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系个人借用资质投标合作协议,需要对外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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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开发
合作协议无效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辛春&&更新时间: 16:41:14&&
&&&&一人以未成立的公司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该合作开发协议的效力如何?最近,泰兴法院判决确认该协议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用资质,宣告协议无效。
2011年12月23日,李某以泰州东方房产开发公司(实际上未成立)的名义与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约定: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有权部门批准规划的38亩土地与泰州东方房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批准文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泰州东方房产开发公司定额上缴总计910万元。该协议加盖了&泰州东方房产开发公司&的印章,李某亦签了名。协议签订后,泰州东方房产开发公司一直未能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由李某个人实际履行该《合作开发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李某与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纠纷,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该《合作开发协议书》无效。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州东方房产开发公司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该&公司&在法律上并未成立,2011年12月23日李某以该&公司&名义与原告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实际上系原告与李某个人签订的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原告公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建设手续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仅收取&上缴&,并不参与开发经营,原告名为与对方合作开发实为出借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违反了这一规定,依法应为无效。据此,泰兴法院判决确认泰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无效。
&&&作者单位: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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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借用房地产公司资质取得商品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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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你资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商?国家规定房屋结构要保修50年,等于替你做了一个房屋50年的质保。 没有的利益关系开发商要对销售的房屋承担责任及保修义务,谁会平白无故背这么大一个黑锅,那个房地产商肯借出资质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逾期办证的责任认定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安华、陈文清,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基本案情原告叶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3年...
叶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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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出借资质须承担法律后果
作者:吴环来源:宣城新闻网点击:
  日前,宣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公司自愿承担对外出借企业资质的法律责任。  李某某因无建筑资质挂靠某建筑公司承包宣城市某小区6栋住宅楼建设工程。日,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李某某将上述6幢楼的外脚手架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王某某施工,暂定工期200天,并约定如竣工日期延期,李某某按尚未拆除的脚手架面积以每天每平方米0.12元计算支付王某某“滞纳金”作为补偿。后工程未按期完工,双方合同约定时间随即延期,至2011年11月开始拆除上述6幢楼脚手架,2012年1月拆除完毕。日,李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书面结算单,载明工程款61.7万元,“滞纳金”40万元,合计101.7万元,“钢管租金”另行结算。期间,李某某支付王某某工程款15.4万元,某建筑公司代付工程款478240元,合计632240元。因双方就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日,王某某诉至市中院,请求李某某立即支付其工程款及脚手架钢管租金共计477760元,并要求某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市中院受理案件后多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后在法官主持下,李某某、王某某、某建筑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自愿承担20万元欠款,李某某承担15万元余款,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
编辑:【柳生】借用他人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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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开发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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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现实问题。但出现纠纷,出借人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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