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垫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吗

我是2003年8月,在下班途中被机撞的工伤,(是加班后受伤的)10月做的工伤认定.现在我正和公司办离职手续,请问公司应当怎么样赔偿我?深圳特区的,适用2004年发布的标准吗?
首先要经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其次是工伤评级,工伤共分10级,1级最高,10级最低。
工伤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挂号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期间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评为1-4级的,应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1级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为本人工资24个月,2级为22个月,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费。
四、到达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评为5-10级的,保留劳动关系:
按伤残一次发给伤残补助金,5级为本人工资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 个月,10级为6个月。
伤残评为7-10级的,本人自愿离开单位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由当地确定。
以上是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前提是你所在的单位参加了工伤相关信息,并交了工伤保...
首先要经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其次是工伤评级,工伤共分10级,1级最高,10级最低。
工伤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药费、挂号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期间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评为1-4级的,应退出工作岗位,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1级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为本人工资24个月,2级为22个月,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费。
四、到达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评为5-10级的,保留劳动关系:
按伤残一次发给伤残补助金,5级为本人工资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 个月,10级为6个月。
伤残评为7-10级的,本人自愿离开单位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由当地确定。
以上是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前提是你所在的单位参加了工伤相关信息,并交了工伤保险金,否则,由你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本人工资是指你上一年度12个月的平均。深圳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你可向深圳劳动保障局询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从日开始施行,你发生工伤是2003年8月,因此,不能按新条例执行。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1、自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
2、你提到的“新劳动法是2008年执行”,应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时的经济补偿,前提是因为用人单位不续签可以得到,法律依据为《劳...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在公司工作了几年就补偿你几个月综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还要支付你一个月工...
1、你说的问题涉及到你们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中是否合法的问题。
2、由于劳动关系和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并不完全是平等上民事主体的...
赔付率指的是单场比赛的赔付比例,当然这个赔付比例是按照3种结果各自打出的概率计算出来的,并不是最后真实的赔付比例,而只是对该公司投注回报率的一个整体的体现。
可以,建议联系律师帮你写下赔偿清单,或者代理你提起仲裁或诉讼。
答: 中医治疗肿瘤有效果吗?
对于那些可以引起过敏的食物,应该要忌口。
答: 治疗低血压病,饮食疗法也是治疗本病的有力措施之 一,可逐渐提高患者的身体素质,改善心血管功能,增加心肌收缩力,增加心脏排血量,提高动脉管壁紧张度,从而逐步使血压...
答: 可能是颈椎病,做个ct获MRI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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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于2011年3月在工厂上班,不小心捽到,至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拆,当时住院手术治疗安装钢板,己工伤认定,2012年3月折除钢板,工厂己帮全厂员工交社保到2012年2月份,3月4月5月份社保已在我们的工资扣除,但没有帮我们交上去,导至我社保欠费,我现己伤残评级,评为九级,但工厂己在曰宣布倒闭,当地政府已帮工厂垫付欠工人5月6月份的工资,因为工厂己倒闭,由工厂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拿到,但我希望能拿到由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谢谢各位大律师的帮助和指点,本人在此忠心向各位大律师表示感谢!
 问题来自:广东 -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15 咨询人:i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评定完伤残后,你可以带齐你缴纳社保的证明等资料向社保部门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等赔偿。
回复时间: 11:1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既然已经认定了工伤,你可以申请社保部门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回复时间: 09: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完全可以有社保部门支付,不用担心
回复时间: 12:0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如果单位不帮助办理,可以自己带资料到社保部门申请。如需进一步帮助欢迎联系本律师。
回复时间: 14: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如社保没支付,单位要赔偿。
回复时间: 16:2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咨询到社保部门申请支付。
回复时间: 19:3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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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
有什么公式吗比如七级
08-12-17 &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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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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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和赔偿数目,以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准,仅为参考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日,劳动部等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 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 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总 则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 &#160; 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 &#160;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 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七、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 级别 | 级 别 划 分 依 据 --------|--------------------------------------------------------------------------------------------------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工伤   根据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1996年8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160; &#160;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160; &#160;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160; &#160;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160; &#160;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60; &#1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60;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160; &#160;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60; &#160; 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 &#160; &#16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60;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160;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60; &#160;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60; &#16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 &#160; &#160; 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160; &#160;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160; &#160; 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160; &#160; 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160; &#160;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160; &#160;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160; &#160; &#160; &#160;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160; &#160; 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160; &#160; &#16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工伤概念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二、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三、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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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三)、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二、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 (一)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劳动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现分析: 一、死者因工死亡,其亲属领取的工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工亡赔偿金是其亲属在该职工死亡后取得,因而不属于遗产。而且工亡赔偿金有特定针对对象,其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非因工死亡叫丧葬补助费供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必须支付给相应的人,只有其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参照遗产来分配。 (一)、丧葬补助金的性质,如何分配? 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应用于丧葬支出。如果亲属垫付了丧葬费用的,可以要求以丧葬补助金受偿,如果支出丧葬费用后有剩余的,余下的部分参照遗产处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性质,如何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为保障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以后的生活,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性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死亡职工亲属的补助费。 抚恤金是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继承,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依靠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才有权享有职工死亡抚恤金。 (三)、职工遗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 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职工因工死亡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60个月。 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为: 1、无配偶的发给子女和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 2、无父母的发给子女和配偶; 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子女的,父母、配偶按每人系数1、子女按每人系数1.3的比例分配; 4、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发给其子女; 5、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祖父母或16周岁以下的弟妹或供养的其他亲属; 6、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二、退还给死者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法律依据、性质、及分配办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综上,死者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分为两部分,即死者结婚之前的应当作为遗产分配给继承人;结婚以后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一半给配偶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继承。 三、死者生前投保了一份商业保险,死亡后,保险公司赔付的商业保险金的法律性质、分配办法? 保险金也分为两种情况:即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二者在继承关系中有着显著差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收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死者在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的,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赠予,属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不是投保人的遗产,它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遗产,可依法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 附:特别说明: 铁路职工死亡后,铁路部门除支付给死亡职工亲属工亡赔偿金外,还支付给铁路部门专有的补助费即“三不让”补助费。 “三不让”是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刘志军在2004年初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代表部党组对铁路职工的庄严承诺。即 “决不能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决不能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决不能让一名职工生活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三不让”补助费具体是指,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对困难职工及时给予补助,以确保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的帮困措施。 铁路工会根据铁路部门的“三不让承诺”支付给死者家属三不让补偿费,具体分配办法由铁路部门根据职工家属的具体情况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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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9级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9级15个月,医疗: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误工费: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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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七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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