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一公司购买房产账务处理法院执行后拿到的房产有什么手续,注,原房产商跑路

当前执行房地产案件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应如何处理 - 富裕法院网
            
当前执行房地产案件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应如何处理作者:邓洪伟&&&&&&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会存在一定的漏洞,这是不可避免的现实。在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实施之后,虽然对拍卖、变卖财产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强制执行法律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前执行房地产案件时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少,以及对该问题应如何处理,这是执行好这类案的关键。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常常需要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作为执行标的或执行对象,对房地产强制执行必然涉及债权与物权法等诸多法律的种种规定,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尤为重要。下面笔者就当前执行房地产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如何解决此类问题,提出一些思路或办法。 &&&& (一)、对无产权证书的房地产的处理 &&& 针对此种情况,在执行时,首先要确定被执行的房地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引起注意: &&& 一是对于已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按照法定管理部门的登记确定权属,一般来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视为被执行人所有。 &&& 二是未登记的建筑物,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认权属。 &&& 三是对于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均认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时,可以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 &&& 四是登记名义人否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的,应提起撤销该登记的诉讼,经诉讼撤销该登记并转登记为被执行人名下时,方可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 五是被执行人通过继承、判决或执行裁定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的,虽未经办理过户登记,也可以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 六是以房地产作价或入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并经工商登记的,该房地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当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该房地产可以视为该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 &&& 还须注意的是,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属于瑕疵房地产范畴,对该部分房产如果根据上述权属的确定原则能够查清系被执行人所有,可以直接执行。如果该房产所占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却不能补办的,即该房产系非法建筑,对该部分房产进行处理时,实际上是对房屋建筑材料进行的处理。 &&&&(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理 &&&&如果将房地产做广义的理解,那么地产还应包括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作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享有的特殊权利,且只能行使一次,即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在该幅宅基地被处分后,权利人无权再申请。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也有明确的规定,即禁止宅基地的转让。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依附于农民自身的一项特殊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其不能作为执行的客体进行执行。 但是,虽然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特殊权利,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依附性和特定性也是相对的。比如,一农民在村里有宅基地房屋,后因经济富裕到城里买了商品房并搬到城里居住,于是村里的房屋闲置。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另当别论,就可以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执行。 &&& 但现实执行过程中如何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变价,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为毕竟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其使用权也只能为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具体到执行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处理的首选途径应该是拍卖,但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因为毕竟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其使用权也只能为本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又使得它与其他财产的拍卖产生了很大的不同。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时,应当严格限定参与竞买的主体,也就是说应当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当村委会参与竞买时,应当在同等价格下给予优先购买权,以便于村委会行使对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 &&& (三)、对被执行人已实际拥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地产的处理 此种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该部分房产大都通过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企业、以房地产抵债等)方式而取得。我国法律虽规定房地产权属变更应办理登记手续,但并未规定办理登记后才生效。因此,对被执行人实际拥有的房产,调查属实后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法院依法可以对该房产采取强制措施。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执行程序中,对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有严格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虽然房产已被被执行人实际拥有,但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权属时,该房产从形式上并不属于被执行人,而属于案外第三人,这样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会使人产生这样的误解,明明被执行人是此人,而拍卖或变卖或抵债的财产确实彼人的。 &&&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此问题,实际上就是要解决执行程序问题,让不明白案情的人在纵观执行卷宗时,能够看明白,看清楚。在具体实践中,针对此类问题,执行人员应当首先从房产登记机关调取该房产的原始产权证明文件,并依据被执行人提供的已取得该房产的相关证据,向登记产权人发出产权确认通知书,限期登记产权人到庭说明情况,并制作相关笔录材料,待房产现实所有权查清后,依法对该涉案房产做出处理。 &&& (四)、对被执行人已实际转让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的处理 &&& 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企业、以房地产抵债等。这类房产同样也可作为执行的客体。这与上述第三点所论述的问题并不矛盾,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属实际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地产的法律后果的表述。 &&&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已经转让,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易即未按法律规定对社会公示的,对被转让人来说不受法律保护。此时,对转让人来说虽已失去了房地产却仍然是法律上房地产的拥有者。如果转让人是被执行人,因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缺乏公示要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使该房地产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如果被转让人是被执行人,那么该房地产照样可以成为执行的标的,但前提是转让人对该房地产的现实权属没有异议。 &&& 我国法律这样规定,虽然对被转让者而言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显得不公平,但从长远看,这将对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法律极的推动作用。 &&& (五)、对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产的处理 &&&&此类案件,笔者已在第一个问题中进行了简要表述,针对此种情况,在执行案件时,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联系沟通,查明被执行人房产所占用的土地详细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可以补办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补办手续,然后再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补办土地使用权手续或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别人拥有,那么对该房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也因其手续不齐全或不合法性,其价值会被大打折扣。据此情况,可召集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可折价处理;也可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部门对该房地产分别进行评估,再作处理。&&& (六)、对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屋所有权的应如何处理 此类案件与上述第(五)种情况相反。在执行案件时,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与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联系沟通,查明被执行人建房时建了多少面积的详细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建房时未办报批手续可以补办报批手续的,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补办手续,然后再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房屋产权不能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手续,那么对该房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其价值也会大不相同。据此情况,也可参照上述第(五)的办法处理。&&& (七)不同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处理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买房已成为当今人们的一大消费热点,虽然按照我国物权取得的一般原则,预售商品房在尚未取得产权证照时,其权属仍归房地产开发商,当房地产开发商为被执行人,开发的房地产为执行标的物时,对已全部支付或部分支付房款但未取得所有权的购房人权益如何进行保护,是执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处理此类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是对购房人已向开发商付足房款或办理了楼宇按揭手续,虽然此时因种种原因购房人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该房屋不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而可以当做购房人的房屋予以执行。 &&& 二是对购房人与开发商仅仅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尚未支付任何价款的,该房屋只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 &&& 三是对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且该房屋已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该房屋不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但可以作为购房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但执行所得价款应优先返还开发商尚未收取的购房款。 &&& 四是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房屋没有交付的,该房屋可以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但执行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购房人已支付的房款。 &&& (八)、执行房地产案件时应注意对共同共有的房地产以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处理 &&& 一是注意独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在拍卖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时,注意保护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及时通知共同共有人参与竞买。 &&& 二是注意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在处分时,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等相关的规定执行。&&& 三是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生活、隐匿财产,规范房地产市场将起到积必需品。在拍卖、变卖或折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超过六个月宽限期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时,经查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为其及其家属提供临时住房或给其租房暂住,租金可从处理被执行人财产价款中抵减。&&& 四是对被执行的房地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采取公示措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张贴公告,使执行做到合法、公平、公开、公正。&&& 五是如果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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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跑路 按揭怎么办?
