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权益长期股权投资被动稀释释需要履行权益变动披露吗

被动减持后又主动减持未披露,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来源:深圳他山咨询
日,中小板上市公司ZYKJ股东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主要情况如下:
上述事项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主动减持股份的情形,如下图所示:
其中,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该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由5%以上被动稀释至5%以下,持股数量保持不变,即图中A→B阶段;随后,该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主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均发生下降,即图中B→C阶段;值得注意的是,从A降至C的两个阶段持股比例合计下降幅度并未达到5%。
涉及的规定
1、《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之二十一
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在《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解答中,做出了明确说明: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同时还指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3日’、‘2日’是指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2、《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综上,本案例中该股东的正确做法应是:自首日(日)减持后,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编制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日不晚于11月29日),直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含公告当日)不得再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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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上市公司名称: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龙宇燃油股票代码:603003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128号601-6室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102室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致行动人):徐增增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99弄XXXX室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致行动人):刘振光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328号XXXX室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致行动人):刘策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99弄XXXX室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未变,持股比例被动减少签署日期:2016年9月 27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宇燃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四、本次权益变动系龙宇燃油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释义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龙宇控股的股权结构图如下:三、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振光性别:男身份证号码:XXXX31XXXX国籍:中国长期居住地:上海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姓名:徐增增性别:女身份证号码:XXXX24XXXX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姓名:刘策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8 XXXX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二节持股目的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龙宇燃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39,114,597股,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数未变化。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龙宇燃油的业务发展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持或减持其在龙宇燃油拥有权益的股份,有关操作将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注:上表合计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龙宇控股持有的龙宇燃油股份数量不变,均为117,142,149股,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龙宇燃油股份数量不变,徐增增直接持有公司12,015,653股股份,刘振光直接持有公司6,204,990股股份;由于龙宇燃油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239,114,597股A股股票,龙宇燃油总股本由202,000,000股增加至441,114,597股,导致龙宇控股对龙宇燃油持股比例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57.99%被动减少至26.56%,龙宇控股一致行动人徐增增对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由5.95%减少至2.72%,龙宇控股一致行动人刘振光对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由3.07%减少至1.41%,龙宇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对龙宇燃油合计持股比例由67.01%减少至30.69%。本次发行前,龙宇燃油第一大股东为龙宇控股,刘振光、徐增增及刘策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龙宇控股仍为龙宇燃油第一大股东,刘振光、徐增增及刘策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龙宇控股持有龙宇燃油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数量为117,142,149股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为89,000,000股;龙宇控股一致行政人徐增增直接持有公司12,015,653股股份,其股份已全部质押。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受其他权利限制。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日,一致行动人刘振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686,356股。本次减持完成后,刘振光直接持有的股份数由7,891,346股减至 6,204,990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后总股本比例为1.41%。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龙宇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增增、刘策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龙宇燃油股票的情况。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实例话投资之三---如何理解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报告书_投资干货_传送门
实例话投资之三---如何理解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善若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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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依法须编制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外,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段说的“法定比例”具体是怎样要求的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也应当依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可能会有粉丝想知道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会怎样,这就是涉及到要约收购的问题了,小善会在以后的文章中慢慢为大家讲解。(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增加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导致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或者虽未超过20%但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时,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披露。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律规定比例的,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3)持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5)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基础之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2)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3)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4)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5)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导致简式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使用场景和披露内容之间的差别主要是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程度,这也是符合常理的,因为不同程度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对上市公司治理以及业务的影响也会不同。根据小善平时的观察,对于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的上市公司,如果有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超过20%,那么实际上他(他们)已经可以控制该上市公司了。因此,在发生比较大的股权结构变动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资者披露更为充分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披露内容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因此建议各位在阅读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不要放过每一个细节。