下面的办事人员是送礼不送钱。给他们送些烟酒、月饼、大米等东西就行了。   任:局长们送什么?   刘:局长们肯定是送钱了,局长们我送。   任:你们送礼有行情吧?局长们送多少?   刘:有行情,局长每人2万元。   任:那中喜给县长送的更多了。  刘:县长、书记每人5万元。   任:全是现金吗?   刘:现金。   任:你们的关系硬的很了。   刘:那里也是一样的。
  无法无天的方山县!  【不知道中盛公司借了多少钱,不清楚许、刘、樊是什么关系,也不清楚中盛公司和中盛公司特种水泥厂的关系。公安局调查了一年两个月了不知道调查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已经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刘三保是否出国也不知道!一位县领导说刘三保“请了假”。法院院长说在方山、柳林、中阳都查扣不到中盛公司的财产了。三个亿的贷款余额蒸发了!出售东坡水泥厂2.8亿元,已收到的1.8亿蒸发了,注册实收资本1.8亿蒸发了!】  案件查了一年多了,方山县的领导们一问三不知,不是真的领导们都該进幼儿园!不是领导们都这么天真可爱!而是装糊涂最符合许老板的利益!  方山县现在要做的就是耍无赖拖时间!  【不知道中盛公司借了多少钱,不清楚许、刘、樊是什么关系,也不清楚中盛公司和中盛公司特种水泥厂的关系。】中盛公司就可以零成本占用三个亿的借款余额。长期使用,无需归还!  【不知道调查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公安局的局长搞不清,办案人员也无需实际去办。清楚了,不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吗?随着时光流逝,很多证据会被湮没,证人会记忆不清乃至消失,案件也会不了了之。  【法院院长说在方山、柳林、中阳都查扣不到中盛公司的财产了】,留出时间让中盛公司转移资产,没财产了,民事追诉也就无意义了。另一方面,法院以刑事案件未办结为由,拒绝受理民事案件,已经受理的少数案件也拖着不办,时间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了,债权人的利益就无需保护了!  方山县还要占着茅坑不拉屎!如果不如此,当事人就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这条路堵不住,案子就会进入法院!
  十 年 叙【一】  ----樊东照   号,经刘三保的同意,我到方山县南村特种水泥厂工作。当时去的时候我在厂里给许二明保管账目,在2003年春节前夕〔腊月二十六号〕,当时厂里面的会计高建华提出要回家过春节,和刘三保厂长说:“现在连一分钱都没有挣下,而且还有几天就要过春节了,可是我到现在还不能回家?如今不管说成什么样子我都要回家了。”当时厂里面还没有放假,我不能随便走动,还在厂里面呆着,等到放假的时候再回家。刘三保给我打电话对我说:“东照,现在高建华要回家了,厂里面工人的工资还没有人发,现在你帮忙把工人工资发一下,等到你把工人工资发完以后你再回家吧!”我说:“我不是一个会计,我不会做这。我也担心我把这件事情搞砸,给厂子里面惹下大麻烦。”刘三保说:“只是让你发一下工人工资,就是我把厂里面的钱经你的手让你往下发一下,你连这个也不会发?”在刘三保的命令下,我只好答应了下来。第二天,我根据刘三保的指令,把厂里面工人的工资全部发放,他们派人送我回家。  2004年正月上班后,我和刘三保说:“把这些东西移交给高建华吧,我真的不会弄这些事情。”刘三保也口头同意,可是不知是因为高建华有事还是什么原因,反正直到最后都没有移交。  又过了一段时间,厂里面开始准备投资生产,急需一大笔资金,我当时还是管账目,因为金额巨大。我和刘三保说:“我真的做不了这件事情,我不是会计,我也不会弄那些手续,还是找一下其他人,让他们去做吧。”刘三保说:“你不会手续没有关系,你想想,如果我给你一万块钱你会花了吧,只要你会花,你有条据就可以了。”在刘三保的命令下,没有办法,我只好继续做着我不会做的工作,后来刘三保就让我一直给其他人打白条,摄取社会上的巨大资金维持特种水泥厂的发展。我和刘三保说:“你让我一直打白条给其他人,不给我一分钱,将来拿什么还人家?”刘三保说:“没事,我现在用你就是要你顶替我,就是因为没有钱,我只有这样才能维持我们厂里面的继续发展,等到将来我们拥有大量资金就可以给人们付这些白条上的利息了。”我只是一个打工者,老板让我做什么我只能按照老板的意思去做,于是我在刘三保的怂恿、命令下继续在社会上为特种水泥厂圈取大量资金维持厂里面的发展。就这样我一直工作到2006年6月份。  2006年6月份后,许中喜安排我到柳林康盛水泥厂做销售工作,当时他对我说:“没有我的话,厂里其他人不能卖一两水泥。”第二天上班厂里面开会,厂长白明敏说:“没有我的话,我不允许任何人卖出一点水泥。”开完会后我对刘三保说:“这儿的条件太多了,不允许干这个,不允许干那个,我管厂里面的销售工作,尽然不允许我卖水泥?我感觉所有的条件都是为我弄的,我实在是呆不下去了。”刘三保说:“你先在那里干上一段时间再说,我们先等等。”由于厂里面缺少保管和开票人员,我身兼数职既要开票又要发货,实在太累了。干了不到两个月时间,我给刘三保打电话说:“实在干不下去了。”刘三保说:“实在不行那你就干脆回来吧,把咱这的帐给公司移了再说吧。”于是我又回到了特种水泥厂,开始把特种水泥厂的帐往公司账移交。当时分管公司财务的赵毓明总是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推脱,不是今天有事就是手续不全,总是移交不了。大概在2006年10月份左右,许中喜又把我派到兰花花油厂〔当时的吕梁春景公司〕分管账务和监督销售工作,在那又干了三个月,2007年春节过后,许中喜,刘三保把我从兰花花油厂叫到中盛公司对我说厂里面资金短缺,急需资金用来维持公司运转,让我从社会上给厂里贷款。我说我不认识人,到哪里去贷款?许中喜说,现在我们联系好人,你给人家办手续,这样你总能办吧?我说这样还行。后来我又说用什么手续给人们开借据。刘三保说就用中盛公司特种水泥厂的公章,这样办起来就比较方便。他把公章和他的名章交给了我,我在他们的授意下,在社会上以月息2.5-5分不等的利息在民间贷款,利息按月结清。只要放款人要钱,就得提前给人家准备钱。就这样贷款一直很顺利。一直用特种水泥厂的章在社会上贷款,一直到2009年特种水泥厂卖给方山的一个人。因为当时在社会上贷款一直用的是特种水泥厂现金收讫章和刘三保以及我个人的章。因为这事我和刘三保一直交涉。我说:现在厂子已经卖了,可是还用这个章去贷款能行吗?厂子也不存在了公章还用着万一有关部门查的话怎么办?刘三保说:我们在社会上贷款不用这个章没有人会相信我们,再说又不是不还给人家,咱们是不会骗他们的。查是没人查的。所以我一直用这个公章在社会贷款到2011年。  关于05、06年南村水泥厂的移交问题我这里顺便提一下。  在经过05,06年移交不了南村特种水泥厂账务的情况下,2007年我又和当时的财务主管赵毓明说要移交05,06年账务,一直移交到07年下半年都移交不了。刘三保说:移交不了就算了吧,到时候我负责处理所有的债务,你不用担心!我当时把账本全部放在水泥厂的一间办公室里面。09年许玉喜要承包水泥厂,他要用我的办公室,给我打电话让我腾办公室。当时我家里发生水灾我说我把家里的事情处理完就马上过去。许玉喜说:不行,今天必须腾办公室。我说:你要这样我也没有办法。就这样,他们把我的帐全部都搬走了。过了几天,我到厂里面找人问我的帐现在在哪里,结果没有人知道,又过了一段时间,人们告诉我说:我的帐全部在四楼楼顶阁楼。当时打听到阁楼钥匙在陈小安手上,联系陈小安有很长时间才联系上,到了哪里,我看到账本乱七八糟。见此情景,实在不想往回拿,后来又想全不全拿上吧,有多少算多少。这样我才把05年与06年的帐拿回来。  公司于2010年12月与华润公司谈好了转让合同。