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总价承包项目,是否还可以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据实结算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甘肃,平凉,744000)
  Enhance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mprove the Level of Project Management
  【摘& 要】生产技改大修项目的特点决定了绝大部分技改大修项目施工合同采用总价承包方式,而不是采用单价承包方式。项目管理又要求据实结算,但合同条款对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给工程审计带来不少争议,很有必要对合同价款约定等相关条款进行认真分析,补充完善,依据合同规定实施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减少或避免纠纷、争议。
  【关键词】检修;施工;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1]。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仅有利于规范项目各方的市场行为,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相关职责,而且可以有效地规避项目风险。
  2.生产技改大修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生产技改大修项目合同绝大多数采用《检修施工合同》统一合同文本。实际执行中,个别合同存在项目内容约定不清楚,合同价款调整约定不明确等问题,对施工合同普遍关注不够,施工合同内容不规范、条款不严密,不仅给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带来不少争议。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合同价格约定及工程结算问题,如合同价格采用总价承包方式,而项目管理又要求据实结算;因合同价格问题导致发、承包双方产生纠纷等。
  3.生产技改大修项目施工合同承包方式分析
  生产技改大修项目是针对现运行设备的改造或检修,现运行设备种类五花八门、存在问题千差万别,导致改造或检修过程难以预测因素较多,改造或检修工艺、流程很难标准化,无法利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相关条文编制工程量清单,因此无法确定工程单价,施工合同无法采用单价承包方式。技改大修项目本身工程量较小、施工工期较短、签约合同价格较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绝大部分技改大修项目施工合同采用总价承包方式,而不采用单价承包方式。项目管理又要求据实结算,因此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带来不少争议,很有必要对合同价款约定等相关条款进行认真分析,依据合同规定实施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减少或避免纠纷、争议。
  4.合同条款的补充完善
  4.1明确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号)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十七条规定&做好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增减的调整工作,变更价款可按下列方法计算&&。依据国家规定,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可以确定价格调整条款,即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合同计价方式以及价格调整方式共同确定了工程承包合同的实际价格,直接影响着承包人的经济利益,也确定了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即工程竣工结算要依据合同规定进行。而生产技改大修项目管理同时也要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因此,生产技改大修项目合同管理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也要符合本公司项目管理规定,很有必要对现执行的《检修施工合同》统一文本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4.2《检修施工合同》统一文本相关条款补充完善
  在现执行的《检修施工合同》统一文本 &特别约定&中加入以下条文。
  采用框架协议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人的工程,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乘以折扣率为该工程的签约合同价款;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未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为该工程的签约合同价款;实行总价承包的合同,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加合同双方商定的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确定工程合同价格。
  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照签约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格变更,进行结算。
  (1)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确定工程实际工程量。
  (2)承包人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确定的变更价格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调整,形成项目竣工结算。采用框架协议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人的工程,按照确定的变更价格乘以折扣率后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调整。
  (3)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本合同约定审查竣工结算。竣工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5.生产技改大修项目施工合同的评估与改进
  依据国家法规及本公司管理规定,按照生产技改大修项目的施工工期、合同金额大小、可研深度等将合同计价方式分为总价承包、单价承包两种。
  采用框架协议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商的项目,使用总价承包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因可研深度不够或工程实施过程技术工艺复杂、难以预测因素较多,导致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使用总价承包方式。使用总价承包方式的技改大修项目,使用《检修施工合同》统一文本,在文本的 &特别约定&中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对投资计划较大、有明确的设计图纸的技改大修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单价,施工合同使用单价承包方式,合同模板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统一文本。
  随着&依法治国&及项目精益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合同价款约定及工程竣工如何结算问题,是工程项目管理越来越突出的一个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工程竣工结算产生的纠纷正逐渐增多,公司外内部工程项目审计对竣工结算问题也存在很多争议。因此,很有必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同价款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减少或避免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纠纷或争议,提高项目规范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建【号)文件第八条.