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关注重点说到关注重点,这可能是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但是这确实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每个上市公司都是独一无二的,即使是同一个上市公司,不同时点的公司特征都可能不同,这导致不同情形下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信息重点是不同的,任何信息都有可能成为权益变动书中的重点,小善在此以中百集团(000759.SZ)的股权变动为例简单举例分析:(一)投资者、持股目的、持股节奏作为重点以日披露的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中百集团股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为例。根据该报告书,截至2014 年1月9日,永辉超市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持有中百集团5%的股权,这些股票是通过两次集中的购买行为获得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2013年11月买入中百集团33,999,923股、在2014年1月买入中百集团 51,200股。为了分析以上的股权变动,我们还应当了解此时中百集团的股权结构,截至日,武汉市国资委通过其控制的两家公司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百集团19.38%的股权。下面我们开始分析,我们先来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类别,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做超市的,中百集团主要也是做超市的;我们再来看上市公司的持股节奏,永辉超市先是收购上市公司了4.99%的股权,然后停下来了,过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再次收购了中百集团0.01%的股权,这样的收购节奏看起来很像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因为第二次收购的0.01%的股权刚好达到了编制和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法规要求。最后,我们来看永辉超市此次的收购目的,他们是这么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增持中百集团是其对中百集团企业价值的认可并看好其未来的发展前景。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中”。综合以上信息,永辉超市收购中百集团股票的行为很容易令我们联想到永辉超市借此进行业务横向扩张的可能。小善在此也请大家思考两个问题,如果永辉超市通过中百集团实现业务上横向扩张的目的,那么仅收购中百集团5%的股权够用吗?永辉超市增持中百集团的行为是否能够会在二级市场中产生投资机会?自从永辉超市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中百集团开始,截至日,永辉超市及其关联方一共进行了三次信息披露,增持中百集团的主要情况分别如下:于2013 年 11 月 5 日至 2014 年 1 月 9 日期间合计买入中百集团流通股 34,051,1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买入中百集团流通股 34,051,083 股,占中百集团总股本 5.00%。于 2014 年 3 月 5 日至 2014 年 4 月 18 日,买入中百集团流通股合计 34,051,089 股,占中百集团总股本5.00%。 综上,截至 2014 年 4 月 18 日,永辉超市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百集团流通股 102,153,2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00%。(二)投资者、持股比例作为重点以日披露的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汉投资”)收购中百集团股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为例。根据该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武商联集团与关联方华汉投资合计持有中百集团204,238,430 股,持股比例达到 29.99%。其中,武商联集团持有中百集团123,067,656 股,占中百集团总股本的 18.071%,华汉投资持有中百集团81,170,774 股,占中百集团总股本的 11.919%。这里面有意思的问题是,为何增持到29.99%就止步不前了呢?这主要与要约收购的制度有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问题是要约收购是一项很烧钱的事情,如果手头银子不多的话,谁也不会轻易去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票。至此,我们从上述的事实中可以看出,武汉国资委明显是感觉到了永辉超市带来的阵阵寒意,因此用了非常大的力气去维护控股权并彰显决心。另外,武汉国资通过华汉投资进行增持,也令小善对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力产生怀疑。无论怎样,武汉国资委间接持有中百集团29.99%的股权给永辉超市出了一个大难题,因为永辉超市持有中百集团的股权数量若想超过武汉国资委的持股数量,就必然会触发30%这一要约收购的界限。结语虽然权益变动报告书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当多有价值的信息,但是并不是每个上市公司的每一份权益变动报告书都是有投资分析的意义的。例如,根据日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一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协迅实业有限公司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05%,因格林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17,038.333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参与认购,从而导致其所持有的格林美股份被动稀释至4.12%,使得深圳市协迅实业有限公司负有了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义务。很明显,此份的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并不会给投资者带来什么有意义的信息。对于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使用,小善建议各位粉丝以个案分析的视角分析和使用,因为每个上市公司的特质都是独一无二的。在阅读的时候,大家一定要仔细读,想清楚每句话的逻辑,因为对于同一件事情,投行、律所的才俊们可以用N多种方法表达出来,有的很直观,有的却是要费费脑筋才能想明白,如果不仔细思考,那很可能发现不了其中的秘密喔。希望小善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简要分析能够让各位粉丝初步了解此类信息披露文件的意义并且在日后的投资中开始熟悉和有效使用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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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干货 热门头条文章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_网易新闻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原标题: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6-29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权益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其合计持有的270,640,34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本次发行前的57.7993%稀释降低至发行后的49.6778%;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45,417,665股,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0%变为发行后的8.3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549,909股,发行价格为13.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1,224,297.8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1,459,770.10元。
公司已于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结股权登记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日。公司总股本由非公开发行前的468,241,561股变更为544,791,470股。现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吴开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颜素贞女士、吴森杰先生、吴森岳先生及浙江海宁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没有参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本次发行而被稀释,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吴开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颜素贞系吴开贤配偶,吴森杰、吴森岳系吴开贤、颜素贞夫妇的儿子,其中,吴森杰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浙江海宁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吴开贤先生作为主要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首期注册资本1亿元,吴开贤先生持有其59%的股权。
2、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金鹰基金-浦发银行-金鹰中植产投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金鹰基金-广发银行-金鹰中植产投定增5号资产管理计划、创金合信基金-招商银行-中植产投定鑫2号资产管理计划三个资产管理计划以13.21元/股的价格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45,417,665股,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0%变为发行后的8.34%。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日发布增持完成公告时,吴开贤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该承诺仍在履行中。本次权益被动稀释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吴开贤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了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cn)《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6-30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549,90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1,224,297.89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764,527.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459,770.1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日到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0063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开户银行、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上四家银行统称为“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截至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截至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216109。截至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0140016。截至日,专户余额为¥91,459,770.1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履行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丙方监管行为的配合,均视为已取得甲方同意及授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宇、向晓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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