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精品财经纪录2017法纪与经济犯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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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财经法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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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经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什么是财经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是对国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对严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结算制度、信贷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税利上交规定等所进行的审计,均属于财经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的重点则审查和揭露各种舞弊、侵占国家资财的事项,审查和揭露使国家和集体时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揭露违法乱纪现象。其任务是审查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财经法纪情况及存在问题,彻底查明各种违法乱纪案件,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财政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的审计目标。财经法纪审计的内容(一)在税收方面: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偷税、漏税、擅自减免税,甚至抗税不交的。(二)在财政预算方面:违反国家财政政策,克扣挪用农田水利基金、教育科技基金和抚恤基金,改变国家公款用途,化大公为小公,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计划内为计划外的。(三)在基建方面: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任意突破批准的基建计划,擅自更改计划项目,兴建按规定应停建、缓建基建项目的。(四)在物价管理方面: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巧立名目,乱涨价,乱收费、乱搞摊派,滥收罚款。(五)在处理国家财产方面: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国家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财产,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使国家或集体蒙受巨大损失的。(六)在经营管理方面:严重渎职,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由于经营不善,决策不力,损害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七)在维护经济秩序方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吞公共财物,中饱私囊的。(八)在商品分配方面:违反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用公款擅自大批量购买国家专项控制物资,倒买倒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九)在工资分配方面:违反国家有关工资、奖金的规定,擅自扩大编制,增加人员,提高工资水平,或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及实物的。(十)在公款开支方面:讲排场,摆阔气,慷国家之慨,任意突破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挥霍浪费,用公款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送人情的。(十一)在对外往来方面:利用职权,向对方索取贿赂、回扣,或内外勾结,损害国家利益,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在出国访问期间,私分外汇,倒买倒卖物资,从中牟取暴利的。(十二)在海关管理方面: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走私、贩私,从中渔利的。(十三)在外汇管理方面: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逃汇、套汇、炒买炒卖外汇,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的。(十四)其他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财经法纪审计的特征财经法纪审计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财经法纪审计以财经法规和纪律作为审计的依据。2、财经法纪审计具有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3、财经法纪审计的对象具有复杂性。4、财经法纪审计是一种事后突击性审计。5、财经法纪审计没有固定的审计模式。财经法纪审计中审计机构的任务财经法纪审计中审计机构的任务主要有:(一)负责审查并处理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二)负责审查并处理人部审计机构上报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三)负责审查上级党政机关或审计机关批办的违法财法纪的问题,并上报结果。(四)负责审查并处理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五)配合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财经法纪审计的作用财经法纪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维护社会主义法纪,促进法制建设,保证国家制定的财经法规得以贯彻执行;(二)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三)严肃财经纪律,纠正不正之风,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四)杜绝损失浪费,厉行勤俭节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五)及时处理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财经法纪审计的意义对严重违背国家利益,严重建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称为财经法纪审计,简称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以财务审计为基础。财经法纪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一种专案性的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两者的对象不同。财务审计的对象是某一单位的经济活动。财经法纪审计的对象是某一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二)两者的目的不同。财务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性起监督、鉴证和评价作用。财经法纪审计的目的是查实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情节,并按有关法规做出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起到严肃财经法纪的作用。(三)二者实施的时间不同。财务审计一般是事后审计,也可以是事前或事中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只能是事后审计。(四)两者的责任人不同。一般的财务审计以处理单位为主;而财经法纪审计则一般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企业法人一般只承担连带责任。财经法纪审计的流程财经法纪审计的流程划分为立案、查证和定案三个阶段。1、立案阶段立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不同的违法乱纪行为要区别对待,突出重点。(2)要考虑时间界限。立案时,审计机关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以当时的法律、政策作为衡量标准来考虑是否需要立案。立案依据的来源不同,立案的手续也有所不同。(1)对于审计机构在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经上级批准后立案;(2)对于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核实后立案;(2)对于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核实后立案;(3)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及其他部门转来批办的案件视同已经立案,无须再办立案手续。