  作者简介:
  贾鹏飞(1979-),男,甘肃平凉人,电气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电力系统运行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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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承包还是按照鉴定结论据实结算的问题
――新安县人民政府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架结算工程款,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设计变更的情况,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结算工程款。因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固定价方式结算工程款,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乙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敬林,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秀贤,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斌,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艳君,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案件情况
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第二分局(以下简称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与新安县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公路指挥部)签订《合同协议书》及《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1.工程名称,新峪公路石井―峪里新建工程;工程内容,包括路基土石方、路面、桥涵、排水及防护工程等,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以小浪底移民局批准下达的建安工程费总价承包。设计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工日期日,完工日期日。2.工程质量须符合设计标准,争创优良工程,对不合理的分项工程,承包商无条件返工,费用自理。本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总承包价的5%。3.违约责任:业主不按时支付费用,顺延工期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4.变更设计费用:由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变更设计费用增加,由承包商自负;变更设计的责任属业主,费用增减由业主负责。5.费用计算:如清单中有的项目按清单单价计算;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现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编制预算。该合同还对交工验收、缺陷责任、竣工验收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即组织施工,于日竣工并投入使用,该工程经公路指挥部组织验收为优良工程。
日,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与公路指挥部签订《新安县许横公路工程改建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新安县许横公路;工程内容,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及防护工程。2.本工程开工日,交工时间日,工期6个月。3.承包方式为总价承包,费用一次包死,不得追加。若有变更,按变更通知书执行;工程造价,全部工程费用为230万元。4.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开工后,公路指挥部向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六处支付工程总价15%的预付款。??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经
监理工程师签收和验收合格,一次结清全部工程款。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以下简称第十一工程局)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该合同变更后的价款为1,922,262元。上述两项工程完工后,公路指挥部已支付第十一工程局工程款35,596,522.21元。
日,新安县太北指挥部(以下简称太北指挥部)与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六处就杨坑路面K6+168―K6+888段15厘米碎石灰土基层施工达成协议一份,本工程采用大包干形式,费用一次包死,共计9万元整;本工程费用不含税金、质保金;开工太北指挥部先预付工程款3万元,工程完工后2天内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所余工程款6万元。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1994年,太北指挥部与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签订《新峪路太北段改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新安县新峪路太北改建工程。开交工日期,日开工,1995年9月底交工。本工程采用大包干形式,路基工程总造价150万元。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进入施工现场7日内,太北指挥部付给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施工开办费30万元,??扣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期满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和验收,一次结清全部工程款。另外,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庭审中,新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安县政府)认可该工程尚欠第十一工程局工程款147,418.45元。
日,新安县新峪路石北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石北指挥部)与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签订了《新安县新峪路北冶至石井段路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新安县新峪路北石段路基工程;工程内容,路基工程;本工程日开工,交工时间日;本工程采用大包干形式,费用一次性包死,工程总造价350万元。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开工后7日内,石北指挥部支付预付款10%,??从中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和验收,一次结清全部工程款。另外,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当事人一审起诉与答辩情况
日,第十一工程局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日,第十一工程局与新安县政府成立的公路指挥部(现已不存在)协商,由第十一工程局为其承建新峪公路部分路段,并先后签订了施工合同。日,该工程竣工,并经交通管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部门验收为优良工程,验收后,该工程即投入使用。之后,第十一工程局多次要求与新安县政府进行工程决算,但新安县政府以小浪底移民局工程费总价批准书未下达为由,不与第十一工程局进行工程结算。故请求判令:新安县政府支付第十一工程局工程款24,982,363.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487,973.91元(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日)。
