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什么人格保障是什么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探讨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人格权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越来越《探讨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日 03时44分06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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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
《探讨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简介: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人格权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越来越多的被商业利用,人格权的商品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如何保护新时代下商品化的人格权已成为立法者当务之急。美国通过双重权利模式来规范人格权的商摘要: 目的 提高对肿瘤病人的安全护理,严防医疗差错和纠纷发生。方法 运用护理程序评估护士和病人在就医环境中潜在的不安因素,采取干预措施,达到安全护理预期目的。结果 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和重大差错事故等的发生,合理的保障了病人和护±的合法权益。结论 护理程序为护理安全管理提供了可行的、规范的、科学的管理手段,值得摘要: 目的 探索肿瘤患者陀螺刀治疗过程中的护理规律。方法 回顾分析228例陀螺刀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及护理要点。结果 328例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没通过密切观察病情,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患者均局部病灶得到控制,全身症状明显改善,全部患者均顺利完成治疗。结论 陀螺刀治疗过程中,仔细的观察、精心的护理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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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人格权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越来越多的被商业利用,人格权的商品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如何保护新时代下商品化的人格权已成为立法者当务之急。美国通过双重权利模式来规范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德国则采用统一权利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应从其实际出发,借鉴这二者的长处来完善民法中有关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规定。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权商品化 人格标志 公开权 民法保护      一、人格权商品化概述   人格权商品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新兴事物,一般被认为源于美国,而在美国将其称为公开权①;在日本,则定义为“名人对其姓名,形象及其他对顾客有吸引力,有识别性的经济利益或价值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1]”。当今看来其主体不再限于名人,渐渐地也包括普通的自然人,因而可以发现“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隐私(个人数据)等一些传统人格权客体开始显现出商业价值,成为交易的现实或潜在对象,由此引发了‘人格商品化’的浪潮[2]”。这种商品化的人格权在英美法中称为“公开权”,在德国法里称为“商品化的人格权”。   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问题,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是个人得以其姓名、肖像授权他人作为商业广告之用,并得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而为此种利用。我国有学者则将人格权商品化定义为个人(一般是知名人士)可以将其姓名,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并且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还有学者提出,人格权商品化是基于商业目的,使人格权与财产权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商品化的人格权。也有学者将人格权商品化表述为,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拥有者,将自己的这些人格标识有偿的授权许可他人以商业目的使用,被授权人从使用活动中获取商业利润。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受保护的人格要素将会不断扩展,对人格权商品化以列举的方式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是不可能的。所以,笔者比较赞同这样的一种定义。即人格权商品化是指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具有特别性的人格标识增强和促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从而使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发挥其商业价值,并使该自然人因此获得相应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3]。这个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消极权利,即禁止未经本人允许商业性使用其人格标识的权利。第二是积极权利,即授予他人利用本人人格权标识的排他性权利。这个权利具有财产性质,既要保护其精神利益,又要保护其财产利益[4]。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人格权商品化中,人格标识的经济利益包含于人格权   在人格权商品化的过程中,人格标识的经济利益逐步显现,“这种经济利益由于仍然是从人格因素中发挥出来的,所以,在广义上仍是人格利益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人格利益的特殊部分[l'>[2][3][4]下一页
探讨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的延伸阅读――探讨水杨梅根提取物的体外抗肿瘤活性&&探讨水杨梅根提取物的体外抗肿瘤活性,关键词是MTT法,水杨梅根,直肠癌,
  【摘要】   [目的]分离筛选水杨梅根中抗直肠癌细胞活性部位。[方法]采用系统溶剂法对水杨梅根水提取物进行分离,应用MTT比色法对分离得到的部位进行体外抗肿瘤活性的测定。[结果]乙酸乙酯提取物对直肠癌LS174T细胞表现出较强的抑制作用,在测定浓度范围内呈现出良好剂量依赖性抑制作用,而正丁醇和氯仿提取部位的抑制作用较弱。[结论]乙酸乙酯提取部位是水杨梅抗肿瘤主要的活性部位。
  【关键词】 MTT法 水杨梅根 直肠癌
  Abstract:[Objective] To screen the anticancer fraction from extract of root of Adina rubella Hance.[Methods]To separate the water extract from root of Adina rubella H&&&#x4E4B;&#x5916;&#x7684;&#x66F4;&#x591A;&#x76F8;&#x5173;&#x4FE1;&#x606F;&#xFF0C;&#x8BF7;&#x8BBF;&#x95EE;&#xFF1A;
