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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昌培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9次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209号
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昌X,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日因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谭文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昌X犯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昌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远桃、代理检察员唐瑞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昌X及其辩护人谭文平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补充侦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各一个月,又因案情复杂,三次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各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唐昌X多次伪造送货单,并以伪造的送货单在东莞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诈骗被害单位货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5年,被告人唐昌X曾经给东莞市横沥镇的原某某注塑(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供应夹具、治具等货品。2006年8月的一天,唐昌X持19张空白的佳正模具五金钢材公司送货单找到曾在某某公司工作的员工徐某某,以补签送货单的名义骗得徐在该19张空白送货单上的收货人员栏签名。然后,唐昌X在该19张送货单的客户栏填上某某,在时间栏填写了2005年3月至8月的日期,在货品规格栏、数量栏、单价栏、金额栏、合计金额栏等填上货品名称、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然后,唐昌X找到黄某某(另案处理),让黄在上述19张送货单上的经手人栏签名;并于日让黄签署1份确认书,将上述19张伪造的送货单上的货款人民币640100元归唐昌X所有。黄某某在没有给某某公司送货的情况下,仍在唐昌X提供的19张送货单、1份确认书上签名。日,唐昌X持上述1份确认书、19张伪造的送货单向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人民币640100元货款。唐昌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二、2008年1月开始,被告人唐昌X经营的东莞市横沥镇华心丝印器材店向横沥镇某某厂有限公司、原某某电子厂(以下简称某某厂)供应移印刀片等货物。期间,唐昌X伪造了41张送货给某某厂的送货单,该41张送货单上送货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货款共约人民币333万元。唐昌X骗得某某厂的陈立治等6名员工分别在该41张伪造的送货单上收货单位签名栏签名。日,唐昌X持包括上述41张送货单在内的送货单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某某厂,要求某某厂支付送货单上的元货款,后唐昌X变更诉讼请求为3079565元。唐昌X凭伪造的41张送货单,一审、二审均胜诉,终审判决某某厂向唐昌X支付元及逾期利息。唐昌X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从某某厂至少执行到1250466元。
三、东莞某某塑胶电子制品厂(以下简称某某厂)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三来一补企业,后转型升级为外商独资企业某某公司。某某厂与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彼此独立核算,但同属一个老板、同在一个厂区办公、并共用同一MP采购系统软件。龚杰(已判刑)于日入职某某厂,后于2007年至日担任该厂总务文员,负责接收供应商货物及签收货单等业务。2009年4月,被告人唐昌X开始向某某厂供应菲林、网纱等材料,并由此结识龚杰。2009年6月中旬,唐昌X向龚杰提议,利用龚职务上的便利为唐签署虚假送货单然后辞职,一年后唐凭此单证追讨货款,如某某厂不付款,就将某某厂告上法院。唐昌X承诺将货款所得10%作为龚杰的报酬,龚表示同意。之后,龚杰为唐昌X签署了72张2009年4月至10月的虚假送货单,货款总额为人民币2228275元。日,龚杰向某某厂辞职。2011年4月份,唐昌X将某某厂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某某厂支付上述货款,后因某某厂告发而未得逞。日,公安机关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移交线索,于同年10月17日将龚杰抓获归案。日,公安机关将唐昌X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唐昌X实施诈骗犯罪3次,诈骗数额约为人民币594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送货单,劳动合同,职工保密协议,保证书,请假单,辞职审批表,对账单,订购单,请款单,进料验收单,纳税资料,企业登记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文书检验鉴定书,同案人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昌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昌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上诉人唐昌X上诉提出:其与某某公司、某某厂、某某厂之间都是真实的货物交易关系,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起诉某某公司、某某厂、某某厂时向法院提交的送货单都是真实的。其供给某某公司、某某厂、某某厂的货物的进货单据都保存在其家里,请求法院联系其家属提交该进货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双方的合同纠纷认定为诈骗是错误的。原审判决采纳某某公司、某某厂、某某厂有利害关系的员工的证言为证据不合法。其与某某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有生效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与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相反的刑事判决,程序违法。
上诉人唐昌X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1.唐昌X没有从某某公司获取利益,原判认定唐昌X诈骗某某公司6401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直接否认生效判决已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并将唐昌X经过法院判决、执行程序获得的货款认定为诈骗,程序不合法。3.某某厂拖欠唐昌X货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判认定唐昌X诈骗某某厂2228275元货款与事实不符。4.唐昌X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华心丝印器材店保存的部分采购单来看,华心丝印器材店在2009年至2011年采购原材料价值达1421359元,也可证实华心丝印器材店具有供货的能力。