在此期间我多次和许中喜、刘三保说:人们要钱要的不行了咱得想法给人家开。刘三保说:咱们已经和华润公司谈好了,马上就签合同只要签了合同资金马上就到位。咱们再扛一扛。实在不行你再想办法再贷些把急用钱的人先安顿下来。于是,我又在社会上贷了一部分,把部分人的心先稳定了下来。号华润公司正式接收了公司,买卖合同2.8亿元,但公司在卖给华润公司到号只给了我218万元,致使现在欠人家放款人本金共计128,128,400元未支付,更不要说利息了。我不知道许中喜是怎样想的致使事情发展到现在不可收拾的地步。  在我贷款期间许中喜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贷款,而且是早上说了,必须中午就得办。从2007年到2009年我分10次直接打给许中喜人民币565万元。在贷款期间我曾多次和中喜、三保说没钱了,咱们要给人家付利息,中喜说厂里没钱,你想办法再贷的给人家吧!特别是我经常和三保说现在短下人家这么多钱,实在扛不过去了,三保说咱厂里确实没钱,老板现在有困难别人不帮,谁人能帮,只有我们扛着。三保说他一看到老板坐在车上一言不发,只是长吁短叹。咱们是自家人,他要有事,我们都不安心,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在号让我贷了30万元送给了原任县长闫孝敏。当时是刘三保直接从我手里拿走的。还有08年清明节期间即阳历3月27号许中喜又打电话给我说急需70万,今天必须贷下。我说一下子哪有这么多钱呢,我说要这么多钱干什么,那么急,他说原任财政局长冯连保在北京看病急需钱,咱的送他钱。无论如何你想尽一切办法立即办不管利息高低。于是我以月息3分的利息贷了70万。下午在离石农行汇入许中喜女儿(许微)北京商务区支行684182卡上。
  许中喜、刘三保一直让我给公司贷款,致使现在出现这么大的问题,他们谁都不敢面对现实,只是把我一人推到了风口浪尖,让我一年四季无家可归,每天提心吊胆,没有一天安稳清静的日子。
  现在我老婆在这个问题上已尽了最大努力,每天总是哭哭啼啼,以泪洗面,不吃不喝,两个孩子有家不敢回,全家人都生活在痛苦之中。我的儿子今年高考,我都没有陪在他身边照料一下,因为这些问题,把我的老岳父活活气死。我对不起我的家人,也对不起那些信任我的放款人。我是一个不称职的父亲,更是一个对社会有罪的人。因为我当初的鲁莽与轻信,使我现在众叛亲离,家庭破裂,朋友反目。现在,我怀着沉痛和悔恨的心来面对事情,只希望事情能够顺利解决,洗清我的不白之冤,把债权人损失降到最低,让公司满意。所以我希望中喜和三保面对现实,与债权人诚心交谈,迅速归还人们的债务。
  十 年 叙【二】  ----樊东照   另外,我在厂里干了这么多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却最终落得个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现在他们只知道对账,我并不是怕查出我的问题。我的账目经过我仔细核对,我的账务是清白的。我想让中喜先拿出一部分钱来,先稳定一下债权人,因为有些债权人把我私自扣押了几天,我把我的房产抵押给了人家,才被放回来。中喜和三保对我说不要怕,事情会得到解决,实际上却没有一点行动,致使群访事件的发生。我为公司付出了很多,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我为公司在民间贷款支付了很多利息和本金,却得不到许中喜和刘三保的认可,三番五次查账,说我的帐有问题,实际上是他们想赖账,不想给债权人还钱,把所有问题推到我的头上。而且在利息上说什么要按银行利息的4倍给债权人,他们用钱的时候说不管利息高低,只要能贷到款就行了。现在这样又算什么呢?刘三保和债权人签定的利息有5分的高额,如:2006年刘三保以月息5分的利息贷了李某60万元,直到2007年3 月19日才让我问别人贷的还了人家。这说明他们一开始就准备骗人。他们知道我不会手续,所以后来就一直以账面不清楚搪塞我,推脱别人,把我往死路上逼。现在许多的债权人有病不能看、有家不能回、有的被法院下了传票查封了房子、有的孩子要上学交不了学费。。。。。。  其次,我想说几件关于许中喜、刘三保二人所说的,不承认他们让我贷款的事实和许中喜说我不是他公司的员工的理由。  1. 许中喜不承认我是公司的员工,我有公司给我出据的贷款授权书和在公司领工资的工资表。  2. 许中喜不承认他让我给公司贷款,我有直接给公司帐号打款的依据和给许中喜帐号打款的凭证。既然不承认我的贷款,怎么让我替公司支付他们贷别人款的利息?  3. 许中喜不承认贷款利息有那么高,我有刘三保和放款人所签定的利息协议书。  4. 许中喜不承认我为公司给人们所支付利息和本金 ,我有给人们打利息的收据及公司出具的贷款明细表。  5. 既然不承认我的贷款,为何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许中喜指使公司财务还我贷下的款。如:闫小梅的贷款。  6. 既然不承认我的贷款,为什么在日接收我所贷曹秀梅、刘静等12户金额558万元的贷款。  以上几项都可以说明我为公司所做的一切工作。我以书面形式说明我的苦处和难处,希望政府为我做主!  没有我为公司出大力流大汗,东坡水泥厂不会能以2.8亿元的价格卖给华润公司。许中喜、刘三保不仅不领情,反倒把我往死里逼。试问他们良心何在???  日
  @上顶山人 7楼
00:33:16  放一段录音,本录音记录前的大段话是刘三保向三位亲戚叙述许家和中盛公司某高管家人的隐私。  录音有4个人的声音。  其中:刘三保,中阳县职业中学副校长、山西中盛新型建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吕梁恒盛煤焦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厂长(老板许中喜妹夫,人称刘厂长),以下简称刘;任泽民,以下简称任;武国平,以下简称武;王猪年,以下简称王。  ......  -----------------------------              
  中盛公司12年10月28日给“尊敬的各级政府及领导”“尊敬的李市长”的报告  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尊敬的各级政府及领导:   近日来,因我们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集资纠纷引发的**问题,造成了的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我们深表歉意。现将我公司有关情况如实反映如下,以积极配合市政府解决好这些问题。   一、公司发展情况   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是吕梁市建材行业的骨干企业,公司下属康盛粉煤灰水泥有限公司、塔吉克斯坦亚湾水泥厂、春景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参股经营华润水泥(方山)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许中喜。   1997年以来,位于方山县境内的吕梁市地区特种水泥厂和方山县国营水泥厂停产多时。按照吕梁地委、行署的企业改制意见,1997年7月,吕梁地区水泥厂租赁了特种水泥厂,1998年部分职工集资卖断方山县国营水泥厂,成立了吕梁中盛水泥有限公司。2001年9月,在方山县政府的安排下,公司兼并了已经停产的方山精炼油厂,新建了年产十万吨饲料生产线,带动了方山乃至周边县(区)农牧产业发展。中盛公司的组建,救活了三个频临倒闭的企业,安置下岗职工300多名,成为全市企业改制的成功典范。