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银行缴税凭证盖章模板哪里会显示所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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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多缴税和少缴税的原因
不愿意多缴一毛钱税,谁也不愿意违法偷税!然而,据我们多年的税务查账的经验,大部分企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少纳税问题或多缴税的问题,税务机关的任何一次检查都不会空手而归。纳税人多缴、错缴税的情况也普遍存在。许多符合条件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没有享受优惠。11种原因导致纳税人多缴税:
(一)、对税法及及税收信息不熟悉导致多缴税。许多企业在日常的工作中,对税法了解不全面导致多缴税。
1、营业税。江苏的一个企业想搬迁到西部去享受优惠政策,江苏的厂房想转让给别人,结果按转让价格全额申报了营业税,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要注意,原来取得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发票要能提供出来,如果不能提供,是不能扣减的,有好多企业因发票保管不善找不到了,导致多缴了税。注:企业转让土地及附着物,通过税务筹划,可以不要缴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契税。
2、预提所得税。某企业委托境外公司为其进行工程设计,主要工作是要境外完成的,只是对方在前期派人来现场勘查,了解情况,结果该企业按10%缴纳了预提所得税,合同约定预提所得税由境内公司承担,根据财税外字[1986]第172号(这个文件依然有效)规定,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税。
3、增值税。有些企业由于某种原因增值税进项发票没有在认证期到税务局论证,结果进项没法抵扣,国税发[号文的规定不能退货,开红字发票,给企业带来了损失。我这几个月查账发现,有好多企业购买固定资产进项没有到税务局认证,这里面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发现所买的固定资产不合格或要退货,超过认证期就不能开红字发票了,按国税发[号文的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也要经过认证,否则以后发生销售退回将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注:可以通过总瑞税务进行协调,可以把无法抵扣的发票进行抵扣,具体情况与会务组联系。
购买方收到出售方的违约金进项转出的问题,有些企业做了进项转出,是错误的。从境外采购货物取得返还有些企业也做进项转出,也是错误的(国税函[2007]第350号)。
4、企业所得税。前些天(4月中旬)我到一家外企业查账,发现该公司有一笔其他业务收入350万元,一问原来是技术转让,我看该公司不仅申报了营业税又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在这里我问大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要不要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免税的条款,我发现有好多企业报税时把不该缴税的项目都缴税了。如差旅费补贴在合理的范围内是不要缴税的。
6、房产税。
(二)、取得不合法的发票和开具不合法的发票导致多缴税。我们在税务服务中,发现许多企业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真实、合法、有效”条件,比如取得的房屋租赁发票不是到房产部门开具的租赁发票,而是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大家都知道,这个结算凭证不能做为成本在税前扣除的,许多企业因不能扣除而多缴税或因扣除了税务检查或评估时又要补税。据我了解,因此事被补税的企业有很多。还有我们很多企业在开给别人发票时也是不按规定开具,最近有许多茶社咖啡厅给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大家都知道,开具服务业发票最低按5%缴税,而开普通销售发票只要3%,降低了税负,但增加了风险,结果缴的增值税无法退回,又要补缴营业税。
1、增值税。我在一个大公司查账,我发现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面有页附件,附件的内容是: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增值专用发票,故在关联企业开了一张发票,以便抵扣,望领导批准,我看上面有好几个主要领导签字了,这明显的是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发票的进项不能抵扣同时也不能做为成本扣除。
2、营业税。我有一个财务总监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他们的工厂已经完工了,要进行结算了,施工方是南通的一个公司,施工方拿着南通市的建筑业发票来结算,问我这个发票可不可入账,我告诉她,这个发票不能入账。尽管这张发票是真实合法的,但我们的税务部门会认定这张发票无效,相关的成本不能得到确认。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检查时,我看到很多的公司有许多的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如有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早些年在小镇上买了一块地用于开发,结果对方开具的是镇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会计入账了,做为开发成本,我当时提醒公司的老总,这张发票不能做为成本,要土地出让方要开具正规的土地出让发票,老总说,政府开的,不会有问题,过了几个月,房地产企业大检查发现问题了,要补税,该企业后悔莫及。我有一个客户,租用地下掩体(防空洞)搞地下商场,签订的是租赁协议,签订的是五十年,租赁费是一次性缴的。结果取得的也是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也受到了税务局的补税处罚。
某企业与施工队签订装修合同,工程完工后施工队到别的劳务公司代开劳务发票,税务检查时,税务局发现合同是与施工队签订的,而发票却是另一家劳务公司的,该企业做了纳税调。
利息发票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
4、其他税。
(三)、是税收优惠没有充分使用。境内某两家关联的外资企业,A公司两免三减半届满,B公司还在两免之内,为了转移利润,B公司内成立研发中心,卖非专利技术给A公司,B公司请了一个民法律师起草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A每年支付B公司人民币500万技术使用费,不开发票。我们分析,这样导致两个结果,一是A公司500万技术使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B公司500万的技术转让费要缴营业税,其实这里可以税务筹划的,对B公司来说不要缴营业税,对A公司来说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我们在下面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要提到这个方案。
(四)、会计(记账)信息差错导致多纳税。
1、增值税。有一家白酒生产企业,采取“买六送一”方式销售产品,对赠送的一瓶白酒,视同销售计算了增值税,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又视同销售计算了资产转让所得。其实,这是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的误解。这本来不是一笔捐赠业务而是一笔折扣销售的业务。如果没有在没有销售白酒的前提下,对外赠送白酒用于促销,则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均是正确的。在销售白酒与赠送白酒为同一对象时,应当按折扣销售处理,即用三瓶白酒的价格除以4瓶得到单价,然后开具发票。也可以按照销售折扣处理,即在不改变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将一瓶白酒的价格折算成折扣率,将折扣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值得一提的是,这不是税务筹划,而是正确的处理方法。