&#x3002;&#x4E5F;&#x975E;&#x5E38;&#x6B22;&#x8FCE;&#x60A8;&#x5728;&#x672C;&#x7AD9;&#x6295;&#x7A3F;&#xFF0C;&#x7528;&#x81EA;&#x5DF1;&#x7684;&#x8D26;&#x53F7;&#x767B;&#x9646;&#x8FDB;&#x5165;&#x76F8;&#x5E94;&#x9891;&#x9053;&#x5373;&#x53EF;&#xF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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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试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与保护
【英文标题】 Personal Rights:Economic Interests and Safeguards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人格权;人格权的经济利益;价值;转让、继承;保护
【英文关键词】 personal rights;economic interests of personal rights;values;transferring;succession;safeguards
【文章编码】 (55―04【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5
【页码】 55
传统人格权制度强调的是其中精神利益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事主体的人格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对此,法律应予以确认,允许权利人在上述两种意义上使用和维护其人格权利。应该承认具有经济利益的人格权的可转让性和继承性,以充分体现人格权中的经济价值,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在人格权经济利益的保护方面应强调财产损害赔偿这种救济方式,为权利人提供更全面、公平的保障。
【英文摘要】
What the traditional personal right system emphasizes is how to safeguards the spiritual interests.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ese market economy,the civil subjective personality with more direct property interests should he confirmed at law and the obligees using and maintaining their personal rights based on the above two meanings.The transferability and succession of the personal rights with economic interests should be confirmed,fully embodying the economic values in personal rights,safeguarding obligees’interests.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against property,the remedy should be emphasized in terms of the protection of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personal rights,providing obligees more comprehensive and fairer safeguards.
【全文】【】 &&&&
  权利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利益,但是传统的人格权制度着重强调的是与主体联系密切的非财产性利益,旨在维护主体作为人的存在,如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主体人身专有标识的安全(姓名、肖像等)、主体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尊严和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利益、公民的个人生活秘密以及其他各种自由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商业活动向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的逐渐渗透,一些传统的人格权客体也开始带有经济色彩,并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因素。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始重视自己的商业信誉和信用,个人的生活秘密、姓名、肖像也可以直接地获得商业上的利益。比如与名人合作开办公司,利用名人的形象扩大影响推销产品。
  当然,人们对人格权中具有经济利益的认识很早就有,对自由和人格平等的维护始于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财产法领域,按照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财产自由、契约自由是个人自由和人格自由的基本内容{1}。财产权本身就是通过人来行使的,人格权的行使和实现可能会使民事主体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主体的人格受到损害,也会给民事主体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出于这种考虑,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对部分受到侵犯的主体人格权利也给予财产上的救济,如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但这只是把人格权的财产属性看作是一种间接的利益,在认识和保护上有它的局限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人格权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主体人格权的利益性质有了新的变化。一些传统的精神利益型人格开始向经济利益型人格转化,具有了更多的财产属性,如姓名、肖像在商品销售方面的直接应用,带来了相对较大的商业利益,从而使这些权益具有了较高的经济上的价值,而现有法律对其在商业上的价值认定、使用、转让和继承等缺乏相应规范。
  2.主体人格权的利益领域有了新的扩展。随着主体人格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衍生出了一些更具经济色彩的权益,如经济组织的商业信誉权和信用权,而现有法律的规定却相对滞后{2}。
  3.对经济利益型人格的保护缺乏力度。传统的人格权保护方式从经济手段来说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没有直接考虑到因为侵权所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相比,力度明显不够,不能公平、公正地保护权利人的精神和经济利益。
  上述问题运用传统的理论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很难进行解释和规范,需要我们重新加以认识。
  一、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
  (一)人格权经济利益的产生。
  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一般表现为精神利益,很难用财产标准来衡量。对于一个单纯的没有商业背景和联系的自然人而言,其姓名、形象、名誉不会直接为其带来物质上的利益,只有当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考虑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而且这种补偿的标准由于人格权本身的非财产性和比照标准的不确定性,在实际生活中千差万别[1]。“但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并非仅局限于精神性人格利益和有关肉体、生命的物质性人格利益,当自然人的人格权客体一旦介入到商品经济活动中,其经济上的价值便立刻显现出来。比如一个体育明星加盟一个企业做其形象代言人,前者的姓名、肖像、人格魅力无形中会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最终会增加企业的销售和利润,这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体育明星就其人格权客体的使用应享有经济上的利益,其人格利益也就有了市场价值。