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再生能源与替代能源的利用和发展,大力发展循化经济项目,被山西省列为节能利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2002年公司投资3000万元建成年产20万吨的康盛粉煤灰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了柳林电厂年排放6万吨粉煤灰,年创利税600万元。2004年以来,公司顺应建材产业形势的发展趋势,建成了70万吨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和年产50万平方米的轻质复合板生产线,年销售收入1·6亿元,创利税3000万元。   2011年3月,公司和塔吉克斯坦亚湾水泥厂合作,投资1500余万元,持股50%,建成年产15万吨的油井水泥生产线,年创利润可达1200万美元,成为全省第一家走向国外办厂的建材企业。   2010年10月,公司与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国新能源集团公司签订2×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合作意向,于日正式举行项目奠基仪式。项目总投资15亿元,注册资金2·8亿元,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占股10%。   2012年,公司承担了方山县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总投资8·7亿元,可解决3000多户困难职工住宅问题。该项目省发改委已经批准立项,现在正在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利用低品位铝矾土废弃原料、煤矸石,建设年产15万吨的均质耐火原料项目也已经山西省经信委批准立项。柳林康盛水泥有限公司转产新建的40万吨粉煤灰超细粉生产项目也启动了前期准备工作。   二、资产状况  目前,公司总资产2·8亿元,固定资产1·88 亿元,拥有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债权7200万元,银行存款2000万元。西相王水泥厂固定资产4600万元,康盛水泥有限公司3500万元,春景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5700万元,塔吉克斯坦亚湾水泥厂1500万元,华润水泥方山有限公司 2800万元,轻质复合板生产线700万元,   三、公司与樊东照的借贷情况   2004年,年产7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经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总投资为1·8亿元。该项目开工建设时,公司和吕梁1市建设银行签订了1亿元的项目贷款协议,并承诺于年底先期解决贷款800万元。2005年初,国家发改委限制了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能耗项目的信贷支持,市建行终止了对该项目的贷款,并限期收回了这800万元贷款。这样使得该项目建设处于半死不活状态。无奈,公司于3月28日召开股东大会,扩增资本金40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又经多方筹资勉强于2006年底建成熟料生产线,投入生产。2007年初完善水泥生产线建设时,因资金短缺,开始向樊东照借款,至2009年底三年间,陆续向其借款万元。至日,公司陆续偿还樊东照万元。自今年5月以来,樊东照要求公司归还利息1万元,并出具了产生这些利息的账册。经山西省方圆律师审计所审计,认定其账务有问题,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给方山县公安局出具律师函。随后,樊东照纠集其连襟,侄子等亲属数十人,开始上访。方山县政府成立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账,但樊东照极不配合,以辱骂殴打的举动拒绝对账。后来,迫于社会压力,才同意复制了其民间借贷户往来的原始凭证。经核对,几年来樊东照在融资过程中存在许多弄虚作假的行为,所提出的利息要求与实际不符,虚拟放款人,或在放款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延长放款时间;随意提高利率,或以家属、亲戚的名义放款,有的利息已超过本金几倍,有的利息变本金,利滚利,利打滚。在其编制的账册里,几年间发生额高达三亿多。县工作组认为这桩借贷关系为三角债务关系,明确了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司在方山县政府的主持下,在资金极度困难的时候,主动给政府设立的专户存储1000万元,以便解决纠纷问题。   四、目前公司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公司处于转型发展期间,面临新的问题亟待帮助解决。   1、华润2×5000吨新型干法生产水泥项目,因市政府北迁而停建,导致华润水泥投资有限无法支付中盛公司的7200万资产转让资金。   2、西相王水泥分厂因太中银离临支线车站建设占地,也处于停产等待状态。   3、正在运行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均质耐火材料项目、粉煤灰超细粉生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受到了影响。   望各级政1府及领导统筹考虑我们公司的发展情况,给予支持帮助,这次集资纠纷尽快合理解决,使企业走出困境,健康发展,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比较一下另一种说法:  关于樊东照与中盛公司借贷纠纷的情况说明   我公司雇员刘三保,曾于2003年至2006年10月间,承包过公司所属特种水泥厂的生产和经营,樊东照曾于2005年到2006年担任过刘三保个人的出纳,特种水泥厂于2007年出售给山西新星集团公司,并于2009年3月被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2009年3月前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期间樊东照与刘三保之间发生过一些借贷关系,而与中盛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樊东照借特种水泥厂的名义,在社会上容资,刘三保自日起,到日,陆续从樊东照处借款元。同时从日起,到日,累计还款元。就本金而言已超额归还了6291510元。自今年5月以来,樊东照要求公司归还利息元,并出具了产生这些利息的账册。经山西省方圆律师审计所审计,认定其账册有问题,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给方山县公0安0局出具律师函。随后,樊东照纠集其连襟,侄子等亲属数十人,开始上访。方山县政府接访后组织多部门协助对账工作,樊东照极不配合,以辱骂殴打的举动拒绝对账。在他们一家子经过县、市、省数次上访之后,迫于社会压力,终于同意对其民间借贷户往来的原始凭证予以复制。经查,几年来樊东照在融资过程中存在许多论虚作假的行为,所提出的利息要求与实际不符,虚拟放款人,或在放款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延长放款时间,随意提高利率。或已家属、亲戚的名义放款,有的利息已超过本金几倍,有的利息变本金,利滚利,利打滚,在其编制的账册里,几年间发生额高达三亿多。现在,地方政府组织公、检、法键入调查,认定这桩借贷关系为三角债务关系,企业应该承担的部分也明确,企业也同意以此为准则,承担一部分债务,并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在资金极度困难的时候,主动给政府设立的专户里,率先打入1000万元,以便解决问题。   然而,他们的要求过高,不同意部分解决,组织人员不断上访,政府迫于稳定的因素,给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配合,企业现在确实存在困难,华润合作之后,答应的收购资金尚没有全部到位,原有实体正常的经营活动也因此被迫中止,无能力全部包揽这些本不属于企业的债务,如果政府硬性要求承担这部分债务,那企业只有破产的一条路了,数百人的就业将无奈地推给社会。  日
