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商品罪案例注册商品但末销售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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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刑事辩护律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判刑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 19:0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拘留于看守所怎么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处罚?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就简单介绍一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遂的认定及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遂的认定及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认定及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未遂是指行为人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的行为。对该种行为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对本罪进行辩护时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物价值金额,如果货物价值金额在是否达到处罚标准上存在差异,则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只能以货值金额为准,不考虑销售金额。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将销售金额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唯一的定罪处罚标准,主要是考虑销售金额可以从量上直观地反映行为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得违法收入是指行为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已经从买方实际取得收入。应得违法收入是指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由于某种原因虽然没有实际取得收入,但根据合同或者事先的约定,买方应该支付给行为人的货款。这部分货款属于确定的可期待利益,所以应将其纳入销售金额。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基本数额标准是货物价值的金额达到销售数额的三倍以上,即十五万元以上。行为人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物价值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数量、货物价值,反映出行为人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其中货物价值较大或者数量较大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会小于刚达到法定销售金额标准的犯罪,对其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处罚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必然要求。以货物价值金额达到销售数额的三倍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主要是考虑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类似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十五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由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上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行为特征具有类似性,按照“同类案件应按照同一的处理原则处理”的规则,应按货值金额达到实际销售数额三倍以上的标准处理,这一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参考标准。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观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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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浏览:20次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605刑初62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住临海市,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倪家文,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底起,被告人陈X受雇于“阿杰”,在明知未得到卢森堡国普雷菲尔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PRADA”商标或销售该商标商品的情况下,租用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中海金沙湾21栋301房,用于存放假冒“PRADA”商标的手提包;又按照“阿杰”的指使,多次将假冒“PRADA”商标的手提包送货到广州市白云区交接,每月收取工资。期间,陈某又自行销售存放在上述301房中的假冒“PRADA”商标的手提包2个,所得用于折抵工资。
同年9月14日,公安民警查货被告人陈X租用的上述房间,抓获陈某,在房内起获假冒“PRADA”商标的手袋共516个。归案后,陈某供述上述经过。经统计,上述起获的假冒“PRADA”商标手袋共价值人民币19043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查获的涉案手袋,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商银行帐号明细,商标注册证,鉴定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朱某证言及辨认笔录,陈某户籍证明,被告人陈X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2、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商标注册证号为1263052号“PRADA”字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的手提包、钱包、公文包等,上述商标的所有人是普雷菲尔股份公司且在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告人陈X销售的手袋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关于被告人陈X是否为从犯问题。经审查,被告人陈X工作中负责租赁涉案仓库、运送假冒PRADA手袋等工作,在本案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货值金额为190430元,均为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院认定被告人陈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被告人陈X受雇售假,除每月领取工资外并未参与分配犯罪所得,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其不宜按非法经营数额为基数计算罚金,故本院以其工资收入的数额为基数,酌定对其科以罚金人民币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假冒PRADA手袋516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馨栗
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
人民陪审员  冯少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赖泽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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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判刑 - 昆山视窗新闻检索:昆山新闻&>&详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判刑news.
点击:- 昆山日报 【基本案情】日,陈某被昆山市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陈某伙同吴某(另案已处理)从王某处购入17795双印有&sample&字样和&adidas&商标的运动鞋拟用于销售牟利,其中被告人陈某出资50万元,吴某出资100万元。上述运动鞋运抵苏州后,存放于昆山市张浦镇江苏力德贸易有限公司内,于日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别检验,该17795双运动鞋未经公司授权生产销售,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日,被告人陈某从越南回国并向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量刑。被告人陈某已着手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昆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相关阅读最近一周新闻排行视频推荐免责声明:本站新闻来源于网络转载,如涉及侵权,请速联系本网站予以删除。如果您未提出任何异义,将视为允许本站刊载您的作品。(联系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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