2、查证阶段查证阶段也叫取证阶段,这是开展财经法纪审计的关键阶段,是财经法纪审计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查证阶段的关键是搜集和整理真实有效、确凿可靠、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查证阶段的工作依照下列三个步骤来进行:(1)派员驻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进驻被审计单位。(2)搜集证据(3)整理所搜集的证据,做好编制报告前的准备工作。3、定案阶段定案阶段是财经法纪审计的终结阶段。定案阶段的工作分为结案与处理二个过程。(1)结案过程。结案过程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①根据案情,对可以计量的要计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不能计量的,要按社会危害,社会影响予以衡量。②根据违反财经法纪情节的严重性,对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及标准,论定案件的性质。③对于已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应根据具体情况落实责任。④通过汇总,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询问表等撰写审计报告书,做好结案过程的最后工作。⑤审计人员撰写出审计报告后,应将审计结果通知被审计单位或违纪责任人,听取他们的意见。(2)处理过程审计报告经上级批准后,审计机关就要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交有关部门执行。财经法纪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违反财经法纪与经济犯罪的区别违反财经法纪与经济犯罪的区分,关系到违纪责任人的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意义极其重大。财经法纪包括财经纪律、财经法律和财经法规三部分。财经纪律是指部门、系统或企业事业单位所制定的要求人们遵守的经济活动的规则。它通常是指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等等,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引导人们经济行为的一致性和规范性。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处理也以一般性的批评教育为主。财经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要求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财经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经济方面的规定、条例、实施细则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统称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财经法纪审计的主要对象。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的程度不同,分为经济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经济犯罪是指我国经济领域内严重危害社会利益,触犯刑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则指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它与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一起构成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由上可知,是否触犯刑律是划分违反财经法纪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二)财经法纪审计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在财经法纪审计中,要处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一方面要依赖于法律、法规本身的严密、合理与健全程度,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还应遵循下列两个原则:1、合法性行为必须强调经济效益。2、合理性行为必须强调社会效益。最后要指出的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仅是暂时现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宏观控制调节机制的完善,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这种不合理现象将会逐步减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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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什么是财经法纪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是对国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对严重违反国家管理、结算制度、信贷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税利上交规定等所进行的审计,均属于财经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的重点则审查和揭露各种舞弊、侵占国家资财的事项,审查和揭露使国家和集体时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揭露违法乱纪现象。其任务是审查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财经法纪情况及存在问题,彻底查明各种违法乱纪案件,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财政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的审计目标。   财经法纪审计的内容   (一)在税收方面: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偷税、漏税、擅自减免税,甚至抗税不交的。   (二)在财政方面:违反国家财政政策,克扣挪用农田水利基金、教育科技基金和抚恤基金,改变国家公款用途,化大公为小公,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计划内为计划外的。   (三)在基建方面:不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任意突破批准的基建计划,擅自更改计划项目,兴建按规定应停建、缓建基建项目的。   (四)在物价管理方面: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巧立名目,乱涨价,乱收费、乱搞摊派,滥收罚款。   (五)在处理国家财产方面: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国家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财产,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使国家或集体蒙受巨大损失的。   (六)在经营管理方面:严重渎职,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由于经营不善,决策不力,损害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七)在维护经济秩序方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吞公共财物,中饱私囊的。   (八)在商品分配方面:违反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用公款擅自大批量购买国家专项控制物资,倒买倒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九)在工资分配方面:违反国家有关工资、奖金的规定,擅自扩大编制,增加人员,提高工资水平,或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及实物的。   (十)在公款开支方面:讲排场,摆阔气,慷国家之慨,任意突破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挥霍浪费,用公款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送人情的。   (十一)在对外往来方面:利用职权,向对方索取贿赂、回扣,或内外勾结,损害国家利益,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在出国访问期间,私分外汇,倒买倒卖物资,从中牟取暴利的。   (十二)在海关管理方面: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走私、贩私,从中渔利的。   (十三)在外汇管理方面: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逃汇、套汇、炒买炒卖外汇,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财经法纪审计的特征   财经法纪审计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财经法纪审计以财经法规和纪律作为审计的依据。   2、财经法纪审计具有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3、财经法纪审计的对象具有复杂性。   