  法人人格与自然人人格的内容有所不同,尤其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组织,从它们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时候开始,其人格权中即蕴含有商业上的价值。企业组织的名誉不包含一般自然人通常所具有的名誉内容,其名称、社会评价和它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信用状况紧密相连,形成企业独特的商业信誉和信用能力。这种商业信誉和信用能力只是对主体从事商业活动是否遵守法律和商业规则、道德的评价,而并非对其所有社会活动的评价,因此应区别于一般的名誉。企业组织的信誉和信用本身就是一种资产,一个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评价会给企业带来商机和收益,有助于其产品的销售以及鼓励投资者的信心,从这方面来说,企业人格具有使用价值;另一方面,能够分享这种商业信誉和信用评价的其他企业也能从中受益,从而使企业人格具有交换价值。
  自然人人格中的经济利益的产生,一般具有社会性和不确定性,如从事特定工作和职业的人易获得较高社会影响和评价,从而为主体赢得经济利益。企业人格的经济价值和其他财产权一样,主要是由劳动创造的,企业名称的影响力、商业信誉和信用能力的价值主要来源于企业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要赢得良好的信誉必须要有相应的投入。但是这种投入和信誉之间’也并不总是成正比的,后者往往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市场波动造成企业业绩不佳,偶然的产品质量问题会抵消人们心目中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形象等。
  (二)人格权经济利益的价值确定。
  民事主体人格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价值是在市场中确定的。自然人的人格权本身不具有经济上的价值,但是当姓名、肖像这些权利客体经权利人许可进入商业领域,为企业的名称、产品、经营提供宣传服务时,就产生了一个交换价值,决定这个价值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自然人本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一个是企业自身的规模程度,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就是当时人格权的价值。企业人格权的财产价值也是由市场来确定的,平时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业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隐含在企业的资产当中,与有形资产一起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2],当企业需要将这种无形资产转让、投资于新的企业、破产清算或其人格权受到侵犯需要赔偿时,其市场上l的价值才以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投资作价、赔偿费的形式显现出来。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结合市场的各种因素对姓名、肖像、商号、商誉等具有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具体的市场价格;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能力通过评级或资信评估授予不同等级,为市场作价提供依据。我国于1991年颁布了《》,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有了初步的人格权价值评定依据,但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评估制度体系,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具体和完善,实践中评估机构的设置及评估范围涵盖面较窄,评估所依据的市场因素和企业因素不够统一,评估方式、评估人员、评估程序缺乏公正、合理性,使得目前国内人格权财产价值的确定处在一个初级的自由定价的水平,缺乏权威的评定机构和科学严谨的运作规程。一些企业对自身人格权的精神权益比较重视,看重企业的名誉、信用,但是对人格权的经济属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在企业重组、投资、破产清算、侵权索赔时,忽略了企业名称、商业信誉、信用能力背后所蕴藏的巨大经济利益和价值[3]。要改变现状首先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制定科学严谨的规范,要从观念上明确人格权不仅具有精神上的利益,还具有财产上的价值,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明确加以规范和保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格权财产价值的市场评定机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相应的价格和等级,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经济利益的人格权的转让和继承。
  一般人格权因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不能转让或继承的,如自然人的名誉、荣誉就不能作为商品来出售,也不能由其后代继承。但是对于具有经济利益的人格权来说其经济性和效益性使得这种转让和继承具有了实际意义。
  1.经济利益型人格权的转让依据。人格权的转让通常会给权利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自然人是一个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其姓名、形象完全可以为企业所用,后者借此可以扩大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尽快占领市场取得利润,同时权利人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报偿。对企业来说,如果其名声卓著,信誉良好,其人格权就可能蕴含有无形的财产价值,如果仅仅是自己使用,其财产价值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失去本可以赚取的利润,而通过授权的方式将自己的声望、信誉与他人分享,一方面可以带动其他企业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使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得以充分的实现。如果不允许具有财产属性的人格权转让,作为一种无形的经济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则有违市场经济规律。
  从国外法律的情况来看,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不承认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的转让,但是美国法律却允许。根据美国法律,自然人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权概括为公开权,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990条(B)款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权利(公开权)为财产权,可以依合同或根据信托、遗嘱文件等方式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而不管这种转让是发生在其人格被使用的人死亡之前由该人或其受让人所让与,还是在该人死亡之后由其他有权之人所让与。”
  需要明确的是,具有经济利益的人格权同时还具有精神利益,当人格权发生转让时,转移的只是其中部分的权能,即能够从事商业行为从而产生经济利益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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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中国方正出版社,2.3.
{2}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183;总则篇(M).法律出版社,.
{3}孔祥俊译.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Z).法律出版社,1991.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J).人民司法,1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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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_经济法
