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离婚协议签字后反悔已签如何反悔的最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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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反悔了,签订好的购房合同还有效吗
我们在买房时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经常会碰到跟房主谈好了价格交了定金,甚至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一转眼房价上涨房主反悔不想卖了。这种情况下,签订好的购房合同还有效吗?相关案例:小张和小王夫妻俩是标准的白领,之初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买了套一居室,登记在小张名下。有了孩子后,换套大房子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两人商量把现有的房先卖掉,拿卖房的钱付大房子的首付。小王就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买主小刘,小刘看完房子以后很满意,双方经过几次协商,约定成交价格95万元,由小王以小张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和小刘在中介公司的店里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在双方打算履行合同的期间,谁也没想到房价迅速往上涨,有的中介公司给这套房子的报价已经到了105万元。小王夫妇觉得卖亏了不想卖了。于是,小张把小王和买方小刘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小王和小刘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房屋是,小王代理自己和小刘签订合同并未征得自己同意,小王在法庭上也承认卖房没有征得小张同意。而小刘则表示自己去看房的时候小张也在家,而且合同签订后小张还给自己打过电话要求加价,所以小张应当知道并且同意小王卖房的行为。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到庭对小刘主张的事实进行了证明。购房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本案反映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即房屋共有人之一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进而变相达到反悔卖房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很少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小张和小王是夫妻关系,从小王和小刘签订的合同看,小王是作为小张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现,卖房人是小张,而该套房屋是小王和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即使小张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当小刘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小王签订合同卖房取得了小张的同意,那么合同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小刘作为购房人是善意的,他的利益应当优先得到保障。本案中,小刘看房时小张在场,表明小张对于售房事宜是明知的,而且合同签订后又电话与小刘就涨价进行过沟通,故小张未在合同上签字不影响合同效力。当然了,对于这种共同所有人的房屋,我们购房指南建议购房者在买房时最好房屋的全部所有人都能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只有这样,才不容易让卖方因为房价上涨等原因想反悔。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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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卖房协议后反悔将构成违约
来源:新浪乐居 &&发布时间:
讲述:今年11月份,李先生准备将自己一套市核心80平方米的房子卖掉,房子挂到中介后,前来看的买主很多,较后他与一位姓王的先生签订协议,将房子卖给王先生。可是过了几天,自己的小舅子来石没地方住,就一直住在那套房子里,因此李先生又决定不再将房卖给王先生,可王先生不同意。李先生给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打来电话问:“如果现在自己不再把房子卖给王先生,算违约吗?”律师支招: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律师答复:这当然构成违约。你如果现在不履行合同,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以协议中约定的为准,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本案中,李先生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已经成立,虽然还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李先生除了有法定的理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外,否则应按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单方面违约除了达不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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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卖房协议又反悔 一直拖着不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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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云周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谓一诺千金。不能因为房屋升值了,说不卖就不卖了。
曾、何是一对好朋友。2002年,何打算将自己父亲的房产卖给对方。然而此后不久,何开始后悔卖房。今年,二人闹上了法庭。
曾说,日,何受其父委托,将省城迎泽南街一套单位集资房卖给自己。他支付了两万元转让金后,从何的手中拿到了住房证和钥匙。2003年,何父单位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何又将其父的身份证、户口簿交给了他。在此过程中,他又补缴了1万余元的手续费。让曾没想到的是,自2003年12月何父过世后,他的买房程序就此“停滞”。直至2011年房屋产权证办下来,何却一再推辞,不肯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
法庭上,何辩称,他当初没有征得父亲及兄长同意,私下转卖了属于兄长的房屋。2008年,兄长知道卖房一事后,让他要求曾腾房。为此,他不能再与曾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协议》,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曾返还房屋。法庭上,曾坚决不同意何的说法。
最终,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公房所有人(单位)无异议、不侵害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公房是允许转让的,曾当时从何手中拿到住房证、何父身份证等原件到单位补缴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手续,可说明单位对这一转让行为是默认的,并得到了何父的认可。另外,曾合理支付了转让款,善意取得了房屋使用权,而且何父去世后,其子女包括何的兄长均未对房屋转让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何、曾都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法院判决,何协助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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