检察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唐昌X参与第一、三宗犯罪属于未遂,原判未作区分不当。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企业倒闭,社会影响恶劣。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量刑适当,应当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唐昌X曾经给东莞市横沥镇的原某某注塑(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供应夹具、治具等货品。2006年8月的一天,唐昌X持19张空白的佳正模具五金钢材公司送货单找到曾在某某公司工作的徐某某,以补签送货单的名义骗得徐在该19张空白送货单上的收货人员栏签名。然后,唐昌X在该19张送货单的客户栏填上某某,在时间栏填写了2005年3月至8月的日期,在货品规格栏、数量栏、单价栏、金额栏、合计金额栏等填上货品名称、数量、单价、合计金额,并找到黄某某(另案处理),让黄在上述19张送货单上的经手人栏签名。唐昌X持该19张送货单向某某公司索要货款未果。日,唐昌X让黄某某签署确认书1份,黄确认上述19张送货单上的货款人民币640100元归唐昌X所有。同日,唐昌X持上述送货单及确认书向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人民币640100元货款。在诉讼过程中,唐昌X与某某公司和解,由某某公司支付唐昌X约300000元了结。后法院按撤诉处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于日依法向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横沥法庭调取了19张抬头为佳正模具五金钢材公司的送货单、1份由黄某某签名的确认书。
2.确认书1份、送货单19张:公安机关向横沥法庭调取的证据,证实唐昌X向横沥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人民币640100元货款的依据。
3.营业执照、发票及说明:证实郑某某经营的东莞市横沥佳正模具五金店的工商登记情况;郑某某于2005年七八月给某某公司送过货的情况。
4.委托书:证实某某公司委托行政部易某某协助办理诈骗案。
5.民事起诉状、立案审批表、指派代理人、证据清单、证据说明、确认书、送货单、民事裁定书:证实唐昌X于日向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拖欠的640100元货款,法院同意立案,唐昌X委托了代理人提交了证据包括1份确认书和19张送货单。后该案按撤诉处理。
6.答辩状:某某公司对唐昌X起诉要求支付640100元货款一案的答辩状,答辩称唐昌X起诉的凭证19张送货单为伪造单据。
7.营业执照:证实某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二)证人证言
1.黄某某的证言:(1)黄某某在东莞横沥田坑村经营一家模具厂。2005年7月左右,一名自称唐武的四川男子上门要求加工部分夹具,黄某某给唐武加工了几套手机外壳热熔夹具,约1万元货款,唐武支付了约2千元,但是剩下约7千元一直没有支付。唐武一直以与某某厂打官司为由,说打完官司清欠款,但是一直没有结果。(2)2006年8月,唐武带了一些送货单、由一名男子陪同找到黄某某,要求在送货单上的送货人处签名。送货单上面填好了送货项目、数量等,签收人处都签好了,只剩下送货人签名。唐武说与某某厂打官司,以前送的货没有签名,现在补回来,用于打官司,打完官司就还钱给黄某某。于是黄某某就在上面签了名。约过了半个月,唐武又拿了跟上次一样的送货单要黄某某签名,并说签名后下午就能拿钱。黄某某没有考虑太多就签了名。2006年9月左右,唐武叫黄某某签了一份确认书,上面写有约20张送货单的编号,写明是代佳正送货到某某厂的,送货货物约价值64万元,全部货款归唐昌X所有。唐武说是最后的手续,就能拿到钱,马上可以还黄某某那7千多元。黄某某也签了确认书。(3)2006年8月的时候,唐武借了黄某某的营业执照去复印,说是给律师看,证明黄某某帮唐武向某某厂加工手机夹具,用于打官司。(4)黄某某给唐武签送货单、确认书没有收到唐武好处费,只是唐武说追回钱才有钱还给黄某某。黄某某从来没有帮唐送货给某某厂。
2.廖某某的证言:(1)2006年8月的一天,廖某某开他那辆粤S2***3汽车与唐昌X一起到南海,唐昌X说去见一个在南海某某厂做工程师的人,以后可以做生意。两人中午到某某厂,唐昌X打了电话给那个工程师,约了在门口一家西餐厅吃饭。吃饭时,廖某某知道该工程师叫徐某某。唐昌X跟徐某某说送了很多货给某某厂,但是没有开送货单,有些送货单也掉了,有些工程师又走了。然后,唐昌X拿出一本空白的送货单给徐某某签收,说是以前的送货单。徐某某就在上面签了十来张。(2)从南海回来后十几天,唐昌X要借廖某某的车去找人,廖某某不想借,就开车跟唐昌X一起去。两人去到村头一个加工店,唐昌X进去了。廖某某等了很久,就进去找唐,在办公室看到唐昌X让一名30多岁胖胖的男子在签送货单。签完后,两人就走了。
辨认笔录:廖某某辨认出唐昌X,辨认出黄某某是给唐昌X送货单上签名的人。
3.徐某某的证言:(1)徐某某于2004年7月至2005年10月曾在某某公司担任新项目导入工程师,期间有采购物品。先由徐某某填写申购单,然后由主管、经理批准,然后经采购部、财务部出订购单,然后由供货商送货,徐某某在送货单上签收。月期间,徐某某收过华鑫公司分七、八次送来的20多个工装夹具,价值2万余元。当时是一名叫唐武的男子送货的,徐某某部分签收了,部分没有签收。没有当场签收的原因是徐某某要先使用,不能用则退货。收货的地点不是车间就是办公室。徐某某采购时都填了申购单,是向唐武所在的公司申购的。(2)2005年10月,徐某某离开某某公司到南海某某玩具厂任职。日左右的一天中午,唐武和一名男子找到徐某某,唐武说徐某某在某某工作时,有些送货单没有签收。唐武拿出一本送货单,约有15至20张。徐某某发现那些送货单都是空白的,是佳正模具五金钢材公司的送货单。唐武说不记得具体货物,要回去跟某某核对后再填上去。徐某某于是签了名。因为有时一个夹具一张送货单,所以就有可能是多张送货单。补签送货单在某某公司是正常的事情,而且送货单必须与申购单符合才有效,于是徐某某就签了空白单。
辨认笔录:徐某某辨认出唐昌X是他笔录中所称的唐武,辨认出廖某某是唐昌X一起来叫他签名的男子。
4.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抬头为佳正模具五金钢材公司,编号为05至张送货单,吴某某在几个月前在华心丝印店见过,唐昌X给了一张说是由徐某某书写有货品名称、数量的A4纸张,要吴某某核对19张送货单上的货品数量是否正确。唐昌X说是以前某某厂的工程师徐某某写给唐昌X的。
5.郑某某的证言:郑某某与唐昌X有业务往来,唐昌X又叫唐武。徐某某是以前某某厂的工程师。郑某某不认识黄某某。郑某某于2005年3月左右认识唐昌X,唐昌X向郑某某要了一本送货单。当时唐昌X经营的丝印店还没有营业执照,唐昌X是郑某某的客户,且送货单上又没有盖章、签名,郑某某不好意思拒绝,就给了一本送货单唐昌X。2005年6月,唐昌X介绍某某厂的一些业务给郑某某做,主要是夹具、治具、底模等货品。货品单由某某厂下单给唐昌X,唐昌X再给郑某某下单。郑某某做好后送货到某某厂,钱由唐昌X向某某厂收。唐昌X支付了三、四万元给郑某某。
(三)被害单位陈述
易某某陈述:日,某某公司收到横沥法庭送达的唐昌X起诉拖欠货款640100元的诉状,凭据是2005年10月已经离开某某公司的工程师徐某某签名的送货单。经查,某某公司没有收过上述送货单上的货物。徐某某告知,说上述送货单是唐昌X于2006年8月到南海以补签单的名义骗徐某某签收的空白单据。某某公司没有订购过唐昌X诉求的640100元货物。
(四)唐昌X的辩解
唐昌X辩解:否认诈骗行为。这些单据的收货人为徐某某,经手人为黄某某,这些货是黄某某做的并送货给某某厂。这些送货单是某某厂向唐昌X采购的,因为唐昌X做不了这么多,就向其他加工店下单做,其中黄某某也帮唐昌X做。黄某某怕唐昌X不给钱,不把货送给唐昌X,而是直接送到某某厂,所以唐昌X没有送货单。因为黄某某没有增值税发票,唐昌X就从佳正模具五金钢材公司拿了送货单给黄某某。黄某某找唐昌X要货款,唐昌X向某某厂要不到货款,就向法院起诉某某厂,拿到钱后还给黄某某。于是叫黄某某把送货单给了唐昌X,并让黄某某签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上有送货单编号和总额。2005年2月至10月,唐昌X叫黄某某往某某厂送过夹具、治具等设备,总共约60万元货,黄某某收不到货款,将单据给唐昌X去收。2006年9月,黄某某把这些单据的复印件给唐昌X,唐昌X当时给了黄某某6500元。唐昌X见到送货单上的货款有64万元,不相信,将送货单复印了一份交给某某厂的财务秦情健核查,但是一直没有回音。唐昌X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黄某某有60万元的业务,但是黄某某有一本账,上面有唐昌X签名,黄某某凭那本账本及送货单向唐昌X收钱。唐昌X拿到送货单后没有与黄某某对过账。徐某某是某某厂的工程师。2006年8月唐昌X没有找过徐某某。唐昌X认识廖某某,但唐昌X没有和廖某某于2006年8月去过南海。其起诉某某公司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某某公司支付其30多万元了结。