4、财经法纪审计是一种事后突击性审计。   5、财经法纪审计没有固定的审计模式。   财经法纪审计中审计机构的任务   财经法纪审计中审计机构的任务主要有:   (一)负责审查并处理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二)负责审查并处理人部审计机构上报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三)负责审查上级党政机关或审计机关批办的违法财法纪的问题,并上报结果。   (四)负责审查并处理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五)配合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   财经法纪审计的作用   财经法纪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纪,促进法制建设,保证国家制定的财经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二)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   (三)严肃财经纪律,纠正不正之风,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杜绝损失浪费,厉行勤俭节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及时处理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财经法纪审计的意义   对严重违背国家利益,严重建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称为财经法纪审计,简称法纪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以财务审计为基础。财经法纪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一种专案性的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的对象不同。财务审计的对象是某一单位的经济活动。财经法纪审计的对象是某一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两者的目的不同。财务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及其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性起监督、鉴证和评价作用。财经法纪审计的目的是查实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情节,并按有关法规做出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起到严肃财经法纪的作用。   (三)二者实施的时间不同。财务审计一般是事后审计,也可以是事前或事中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只能是事后审计。   (四)两者的责任人不同。一般的财务审计以处理单位为主;而财经法纪审计则一般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企业法人一般只承担连带责任。   财经法纪审计的流程   财经法纪审计的流程划分为立案、查证和定案三个阶段。   1、立案阶段   立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不同的违法乱纪行为要区别对待,突出重点。   (2)要考虑时间界限。   立案时,审计机关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以当时的法律、政策作为衡量标准来考虑是否需要立案。立案依据的来源不同,立案的手续也有所不同。  (1)对于审计机构在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经上级批准后立案;(2)对于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核实后立案;  (2)对于群众检举揭发的案件,核实后立案;  (3)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及其他部门转来批办的案件视同已经立案,无须再办立案手续。   2、查证阶段   查证阶段也叫取证阶段,这是开展财经法纪审计的关键阶段,是财经法纪审计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查证阶段的关键是搜集和整理真实有效、确凿可靠、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查证阶段的工作依照下列三个步骤来进行:   (1)派员驻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进驻被审计单位。   (2)搜集证据   (3)整理所搜集的证据,做好编制报告前的准备工作。   3、定案阶段   定案阶段是财经法纪审计的终结阶段。定案阶段的工作分为结案与处理二个过程。   (1)结案过程。结案过程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①根据案情,对可以计量的要计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不能计量的,要按社会危害,社会影响予以衡量。   ②根据违反财经法纪情节的严重性,对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及标准,论定案件的性质。   ③对于已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应根据具体情况落实责任。   ④通过汇总,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询问表等撰写审计报告书,做好结案过程的最后工作。   ⑤审计人员撰写出审计报告后,应将审计结果通知被审计单位或违纪责任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2)处理过程   审计报告经上级批准后,审计机关就要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交有关部门执行。   财经法纪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违反财经法纪与经济犯罪的区别   违反财经法纪与经济犯罪的区分,关系到违纪责任人的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意义极其重大。财经法纪包括财经纪律、财经法律和财经法规三部分。   财经纪律是指部门、系统或企业事业单位所制定的要求人们遵守的经济活动的规则。它通常是指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等等,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引导人们经济行为的一致性和规范性。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处理也以一般性的批评教育为主。   财经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要求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财经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经济方面的规定、条例、实施细则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统称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财经法纪审计的主要对象。   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的程度不同,分为经济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经济犯罪是指我国经济领域内严重危害社会利益,触犯刑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则指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它与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一起构成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由上可知,是否触犯刑律是划分违反财经法纪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二)财经法纪审计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   在财经法纪审计中,要处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一方面要依赖于法律、法规本身的严密、合理与健全程度,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还应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1、合法性行为必须强调经济效益。   2、合理性行为必须强调社会效益。   最后要指出的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仅是暂时现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宏观控制调节机制的完善,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这种不合理现象将会逐步减少。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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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法纪,你知道有啥区别?