  中盛公司12年10月28日给“尊敬的各级政府及领导”、“尊敬的李市长”的报告中说:“经山西省方圆律师审计所审计,认定其账册有问题,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给方山县公安局出具律师函。”  山人不知【山西省方圆律师审计所】出自何地,手上倒是有一份中盛公司聘请的山西圆源司法鉴定所,日给方山县公安局的《审计情况说明》。山人对此说明还是有异议的,因为它在中盛公司用款数中只列出了07年以后中盛公司确认的数字,07年以后未确认的资金占用和05-06年的借款没反映。  原文照登  审计情况说明  方山县公安局领导:  我所接受委托,于日至5月30日对由樊东照同志经手的民间融资及其与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核实。现将审计核实结果说明如下:  1、由樊东照同志经手的民间融资全部为白条收据,且大部分融资未与客户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只在收据上标注了借款利率。对于此审计事项,比较得力的审计程序是向每一借款客户发函询证,以确认借款本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受条件所限,我们无法实施函证审计程序。 基于上述条件所限,我们在假定樊东照同志提供的相关手续均为真实的情况下进行了逐笔核实。从2005年至2011年12月间,樊东照同志共向350户客户取得借款本金337,833,400.00元(月利率2—5分不等),归还本金209,705,000.00 元,尚欠本金128,128,400.00元,。上述借款累计支付利息 110,469,079.00元,欠付利息未进行测算。(明细详见借款本金及利息情况表1-4)。  2、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直接向客户融资,但由樊东照同志代付利息3,938,866.00元(明细详见代公司支付利息明细表)。此事项由樊东照同志提出,审计未见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提供的客户结息单均为白条收据。  3、刘三保、樊东照、许建梅、曹永亮、高兴田、刘年宝、许文梅等人累计向信用社取得贷款1114万元,累计支付利息467,036.44元(详见信用社贷款本息明细表)。此次审计过程中,只取得银行的利息回单等依据,但樊东照同志提出所有支付的信用社利息均由其从民间融资款项中支付,审计未见到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4、2005年—2012年5月间,樊东照同志累计向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取得借款 43,569,100.00元,累计向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垫付资金51,277,590.00元。双方好多款项未履行完善的财务手续,但樊东照与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李平平共同确认了此事项。因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占用樊东照资金时未明确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故我们无法核实其应向樊东照同志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上述事项均是我们此次核实过程中了解到的一些事项,因其未使用合规的票据及履行规范的收支手续,审计条件受到很大制约,还需经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领导及相关经办人员协助核实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此说明。  山西圆源司法鉴定所  日  .
  纠正主文,以免人家说你造谣:   1.[田县长称“中盛公司高息融资”是目前方山县除吕梁新城拆迁外的第二大问题而“高度关注”],田安平县长说的是除横泉水库移民问题外的第二大问题。   7.15日方山县专门就中盛公司问题开的叫“研判会”,不是“研排(盘)会”。   经委领导说的原话是:经县领导批准,2013年1月从中盛公司存在经委用于解决西相王水泥厂职工问题的1000万中借出500万,给部分人扣除已付利息后退还了10%,总数为430.1万元。不是432万。
                    
          
                
  看了方山公安局这份莫名其妙的调查报告,想起曾国藩说社会大乱之前兆!  曾国藩曾说,社会大乱之前,必有三种前兆:1.无论何事,均黑白不分。2.善良的人,越来越谦虚客气;无用之人,越来越猖狂胡为。3.问题到了严重的程度之后,凡事皆被合理化,一切均被默认,不痛不痒,莫名其妙地虚应一番。  方山公安调查了一年多了,连调查对象也没搞清,方公(刑)撤案字[2013]32号写的是“刘三保、樊东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给县委政府的报告是“关于吕梁中盛水泥有限公司高息融资事件的调查报告”,连调查的主体名称也写错,内容多荒唐也不奇怪。  
  会计死了查不清,很可笑。中盛公司财务部十几个人,死了一个赵毓民就查不清了。  赵毓民2011年春节后发现胃癌,末结事项和帐目都做了移交,直到华润接收东坡水泥厂时才去世,把事情推到死人身上,好意思么?  向县委政府报告的是中盛公司高息融资,实际上以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及其它分支机构名义的融资和“入股”都不在调查范围内,只是对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名义05--06年的借贷进行调查。重点还是樊东照武国平夫妇抽取利息的情况,并且提出的这17个有“问题”的借贷也搞不清究竟是什么问题就草草收场了。  看看第三页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年亏损1963282元就有趣了,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05-06年生产了12万吨水泥,支出元,每吨水泥成本不足100元,怎么会亏损呢?  第四页“201万承包金转为股金,按百分之二十分红”,按固定比例分红,不是融资,倒成了入股。  有趣的事太多了,明再说
  方山法院的告知,只是[方山县]如何发布公告?不解!   