(五)二审期间补充调查的证据。本院提讯唐昌X时,唐昌X称其起诉某某公司前曾向某某公司追要过货款,但未果,后其起诉。经本院向某某公司调查,某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唐昌X起诉某某公司前曾向某某公司追要过货款,唐昌X起诉后,经法庭调解,双方才达成和解。某某公司并出具一份付款31万多元给唐昌X的电脑账册记录。经质证,唐昌X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分析:证人徐某某证实其应唐昌X的要求签署了空白的抬头为佳正模具五金钢材公司送货单,唐昌X在该虚假送货单上填写了640100元货款后找黄某某签署,黄某某并应唐昌X的要求签署了虚假的确认书,证人廖某某见证了徐某某、黄某某应唐昌X的要求签署了该虚假送货单及确认书的经过。证人郑某某证实唐昌X曾向其要过一本抬头为佳正模具五金钢材公司的空白送货单。徐某某、廖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唐昌X以唐武的名义制作虚假的送货单及确认书的事实。唐昌X供述其起诉某某公司前曾向某某公司追要过货款,因要款未果而起诉后和解的事实,该供述与某某公司的陈述相吻合,足以认定该事实。
二、东莞某某塑胶电子制品厂(以下简称某某厂)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三来一补企业,后转型升级为外商独资企业某某公司。某某厂与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彼此独立核算,但同属一个老板、同在一个厂区办公、并共用同一MP采购系统软件。龚杰(已判刑)于日入职某某厂,后于2007年至日担任该厂总务文员,负责接收供应商货物及签收货单等业务。2009年4月,唐昌X开始向某某厂供应菲林、网纱等材料,并由此结识龚杰。2009年6月中旬,唐昌X向龚杰提议,利用龚职务上的便利为唐签署虚假送货单然后辞职,一年后唐凭此单证追讨货款,如某某厂不付款,就将某某厂告上法院。唐昌X承诺将货款所得10%作为龚杰的报酬,龚表示同意。之后,龚杰为唐昌X签署了72张2009年4月至10月的虚假送货单,货款总额为人民币2228275元。日,龚杰向某某厂辞职。唐昌X据该72张虚假送货单向某某厂索要货款未果,于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某某厂,要求某某厂支付上述货款。日,公安机关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移交线索,于同年10月17日将龚杰抓获归案。日,公安机关将唐昌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某某厂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北环路。
1.某某厂提供的证明材料:
(1)某某厂提供的华心店送货单(有对账):证实某某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某某塑胶电子制品厂曾向华心店采购货物,且该23张送货单中的货款已全部结清。
(2)职工保密协议、保证书、送货单、请假单、辞职审批表:证实龚杰在某某厂任职期间曾使用龚洁的名字签过相关文件。同时证实日-7月10日、7月15日-25日,龚杰请假离厂。
(3)广东省劳动合同:证实龚杰与某某厂于日签订劳动合同,龚于日始任该厂管理部总务文员。
(4)72张华心店送货单(无对账):证实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厂均称未收到该送货单中的货物,也未向华心店采购送货单中的货物。
(5)情况说明、华心店真实、虚假送货单与送货单日期比对表:某某厂、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提供证明,该三单位通过核实比对华心店向法院提交的72张伪造的送货单,发现伪造的送货单与真实的送货单多处相矛盾。如首次向华心店采购的货物送到仓库的时间是日,但华心店伪造的送货单送货日期从日已经开始,且多次出现真实送货单与虚假送货单日期相同。
(6)某某厂提供对账单、订购单、送货单、请款单进料验收单等单据:证明华心店与某某厂的交易金额共120307元以及付款情况。某某厂从日至日向华心店采购货物,并支付该段时间采购货物所有货款120307元。
(7)某某公司提供对账单、订购单、送货单、请款单进料验收单等单据:证实某某公司从日至日向华心店采购货物,并支付该段时间采购货物所有货款2331.5元。
(8)某某公司提供对账单、订购单、送货单、请款单进料验收单等单据:证实某某公司从日至日向华心店采购货物,并支付该段时间采购货物所有货款1891元。
(9)说明、来访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证实在72张虚假送货单中有50张虚假送货单上显示的日期,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厂出入厂登记本有出入,该日期内无华心店的进出厂登记记录。
(10)来访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证实华心店的送货人员或工作人员访问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厂的进出厂记录。
2.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
(1)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的(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10号案件有关犯罪线索的函:证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日受理了唐昌X诉被告某某厂、某某国际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称唐昌X据以主张权利的送货单中有72张是唐昌X串通某某厂员工龚杰形成,涉及金额为2228775元,唐并未实际送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重大犯罪嫌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向东莞公安局移送本案的犯罪线索。
(2)收货单: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供原告唐昌X向该院提供的收货单共95张。
(3)龚杰请假单、辞职解雇审批表、广东省劳动合同:证实龚杰于日入职某某厂,后于2007年至日担任该厂总务文员,负责接收供应商货物及签收货单等业务。日辞职。
(4)某某厂提供的送货单23张:证实某某厂与华心店真实送货单情况。
(5)送货单96张:证实唐昌X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供的96张送货单。
(6)民事起诉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材料、开庭审判笔录:证实唐昌X诉某某厂、某某国际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诉讼材料,某某厂和某某公司对原告唐昌X提供的72张送货单有异议,认为是伪造的。
(7)送货单、订购单、对账单、请款单等证据材料:证实原告唐昌X与被告某某厂、某某国际有限公司、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分别提供送货单等证据材料。证实某某厂与华心店29个批次真实交易共97张送货单均有上述单证予以一一对应,能互相证明。另72张送货单均没有配套的采购订单、华心店对账单、某某厂对账单。
3.72张华心店送货单(无对账):证实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厂均称未收到该送货单中的货物,也未向华心店采购送货单中的货物。