2、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收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而经济业务的事实往往是通过帐务处理体现的。在税务咨询检查活动中,我们发现许多企业由于账务处理不规范多纳税款。有一个公司每个月以公司的名义买好几万元移动电话充值卡,然后分配给业务员,这种情况下是不要缴纳人所得税的,但要命的是,该企业的会计在发票后面又附加了一个清单,清单是注明每个人分配了多少,税务局一问,原来这个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号码都是个人的,不在公司的名下,税务局当即要求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这个清单,该企业就不要补税了,可见会计记账还是有技巧的。
5、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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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纳税人不经意地放弃了应该享有的权益而导致多纳税款。
区别偷税和未按期申报。因计算错误少缴税的罚款问题。
(六)、是纳税方案不合理。税务筹划与偷税不同,是一项合法节税行为,这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不该反对,应鼓励和支持。有些纳税人缺少这方面的研究导致纳税方案不合理,往往多缴了完全可以不缴的税款。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块土地要转让,价值2000万,他请人做了一个税务筹划,方案是这样的,把这块地做价入股到对方公司,然后做股权转让。按这个方案依据财税[2002][第191号不要缴营业税,可以省下100万营业税,依据财税字[1995]第048号不要缴土地增值税,方案从理论上看来是十分的完美无缺,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出现了问题,受让方的股东比较多,有的股东不同意购买股权,有的交不起资金,有的说只有卖方省税了,受让方一点便宜也没沾到,使工作限入被动,后来土地收回,重新制作方案,多缴了契税。这个方案还是可以操作的,我们在下一步会讲到这个方案。
(七)、是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应当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税款的范畴,在这里将其纳入多缴“税”的范围,是因为滞纳金和罚款本属于可以避免的额外负担。
(八)、公司老总或老板贪小便宜多缴冤枉税。我有一个客户,效益一直不错,有一年该公司装修新办公室,请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费用大概二十万,装修完了,老总说,给你十八万,不开票了,行不行,装修公司高兴得不得了,忙说可以,该公司老总也非常的高兴,我到他公司一看,就问装修了多少钱,发票有没有开,老总说,发票没有开,少了两万钱,我一听,说你吃亏了,然后我算给他听,装修做为递延资产,可以在摊销,税前可以扣除6万6(以前税率是33%),老总一听我解释说,确实吃了4万多元的亏。
(九)、税务部门强行多缴税。“权力税”的存在,导致企业有可能因为税务部门的硬性推定而多缴税。
(十)、税收优惠期不注意事后补税而多缴税。
(十一)、企业主观上想多缴。比如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配发股票的目的而刻意多缴税,或者企业领导为了实现个人政绩而多缴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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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无原始凭证如何缴税
来源:读者上传&   |
  【问题】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现无法提供取得土地的原始凭证,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及?  【解答】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需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   根据《》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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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明细申报系统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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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16.土地初始取得时间(必填):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填写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或者签定合同的时间。&&&&17.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填写。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18.地价:系统自动带出。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开发成本之和。&&&&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当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或“租赁”时,不需填写此项。&&&&其中“土地开发成本”为必填项,无金额填写“0”。&&&&19.土地等级(必选):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20.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21.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22:年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年应纳税额=土地面积×税额标准。&&&&23.减免土地面积: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土地的全部面积。&&&&24.减免性质代码(根据下拉菜单选择):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25.年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年减免税额=减免土地面积×税额标准。&&&&&&&&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变更界面填报说明&&&&1.任何一条税源信息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可进行删除。一旦已进行纳税申报,只能变更,不得删除。&&&&2.变更界面中的基础信息项目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填写。&&&&3.土地面积变更:纳税人应先填写变更后的土地面积,然后在“土地面积变化类型”选项中,选择对应的增加或减少的项目类型(分为土地面积增加---其他;土地面积减少---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减少---其他),最后填报土地面积变更时间,土地面积变更时间应填报土地面积实际发生变化的当月。&&&&&&&&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申报界面填报说明&&&&1.税源状态:纳税人税源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变更信息后,变更前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历史有效”,变更后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需在此处选择所要进行税源申报的信息为“历史有效”或“当前有效”。&&&&2.税款所属期(必选):4月征期,网上(上门)申报税款所属期分为1-6月、7-12月、1-12月三个选项;10月征期,网上税款所属期为7-12月一个选项,上门税款所属期为1-6、7-12两个选项。