  论文摘要 当前,社会的企业组织包括公司在内的多种形式。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施行和完善,公司被赋予了独立的人格,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显得比较重要,大大刺激了企业投资者的兴趣,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在现阶段,公司人格和股东责任呈现两级对立的态势,尽管产生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但是存在以滥用公司法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因此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促进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制度 公共利益  一、引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一概念的主要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即:拥有公司支配权的股东或者出资者因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共同利益造成了侵害;同时法院则将认同公司支配权的股东的侵害行为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  在1980年以后,我国才开始实行公司法人制度,然而却无法避免滥用法人人格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且呈现日趋恶劣的形势。因此,后来在新修订的公司法里面提出:对于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导致侵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的行为,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法里面加入并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基本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人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名义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是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保障公司利益以及社会的共同利益。推行这一人格否认制度突出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制,避免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对立性,可以加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性,彻底否认了公司股东和社会连带责任的无关性。同时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从而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目的。实行并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标就是要强调公司股东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下述的几个特性:(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是注册的公式是合法有效的。(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因公司股东个人行为侵害公共利益产生了法律关系的事实。(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因侵害共同利益需要负责公司债务行为的落实。(4)实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影响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不会影响公司法人的业务运作。  三、构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主要推行市场经济,公司制是国内企业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公司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却存在公司股东滥用独立人格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某公司的某股东或者出资人转移、挪用公司投入的资金的行为;或者是以套取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侵害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影响公司正常发展的行为。这些滥用公司法的行为甚至可以逃避法律的连带责任,严重侵害了公司股份成员的合法权益。  而目前国内的很多公司或企业都是国有化的企业,而国有企业具有无独立公司人格的特点,同时现有国有企业的公司结构不尽合理,很多企业的负责人缺乏群众监督,生产及管理秩序腐败,存在严重的亏空行为,造成国有企业的亏损。而目前,在公司法里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处于雏形阶段。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构建健全的法人人格否认保障制度。构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规避企图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侵权、债务纠纷、法律责任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违法行为。同时,在公司乃至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实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公司制度的完善和良性发展,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基于这样的事实,可以认为建设并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必要的。  四、实行并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意义  首先,实行并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针对公司股东的违法乱纪行为,执行司法实践有理有据,可以有效规避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填补法人人格否认的缺陷和不足。其次,可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有公司的有限责任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乏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实行法人人格否认保障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违法乱纪行为,有助于遏制侵害共同利益的乱象。同时,在公司合法债权人的利益遭到损害的时候,可以及时补救。尽管现行的公司法具有一些关于法人人格否认保障条例,但是并不完善,具有较大的使用限制,无法解决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问题,只适用于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的情况等少数情形。因此,可以说这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条例不规范,实用次较低。那么,从这个事实上来说,有必要建设并事实法人人格否认保障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实行并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以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方式来逃避法定的义务的行为。通常针对公司法规定的主题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或其他人以其它名义改变了法定义务条件的情况,从而达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述几种情况:(1)设立新的公司来逃避公司法定义务。(2)具有支配权的负债股东为了逃避债务非法解散公司或者建立新的公司用于转移财产的行为。(3)有的公司为了分散风险私自将公司分割为多个公司以逃避潜在债务侵权的行为。