4.申请书、汇款切结书、交易付款明细表:证实某某厂与华心店29个批次真实交易共97张送货单均有单证予以一一对应,能互相证明,且货款已结清,其中某某公司结款1891元,某某公司结款2331.5元,某某厂结款120307元。
5.某某采购流程表、对账表:证实根据某某厂采购流程,已结清向华心店订购的货物。
6.劳动合同、辞职解雇审批表、龚杰请假期间所签送货单、龚杰缺勤记录、请假单、放假通知、值班表:由某某厂提供,证实龚杰在请假或放假期间签收了华心店的送货单,货款总额为215221元。
7.华心店成立、变更相关资料:由东莞市工商局提供,证实华心店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是唐昌X。
8.华心店纳税资料: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证实华心店在日至日共缴纳税款1528.25元。
9.某某公司登记资料:证实某某厂于日由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外商独资企业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10.某某厂与东莞市海飞塑胶有限公司、东莞市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智力胶袋有限公司交易单据:证实某某厂与上述公司的交易情况,从交易过程上看双方均有订购单、送货单、对账单等凭证,且均已付清了货款。
11.调取、扣押、处理、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账号为****,卡主为龚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并随案移交,同时随案移交了龚杰的讯问口供录像和某某、某某、某某三间公司的MRP系统U盘。
1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若干: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常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常平支行、中国兴业银行东莞常平支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常平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常平支行等调取龚杰的开户资料。结果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常平支行龚杰开户账号****,该账户的交易明细中未显示异常的大额资金流转。
13.户籍证明:证实唐昌X的身份。
(三)鉴定结论
文书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96张《东莞市横沥华心丝印器材店送货单》存根(白)联中收货单位签名(盖章)栏中龚洁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四)被害单位的陈述
1.梁某某(某某厂厂长)的陈述:证实某某厂的采购、收货、付款流程,该厂严格按照操作流程付款,信誉一向良好,同华心店的货款已全部结清。龚杰是某某厂的仓管,但已离职,有龚洁名字的72张收货单是虚假的。
(1)某某厂的采购流程及向华心店采购的情况
某某厂向供应商下发采购订单――供应商送货并由某某厂仓库签收送货单――验收后开具验收库单――供应商每月提交对账单请款――将供应商对账单与其厂对账单进行对比核实――采购部门出具请款单――公司财务部门支付货款。某某厂与华心店在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间共交易29个批次,涉及97张送货单,送货金额为120307元。由于华心店未按照要求开具发票,某某厂对账结算时扣除了华心店相应的税点。日,华心店向某某厂书面申请将付款时间由原来的月结120天改为月结30天,并同意在结算货款时扣除4%。在扣除上述税点和提前结算折扣后,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间,某某厂与华心店的交易结算金额为111228元。由于华心店每月均会与某某厂对账,以上事实在华心店提交的对账单中均有确认。上述交易货款已全部付清给唐昌X,不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况。
(2)有龚洁名字的72张收货单是虚假的
①龚杰于日入职某某厂,日自行辞职。龚杰是某某厂的仓管,主要负责签收供应商送来的物资和盖章,并通知相关部门把物资领走。龚杰在休假时还开了7张收货单,华心店向法院提供的72张在收货单位签名处有龚洁签名式样的送货单,总金额为2228775元,然而在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某某厂并没有一个叫做龚洁的员工,这72张送货单不能证实其厂收到了华心店所送的价值高达2228775元的物料。另外,如果在这72张送货单上签名的是其厂仓库职员龚杰,其中7张送货单(编号分别为01、00、000097)显示的收货时间正好是龚杰离岗休假期间,显然也不可能是真实的。很明显,这7张送货单只能是唐昌X串通龚杰伪造的。
②某某厂与华心店的真实交易附有采购订单、对账单等单证,但虚构的72张没有,除以上7张送货单外,另外66张在收货单位签名处有龚洁签名式样的送货单,如果签名的也是其厂仓库职员龚杰,同样也是唐昌X串通龚杰伪造的。某某厂与华心店前述的29个批次真实交易共97张送货单均有完整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华心对账单、其厂对账单、请款单、付款凭证,这些单证之间能一一对应,相互证明。然而包括以上7张虚假送货单在内的这72张送货单均没有相配套的采购订单、华心店对账单、某某厂对账单等。
③华心店送货情况前后反差大且与其规模不符,根据唐昌X提交的送货单显示,从2009年4月至2009年10月的7个月(72张虚假送货单的月份)中,平均每月送货量高达30多万元,而当龚杰在日离职后至2010年12月的11个月中,平均每月送货量仅为3000元,前后相差了100倍,显然极不合理。以上97张真实的送货单符合华心店的经营规模,而72张虚假送货单前后时间跨度仅7个月,总送货额高达人民币2228775元,明显与华心店的经营规模和双方的真实交易习惯不符。更值得怀疑的是华心店是一家成立于日,经营资金仅为5000元的个体户,如何有能力在短短7个月时间仅向某某厂一家就供应200多万元的物料,如此巨大的销售量,以华心店的营业场所也根本不具备进货、存货、运送、销货的必要条件,而且任凭其厂赊欠如此巨款长达近两年时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甚至于在其厂赊欠如此巨额货款的1年多时间还继续向其厂供应物料,进行后续货款的结算,这些怪异的情况完全不符合正常情理。另华心店从2009年1月至今申报纳税的销售金额仅为10多万元,也能印证华心店根本不具备在7个月里销售高达200多万元的物料的能力。
④72张送货单的送货物料中有相当数量是某某厂不会用到的,而且还有相当数量的虚假送货单显示的送货日期与真实交易的送货单在同一天,为何不列在同一张送货单上。且唐昌X在向某某厂请款时也没有列明这72张送货单显示的送货物料。
⑤某某厂分别向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海飞塑胶有限公司、东莞市沙田智力有限公司采购过货物,双方交易过程中均有采购订单、送货单、进料单、对账单、请款单等单证。在与华心店真实的交易中也有相应的单证,但虚假的72张送货单所指向的交易则没有上述单证。
(3)其他情况。
某某厂成立于1999年,后于2010年转型为外商独资性质的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是另一独立的企业法人。某某国际有限公司是某某厂以及转型后的某某公司的投资方。名扬橡胶(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是某某公司的投资方。某某厂与某某公司除了共用一个厂区大门外,双方彼此独立,各自有不同的生产经营区域,双方的人员,仓库和财务均彼此独立。因某某厂与某某公司二家公司采购系统软件为共同使用,且会有同时向同一供应商采购物品的情况,有时采购人员在制作订单时会易将两个采购单位混淆,另外供货商也易将收货单位名称不慎书写错误或混淆,但该情况均不影响供货商与本公司的正常经济交易往来。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梁某某辨认出龚杰。
