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租房合同注意事项项

采购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采购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导语:实践中无数的案例已经足以说明疏忽、不重视的风险所带来的经验教训,是沉重的、代价是巨大的,作为企业的层都应当将的风险,纳入企业的正常经营风险加以重视,有效的防范或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创造效益。
  采购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1 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 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 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 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 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 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 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 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 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 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 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 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 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 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 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 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 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 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 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 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 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订立采购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1.签订销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一些有歧义、不合理的条款要和商家落实清楚。以免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遇到麻烦。
  2.要求商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核对产品的数量。
  3.销售单要加盖销售单位或者市场的公章。
  4.对特定条款加以注明。
  如:退换货的办理方式、违约责任说明、送货时间等。属于可以再加工的产品,对这些产品的退换货问题也要加以约定。现在市场上的通行惯例是加工产品概不退货。
  5.在订购时可以适当订多一些。要和商家约定好,没有用完的产品可以退货。
  6.了解和落实退补货原则。
  现在市场上的商家对于瓷砖的退补货问题,都会有一些约定,多长时间内可以退货,什么样的产品可以退货,也要落实清楚。对于富余的产品或者不够的产品,要尽快到商家处办理,以免出现退不了和没有相同色号的问题。
  7.在订购合同上注明产品的等级,防止商家以次充好。
  8.适当地交一些定金,等到货送到家,验收无误后再付全款。同时最好约定产品不符合要求可无条件退货,退回定金。
  采购律风险防范及注意事项
  在现今很多的企业还是习惯把买卖合同称为购销合同,其实购销合同的称呼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从它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本质而言就是买卖合同。本人做了十多年专职律师曾代理了大量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曾为生产桥架、母线电缆等等生产型企业追回了一笔笔小达几十万、高达上百、千万的货款,有力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代理这些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从中发现很多企业特别是没有配置法律顾问的企业,缺乏合同风险的法律意识,不注重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以致在发生纠纷主张权益时,因为缺乏有效、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及履行事实依据,导致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本律师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最高院于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新规定,总结代理过的实践案例,就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风险作一定的归纳总结并提出防范的建议,以供企业做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有效参考依据。
  一、购销合同签订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在这个环节主要表现为签约方式、合同签约主体以及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善、不规范或存在重大漏洞所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实践中具体的情形有:
  1、签约方式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但本人并不提倡订立口头合同,因为实践中经常出现原本合同双方当初口头商定的合同事项,在起纷争时,总被恶意、不诚信的否认,以致使主张权益的合同一方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而且现况下,随着网络的普及及网络贸易高速的发展,买卖双方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往来签署合同的方式也越来越常见了。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如围绕传真件的合法有效性,电邮的收件人地址、发送人地址能否被认定为代表相对方,其发送的邮件能否作为代表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这些问题一旦在双方出现纠纷时,将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如果一方做出一概否认,那么主张合同权益一方就会陷入极其不利的境地,甚至要面临败诉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后果。
  律师建议:合同签订方式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署,但在合同中可对传真件的效力以及电邮地址、往来电邮的效力做出明确约定,以确保在发生争执时有充足明确的事实依据。