  何为行政法上的非法集资   国务院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于日《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说了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实践中确定非法集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和承诺还本付息不难确定,关键在是否向不特定对象集资。
  何为刑法上的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日)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1]8号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 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 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中盛公司许中喜等人涉嫌多种犯罪,但引发“一系列群众不断上访”还是非法集资。  方山县公安局认为中盛公司“不属非法融资,而是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方山县公安局不持异议,对于集资入罪的人数和集资数额方山公安也认为大到无需讨论。  方山公安认为中盛公司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的对象不是社会不特定对象而是亲友。方山公安给县委、政府的报告也竭力把集资对象说成是亲友。  方山公安认为“中盛公司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事实,只是丢了“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后面的“等”,“等”说明列举的四种方式只是例示性的规定,宣传途径并不以此为限,实践中常见的宣传途径还有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形式。口口相传、以人传人是非法集资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口口相传的效果要归责于集资人,需要根据实际集资对象,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判断。非法集资的本质在于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才具有决定意义。  方山公安介入中盛公司案件,在方公发(2013)47号“关于吕梁中盛水泥有限公司高息融资事件的调查报告”中陈述他们做了四项工作,前三项是“维持秩序、稳控当事人、劝返信访人”。第四项才是“对中盛公司高息融资一案立案侦查,同时做好稳控工作”。  对于“稳控”我不想再讲什么,把15个债权人抓进方山看守所内刑警大队办案区的候问室非法拘禁就是最先做的事。  我们还是把注意力集中在集资对象上,看看是否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方山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写明的案件名称为“刘三保、樊东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方山公安局调查的方向是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年对外向个人贷款,方山公安“调查中发现的问题”17条,也是樊东照及樊妻宋海平、樊的连襟武国平夫妻涉及帐面纪录贷款人的本金、利息与贷款人实际投入的本金、实际领取的利息不一致(这17个“问题”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方山公安没有结论)。  在日方山县委、政府专门就“中盛公司高息融资案”召开的“研判会”上,公安局李局长还向县领导请示是否要对樊东照经手的2007年以后的贷款进行调查。主持会议(也是市委确定负责中盛公司案件)的常务副县长贺新众,对有人提出中盛公司贷款许中喜不承认的问题做了这样的解释:“对于以中盛公司名义直接贷的款,我们一直没有介入调查。我和许中喜说过,许中喜也说‘中盛公司的贷款,债权债务是清楚的,你们就不要管了’。中盛公司直接贷款和一直上访提出的问题没关系,债权债务清楚了的不介入调查。”县法院高院长说“中盛公司直接贷款法院是受理的,以中盛公司特种水泥厂名义的贷款涉及先刑后民问题,在中院、方山、中阳暂时都不受理。”  从多种渠道得到的信息反映出除“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向社会巨额贷款外,中盛公司及其其他分支机构向社会和内部职工贷款、“入股”的数额同样巨大。日许樊两家的对话时,说中盛公司2011年直接融资的利息支出达两千多万。贺新众和数位债权人讲话时,谈到中盛公司外债达三个亿。据某知情人讲,早在2006年底中盛公司就资不抵债了,一直用借新还旧维持,从2010年上半年以来,以“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名义贷款的普通债权人已不能得到清偿,中盛公司只是选择性地对部分特殊贷款人还本付息。中盛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愈加明显,现在许中喜、刘三保已跑路,普通人已找不见能代表中盛公司说话、收信的人的情况下,市县法院都不肯受理破产申请。不进行破产清算,中盛公司究竟有多少债务、有多少能变现的资产继续是糊涂帐,何时资不抵债就没人能搞清!一般说,资不抵债出现后的贷款应算作有非法占有目的,基础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  方山县公安局对“债权债务清楚的贷款”排除出调查范围,对“入股”“按百分之二十分红”也不计入贷款数额。对山西圆源司法鉴定所专门给其出据的[审计情况说明]“向350户客户取得借款本金337,833,400.00元的说法也不采纳”。“共计调查核实融资对象104人”的情况如何呢?笔者也对方山公安列出的这104个名字逐个核对,结果各位看官发挥一下想想力,有多少普通人认为的“亲友”“内部职工”呢?我明天告您!
  方山公安局依据的事实结论在方公发(2013)47号“关于吕梁中盛水泥有限公司高息融资事件的调查报告”第15页:  “2、事实依据:在本案中,樊东照持‘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的椭圆形章,加盖刘三保、樊东照名章的依据,向中阳、方山等地的特定的亲戚、朋友间高利吸收了大量的存款,主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也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条件,故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显不妥。”