2.魏某某(某某厂总经理)的陈述,某某厂的采购、收货、付款流程,某某厂严格按照操作流程付款,同华心店的货款已全部结清。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魏某某辨认出龚杰。
3.练某某(某某厂财务经理)的陈述,龚杰曾是某某厂职工,负责仓库管理。某某厂有一套严密的操作流程。某某厂和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是两家公司。
(1)某某厂的采购和送货的手续,先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向采购经理汇报制表,由采购经理签名后再转总经理签名,再由采购员联系供应商送货。货物送来后暂存在仓库,由龚杰签收送货单并盖其厂的收货章,收货章刻有管理部总务仓库数量已点品质待验字样,由龚杰保管,对方拿到龚杰签名的送货单离开,后龚杰留一份送货单给采购部核对,之后龚制作一份验收单,由龚杰本人及主管签名,然后通知有关部门领货并签名。约2009年12月,龚杰曾报告过收货章遗失,之后他们又重新刻一个。如果龚杰请假或休假,她必须把收货章交给职务代理员,由代理员代替收货,因此其请假或休假时没有权利也没有可能收货。
(2)华心店存在许多异常情况,某某厂与一家叫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处于同一地址,供应商有时把送货单的抬头写成某某公司,因此为了区分,其厂的送货单上都会写MT字母,而写YT则是某某的货物。有时供应商送货单上没有写MT或YT字母,其厂区分好货物后都会签收,某某厂每月都与供应商核对账单,如有错误立刻核查,直至相符。唐昌X知道某某厂和某某公司是两家不同的公司,送货单上应该会注明MT以及YT字样。龚杰在请假和休假期间也签署过送货单,这与实际不符。真实的送货单有手写的及电脑打印的,涉及的72张不真实送货单全都是电脑打印,这也与现实不符。工商局资料显示华心店是一家注册资金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该店于日向某某厂提出申请将结算周期从120天改为30天。可见其经营状况一般。一直以来双方每月各自做一份对账单给对方核对,从未间断。不真实的送货单唐昌X都没有做出对账单给某某厂。
(3)某某厂一年半来大概向华心店采购了12万元物资(油墨、胶片、钢板等)。华心店的生意往来是经由某某厂采购员叶某某联系的。华心店送货时一般用手推车把货物拉进厂,进厂时在门卫处登记就可以了,由于该店没有开车进厂,离厂时由保安在登记本上登记。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杨某甲、牛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厂车辆、人员进出厂需要进行登记。杨某某自2004年开始在某某厂任职,2008年开始任保安队长一职,负责某某厂的安全保卫、大门进出登记等。供应商送货到某某厂,如果带车辆进场的,需要登记车牌、供应商名称及来访人签名,离厂时检查车辆;如果无车进厂的,除了不用登记车牌外,其他手续都一样。某某厂登记本上有时候没有写来访时间。杨某某知道有华心店这样一家店铺,它送货的频率不高,没有见过华心店使用汽车送货。
辨认笔录:杨某甲、牛某某均辨认出唐昌X。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某因为工作关系,在2009年年中认识华心丝印器材店的老板,该老板自称唐华。何某某负责喷印课的生产安排,通过厂的BOM系统向采购部下单,根据生产情况从BOM系统生成领料单向厂的仓储课领取原料。何某某只在技术方面与原料供应商接触。
辨认笔录: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唐昌X)是唐华。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叶某某2000年10月至2009年下半年在某某公司任采购员,主要负责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对账等工作。叶某某认识华心丝印器材店的老板唐老板,该店从2009年年初开始给某某公司供应货物。叶某某负责向华心店采购的货物只有胶头和菲林,采购时要先经过品管验收在送货单上签收才能收货的。有些货物(不是叶某某负责的)不用经过验收直接送到仓库,有仓管在送货单上签名。叶某某经手向华心店采购的货物价值肯定不超过5万元。她经手采购的货物已经付款或者已经与唐老板对账并交到财务去请款了。
辨认笔录:辨认出19号照片上的男子(唐昌X)是唐老板。
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邓某某从2009年10月至2011年年初任某某公司采购员。邓某某认识华心丝印器材店的老板唐先生。叶某某离职后,邓某某负责向华心店采购胶头和菲林。采购时要先经过品管验收在送货单上签收才能收货。只有工程样板菲林由工程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货的。其工作期间向华心店采购了大约2万元货物,并已全部对了账并支付了货款给唐先生。
辨认笔录:辨认出20号照片上的男子(唐昌X)是唐先生。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2004年至2010年6月左右任职某某公司品管部来料品管组长,负责制程检验。陈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唐昌X)曾经给某某公司供货。某某公司规定,需要经过品管部门验收的货物就送到品管部,不需要的就送到使用部门或者仓库,在她印象中,该男子供应的货物中,需要经过品管部门验收的只有胶头。2009年左右至2010年,该男子送货到品管部一般一个月就两三次,大部分都是送胶头到品管部门,每次约二、三十个小的,约二、三个大的。某某公司规定,一般来说,菲林、胶头、油墨都是要经过验收的,他们品管部门要在MRP系统查到订单才会验收,采购人员在下采购订单的时候已经在采购系统中分清哪些货物需要有品管部门收货。
辨认笔录: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唐昌X)是某某公司的供应商之一。
6.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彭某某2007年开始任职某某公司品管部来料品管员,负责进料检验工作。她记得华心丝印器材店,老板是唐先生。华心店供应给某某公司的货物只有胶头要经过品管部门验收。华心店的送货人员送货来,品管部门会派人对货物核对,确认是否属于品管部门收货。他们通过MRP系统指导是否需要他们验收,他们只有在MRP系统查到订单的才进行验收。
辨认笔录:辨认出14号照片上的男子(唐昌X)曾是某某公司的供货商。
7.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2006年至2011年在某某公司任职品管部课长,负责的工作包括来料产品检验。他认识华心丝印器材店老板,该店2009年左右至2010年左右给某某公司供货,其中由物管部门验收的只有胶头。该店送货来时,他们先在MRP系统查看该批货物的采购清单,如果有的话就会对供应商所送的货物验收,在来料验收单和送货单签名确认收货,再把相关单据提供给采购部门。该店经他们品管部门验收的货物价值有一两万元。宋某某在2009年左右到过华心丝印店,面积约有200多平方米,库存货物价值10多万元。他觉得该店供货能力一般,那里没有测量胶头硬度的设备,他觉得该店供应的胶头硬度存在一定问题。
辨认笔录: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唐昌X)是华心丝印器材店老板。
8.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公司有MRP和MR两个采购系统,MRP系统分某某系统和某某系统,专用于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采购生产性货物,MP系统专用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采购非生产性货物和某某公司所有货物。MRP系统和MP系统每个系统独立使用,下达的采购订单号自动生成且每次不同。两个系统是他们公司自主研发的,只有他们公司使用该系统,由谢某某负责管理使用,只有谢某某一个人可以修改或者删除两个系统下达的采购订单。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龚杰是某某厂总务仓库员。公司总共有三间厂名,分别是某某厂、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和某某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三间厂的厂址都在一个地方。刘某某2007年7月至2010年2月在某某厂生产部做仓管。刘某某进入某某厂工作时,龚杰在某某公司工作,后龚于2007年底任某某厂总务仓库员。龚杰的工作是验收供应商的货物及通知各部门领货。龚杰是2009年底或2010年初离职的。