&&&&3.计税月份数:系统自动带出。&&&&4.本期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本期应纳税额=土地总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5.本期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本期减免税额=减免土地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界面填报说明&&&&1.纳税人对已经完成税源申报的信息进行(批量)纳税申报。&&&&2.本期已缴税额:纳税人自行填报,填写本税款所属期内,已经缴纳过的税款。系统默认为“0”。&&&&3.本期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房产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一、从价计征房产税&&&&(一)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基础信息录入界面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1)申报的原则是谁纳税谁申报,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信息。&&&&(2)除享受法定减免的纳税人不进行明细申报之外,其他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都需进行明细申报。&&&&2. 对首次进行基础信息填报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其全部房产的税源基础信息。此后办理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时,需先核对税源基础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的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进行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发生变化的,先修改税源基础信息,再进行申报。&&&&3.每一独立房产应当填写一张表。即:同一产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无产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5.纳税人分类(必选):本市单位、非本市单位、个人。&&&&6.纳税人类型(必选):分为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等类型。&&&&7.产权人名称、产权人计算机代码(身份证号码):如果纳税人类型选择非产权所有人,则需填写产权人名称,产权人是单位的,填写产权人计算机代码;产权人是个人的,填写产权人身份证号码。&&&&8.联系人(必填项):填写具体联系人。&&&&9.联系方式(必填项):填写详细联系方式。&&&&10.房产名称(必填):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办公楼、第一车间厂房等。&&&&11.房产用途(必选):房产用途依据房产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填写,无证的,依据实际用途填写。分为工业、商业及办公、住房、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房产应当分别填表。&&&&12.房屋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且应当与土地明细申报数据关联并一致。&&&&13.产权证书号:纳税人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必填。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13.房屋所在宗地的地号:应当与土地明细申报数据关联并一致。&&&&14.建筑面积(必填):保留两位小数。&&&&15.出租面积:有出租情况的必填。&&&&16. 房产原值/税务机关估值(必选):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应包括: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17.出租房产原值:房产有出租情况的必填。&&&&18.判定类型(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分为:&&&&纳税人自建房屋;&&&&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未竣工先使用的房产;&&&&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人购置存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19.房产取得时间(必填项):与判定类型相关联,填写规则:&&&&纳税人自建房屋:填报房屋建成的当月;&&&&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填报办理验收手续的当月;&&&&未竣工先使用的房产:填报使用房产的当月;&&&&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填报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填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当月;&&&&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填报自用、出租、出借房屋的当月。&&&&20.计税比例:系统自动带出。&&&&21.税率:系统自动带出。&&&&22.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房产应当分别填表。&&&&23.减免房产原值: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房产的全部原值。&&&&24.年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务机关估值×计税比例×税率。&&&&25.年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年减免税额=减免房产原值/减免税务机关估值×计税比例×税率&&&&(二)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基础信息变更界面填报说明&&&&1.任何一条税源信息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可进行删除。一旦已进行纳税申报,只能变更,不得删除。&&&&2.变更界面中的基础信息项目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填写。&&&&3.房产原值变更:纳税人应先填写变更后的房产原值,然后在“房产原值变更类型”选项中,选择对应的房产原值增加或减少的项目类型(分为房产原值增加---更新改造、房产原值增加---其他;房产原值减少---拆除房产、房产原值减少---权属转移、房产原值减少---其他),最后填报房产原值变更时间,房产原值变更时间应填报房产原值实际发生变化的当月。&&&&&&&&(三)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申报界面填报说明&&&&1.税源状态:纳税人税源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变更信息后,变更前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历史有效”,变更后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需在此处选择所要进行税源申报的信息为“历史有效”或“当前有效”。&&&&2.税款所属期(必选):4月征期,网上(上门)申报税款所属期分为1-6月、7-12月、1-12月三个选项;10月征期,网上申报税款所属期为7-12月一个选项,上门申报税款所属期为1-6、7-12两个选项。&&&&3.计税月份数:系统自动带出。&&&&4.本期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务机关估值×计税比例×税率÷12×计税月份数。&&&&5.本期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本期减免税额=减免房产原值/减免税务机关估值×计税比例×税率÷12×计税月份数。&&&&&&&&(四)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申报界面填报说明&&&&1.