  2、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形有:①用无效印章签署合同。本人曾代理过众多的桥架、电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现需方以&某某公司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不得用于对外建立业务关系的一些乱七八糟的印章用于签署购销合同,而供方业务经办人急于建立业务关系不加审查,等到无法追回货款双方起争议后才知道这是无效印章,不得用于签署业务合同,需方企业更是为了逃脱付款责任百端推脱、否认建立合同买卖关系,这使得合同供方企业的权益保护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境地;②签署合同的代表人代表权限及身份不明。这种主要体现在以自然人签字签署合同的情形,合同上签字的业务经办人等相关人员在签署购销合同时未出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其是否属于公司员工,什么职务,是否取得公司授权都无法确定,事后往往成为应担责的合同一方企业以未作授权,双方未建立购销关系为借口,来逃避责任承担; ③利用无履约能力、经营不善的公司签署合同,事后逃避责任承担。这在实践中诸如&两个公司牌子一套人马&,利用其中一个不加经营,实际无履约能力或经营不善的企业主体对外签署合同,事后无偿还能力借此逃脱责任承担。这里面因为涉及取证等诸多困难,给合同另一方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境地。
  律师建议:注重对签约主体的资信调查、了解,合同方是企业的应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如果合同方是个人,应于合同上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确保真实、有效的印章签署合同,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对业务经办人等人员于合同上的签署,应出示提供所属公司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以避免合同的法律风险。
  3、合同买卖标的物(即产品或货物)情况约定描述不清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容易造成忽视。比如就拿本人代理过的桥架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来说,同是桥架产品却具有不同的规格型号,规格型号不同价格也不同。因为在合同履行中,实际履行供应的桥架规格型号出现了合同中所未作约定供应的规格型号,虽然这是需方事后作要求的,但因为在合同中未作体现,供方也未与需方签订补充协议,在双方起争议时,需方不仅不认可价格,而且还倒打一耙认为供方企业供应的桥架产品规格型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有因为未约定商品品牌,以价低的产品代替质好价高的品牌产品等等情况。因为诸如在产品的名称、品牌、商标、等级、数量等等方面因为约定不明起而纷争的事例还是比较常见。
  律师建议:如是产品或货物,应在购销合同中对产品或货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商标、等级、花色、单价等等信息作出明确的描述约定;如果是车辆,则应详细描述车辆的
  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编号等等信息,如是不动产,则要详细描述具体的坐落位置等信息,以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
  4、数量及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特别是对小件的产品或货物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经常会出现数量结算上的争议,这跟合同对数量结算的约定不明有很大的关系、经常会出现约定数量与实际供货不符,以及还有相应数量退货的情况存在,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在质量标准条款的约定上,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合同双方所疏忽的,对供方企业而言因为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事后往往会遭致需方企业以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的借口。对需方企业而言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供方以质次产品代替高质量的产品卖给需方,以致供方遭受损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类似成批次供应的混凝土、燃料油产品除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外,还要明确约定做到产品封存,以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无法取样的法律风险。这在本人代理过的混凝土、燃料油等特殊产品的买卖合同案例中所特别应予以注意的质量风险。
  律师建议:合同应明确产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明确作出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质量验收、质量异议期方面的约定内容。对一些较特殊的产品应做到产品封存,以确保质量取样。
  5、包装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因为包装约定不明确导致产品受损产生的纠纷这在实践中也是较有常见,特别是对于一些需要作特殊包装或合同一方单独提出的包转方式,应在合同中作明确。
  律师建议:应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包装标准以及包装物的回收等约定内容。
  6、合同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约定不清的法律风险。
  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律师建议:合同应作明确履行方式、期限、地点,明确双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避免争执。对供方企业而言,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在货物交接中签收货物或产品的具体签收人,防止需方的无关人等随意签收,事后遭到需方否认,供方无法举证对方收取货物的事实,陷入不利的诉讼境地。
  7、违约条款不明确、缺乏操作性的法律风险。
  现在大部分企业起草的格式合同中都会提到了违约金,但对适用违约金的具体情形、违约金的金额比例设定都是比较混乱的,有的规定了违约责任,但对违约金金额比例没有做出合理的约定,有点是狮子大张口把违约金设定的非常高,这都不利于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作用实现。
  律师建议:客观、合理的设置违约条款的适用情形,合法有效的设定违约金金额比例,以便追责,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
  8、合同价款或报酬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问题有:在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上,基本上大部分的买卖业务渠道都是掌握在业务经办人的手里,业务经办人将向需方收取的货款直接放进自己口袋,而没有上交公司,或挪作它途。在本人代理过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就曾发现过类似的情况。作为供方企业不仅要防止对外应收款成死账、呆账,而且也要防范公司业务经办人私下侵占、挪用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法律风险。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比较常见的风险:货款是否包含税金、税金的承担,以及价款的支付时间或条件不明确、或付款条件事实无法掌控,很难操作,导致事后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所带来无法顺利催款的法律风险等等。