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龚杰曾在某某厂担任总务文员一职。龚担任总务文员职务时,负责验收供应商送的货物和发货,收货后通知某某厂的部门前来拿货。2009年10月份,龚杰请假,叫杨某某帮她上班,大概上了12天,这段时间龚杰没有来上班,杨某某只帮龚杰清点货物。龚杰于日离厂。2010年至2011年期间,因为前台员工刘丽请假,她代前台工作约20天,认得华心丝印器材店的老板。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杨某某辨认出龚杰;辨认出唐昌X是华心丝印器材店老板。
1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龚杰曾在某某厂担任仓管。罗某某2004年进入某某厂工作,三四年前调至某某厂生产部做仓管至今,在其任仓管后约半年,龚杰就调至总务仓库做收货员即仓管。
辨认笔录:经辨认,罗某某辨认出龚杰。
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厂与供货商生意往来的操作流程,龚杰曾在某某厂任仓管。李某某2008年8月至今在某某厂任采购员。某某厂与供货商的生意往来中一般会有报价单、采购单、送货单、进料验收单、对账单、收款收据和发票等书面凭证。某某厂曾向华心店购买印刷耗材类货物。龚杰曾在某某厂任仓管员。
1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厂与供货商生意往来的操作流程。由供货商提供报价单和样品报价,某某厂确认后由采购部下正式采购单,供应商根据采购单送货到某某厂仓库,经仓管查验后在送货单上签名并加盖收货章,由仓管再制作一份内部进料验收单经内部审批后交采购部,再由采购部根据送货单和进料单与供应商对账,对方确认无误后提供对账单、发票给某某厂采购部,然后再把这些单据提供给财务部,由财务安排付款,如果是银行转账,供应商不用开收款收据,如果是现金付款,供货商收到货款后就会开具收款收据。某某厂曾向华心店购买过印刷耗材类货物。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吴某某辨认出龚杰。
14.证人简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厂采购、收货、付款具有一套严密的流程。华心店共供应120307元货物给某某厂。某某厂与华心店的生意往来操作流程是:华心店提供报价单和样品报价,某某厂确认后由采购员打印出正式采购单,然后简某某在采购单上签名确认,由协理或副总签名确认,然后再由总经理签名确认,在采购系统点击过账,仓库工作人员才能打印采购单验收货物数量。采购部将签了名的采购单传真给华心店,华心店收到采购单后打电话给某某厂确认,并根据采购单送货到某某厂仓库,某某厂仓管打印出采购单查验过数量等情况后在送货单上签名并盖收货章,然后仓管再制作一份公司内部进料验收单经内部审批后交采购部,然后华心店拿对账单到某某厂,采购部根据送货单和进料单与华心店对账,确认无误后,简某某就提供一份对账单给某某厂,并把对账单、送货单、进料单、采购单提供给财务部安排付货款。经核实,华心店共供应120307元货物给某某厂。
15.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厂财务部的情况。某某厂的财务经理是练某某,还有13个财务员工,主要负责某某厂、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供货商的货款审核和结算货款业务工作。康某某自2008年任财务部会计,办理过上述三厂的货款审核和结算货款业务。康某某证实的采购和付款流程与证人魏仕楷的一致,还证实1万元以上的采购要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上必须要有供应商盖章和签名,1万元以下的采购供应商要提供报价单原件或传真件,报价单必须有供应商签名或盖章。上述三厂曾向华心店采购过货物,康某某也审核过华心店的货款,审核及结算货款都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流程进行操作的。上述三厂没有欠华心店的货款。
1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2008年8月始任某某厂和某某公司出纳,主要负责支付货款,两个厂只有其一名出纳。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华心店与某某厂发生货款金额共120307元,每月货款6000元左右,这段时间华心店与某某公司发生货款金额共2331元。华心店的货款一般是每月20日左右结算,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开始时华心店是月结90天付款,后来该店提出申请改为月结30天。
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公司与华心店的货款已结清。某某公司有严格的采购、收货及付款流程。其于2002年至2010年12月任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1年1月任上述两间公司的总经理。任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期间负责两间公司的全面工作,审核供货商订购单和请款单。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共向华心店采购了2000元左右的货物,而某某厂共向华心店采购了价值12万元的货物。货款均已结清给华心店。
18.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龚杰曾任某某厂仓管员。某某公司与华心店有业务往来。某某厂和某某公司同属一个老板经营。高某某2006年6月底起任某某公司采购员,龚杰曾任某某厂仓管员。某某公司于日至日与华心店有生意来往,购买过菲林和网沙及刮刀,总交易额2617.15元。每月25日,华心店会传真一份对账单给高某某,高核对金额无误后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对账内容包括:某某公司制作的请款单、发票、供应商的送货单(一定要有公司的订单号)、验收单、订购单、申请单及供应商和某某公司各自制作的对账单,最后高某某于次月5日拿到公司财务处,由账务处负责结款。日开始华心店一直不来对账,直到7月华心店的唐老板才来对账。一开始的时候,双方约定月结120天,即150天借款,到了日,华心店书面提出将付款方式改为月结30天,扣除货款4个点。与华心店生意来往期间,只是向华心店一家供应商采购丝印器材。
19.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厂的采购单一定要从MRP系统中生成。曾某某从2004年4月起任某某厂和某某公司资讯组主管,主要负责电脑系统的软硬件及弱电工程维护。MRP系统分为某某MRP、某某MRP、某某MRP和总务采购系统。如某某MRP系统的流程为:业务接订单-PMC(生管及物控采购,其中生管负责安排生产计划,物控采购负责采购物料及追踪物料进度并打印采购订单)-IQC收料-仓库-使用单位领料-仓库发料。总务采购系统流程为:使用单位录入采购申请单、采购人员询价及下采购订单并列印出采购订单-总务仓库收料并列印出收料单。仓管在MRP上是这样操作收货的:依厂商提供的送货单及相关订单信息,点数确认无误后,进入MRP系统中的收料模块中,找到对应的采购订单,录入收货的真实数量,并保存,系统会生成一张收料单,由仓管人员列印出纸质的收料单并打印出来。公司的采购单一定要从MRP系统中生成。
2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曾华泰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老板,2007年至2011年6月左右,唐昌X曾以华心店的名义向李某某购买过胶浆、钢板、感光浆、空压机、张网机、吕条,总共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唐昌X有时候拖欠货款,直到现在还欠其3000元。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唐昌X向李某某购买的货物不超过5万元。2011年5月,唐昌X到李某某店里说正在起诉某某厂,如果法院过来问李共卖过多少货物给华心店,让李多说一点,越多越好,30万至100万都是没问题的。另外,在其向唐昌X追讨货款的时候,还知道他曾向法院起诉某某公司300万元。他们这行都知道某某厂信用是很好的,能准时结算货款,以华心店的能力不可能供应那么多货物给某某厂。
