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违反计划生育承诺书政策是否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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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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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违法生育丧失土地收益分配款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24【页码】 14
【摘要】 【裁判要旨】有依据证明该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应当均等分配。
  案号一审:(2007)苏民重字第1号二审:(2008)郴民一终字第24号
【全文】【】 &&&&   【案情】
  原告:吴晶森。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4组(以下简称板桥村4组)。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4组村民吴云龙与妻李爱英生有3个子女。长女吴西妍生于日,次女吴西唱生于日,儿子吴晶森于日出生,日落户在板桥村4组。依照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吴晶森系超生子女,吴云龙与李爱英生育吴晶森属违法生育。计划生育部门给予吴云龙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26800元的行政处罚,吴云龙已交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日,白露塘镇政府发给吴云龙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确认吴云龙一家5口人,2个劳动力,承包耕地15.49亩。吴云龙一家在2003年和2004年均是按一家5口人上交承包耕地的农业税。2005年,郴州市出口加工管理局征收板桥村4组耕地137.13亩,板桥村4组获得征地补偿款3081460元,水利设施、公路、桥梁补偿款1582000元,共计4663460元。板桥村4组共110人(含吴晶森)决定按44000元/人分配。因吴晶森属超生子女,日,板桥村4组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吴晶森按人均征地分配金额的30%分得补偿款,即13200元。吴晶森的父亲吴云龙于同年5月7日领取了该款。
  另查明,白露塘镇板桥村村规民约第20条规定:凡违法生育的子女在14周岁以前不享受村组所有的收益分配。
  此后,就吴晶森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原告父亲吴云龙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仍持有异议。在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原告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被告的人均征地分配额进行分配并支付剩余款项。
  【审判】
  湖南省苏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原告吴晶森虽属超生子女,但其父母已接受行政处罚缴纳了部分社会抚养费,原告户口并已落户到被告板桥村4组,属被告的集体成员,应当有权分得该组的征地补偿款。违法生育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两个法律关系,原告父母违法生育已接受行政处罚,土地收益分配款是否给予则是民事权利的体现,被告板桥村4组不能因原告父母违法生育曾受到行政处罚就剥夺原告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被告制定的村规民约中涉及违反计划生育不得分配集体收益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作为被告的集体经济成员,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理应得到全额的土地收益分配款,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板桥村4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晶森土地收益分配款3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板桥村4组不服一审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吴晶森应不应该分得土地补偿款没有争议,都一致认为应该分得,但上诉人板桥村4组认为只能按人均分配额的30%分取,即少分,而吴晶森的法定代理人则认为吴晶森应该享受同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同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也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第条也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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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嫁到异地,通常情况下都 要将户口迁到男方家里。但在我国农村,也有部分女青 年结婚嫁到异地后,户口并没有迁到男方户籍所在地,
而仍留在原籍,有的甚至结婚已经很多年仍未将户口迁 出。对于这种人已嫁到外地但户口仍在原籍而未迁出的 出嫁女,其是否有权参与原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 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应当具体情况具体确定:(1) 出嫁女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其户籍上未迁出 的,如果在嫁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承包了土地,或 者从其他方面已经享有了其后来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
益的分配,那么就不应再参与分配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 地补偿费;如果出嫁女虽已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户 籍尚未迁出,而在嫁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土地,也不享有后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就可以认 定其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享有与其原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户籍 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就不能任意剥夺其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你1991年嫁到本村,相信户口早就迁来。你已是这个村集体的成员之一。其他村民可以享受的待遇,你同样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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