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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宣传手册(2011) (二)关注标签:
&&&&发布时间: 17:10:37 访问:2306次(5)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税函[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7)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10,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纳税人发生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列支.(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4)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财税[2010]45号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1)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2)在财税[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3)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6)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7)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号)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日.《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日.11,借款费用及利息支出:(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其中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i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ii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iii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财税[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一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i金融企业,为5:1;ii其他企业,为2:1.③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④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⑤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4)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号)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②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i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ii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5)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利息支出(国税发〔2009〕31号)&①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12,财产保险支出: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13,劳动保护支出及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税前列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4,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15,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16,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17,准备金调整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国税函[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下列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六类准备金支出,自日起至日止准予税前扣除.①财税[2009]33号规定,证券行业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②财税[2009]48号规定,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等③财税[2009]62号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④财税[2009]64号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⑤财税[号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⑥财税[2009]99号规定,金融企业提取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⑦财税[2010]25号规定,中国银联提取的符合条件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税前扣除年度申报的填报口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国税函〔号)税金扣除可以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资产损失税前列支的相关政策依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一)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⑥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二)审批程序申请DD受理DD审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的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三)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2,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3,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其他支出扣除: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五,资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1,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7)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2,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财税[2009]49号文对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油气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进行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及处置的规定⑴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⑵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⑷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⑸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⑹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⑻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无形资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2,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3,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2,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存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1)存货的计税基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2)存货的扣除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相关政策(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2)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该项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5)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投资资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1)计税基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成本扣除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3)投资损失扣除年度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规定(一)纳税人如发生需审批,备案的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及《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49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或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要审批,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具体包括:1,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⑴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⑵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⑶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2)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6)动漫企业税收优惠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0)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6)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1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9)购进软件加速折旧20)国债利息收入2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三)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四)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六)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七)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八)税收优惠年度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号):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业务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表》;b,申请报告;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对经济特区内在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1)业务概述&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d,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e,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财税[2009]69号)&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财税[2009]69号)(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1)业务概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c,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d,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e,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f,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g,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h,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6,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业务概述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动漫企业证书;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1)业务概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日至日.(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转制方案批复函;d,企业工商营业执照;e,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f,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g,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1)业务概述自日起至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批准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从事减免项目生产经营的资料;d,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业务概述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九条《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e,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f,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d,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所列举项目需具备的条件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3)计算公式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4)主表及附报资料①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d)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②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d)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1)业务概述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d,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业务概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备案.(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c,中介机构鉴证报告;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e,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f,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g,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h,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i,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j,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5,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业务概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d,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e,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f,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g,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6,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财税[2009]69号) (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及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d,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e,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f,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g,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h,审计报告;i,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1)业务概述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税[2009]69号)自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国税函[号)(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条例第一百条《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的通知》(财税〔号)《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设备供货合同,发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c,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d,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9,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 购进软件申请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0, 国债利息收入 (1)业务概述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二条(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相关证明;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业务概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财税[2009]69号)(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相关证明资料;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业务概述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法〔2010〕2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b,申请报告;c,非营利组织登记相关证明;d,免税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资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七,亏损结转相关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弥补亏损年度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简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分为A类和 B类,分别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A类)由1张主表和11张附表组成.采用的是以间接法为基础的表样设计,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部分.在编制时,以利润表为起点,将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具体步骤是: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按照纳税人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附表一,附表二又分别设计了三个附表,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等分别填报不同的附表,主要反映会计核算中收入,成本费用的主要项目,以及税收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不征收入项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分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别进行调整,并设"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列计算调整额.数据取自于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并直接计算填写.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填写纳税人以前的亏损弥补,本年度可弥补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情况.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本表将新税法和实施条理中规定的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所得额,抵免所得额,加计扣除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和其他分别列示.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本表填写纳税人境外所得确认,应纳税额,应抵税额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写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和期末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纳税调整额,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相关行次.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其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相关行次.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计算纳税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在折旧和摊销时产生的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据以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附表十《资产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及纳税调整额,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权投资持有,转让处置所得(损失)情况及纳税调整情况,据以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对应关系序号报表名称对应关系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主表,附表三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主表,附表三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主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主表,附表三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主表,附表三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三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调整表附表三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附表十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三九,汇算清缴相关规定(一)汇算清缴范围: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0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时间: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进行涂改的申报表,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三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数据处理中心.我局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及事后报送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8.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9.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3)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五)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六)违章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有关资料以及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七)其它事项1.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1查询.2. 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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