原标题:违反党纪该如何处分?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姚冬琴|北京报道
“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7月29日晚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出这一消息。
这条共69个字的消息,不亚于一颗威力巨大的核弹,震惊国内外政坛和民众。
从新闻角度看,这条短消息的每个字词几乎都是新闻点,周永康这个名字的爆炸力自不用说,其他每个字词也都被翻来覆去地研究背后深意。
如被立案审查的原因是“严重违纪”,而非以往落马高官的“严重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而不是“立案调查”、做出此决定的机构是“中共中央”、审查机构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周永康名字后没有加“同志”……铺天盖地的舆论对这69个字进行了咬文嚼字般的解读和琢磨。
在形形色色的舆论大潮中,有一个新闻点被高度关注,那就是“严重违纪”,意思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什么?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党纪处分条例》”)明确指出的内容。对周永康的立案审查,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开信息梳理,十八大以来,包括周永康在内,已经有39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被通报正在接受调查或审查,截至7月30日,其中21位已经受到了党内最严厉的处分——开除党籍。
党纪、政纪与法纪
在已经被开出党籍的21位省部级高官中,大多数属于在违纪的同时涉嫌违法,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但也有少数违反了党纪而未违法。
例如,中央纪委7月16日公布,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赵智勇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科员;收缴其违纪所得。
同一天,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也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取消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人们常说的党纪、政纪、法纪,有什么区别?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对《中国经济周刊》解释称,党纪是指党内纪律、法规,是约束党员的;政纪是指行政法规,是约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纪则是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都需遵守的。
如果一位党员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则必须同时遵守党纪、政纪与法纪。对他的违纪问题也需分别处置。
例如,7月2日,中央纪委公布,经查,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冀文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
对冀文林的党纪处分是: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冀文林开除党籍处分;政纪处分是: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至于冀文林违法问题,则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至于为什么通报措辞中会有“严重违纪”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区别,王长江表示,这要看通报文件是谁发出的,如果是中央纪委发出的,只能是处理党内的事情,不能由党的机构来判断是否犯法。在接下来的审查中,如果发现违法问题,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前,对薄熙来的通报措辞也是“涉嫌严重违纪”。2013年1月,中央纪委通报称,薄熙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随后,该案进入司法程序。
与对薄熙来的通报措辞中使用“立案调查”不同的是,这次对周永康使用的是“立案审查”一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审查”还是属于党内的,从党内目前对他的定性来讲,毕竟还没有到司法程序。但是“审查”就意味着不光是“调查”,估计党内调查得已经差不多了,还剩下一个定性下结论的问题。
党纪,包括什么?首先,党的最高纪律体现在党章中。其次,还有作为党章必要补充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其他党内规章还包括针对具体问题的制度和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等。此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就像法律一样,党纪也设置了底线,党员越过底线就要处理。《党纪处分条例》是党内的惩罚机制,是专司惩处的一部条例。”王长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违反党纪如何处分?
——违反党纪的10种行为和5种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中,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党章中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层级依次提高。而《党纪处分条例》对这五种处分适用的情况分别做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贪污贿赂方面,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失职、渎职方面,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经济周刊》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开信息梳理,十八大以来已公布审查结果的21位省部级以上官员,除湖南省衡阳市原市委书记童名谦因对衡阳市人大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前后暴露出的贿选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导致发生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被界定为“玩忽职守”外,其余20人的违纪情节中均涉及“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收受巨额贿赂、钱财”。
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王长江对此分析称,现在看来,腐败现象进入高发期,已经危及到党的地位,自然要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抓。
除了贪污腐败,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对违纪情况的通报中,屡屡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评论称,贪官“与他人通奸”,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道德,践踏党的纪律,而且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权色交易”,狼狈为奸,摄取社会财富,捞得更多的赃款。
6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称,一般情况下,通奸不违法,但党纪中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党员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
在对省部级官员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常常能看到这样的措辞,“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那么,对哪些官员的调查是需要报中共中央批准,哪些则只需报中共中央备案?
事实上,对党员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例如:对《中央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中所列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各部委、办以及属于这一级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成员,国务院直属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中央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顾问,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中央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纪委批准。
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定,今年密集被通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对他们的处分是需要报中共中央批准的。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章规定,如果要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因而,在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蒋洁敏、李东生,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李春城、王永春的通报中,都有同样的一句话“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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