纳税人对已经完成税源申报的信息进行(批量)纳税申报。&&&&2.本期已缴税额:纳税人自行填报,填写本税款所属期内,已经缴纳过的税款。系统默认为“0”。&&&&3.本期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二、从租计征房产税&&&&(一)从租计征房产税房产基础信息录入界面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1)申报的原则是谁纳税谁申报,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2)除享受法定减免的纳税人不进行明细申报之外,其他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都要进行明细申报。&&&&2. 对首次进行基础信息填报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其全部土地的税源基础信息。此后办理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时,核对税源基础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进行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发生变化的,先修改税源基础信息,再进行申报。&&&&3.每一独立房产应当填写一张表。即:同一产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无产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5.纳税人分类(必选):本市单位、非本市单位、个人。&&&&6.联系人(必填项):填写纳税人联系人。&&&&7.联系方式(必填项):填写纳税人联系方式。&&&&8.房产名称(必填):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办公楼、第一车间厂房等。&&&&9.房产用途(必选):房产用途依据房产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填写,无证的,依据实际用途填写。分为工业、商业及办公、住房、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房产应当分别填表。&&&&10.房屋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且应当与土地明细申报数据关联并一致。&&&&11.出租面积:填写合同约定的出租面积。&&&&12.承租方纳税识别号: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按照以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基础信息变更界面填报说明&&&&1.任何一条税源信息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可进行删除。一旦已进行纳税申报,只能变更,不得删除。&&&&2.基础信息项目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填写。&&&&&&&&(三)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申报界面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期:非征期纳税人需上门申报;征期可网上申报。&&&&2.合同租金总收入:填写出租协议约定的出租房产的总收入。&&&&2.本期应税租金收入:填写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应税租金收入。&&&&3.适用税率(必选):根据适用的政策选择税率,必选且只能选其一,不同税率的出租房产应分别填表。&&&&4.本期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租金收入×适用税率。&&&&&&&&(四)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申报界面填报说明&&&&1.纳税人对已经完成税源申报的信息进行(批量)纳税申报。&&&&2.本期已缴税额:纳税人自行填报,填写本税款所属期内,已经缴纳过的税款。系统默认为“0”。&&&&3.本期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带出。&&&&逻辑关系: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已缴税额。&&&&&&&&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填表说明:&&&&1. 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2. 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3. 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4. 纳税人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5. 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适用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3.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等类型填写。&&&& 4.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5.业别:填写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时所确定的主营行业类别。&&&& 6.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7.开户银行: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8.银行账号:填写纳税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号码;如果纳税人拥有多个银行账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号码。&&&&(二)表中项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中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计税单位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转让二个或二个以上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对每个计税单位应分别填写一份申报表。&&&&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表第8栏至表第13栏,应根据《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要注意,如果有些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属于整个房地产项目的,而该项目同时包含了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计税单位的,要对该成本在各计税项目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6.表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三)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7.表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8.表第18栏至表第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填写。&&&& 9.表第21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0.表第24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如果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本栏填写“0”;以核定征收作为清算方式的,填写核定征收率。&&&& 11.表第25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来填写。&&&& 12. 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13.