  律师建议:明确货款、运费以及税金的承担,对货款支付方式应作出类似&以款到供方账号为准&等特别约定,避免业务经办人与需方串通私下挪用货款。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9、争议解决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利的法律风险。
  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作考虑目前的司法环境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由合同方各自所在地的司法部门管辖处理显然具有一定优势,这也是本人多年代理案子的深切感悟。所以在做合同约定。
  律师建议:就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要争取约定在我方所在地诉讼或者仲裁。考虑到各方都有可能坚持约定在自身所在地处理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下可就诉讼管辖做出公平、合理做出约定。
  10、合同解除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是比较多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解除的程序条件,是否可以解除等等是诉讼中经常碰到的争议问题。
  律师建议:应在合同中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情形,解除的程序性要求以及解除后法律后果承担做出明确的约定,以有效确保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保障自身合同权益。
  11、权益保护,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
  律师建议:这是利用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原则,对合同供方权益实施保护的一个特别约定条款。可在合同中作约定在需方付清全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供方所有,那么可在需方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可请求返还货物,从而有效的降低交易风险,减少损失。
  二、购销合同履行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1、产品、货物交付的法律风险
  对供方企业而言,实践中因为送货单、购销单等等销货凭证未能记载清楚货物、产品数量、规格、金额、销货日期等等信息或货物签收人混乱,权限不明,以致事后在发生结算纠纷时遭致否认,导致损失。对需方企业而言未作及时验收或属于
  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对验收当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可在对方交付的销货凭证直接签署质量意见。
  律师建议:作为供方企业应制作规范、有效的送货单、购销单等等销货凭证,对销货凭证上署名的货物签收人应必须是合同上明确约定的有权签收货物的人员或直接加盖公司公章,确保履约交货环节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作为需方应加强质量验收风险意识,及时有效的提出质量异议,避免风险。
  2、款项交付的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风险有:现金交付引发的支付风险;货款的支付方应对方要求将货款汇给第三方引发的风险;付款方通过第三方支付货款引发的风险。
  律师建议:尽量不要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对于用现金支付货款的,应由收款方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并注明现金收讫。若是针对个人的,除出具的收款收条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外,不得将现金交付给对方的业务经办人,或由收款方出具对该业务经办人授权收款的书面授权书。
  对于通过转账形式支付款项的,应将款项转入合同约定的账户,若需要变更账户或汇入第三方账号的,则应由收款方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避免出现付款后对方又不认账的情形。
  对于通过以票据(支票、汇票、本票)形式支付款项的,在填署票据时应确保与合同署名的主体相一致,若不一致的则要让对方出具情况说明。同时要避免将空白票据交付对方,避免失控情形,遗留隐患。
  3、发票交付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因为没有发票交付的签收手续,或对交付发票和付款的先后顺序做出约定,事后被利用成为没有收到发票拒付货款的借口。
  律师建议:形成发票交付的书面签收制度,制作并保留好发票交付的签收凭证。考虑普通发票的开具有可能被认定为已收款,应在发票签收同时应注明未收款或让签收方注明未付款。
  4、应合同一方要求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应合同一方要求由合同另一方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前面讲到的合同需方应供方要求转向第三方付款的情形。这类情形还是较常见的。有的是合同履行中途改变履行对象,有的是合同签订时就已协商好但合同中未作体现的。这两种情形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旦要求一方作否认,合同履行一方将会因为缺乏事实证据而陷入极其被动的法律不利境地。
  律师建议:为避免风险,对事先商定的应明确在合同中就向第三方履行合同的具体对象等细节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若是中途改变的,则应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或由要求方出具书面确认函件,并重申或明确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同时,履行方还应做好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5、事实证据的收集、整理。
  打官司实际上打的就是证据,购销合同官司同样不例外,很多的购销合同诉讼因为当事人事前不注意收集、整理证据,等到诉讼时因为缺乏事实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终遭致经济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
  律师建议: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6、 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因为没有法律人才,缺乏追讨应收账款、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及应对举措,致使过了法律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律师建议:为避免丧失法律的保护,应建立定期催款的应收款制度,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内,要定期的向对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保留催款函的签收件或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的邮件单证;必要的情况下可委托律师向发出律师函,并保存好函件复印件和邮寄凭证。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账款则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实际损失的发生,比如:签发催款函对账款作重新确认或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等等,具体的操作应交由专业人员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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