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份有限公司宁德支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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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该职位已过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下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亚洲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22.5598亿元。其前身是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人保财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在国内外同业市场享有卓著声誉。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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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高学希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
高学希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安民初字第3204号
  委托代理人郑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陈鸿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学希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宝龙以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学希的委托代理人郑斌、被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学希诉称,日12时40分许,被告***驾驶闽j×××××号小轿车沿石甫线由福安市下白石镇大获村往下白石镇镇区方向行驶,行经石甫线19km+500m处,在过弯道交会车时与对向由原告驾驶的闽a×××××号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宁德市中医院救治。原告自日入院至日出院,共住院52天,期间花费的医疗费均由被告支付。日,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事故作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以及后续治疗费8000元。被告***为直接侵权人,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9070元。2、被告***对上述经济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如下:1、误工费32391元/年÷12÷21.75×180天=2233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2天×50元/天=2600元,3、护理费39512元/年÷12÷21.75×52天=7872元,4、残疾赔偿金12650.2元/年×20年×10%=25300元,5、营养费3000元,6、鉴定费2460元,7、交通费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69070元。
  被告***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不持异议,愿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项目不准确、不合理部份应予以剔除。住院伙食费每天按20元标准计算,天数按住院天数52天计算。护理费按每天151元计算偏高,应按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人员的报酬,定为每天100元为较合理,护理期限应住院天数52天为准。3、误工费,误工时间应按实际住院天数52天计算,若原告有证据证明存在持续误工,误工时间也仅能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日,定残日前一天是日,扣除双休日后,误工时间也是98天-98天÷7×5=70天。4、伤残赔偿金,原告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时没有明确说明膝关节活动度是被动受限还是主动受限,故请求对原告伤情申请重新伤残等级鉴定。5、营养费依据不足,无相关医疗机构证明确需营养费。6、交通费证据不足,交通费损失可由法院酌定。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偏高,具体标准由法院酌定。8、评残鉴定费: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
  被告***辩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已支付医疗费57686.32元,其中10000元系被告***支付。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驾驶证、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两被告身份情况。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拟证明被告***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4、住院病案材料、疾病证明书,拟证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的事实。5、鉴定书,拟证明原告的误工时间、伤残等级为十级、及后续治疗费情况。6、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支出鉴定费的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4没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伤情不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已申请重新鉴定,对误工期、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应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该鉴定书关于误工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不应认定。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属交强险理赔范畴。
  被告***质证认为,由法院依法认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供证据如下:1、交强险保单,拟证明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2、电子回单,拟证明被告***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
  原告高学希、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均无异议。
  被告***未提供书面证据。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4,经审查,客观真实,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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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日经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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