表第28栏“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填写。&&&& 14.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主要项目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2.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全称。&&&&  3.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等类型填写。&&&&  4.业别:按纳税人的行业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等。&&&&  5.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二)表中项目&&&&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填写。&&&&  2.表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填写。&&&&  3.表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填写。&&&&  4.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数额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填写。&&&&  5.表第7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本栏由第8栏与第9栏相乘得出。如果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8、9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6.表第8栏“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7.表第9栏“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旧程度折扣率。&&&&  8.表第16栏至表第19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有关税金的数额填写。&&&&  9.表第22栏“适用税率”,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  10.表第23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印花税明细申报说明&&&&一、关于印花税完税方式的调整&&&&单位纳税人应采取网上申报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申报方式缴纳印花税,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进行网上明细申报,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缴税手续;个人纳税人应到地税机关征收窗口采取上门申报的方式缴纳税款。&&&&对于应税凭证的完税采取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或者税收缴款书方式,可不再采取贴花的方式完税。&&&&&&&&二、关于印花税网上明细申报的注意事项&&&&(一)单笔应税凭证的申报&&&&1.纳税人应在单笔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及时通过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2.纳税人全年均可通过明细申报系统,办理单笔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手续。&&&&(二)按征期缴纳印花税的申报&&&&1.适用范围和征期。按征期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电子应税凭证缴税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其中,按期汇总缴纳和电子应税凭证缴税纳税人征期为每月的1日至10日;核定征收纳税人征期为每月的1日至15日。具体征期按当年的征期日历执行。&&&&2.按期汇总缴纳和电子应税凭证缴税纳税人网上申报的工作要求:&&&&⑴按期汇总缴纳和电子应税凭证缴税方式的纳税人,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须告知采取的申报类型和应税凭证类型(印花税税目)。其中,日前已经采取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可不再书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⑵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须进行应纳税凭证明细资料导入,《印花税应税凭证明细表》可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下载。纳税人应提前下载样表,在日常工作中全面、准确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明细表》中做好登记工作,以方便征期内的明细资料导入。&&&&(三)减免税申报&&&&
涉及减免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办理应税凭证明细申报时一并填报减免税的相关信息。&&&&&&&&三、关于应税凭证完税资料的保存&&&&(一)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式缴税的纳税人,应将电子缴税付款证明的复印件与应税凭证一并保存;&&&&(二)以《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方式缴税的纳税人,应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的复印件与应税凭证一并保存;&&&&(三)以现金方式缴税的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复印件与应税凭证一并保存;&&&&纳税人将应税凭证完税并按照上述要求保存相关资料后,不需要再到税务机关加盖完税标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2.“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3.煤炭的征收品目是指财税[2014]72号通知规定的原煤和洗选煤,征收子目按适用不同的折算率和不同的减免性质代码,将原煤和洗选煤这两个税目细化,分行填列。其他从价计征的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4.“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煤炭、原油的销售量,按吨填报;天然气的销售量,按千立方米填报。原油、天然气应纳税额=油气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日后销售的洗选煤,其所用原煤如果此前已按从量定额办法缴纳了资源税,这部分已缴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扣。&&&&6.“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如有免税项目,“减征比例”按100%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适用)&&&&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3.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2.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3.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4. “计税单位”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所规定的计税单位。“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5. “本期减免销量”是指“本期减免税额”对应的应税产品减免销售量。&&&&6. “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责任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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