  樊东照经手的贷款分以下几阶段  一、2005年3月——2006年6月  这个期间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以下按习惯称南村水泥厂)在刘三保承包下生产经营,2006年7月后南村水泥厂由中盛公司承包给临县人薛补大。刘三保是工商局注册的南村水泥厂负责人,中盛公司任命的厂长兼承包人,由于中盛公司调运了南村水泥厂六万九千多吨水泥,价值1500万,只是为南村水泥厂垫付了几百万的费用,造成了大量的资金缺口。中盛公司还向刘三保“借”了329万元,这笔钱的来源也是樊东照经手的南村水泥厂贷款。贷款由刘三保出面或刘三保指示樊东照向亲友借款,数额、期限、利率都是同放款人协商后由刘三保决定。  二、2006年7月——2006年底  这期间樊东照虽被许中喜派到中盛公司旗下的柳林康盛水泥有限公司、山西兰花花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但南村水泥厂的贷款和支付欠款事项仍由樊东照办理,只是主要贷款由刘三保联系,樊东照在有的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出现。  2005年——2006年南村水泥厂贷了多少钱?现在没有准确数字,方山公安局给县委政府的报告表述的是“截止2006年底樊东照手欠个人借款8853300元”,“将201万承包金转为股金,按百分之二十分红”。按固定利率分红实际不能算股金,而是贷款。  日,刘三保、樊东照、武国平曾对这期间的贷款做过大致核对,贷款总额1300多万,余额1100多万。其中,刘三保联系的贷款七百多万,樊东照联系的贷款五百多万。  这笔一千一百多万的贷款中盛公司一直没去清偿,2007年后刘三保还从樊东照经手的贷款中支付了应归责为06年南村水泥厂的费用79万元。刘三保和樊东照就不断用拆东补西的方法拖延到2012年中盛公司贷款案发。  我们来做一个简单推算,以“樊东照贷款户”的平均月利率3%,两个月为一个结息周期,五年30个结息周期。即:^30   百度一下
^30=6 317.  就是说这一千一百万到2011年底会变成六千三百多万。  不仅如此,这期间刘三保、樊东照能顺利吸金,还在于部分放贷人成了吸资管道。如王XX、樊小X、樊枝X是刘和樊的共同亲戚,刘三保联系的师XX,樊的两个连襟武XX、任XX。他们向亲戚、朋友、邻居、老乡、同事等人借款或介绍,将大笔资金投入。其他散户中也有拿兄弟姐妹的钱以自己的户名贷进或推荐别人放贷。  三、2007年——2011年10月  2007年春节后,许中喜、刘三保把樊东照从兰花花油厂叫到中盛公司,安排了办公室,让樊在副总经理(人们习惯上称刘厂长,即南村水泥厂厂长)刘三保的领导下,专门经办对外融资事务。这个时期,樊东照经手的融资总额达三个亿(包含应支付利息时将利息转为本金的部分),“樊东照贷款户”成了中盛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贷款外的重要提款机。樊经手的款项加盖中盛公司财务章或现金收讫章的只有16户698万,其余都是加盖中盛公司特种水泥厂印章,帐外运行,支取非常随便,大量贷款打入董事长许中喜、财务负责人赵毓明和刘三保个人银行帐号。为了维持资金链,共支付了1亿1千万的利息(包括转为本金的数字)。除了刘三保、樊东照联系贷款外,许中喜的妹妹许建梅也介绍多人给“樊东照贷款户”放款。许建梅联系的王XX,虽然只以一个人的名字出现,据樊讲实际有48个人的贷款,经常一次办理多笔存取款和收取利息业务。  “樊东照贷款户”涉及多少放款人,樊东照也搞不清楚,只知道帐户上记名的有352户。因为一户下有的是一人,有的是多人,如张XX夫妻放款1400万,自称是7、8人的钱;武XX夫妻帐面上虽没名字,但在办理十几个人名下的贷款,实际放款人是二十多人;也有人放贷时用的是子女的名字。出现在帐户上的名字,属于中阳城区的,即使本人一直没出面,樊东照基本能说清他是谁,在那个单位工作;有的就不知道了,如刘三保的外甥女婿许某办理的两笔贷款,樊就不知道这两人是谁;离石的师某办理的十二个人的贷款,存取款的人只是师某夫妻,其余的人樊东照一个也没见过。樊东照上访材料说涉案500多家只是估计数。  这段时间里还有三个分节点:  日,是中盛公司特种水泥厂经营期结束的时间。  日,中盛公司将特种水泥厂转让给方山县宇飞煤业有限公司。  日,方山县工商局注销“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
  方山公安的报告解读一  方山公安的“报告”中把“樊东照贷款户”05—06年已做笔录的融资对象分了五类  我们来一个个地看名单所列的人同集资人有什么关系:  “一类是樊东照、刘三保、许建梅的朋友、同学53人”,  许建梅本身是集资人的亲戚,许建梅的朋友便成了亲友的亲友。  53人中有5人是重名。付建忠、杨艳珍、王泽民、闫根喜、付赧栓5人的名字出现两次。  陈兵兵,樊东照的连襟武国平的朋友。  高建忠,樊东照的邻居。  付建忠,原中盛公司东坡水泥分厂职工高中福的朋友。  宋建军、李蝉贵,这两人一直未露面,放款领款均由刘三保的外甥女婿许某办理。  李涛,樊的奶侄樊某的同事。  续锁柱、杨书元,续锁柱与樊妻是熟人,自己找樊妻放款,杨书元是续锁柱介绍的人,但杨书元并不在贷款名单中,只是代理两个亲戚放了款。  杨艳珍、王贵金,樊双辉铁厂同事。  高宇静、秦凤明、李建平、吉荣华,是刘三保联系的放款人,算作刘三保的朋友。  刘林保、王泽民、任宏志、任林平、张俊连,是樊在方山的朋友王三平介绍的放款人,其中有王三平的兄弟、妻子、岳父、岳母。  师进善、李芳、刘文显、王辉、郝子房、李国平、赵晓林、白引龙,师进善是刘三保的同学,李芳和师是夫妻。刘文显、王辉、郝子房、李国平、赵晓林、白引龙是师进善介绍的人,办理放贷款项过程中未露面,手续由师进善夫妻代办。  许小梅,刘三保妻。  吴平旺、李勇山、武志刚、肖补旺、闫根喜、燕争上、张建凯、贺正献,应归入第三类特种水泥厂工人。  付赧栓、郝候平、王建兰,许建梅介绍的人。许建梅本身是集资人的亲戚,许建梅的朋友便成了亲友的亲友。  任凤才,樊妻的同乡。  杨探林,樊的连襟武国平的同事。  车振隆,知道樊办理贷款主动放款,樊的朋友。  许文平,其他熟人介绍。  刘爱珍,樊邻居的妻妹。  刘永新,樊的熟人。  雷明星、刘中平,樊在外贸时的同事。  陈文香,樊邻居刘某的亲戚。  (第二类)“其次是樊东照、刘三保的亲戚19人”  19人中武国平、樊枝林2人的名字出现两次。  樊小宝、樊枝林、王继中、王乃应、任则民、宋翠平、穆廷娥、任利芳、李卫平、武国平,这10人确属樊东照、刘三保的亲戚或亲戚的配偶,但武国平不是融资对象。  李海利、王牛牛、王珠年、王学兵、杨利小、任长云,这6人是樊亲戚的配偶的亲戚或樊配偶的亲戚的配偶的亲戚。在社会一般人眼中,血亲推多远都可以算亲戚,但姻亲推到配偶的亲戚的配偶就为止了,否则就四海一家了。  高利民,刘三保介绍的人,不清楚是否有亲戚关系。  “第三类是特种水泥厂职工16人”  秦志发等7人是特种水泥厂职工。  高中福,原中盛公司东坡水泥分厂职工,集资的法人主体是中盛公司,属于内部职工。  刘文革,中盛公司职工袁某之妻,按夫妻财产一体,算作内部职工。  刘艳青、史小琴,刘三保的亲戚,应归入第二类。  李张清、朱旭东、杨建新、付建斌,这四人分别是高中福的妻兄、姐夫、朋友、朋友的弟弟。  史泽民,樊的连襟武国平介绍的人。  “第四类是樊东照、刘三保的亲戚向他们的亲戚朋友借款,然后放到水泥厂,有10人”  这10人就不一一列示了,尽管有的人并非亲戚的亲戚朋友。只要他们不属于亲友、内部职工就能说明问题了。  “第五类是其他人员4人”  李小平、王小红,虚似人名,出资人为樊妻宋海平。  任有玉,虚似人名,出资人为樊妻妹宋翠平。  杨海平,经樊东照手放款给中盛公司,以中盛公司名义出具收据,并非赵毓明个人借款。樊经手的款项有很多是打入赵毓明个人帐户,这里不讨论了。  07年以后的债权人方山公安列举了50个人名,其中郝四文、秦平生、王瑞芳、杨改梅、解会芹、袁懦懦不是债权人,刘林科是介绍人兼代办人,李福汝疑为债权人郝福汝。  我们解读一下后三行的说明“还有樊小宝的朋友袁懦懦、贺晓平、贺菲平、刘建平、樊小风等四十多人,这些人还是以樊东照、刘三保、武国平、任则民夫妇双方的亲戚占绝大多数、及水泥厂职工高中福名下13人。”  贺菲平是樊小宝的妻子,樊小凤是樊小宝的姐姐,所列50人中还有任宇浩、樊枝林、武国平、任则民,总共有6人算是刘三保、樊东照夫妇双方的亲戚,武国平还不在债权人之列。  武国平、任则民夫妇双方是樊东照的亲戚,他们的亲友不是集资人的亲友。  高中福算中盛公司的内部职工,但名单中所列的高中兰等12人与中盛公司没什么瓜葛。