案例一:南川区读者任先生购买了一套住宅,合同约定日交房,但开发商破产跑路,工地没有动工,银行的按揭款依旧在缴纳,遇到这样的事情应如何处理呢?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通常选择以银行按揭担保方式购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新建房屋。此种方式购房,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是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关系。若开发商缺乏资金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修建完成商品房、按约履行交房义务,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购房者可以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购房者可以一同起诉银行,要求解除其与银行之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关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后,开发商已收受的购房款的本金、利息退还给购房者,购房者因抵押贷款支付的利息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剩余欠付的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由开发商向贷款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购房者可以不再向贷款银行支付按揭款项。
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与损失,虽然法律确认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但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可能已无力承担责任与赔偿损失。购房者将会产生较大损失,房屋无法取得,已付款项和其他损失难以从开发商处追回。因此,我们建议,购房者购买房屋时,多了解和考察开发商的情况,包括开发资质、以往业绩、信誉实力、房屋销售情况。
案例二:读者王先生于2014年11月在两江新区购置了住宅一套,购买的时候置业顾问告诉他楼体外有一个横梁位于三楼阳台处,于是王先生购买了五楼的住宅。但日接房时发现横梁就在五楼处。现场的沙盘模型为简略的缩小版,并未能体现横梁的具体位置。购房合同中并未对横梁位置进行说明。
首先,期房不同于现房,我们在购买期房时并不能看到相应的房屋实物,大多只能依据户型的平面图,楼盘的效果图等进行选择。此时,我们对于相应图纸的审查就显得格外重要,特别是影响房屋套内面积、房屋结构的细节要尤为注意。一旦发现图纸里存在上述案例中横梁这种对房屋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房屋结构,应第一时间提出质疑。
其次,在签订所购买期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也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合同审查工作。由于所买卖的标的房屋为期房,房地产开发商会在预售合同中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一个较为详细、充分的描述,往往还包括一定的风险提示。实践中,购房者常常因为对预售合同疏于审查而吃大亏。一旦发现合同里存在上述案例中横梁这种对房屋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房屋结构的描述,应第一时间提出质疑。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这种情况,购房者应依法积极维权,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双方当事人购房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房屋为期房,具有非现时存在的客观特性;第二,购房合同、沙盘模型均未对横梁位置进行说明,置业顾问也曾表示横梁不在购房者所购买的5楼房屋内;第三,本案所涉房屋内横梁的出现已超出购房者的预见或认识范围,不属于购买期房的一般风险;第四,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有能力提前了解该套房屋的房屋特点,对于可能出现的横梁等结构应当给予购房者充分的提示,此系被告应尽的诚信、善良之义务。综上,房地产开发商对于系争房屋的横梁问题,未尽到其应尽的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购房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补偿。
案例三:读者刘女士在购买住宅的时候,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了小区花园面积以及子女就读学校的条件,吸引其置业,但在接房时发现学校和花园与当初承诺的具有明显差异,但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相关事项,刘女士只保留了当时与销售人员交谈时的录音,可否以此为凭据要求开发商做出赔偿?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存在一定夸大宣传,向消费者承诺小区附有相关配套设施,以吸引消费者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若开发商宣传的小区花园面积、子女就读学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刘女士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宣传承诺对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开发商违反该说明和允诺,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
同时,消费者购买房屋时,不要盲目相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的说词,需进行实地考察,对有关周边环境配套设施咨询有关政府职能监管部门,审阅买卖合同及附件。其次,对于比较重大或直接影响购房决策的宣传内容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正式文本或合同附件中予以写明,开发商的销售广告等相关宣传资料也应妥善留存,可以采取手机拍照、视频录像等方式取证,以避免产生纠纷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证据,可以证明一定事实。但是,购房者何以证明被录音人就是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在证据链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瑕疵。所以,我们一般建议采取录音录像,并配合开发商的书面宣传资料予以证明。
案例四:读者蓝先生购买了中央公园附近一套住宅,通知其日接房,但接房时开发商要求缴纳物管费和公摊费后才能接房,因不明确费用是否合理合规,蓝先生当时拒绝了接房。那么接房时要求缴纳的费用里面,哪些是可以拒绝缴纳的呢?
1.一般情况下,接房前所产生的物管费和公摊费是由于前期物业服务产生的,而前期物业服务是基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往往会要求购房者出具相应的承诺书等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认可,而且事实上,在接房前,房屋享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物业管理相关规范的规定,如果蓝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存在前述情形的,就应当缴纳该部分物管费和公摊费。2.至于开发商要求购房者缴纳的其它费用就应当视《购房合同》的具体约定而定,一般而言,针对房屋的必要支出都应当由购房者来负担。
总的来说,广大读者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的时候,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特别是其中的补充条款,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一些细节更要反复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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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邵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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