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建立残疾人劳动合同范本关系工作中身体至残谁承担责任

关于单位 支付 工伤 赔偿 用人 法院 职工 工作 死亡 劳动合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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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 工伤也须赔偿 右手九级伤残获赔6万多元 &&来源:&& 作者:朱来华 章韵
制图 周丽丽
安徽籍女员工黄兰荣在工作时间受了伤,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黄兰荣所在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68807元,但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支付工伤待遇49121元。而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黄兰荣工伤待遇69085元,该公司又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最后,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终以该公司支付给黄兰荣工伤保险待遇62000元告结。
员工右手九级伤残
来自安徽省涡阳县的黄兰荣,是临海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车间的一名员工,主要从事冲床的压管工作,工资以计件核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
日11时许,黄兰荣在工作中不慎被压管机压伤手指,造成右环、小指砸压伤,右环指中节、末节开放性骨折伴末节指毁损伤,右小指指端毁损伤。住院治疗13天,出院时医嘱休息3个月,该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日,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兰荣为工伤。日,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黄兰荣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仲裁委裁决工伤待遇6.88万元
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黄兰荣与该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没有结果。日,黄兰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71130元,并提供了本人的工资收入情况,但该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审理活动。
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该公司并未为黄兰荣办理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费用,因此,黄兰荣的一次性工伤待遇均由该公司承担。
日,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本案事实,作出裁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由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68807元。
一审法院判决工伤待遇6.9万元
今年6月3日,该公司不服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临海市法院起诉称:被告黄兰荣是日到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被告受伤,其在原告处工作只有一个多月。原告只对被告发放过一次工资,发放的2560元工资是日至8月11日的,被告实际月工资未达到2560元。被告此次受伤构成工伤,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但原告对其伤残等级有异议。而且原告认为未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60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1467元是错误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月工资2500元的标准来计算。停工留薪期过长,且计算标准亦应按月工资2500元来计算。被告治疗出院后,既没有向原告请假,也没来原告处上班,擅自离职。所以不服仲裁裁决,要求确认原、被告在被告医疗终结后就解除劳动关系。
临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因发生工伤致九级伤残,其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发生工伤后,被告虽未继续上班,但原、被告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以被告主张解除时确定,即日被告申请仲裁时。
被告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因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较短,双方也未提交被告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要求按2012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40元计算,予以支持,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0060元。
几项待遇合计69085.42元。被告未参加工伤保险,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今年7月28日,临海市法院判决原告临海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兰荣于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黄兰荣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9085.42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该公司还是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法院。日前,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该公司与黄兰荣于今年3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黄兰荣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2000元。
责任编辑:杨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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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此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可能产生的劳动纠纷,这也是我国劳动法有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所在。但在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依据产生争议的具体原因和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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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此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可能产生的劳动纠纷,这也是我国劳动法有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所在。但在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依据产生争议的具体原因和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进行处理。
本案中朱某与装饰材料厂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朱与该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的主体、内容和主体的意思表示等实质方面都不与法律相违背,因而这一劳动关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朱付出了劳动,就应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权利。装饰材料厂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朱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装饰材料厂没有提供合格的劳动保障条件,致使朱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而装饰材料厂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推卸责任,这与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不相符。因此,朱要求装饰材料厂赔偿其受伤所引起的医疗费等费用,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王朝网络无关。王朝网络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为你推荐&&&&&&转载本文&UBB代码&HTML代码复制到剪贴板...&更多内容··········&&&&&&&&&频道精选&&&王朝女性&&|&&|&&|&&|&&|&&|&&|&&|&&|&&|&&|&&|&王朝分栏&&|&&|&&|&&|&&|&&|&&|&&|&&|&&|&王朝编程&&|&&|&&|&&|&&|&&|&&|&&|&&|&&|&王朝导购&&|&&|&&|&&|&&|&&|&&|&&|&&|&&|&王朝其他&&|&&|&&|&&|&&|&&|&&&&2005-&&版权所有&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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