  集资对象能否特定  从樊东照经手的融资对象看,集资人的亲友、内部职工同全体融资对象相比还是少数。最高法院《解释》设置的亲友和单位内部集资豁免的条款意味着集资者可能和集资对象之间有某种亲情、友情、共同利益关系。但亲友之间关系有远近亲疏不同,单位内部不同员工所处位置也各不相同,对本单位的信息获得程度并不相同。相比高管人员,低层职员不仅具有信息获取的劣势,还更容易受到集资者的强迫。与集资者有着亲友关系也不足以帮助其获得足够的信息,对集资的风险进行判断。中盛公司融资案中,笔者对以中盛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名义融资的情况所知不多,从多种来源的零散信息中推定其规模非常巨大;“樊东照贷款帐户”的多数放款人对中盛公司的了解只是听说或路过看到。70%的放款人在中阳,离石和方山也有分布,而中盛公司及其主体企业在远离县城的大武、峪口一带。集资的承办人是刘三保和樊东照,决策人却是许中喜。具体经办的樊东照是一个只会喝酒说大话,连最简单的收支帐都不会记的糊涂虫,根本不知道中盛公司的经济运行情况。到2011年后,刘三保已经看到他们集资游戏已经玩不下去了,从中盛财务先后直接拿1500万清偿他联系的放款人。樊东照却一点也觉察不到,仍然继续向外借款,用谎言欺骗债权人。2012年5月中盛集资案发后,樊仍执迷不悟,日这个“糊糊倒”还应许中喜的要求,按许中喜和方山县领导设计的“三角债”,签订了以樊东照为贷款一方主体的“还款协议书”。更严重的问题在中盛公司,方山公安虽然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提出了中盛公司许中喜等人不构成多种犯罪的“初步处理意见”,但对中盛公司也用了这样的词语:“公司帐目混乱,手续单据不全,无法辨别真假,无法出具一份客观的审计报告,无法核实融资数目。”这三个“无法”掩藏着更大的犯罪,这么多巨额款项绝大多数是经过银行的,对明摆着的大量犯罪线索也压根没想去查。不过,我们还是先看主体罪非法集资吧。  上个月,笔者为弄清集资对象和集资人的关系,曾专程拜访樊东照。说道方山公安认为集资对象为樊的亲友,樊说:亲戚有几个,朋友一个也没有。樊妻宋海平说:从东照因北京上访回来被拘留后,一个人也没有来。樊妻还说了日樊的第一笔贷款的经过,当时刘三保带人从厂里要去孝义,让樊东照找人借钱,樊让小姨子帮忙借钱,小姨子找张永新借了五万块钱后去公路上,等刘三保等人的车过来后把钱给了。从这个过程看到,亲戚可以是特定的人,樊的小姨子再找的人当然是她的熟人,具体是谁就不确定了。  刘三保和樊东照的融资对象是熟人,但不是他们特别挑选出来的,他们的目标是钱,至于谁的钱他们是来者不拒的,他们向所有他们能借到钱的人借钱。在乡土社会,人际关系是重要的社会资源,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靠的是熟人之间的信用和人格化的交易,以此为纽带来进行集资也是多数融资活动的基本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认定为“社会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中盛公司构成行政法上的非法集资,刑法上的集资基础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毫无疑问的。  至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这还要看中盛公司资不抵债出现的时间。不过11年以后中盛公司对债权人的选择性清偿。特别是出售东坡水泥厂已收到1.8亿巨款的消失,已经对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害。只是方山方面至今不肯公开这笔巨款被那些高人拿走了。中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三年了,现在资产无几,资不抵债的情形也非常明确了,法院方面也还不肯受理对中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不知中盛黑幕还要掩盖多久!  还有一个集资的人数计算的问题,“樊东照贷款帐户”记载的户数是352户。每一户下少的是1人,多的有48人。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中采用的计算依据是“户”。,最高法非法集资解释《解释》现修改“户”为“人”。实践中大量存在“人传人”等多层次的情形下,一般应当将不同层次的人累加计算。这点在吴英案的罪名认定中就表达的很清楚了,吴英只是向11个人贷款,这些人和吴英也是有交情的。定集资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明显是考虑了这11支吸资管道下的社会公众。  中盛公司非法集资说的差不多了,下一步笔者接着向各位补充展示非法集资的证据,对许中喜等人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揭示,对监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把有关部门在中盛公司案件处理过程的荒唐行为昭示天下。
  基层政府成流氓无赖,倘长此以往,恐怕要日见其荒凉。
  方山法院收到起诉中盛公司的案件已经过百,应先限制许中喜、刘三保等人出国出境。别让他们继续往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坦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盛公司多年来不断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维持资金链,樊东照经手的贷款不入公司帐,属于帐外黑帐,巨额钱款打入许中喜、刘三宝个人帐户,奢侈消费,贿赂官员。给许中喜定了罪,受贿官员不也牵出来了,只好打压群众,包庇犯罪,他们是一根线上拴着的蚂蚱。
  中盛公司使用七颗公章对外集资,樊东照使用的“山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现金收讫”章只是其中之一,方山县公 安 局只是调查了一千三百万贷款就得出了“民间借贷”的结论,不达山西圆源司法鉴定所 日向其报告由樊东照经手的融资“共向350户客户取得借款本金337,833,400元”金额的二十五分之一。
  关心的朋友注意了,案件近日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  法律是纸上的东西,偏僻地方的主官的话是圣旨,案件一碰到主要领导“关注”,办案部门就在等指示了,指示一步走一步,不指示就原地转圈,法律就没用了。不改变权大于法的格局,不打掉保护伞,事实再清楚,道理再明白,证据再确凿的大案窝案也办不下去。  不过,领导们过两天会天真一下,表示并不知情,案子重新再来。
  刚刚得到消息,报经县委批准,法院已将中盛公司非法集资案移送方山公 安 局。  这回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看方山公安再说不是犯罪!  犯了很多罪的许中喜集团连同保护伞必须得到清算!      