  五、构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可行性  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保障制度。在欧美等国家,该制度被称为“刺穿公司面纱”。在国内,实际上建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格局是一致的。首先,我国面临的公司独立人格滥用乱象和国外的情况是一样的。不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经济,经济主体的义务和行为应该是一致的。那么,这就要求经济主体需要具备独立的主体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那么国家就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等相关手段来规范化经济主体的行为。其次,实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目的也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秩序,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快速、平稳增长。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把公司制度作为企业的核心,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可以进行移植。最后,建设和实行公司法是比较适合法人人格否认的立场和宗旨,特别是里面的立法精神,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基于以上这些事实,可以认为构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保障制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想  (一)从立法层面来完善制度  在修订公司法之前,并没有建立对应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因此针对因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导致资金转移、逃避债务等行为,最高院给出了一序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虽然在阻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法律条款只是类似于法人人格否认保障制度。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不适用于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它们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应用条件是不一样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以法人的合法、有效为条件;而对应的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不具有合法、有效法人的情况。(2)它们承担责任和义务的主体是不一样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主体主要是指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但是在司法解释中,主体不仅仅包括出资人或股东,还包括批准公司申请的申报单位。(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司法解释对应的责任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范围不一样。在适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场合下,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对应的财产范围并不受限于股份的数量或者出资的额度。而司法解释能够确定的责任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要另当别论,要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4)最终的结果是不一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侧重于独立人格的否认,主要用于对法人资格的否定进行认定。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个主要的问题是片面强调形式,忽略了实质性的考量。比如司法解释认为:如果出资资本不够,那么注册资本成为认定的重要条件,可能是唯一的参考条件。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注重形式的判定,强调实质性的考量,也就是具有公平公正的特点,避免了断章取义的不足。那么,在出资不足这种情况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仅考量出资成本是否合理,同时还要考量公司业务范围和资本的作用关系。  (二)从司法层面来完善制度  前文介绍了法院处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时经常犯的几种错误。我国在公司法领域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目前还没有关于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法律条文,这使得平时的案件处理工作中面临了很多困难和问题。在新公司法颁布以前,经常使用以下几种错误的方法处理涉及公司人格否认的纠纷:  1.拒绝受理诉讼或驳回起诉。因为我国的新公司法还没有正式颁布,旧公司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不仅没有解决纠纷,更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这种消极的应对措施和处理办法应该尽量杜绝。  2.错误判定犯罪行为。由于对公司人格否认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清晰,将适用于公司人格否认的纠纷和案件错误的判定为其他类型的案件,采取其他途径调节纠纷。这明显是“张冠李戴”的做法,不仅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危害他人,更危害了合法的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十分不负责任的做法,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顺利推进。  3.滥用职权,盲目求新。钻法律的空子,个人盲目创新规定条例,主观审理案件。虽然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法律制?的完善和健全,但不能任意妄为随意创新。尤其是在我国相关规定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更要谨慎处理,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力。由于目前我国的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颁布不久,因此在新法规的应用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实践;在某些具体案件分析方面还不够彻底,没有足够的经验,所以更需要重视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新法规的顺利实施。只有法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的条例进行审判,才能更好的维护公司利益,保证社会安定。  七、结语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建立在承认公司独立人格的条件之下,是对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条例的补充。公司股东和公司有限责任制是一体的,是现代化公司法人制度中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和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实行公司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加快市场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奠定了基础。--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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