新安县政府答辩称:1.新安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新安县政府并未与第十一工程局签订施工合同,其提供的五份施工合同上没有新安县政府的签字和盖章。2.本案是三个不同的诉,应分别提起不同的民事诉讼。3.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4.第十一工程局的诉求不实。新安县公路指挥部与第十一工程局针对新峪公路石峪段的工程价款约定为:以小浪底移民局批准的工程款为准。合同双方对于国家批准拨款多少的风险都是明知的,自愿承担该风险。国家计委批准总长69公里的新峪公路总造价为6348万元,第十一工程局修建了34.787公里。据此得出,该段公路国家批准的造价应是3200万元。新安县公路指挥部已支付第十一工程局37,946,522.21元,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应当驳回第十一工程局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工程局在一审举证期限内申请对其已施工完毕的石峪公路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于日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对第十一工程局已施工完毕的石峪公路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河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于日做出豫建咨询(2005)建价鉴字002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第十一工程局已完工程造价58,748,817元。为此,第十一工
程局在日对该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庭审过程中,将原诉请的工程款24,982,363.46元及利息19,487,973.91元,依据鉴定结论变更增加为工程款25,793,521.48元及利息20,142,789.33元。
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安县政府与第十一工程局签订的《新峪公路石井―峪里段公路施工合同》、《新安县许横公路工程改建承包合同书》、《新峪路太北段改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杨坑路面协议》及《新安县新峪公路北冶至石井段路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五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分别认定如下:
1.关于新安县政府是否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新安县政府以“本案所涉的五份施工合同上没有新安县政府的签字和盖章”为由,主张新安县政府非本案适格被告。但在该五份施工合同上分别有公路指挥部、太北指挥部和石北指挥部的签字和盖章,而新安县公路指挥部、太北指挥部和石北指挥部均是由新安县政府成立的、负责新峪公路建设的临时性机构,其代表新安县政府履行新峪公路建设的职责,现该三个公路指挥部已不存在,且新安县政府亦是新峪公路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因此,新安县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新安县政府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本案应否合并审理的问题
新安县政府认为,本案是三个不同的诉,在本案的三个合同关系中,不仅合同当事人不同,且权利义务也各自不同,属于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诉讼,应分别起诉而不应合并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五份施工合同,虽然分别是由公路指挥部、太北指挥部、石北指挥部与第十一工程局签订的,但公路指挥部、太北指挥部、石北指挥部均是由新安县政府成立的、负责新峪公路建设的临时性机构。因此,该五份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均是新安县政府和第十一工程局,即该五份施工合同的主体是相同的,且该五份合同的法律关系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同时,除许横公路改建工程外的其他四项工程均是新安县新峪公路中的工程,将该五份合同合并审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效地节约诉讼资源,且更有利于双方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本案可合并审理。
3.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新安县政府认为,公路指挥部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是日,且第十一工程局未提交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而在本案中,自日第十一工程局施工完毕至起诉前,双方对该工程一直未进行最终决算,对剩余工程款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对债务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因此,本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故新安县政府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新安县政府应否支付第十一工程局工程款25,793,521.48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20,142,789.33元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所涉五份施工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在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本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但新安县政府在第十一工程局依约履行完毕自己的施工义务后,未能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新安县政府应支付第十一工程局剩余工程款,并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剩余工程款的利息。至于新安县政府应支付第十一工
程局工程款的数额问题,在本案中,新安县政府应付第十一工程局石峪路和许横路的工程款为25,074,556.79元(石峪路工程款58,748,817元+许横路工程款1,922,262元―已付工程款35,596,522.21元)。对于第十一工程局主张新安县政府欠其杨坑路面质保金136,832.95元、北石路质保金303,240.54元、北石路工程款131,472.75元的问题,因第十一工程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新安县政府欠其该款项的相应证据,且新安县政府亦不予认可,因此,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第十一工程局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但对于第十一工程局主张新安县政府欠其太北路工程款147,418.45元的主张,因新安县政府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的规定,对该147,418.45元予以确认。因此,新安县政府共应支付第十一工程局工程款应为石峪路、许横路工程款与太北路工程款之和,即25,221,975.24元(石峪路和许横路工程款25,074,556.79元+太北路工程款147,418.45元)。
对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剩余工程价款的付款时间和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和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本案工程款的利息应从该工程的交付之日,即从日起计算,但因第十一工程局起诉时主张从日起计算利息至日止,因此,本案工程款的利息应以25,221,975.24元为基数,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据此判决:(一)新安县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第十一工程局工程款25,221,975.24元及利息(以25,221,975.24元为基数,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第十一工程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691.55元,由新安县政府负担216,691.55元,第十一工程局负担23,000元;鉴定费150,000元,由新安县政府负担。
四、当事人上诉与答辩情况
新安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第十一工程局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新安县政府与第十一工程局签订的五份公路建设施工合同,全部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死。其中日签订的《新峪公路石井―峪里段公路施工合同》及该合同所附的《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均约定,由第十一工程局对该工程(34.787公里)建筑安装费(以黄河小浪底移民局批准下达的为准)进行总价承包,以此作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费用。小浪底移民工程是先按概算预拨款进行施工,边施工边报审批。新峪公路投资计划为7048.33万元,其中第十一工程局施工的路段为33,811,122元,扣除土地、青苗补偿费等,应当付给第十一工程局建筑安装费27,744,098元。日,国家计委正式批复新峪公路的投资总额为6348万元。新安县政府与第十一工程局共同向省移民办申请,省移民办对石井―峪里段追加工程款550万元,其中200万元由第十一工程局直接领取,另外350万元直接为第十一工程局支付了拖欠民工的欠款。公路指挥部总共从省移民办获得工程款7598.33万元,新安县政府已付工程款35,596,522.21元,按概算已经多支付了工程款。