辨认笔录:经辨认,李某某辨认出唐昌X。
2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是东莞市樟木头天丰丝印材料店老板,2007年至2010年年底,唐昌X曾以华心店的名义向其公司购买过丝印网纱和制版材料包括感光浆、红边浆,总共交易额约2万元。唐昌X有时候拖欠货款,直到现在还欠其3000元。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唐昌X向其购买的货物不超过3万元。2011年4月,唐昌X到王某某店里说正在打官司,如果法院过来向王了解情况,王就把卖给华心店的货物说大点,越多越好,几十万都是没问题的。2011年,唐昌X还向王某某要一本空白送货单,王没给。
辨认笔录:经辨认,王某某辨认出唐昌X。
22.证人农某某的证言:证实华心店的老板叫唐昌X,是卖丝印、油墨等器材的。2010年8月份,其看见华心店门口有几个人来追债,才知道唐昌X跑了,还欠了房租和贷款。唐昌X经常和隔壁邻居及朋友借钱,几百、几百地借,之前同农某某借了300元,至今还欠100多元。
2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华心店是卖丝印、油墨等器材的,老板姓唐。该店生意一般,很少见唐老板送货。平时送货都是请面包车及货车,唐昌X老板信誉不太好,找杨某某借过钱,但一直没还。杨某某听唐老板讲过他与其他厂发生过打官司的事情。
24.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年中至2010年年底,唐昌X以华心店的名义向庞某某购买了约3000元的太平桥感光胶II、刮胶、网纱、补边剂等材料,次数共30次左右、每次一百元左右。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唐昌X向其购买的货物不超过2000元。唐昌X曾拖欠其货款约100元。
辨认笔录:经辨认,庞某某辨认出唐昌X。
25.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龙某某是东莞市横沥强达化工原料经营部经营者,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唐昌X曾到龙某某店购买了3次共1080元洗面水,价格120元左右,跟市场价格很接近。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龙某某辨认出唐昌X。
26.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谢某某是东莞市东坑通达化工店老板,2008年年中至2010年年底,唐昌X曾以市场价格向谢某某购买过4次左右的防白水、印度783,总共交易额约3000元。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唐昌X向谢某某购买的货物约1000元。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谢某某辨认出唐昌X。
27.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实包某某是东莞市寮步锦利丝印有限公司经营者,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唐昌X曾以市场价格向其公司购买过感光胶、涤纶网纱、锦纶网纱,总共交易额约5、6万元。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唐昌X向包某某购买的货物约4万元。唐昌X还欠其800元。
辨认笔录:经辨认照片,包某某辨认出唐昌X。
28.证人利某某的证言:证实利某某是壹方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经营者,2005年至2011年左右,唐昌X曾以市场价格向利某某购买过钢板、水晶膜等材料,总交易额约10万元。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唐昌X向利某某购买的货物价值15107元,唐至今还欠其3万多元。
辨认笔录:经辨认,利某某辨认出05号照片上的男子(唐昌X)就是于2005年至2011年期间向其购买货物的华心店老板唐昌X。
29.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范某某是东莞市寮步蜀辉丝印器材商行老板,范某某所在公司与华心店及唐昌X没有生意往来。
3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东莞市海飞塑胶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其公司从2009年3月至今与某某厂有生意往来,供应某某厂丝印等物品,交易总额为48248元。相关单据有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及发票,且某某厂有完善的订货、收货和付款流程(过程同梁某某证言)。其公司按照某某厂收货流程供货,某某厂准时支付货款,无拖欠行为。
31.证人喻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某某厂的交易过程与李某某证言吻合。
(六)唐昌X、龚杰的供述和辩解
1.同案人龚杰的供述:
(1)工作情况。龚杰在某某厂工作时间是2002年3月至2009年底。其中2007年起担任该厂总务文员,主要负责收货、签收送货单等,就是仓库管理员。2009年底,龚杰按照唐昌X的吩咐离职。
(2)工作流程。某某厂采购和收货的流程是,先由采购部采购员联系供应商,谈好价钱,经厂领导同意后,采购员向供应商提供采购单,然后录入电脑的MRP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MRP系统),系统生成采购信息。当其收货时,会根据MRP系统信息检查物资数量。如果相符其就会在送货单上签名及盖收货章。送货单一般有几联,某某厂只要求龚杰收红色一联送货单供采购核对,其他的由供应商自行带走。送货单上需要注明采购单的编号,只有这样才可以与财务对账。其正常上班则由其保管收货章,如果其不上班,某某厂会安排其他人员代为保管收货章。其签署送货单时使用龚洁的名字,因为其自幼用龚洁的名字,但办理身份证时工作人员打成龚杰,但她自己习惯用龚洁。
(3)虚开收货单的原因。龚杰任职期间,有一供应商华心店的老板叫唐昌X。唐昌X曾3次为龚杰电话充值,共300元,以及中秋给了其一盒月饼。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唐昌X到某某厂送货时找到龚杰,唐说之前在横沥镇跟一家工厂的收货员合作签署虚假送货单,然后凭这些虚假送货单跟那家工厂打官司,最后赢得官司,收到相应货款。唐昌X提议,让龚杰签署虚假送货单,然后离职,约一年后,唐利用这些单据向某某厂追讨货款,如果某某厂不付,再把某某厂告上法庭,赢得官司后,唐将给龚收到货款10%的好处费。龚杰以为赢官司得到的货款合法,就答应了。唐昌X让龚杰提供一个银行账号给他,他赢得官司后会将钱打入其账号,龚于是提供中国储蓄银行账号,卡号****。
(4)虚开收货单的经过。2009年4月至10月期间,在某某厂仓库内,唐昌X叫龚杰开过72张虚假的送货单,涉及金额大概200万元。上述送货单分五六次签的,每次唐昌X把电脑打印好的送货单(其记得抬头是某某厂)交给龚杰,龚按照唐的要求签署,虚假的送货单共四联,全部被唐带走。之后唐昌X叫龚杰继续上班一段时间,然后于2009年年底离职。
(5)其他情况。龚杰在休假或请假期间虚开送货单的原因,是因为虚假的送货单上唐昌X已经事先列印出日期,龚是根据列印的日期签署送货单,而没有考虑实际情况,所以只要是唐昌X拿给其的送货单都直接签了。虚假送货单与真实送货单的区别在于虚假的送货单没有订单号,即在某某厂的MRP系统上面没有采购信息。龚杰离职后与唐昌X联系过。2011年4月,龚杰打电话联系唐昌X,问唐什么时候把某某厂告上法庭,唐说再过几个月。
(6)龚杰交代的签署的虚假送货单上一张日期为日,在签名时注明补签,是唐昌X让龚杰写的,龚杰不知道原因。真实的送货单和龚杰签署的虚假送货单区别:第一,虚假的送货单基本没有订单号,在采购系统查不到。第二,真实的送货单大部分金额较小,几百到几千元,虚假的金额巨大,有的达到几十万元。第三,真实的送货单有对应的采购单等其他单据,但是虚假的则没有相对应的其他单据。第四,真实的送货单在采购系统上有相关资料,但是虚假的没有。第五,真实的送货单上没有生产性货物,虚假的则有部分生产性货物,比如油墨、胶头。第六,有些虚假送货单上生产性货物和非生产性货物混在一张送货单上,而真实的送货单不会。第七,有些龚杰签署的虚假送货单上的送货日期是在龚杰放假或者休假期间的,真实的送货单不可能在龚杰放假或休假时间签署。