  方山法院接手中盛公司案三个月就以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没拖时间,赞一个。   国家对非法集资处理有很明确的规定。政府和公安至今没有实质性行动。得晾晾他们这一年多时间里的成绩单了。   本贴2、3楼指控方山县公 安 局非法拘禁债权人,先贴其“自供状”补强一下证据。明天有专业人员来解读画红线文字的意思。    
  @上顶山人 1楼
15:02:04  债权人对账被方山警方抓捕  “贵士酒店对账中 来了方山**人 把人带到方山城 看守所里来关人”,我是很感“兴趣”的,因为方山公 安越辖区把一大群人捉进看守所,无疑会构成非法拘禁罪。我对7位日晚在离石贵士酒店现场的人进行了询问。  刘三保等人于日入住贵士酒店,此前刘等人已在方山县真武山庄对帐一周,刘三保让樊东照通知仍没对帐的离石和中阳的债权人去贵士酒店对帐。那两天白天去的人较......  -----------------------------  对方山警方非法拘禁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归结一下有三个问题。   1、非法设置侯问室。   县公安局及其内设机构禁止设置侯问室,照片上挂的牌子是“方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侯问室”、“方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区”,方公信答字[2013]17号称“我局办案区的侯问室”。   2、侯问室男女混关。   有两张照片显示的很清楚,因为刑警大队办案区只有四间房,侯问室只此一间。   3、拘禁15名债权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构成非法拘禁罪。   方公信答字[2013]17号对去贵士快捷酒店对帐的债权人采取的措施是“口头传唤,并带回我局进行接受调查。按照规定,我局将涉案人员统一集中在我局办案区的侯问室”。   关于”口头传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2款之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没有规定刑事传唤可以口头传唤。我们不能以治安案件中有口头传唤而想当然地认为刑事传唤也有口头传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传唤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传唤通知书,就是通知被传唤人自动地去“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接受讯问,不能异地传唤,也不含直接强制。警方“带”人是在限制人生自由,本案中方山公安局是半夜里把15个中阳人从离石押解去方山的。传唤到指定地点只能是接受讯问,“统一集中在我局办案区的侯问室”和把人统一集中到监狱一样荒唐。侯问室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场所,把15个人关押了7、8个钟头“侯问”,只对其中半数人“询问取证”,没问的那一半人被拘禁的理由是什么呢?公 安 部《继续盘问规定》第26条规定:“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方山公安局设“局办案区的侯问室”本身就是违法的。方公信答字[2013]17号说“按照规定,我局将涉案人员统一集中在我局办案区的侯问室”,那条规定?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能说警方在办理一个子虚乌有的非法拘禁案时实施了非法拘禁案。
   17:36:01
的原帖:  谁把法律贪污了?
  只要是涉及中盛公司的案件,法律就拐弯了!  这么明确的犯罪事实,立案标准应该达到了,是检察院没移送还是公安局在包庇?   引自南方周末新闻首页
黑心老板许中喜诈骗国家级贫困县老百姓作者: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08:12:27
网友评论:  A:
现将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朱家店信用社主任许虬龙收受吕梁市方山县中盛水泥有限公司5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日公司委托樊东照(公司财务人员)在朱家店信用社以刘年保的名义(公司下属特种水泥厂厂长刘三保的哥哥)贷款50万元,刘三保让樊东照送给了许虬龙人民币2万元,许虬龙以其妻子卫改珍的名义打的收条。  日公司委托樊东照在朱家店信用社以樊东照名义贷款100万元,刘三保让樊东照送给了许虬龙人民币3万元。许虬龙以他本人的名义打的收条。  许虬龙打的收条上都有特种水泥厂厂长刘三保的签字。  A:
再怎么也没有人管啊   B:
山人见过这两支由刘三保准支的收条,借用人好象是刘俊保,上面的批注一张是“刘厂长同意,中秋节送人”,另一是“刘厂长同意支付,贷款招待费”。你举报的地方不对,信用社是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你4月25日向中阳检察院举报。不过依法公检法机关对举报都应接受,不知案子是否转到中阳公安局?  A:
刘俊保是刘三保的哥哥 信用社在搞借名贷款  肯定没有转到公安局 因为举报后就如同石沉大海 至今没有任何音讯  是这两张收条吗?    支出理由贷款招待费    支出理由中秋节送人    是向这个房间里的工作人员报案吗?  前天中阳县纪委找许虬龙、樊东照了解案情。此前中阳县公安局经侦队两次对樊东照顾询问,但没有下文。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 第八章 处置善后  第三十八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条 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日上午,吴志国副书记就中盛公司非法集资开的吕梁市、方山县、中阳县、离石区的政府、政法委、公、检、法会议上,说中盛公司是实体企业,归还集资款是有保证的,安排由方山县政府副县长贺新众责成许中喜负责清退集资款。法律依据就是: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只是许中喜并不肯清退。   ?
日,吕梁政法委又发了有书记、市长、李润林副市长批示的“中盛公司高息融资信访问题化解和稳控工作意见” ,明确七条处置意见。大致就是“第四十条 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  看看方山县政府是如何处理的  方山县人民政府工作组  关于樊东照与各债权人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  集团有限公司清偿的原则意见  一、樊东照与各债权人、樊东照与中盛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的债务关系,三方必需如实厘清。  二、樊东照与各债权人、樊东照与“中盛公司”的债权债务,可以依法采取协商一致的自愿原则进行债权债务转让,并约定转让债权债务给付条款。  三、遇到樊东照与各债权人、樊东照与“中盛公司”无法厘清的债权债务而发生纠纷的,且三方又不能达成协议和解的个案,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应当依法诉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四、樊东照、各债权人、“中盛公司”在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说假话、作假证。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中盛公司”在清理给付债务期间,不得隐匿、处置和转移资产;否则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中盛公司”、樊东照以及各债权人在未厘清债务关系期间不得上访、闹事,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日樊东照应许中喜的要求,按许中喜和方山县领导设计的“三角债”,签订了以樊东照为贷款一方主体的“还款协议书” 。这个“还款协议书” 只是由方山县交给了上级领导,做为数十次群众信访的结案理由。实际至今并未履行分厘。     
  昨天有五十债权人在武当宾馆找到田县长,田县长说领导开会研究债权人诉求,公共安全专家方面正在调查,下周一让各方派代表去听取会议结果。   
  田县长给答案了,田县长在太原开会,让有话和公安局李局长讲。
  年前李书记开会说了三个意见:  一、方山法院从县经委划扣中盛公司380万不能动用,县委的意见是留给职工交养老保险。(原因是中盛公司过去给经委划拨1000万时,许中喜说的用途就是解决西相王水泥厂职工养老问题。13年1月2日,由县领导批准借用500万给57户债权人还款,实际支付430.1万元。现在去年支付了10%本金的57户债权人要求支付;13年9月公安局撤销刑事案件后,法院收到起诉中盛公司的债权人又达120户,起诉金额达亿元;还有起诉中盛公司到吕梁中院的债权人也要求偿还。)  二、方山法院认为09年5月5日山西中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特种水泥厂已经注销,09年5月以后以该厂名义的贷款涉嫌诈骗,目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