第十一工程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新安县政府支出公路返修费用2,947,577.31元。另外由于第十一工程局不具备修建隧道及路面铺油的施工能力,没有相应的机器设备,新安县政府只得另请施工队施工,支付铺设沥青路面及隧道工程款5,076,699.9元。
一审判决既肯定合同的效力,又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费以黄河小浪底移民局批准下达的数
额为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按照第十一工程局的请求对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判令新安县政府支付工程款25,221,975.24元及利息,显系适用法律不当。该鉴定数额超过了第十一工程局自己在网上公布的工程款数额,即便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超过国家批准的数额,也只能由第十一工程局自己承担市场风险,不能作为主张增加费用的理由。
第十一工程局答辩称:1.一审判决以《鉴定报告》结论认定新峪路石峪段工程价款数额正确,依法有据。双方合同中约定:“以小浪底移民局批准下达的建安工程费总价承包”,这一条款并不是一次包死的工程价款;国家计委批复的投资数额不等同于小浪底移民局批准下达的建安工程费总价,对于国家拨款不足部分,地方上完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以地方财政支持项目;且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次设计变更,一审判决依据本案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符合合同约定。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一审判决受益人新安县政府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符合公平原则。2.一审判决在利息计算的认定上,适用法律亦无不当。故请求驳回新安县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查明,1995年9月,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第一期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技施设计补偿概算单价分析报告”中,新峪公路概算总金额为70,483,269元,第十一工程局施工的路段为33,811,122元,扣除土地青苗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石峪路段建安工程费为27,744,098元。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小浪底水库库区新安县移民项目及投资计划的通知”中,新峪公路投资计划为7048.33万元。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预付新安县新峪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中,对新峪公路石峪段工程预付资金为550万元。
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第一期淹没处理补偿投资调整概算的批复”中,新峪公路投资总额为6348万元。
日,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移民局给新安县政府的复函中称:新峪公路是小浪底移民项目一期库周恢复工程,国家计委批复投资6348万元,我局按照“水利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收尾工作及投资包干协议书”的有关要求,已全部拨付给河南省移民办,由河南省包干使用。
另查明:第十一工程局在网上公布的新安县政府欠款数额为1324万元。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新安县政府支付第十一工程局工程款的数额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小浪底移民局批准下达的建安工程费进行总价承包,还是按照一审法院委托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2005)建价鉴字002号鉴定报告结算。
合同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路指挥部与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为有效。合同明确约定:“以小浪底移民局批准下达的建安工程费总价承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对该约定理解产生异议。由此表明,合同约定的“以小浪底移民局批准下达的建安工程费总价承包”为固定价格结算方式。固定价款是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的价格。对此,第十一工程局有权利决定是否承建该工程,并清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承包”没有变更,新安县政府已支付35,596,522.21元工程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照第十一工程局的申请,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鉴定,有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另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所涉新峪公路项目是国家重点移民工程,应在国家投资数额范围内结算工程款。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新峪公路的投资计划为7048.33万元,与黄河水利委员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专业论文、行业资料、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外语学习资料、75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承包还是按照鉴定结论据实结算的问题等内容。 
 在结算条款约定时常出现如下问题: 1.未清楚约定结算...对承包人来说,固定价 格合同,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价结算工程价款 的,当事人不得请求进行造价鉴定。 ...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单价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根据估算的或工程量约定了一个合同总价。在实际结算时,上述的合同总价与合同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之和不一致,则...  本文问题的 提出正是基于笔者最近接触的一起施工合同...那么,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按 固定价来结算时,承包...承包人可以申请工程 造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来结算工程...  约束力,不能按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并支付给承包 人...工程如何结算已完工的工程价款的问题, 一直是困扰...然后作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结算...  在承包人向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发包 人通常...问题是,随着银根紧缩及地 方融资平台清理, 结算审而不决的局面还会持续加剧,...  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请求依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 的,不...按照合同约定结 算工程款, 因为在承揽工程时承包人...尤其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以及据实结算的工程,...  在这类按实结算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一个暂定合同价...更麻烦的问题是, 如果土方运距不是招标人自己 决定...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依据承包...  关于时效的问题施工合同内的索赔时效, 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施工总价承包的总包合同, 不在可申请造价鉴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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