辨认笔录:龚杰辨认出唐昌X,并确认其虚开的72张送货单,货款共计2228275元。
2.唐昌X的辩解:他是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他总共送过价值230多万元的货物给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拖欠货款不给。这些货物有钢板、油墨、网纱、鬼影膏、刮胶、感光胶、胶水、刀片等。他供给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的货物都是由龚洁收货。他没有与龚洁勾结侵占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财物行为。他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供货的程序:两公司的采购员向他订购,说明送货单上开什么抬头(某某或者某某),叫他到大厅前台拿货物清单,之后他回去备货,备货后送到两公司的总务仓,由龚洁核对验收货物后签收并加盖收货章给他,他拿送货单回去。90天后,两公司的采购员叫他去对账。如果他给了那些采购员回扣,采购员就会跟他对账,否则不对账。对账后,过几天,两公司就会把货款打到他的银行账号里。他给了3万至5万元的回购给采购员叶某某。他的送货单上送货时间是送货的真实时间,龚洁在他送货单当天签收的。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付款给他的就有订购单,没有付款的就没有订购单。订购单是在他给回扣、对账后,采购员才会给。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他去过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找过采购经理李武洋、财务康小姐和魏总催收过货款,但是均以没有对账为由不予给付。
辨认笔录:唐昌X辨认出龚杰及72张由龚杰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收货的送货单。
(七)二审期间补充调查的证据。唐昌X供述其于2009年6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起诉前)曾向某某公司催收过货款未果后起诉某某公司。经本院调查,某某公司总经理魏某某、采购主管简某某均证实唐昌X在起诉某某公司前曾向某某公司催要过货款,因与底单对应不上,证明没有发生这些交易,故不付款。经质证,唐昌X对魏某某、简某某的证言无异议。
证据分析:该犯罪事实有同案人龚杰的供述,该72张虚假的送货单经笔迹鉴定为龚杰所签,龚杰的供述与被害单位的陈述相吻合,并有众多证人的证言佐证,尤其是唐昌X的两名供应商证实唐昌X曾企图要求其给法院假证词,要其夸大供货给华心店的数量;唐昌X在起诉前曾向某某公司索要过货款的事实有唐昌X、龚杰的供述及被害单位的陈述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唐昌X与龚杰合谋伪造72张虚假送货单诈骗某某公司的事实。
综上,唐昌X实施诈骗犯罪2次,诈骗数额人民币约286万元,其中既遂约30万元。
关于上诉人唐昌X于二审期间提交其2009年至2011年采购原材料价值142万多元送货单,辩称其有供货能力的意见,经查,该批送货单中绝大部分抬头华泰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的,但没有华泰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印章,部分有李某某或李字样的签名,单号与日期顺序混乱,而李某某是华泰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其证实唐昌X于2007年至2011年6月期间曾以华心店的名义向其购买过胶浆、钢板、感光浆等货物,但总共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另外有相当一部分送货单的供货商为东莞市寮步蜀辉丝印器材商行,该商行老板范某某证实其与华心店及唐昌X没有生意往来。唐昌X据该送货单辩称其有供货能力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唐昌X上诉提出其与某某公司、某某厂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关系,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认定唐昌X诈骗某某公司和某某厂的证据有被害单位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同案人龚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该两宗诈骗的犯罪事实。
关于上诉人唐昌X上诉提出其没有诈骗某某厂,原审认定该宗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原审认定该宗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41张送货单、证人谭显文等6人的证言及某某厂的陈述,而证人谭显文等6人均承认该41张送货单是其签收的,只是送货单上的物品及数额与其签单时有差异,但称其没有与唐昌X合谋伪造假送货单的行为,某某厂虽陈述该41张送货单是伪造的,但侦查机关也没有侦查到实质性的证据证实唐昌X存在诈骗某某厂的事实。即使综合本案全案(包括某某公司案、某某厂案)证据进行分析,认定该41张送货单是唐昌X伪造的,但也没有证据证实唐昌X在起诉前曾据该41张送货单向某某厂索要过货款的事实,即唐昌X伪造送货单并据以民事起诉某某厂追讨货款,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唐昌X的刑事责任。综上,原审认定该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唐昌X该上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唐昌X的辩护人提出唐昌X没有从某某公司获取利益的意见,经查,唐昌X在与某某公司诉讼过程中,唐昌X与某某公司和解,由某某公司支付唐昌X约30万元了结,后法院按撤诉处理。此有唐昌X的供述为证,并与被害单位某某公司的陈述基本吻合。其辩护人提出唐昌X没有从某某公司获取利益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此外,辩护人其他意见不成立,理由见上所述。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昌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唐昌X诈骗大部分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唐昌X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检察意见合法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认定唐昌X诈骗某某厂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唐昌X犯诈骗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唐昌X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唐昌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先前羁押的40日予以折抵后,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交纳,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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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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