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有没有期限签定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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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将规定时限
&&&&&&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今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望在90天内完成。目前我国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限并未做出统一的规定。
  日,人保部和原卫生部两部委下发了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管理进行了明确,并对骗保等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期截至今天结束。期间,记者走访了部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劳动法专家。
  草案亮点
  鉴定期限不超过90天
  《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此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及时送达职工或者其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介绍,北京市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也有类似的&60+30&天的规定。实际中,一些地方上确实存在由于制度原因迟迟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形,比如有些地方规定一年中仅特定的月份或日期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再就是没有明确鉴定作出的时限,可能会出现员工为等结果迟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办法》对于鉴定期限作出的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认定工伤后两年内申请
  意见稿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时限长一些比较好,工伤职工可以恢复的比较稳定后再作鉴定,而不用担心病情恢复影响工伤待遇。&在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窗口,一家餐饮企业的工会负责人带着工伤职工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他告诉记者,这位职工去年7月出的工伤,之后一直在家休养,职工就很担心休息时间太长耽误做鉴定。
  沈斌倜指出,按照流程,职工发生工伤,应该先进行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前,对于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限要求,而《办法》规定的2年时限比较具体,时限也较长,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骗保最高处5倍罚款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供鉴定需要的真实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鉴定终止。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骗保行为进行处罚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沈斌倜介绍,为了加强社会监督,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特殊工伤可否申请出诊
  《办法》对现场鉴定做出了规定,并规定工伤职工要到现场。海淀区的一名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建议,有些工伤职工可能经医疗后仍不方便行走,如瘫痪、重病卧床等情况,在申请和鉴定环节都需要家属陪同,&很不方便&。《办法》能否针对这些特殊情况规定一些举措,比如申请出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材料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还有,如果在鉴定部门通知的日期工伤职工因故无法到达鉴定现场的,可否在通知日期之前提交延迟鉴定的申请,由鉴定部门审批,直接确定新的时间,这样就不必事后再去说明未到现场的理由,进而提高鉴定的效率。
  律师建议
  限定单位提交材料时间
  《办法》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要求的材料第一次提交时不完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这样一方面提高了鉴定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一份申请多次重复提交的情形,减轻申请人的负担。沈斌倜建议,在材料提交上还应当借鉴《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提交的材料上限定提交时间。
  这样,在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过审核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即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限期提供,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的,可依据职工方提供的材料或陈述作出,以免单位拖延鉴定时间。
  建立鉴定专家廉洁制度
  作为一名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责任重大。关于鉴定专家的选定,沈斌倜建议由被鉴定人参与抽选,由鉴定委员会提供专家库名单,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此外,她还建议针对专家库及专家组的设立、考评、准入及退出机制设专章进行规定,对违反鉴定规定的专家须加强违规责任,建议一经查出有违规的情况,均无条件清除出专家库。同时,进一步完善专家库廉洁制度,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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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如何界定“上下班”时间的合理范围
作者:分宜县法院 黄婷&&发布时间: 17:22:32
  【要点提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中“上下班”时间跨度并没有严格界限,不能机械的对该时间进行简单的划定,而应职工工作性质、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准确界定其合理时间范围。
  【案情】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第三人弟弟袁再生来到原告处脱硫车间工作。日,袁再生上晚上零点班。当晚21:45分许,袁再生骑自行车沿上吉公路凤阳至分宜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分宜四处时,与洪健驾驶的赣C661K2男式摩托车相撞,造成袁再生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袁再生被分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第三人于日向被告申请认定工亡,被告认为袁再生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亡。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于日作出赣劳伤分人社[2012]第08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袁再生系因工死亡。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认为,袁再生提前近2个小时上班显然不合常理,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被告出具了原告公司的职工考勤打卡记录一份,证明袁再生平时上零点班到达公司时间是晚上21:56至23:08之间,进而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在日常上班时间段。
  【审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袁再生的住所距离利新橡胶有限公司有10多公里,其微电脑打卡专用考勤表记录亦表明袁再生平常上零点班有在21时56分达到江西利新橡胶有限公司的情形。因此,袁再生骑自行车提前近两个小时上零点班并非不合常理。江西利新橡胶有限公司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当天,袁再生提前近两个小时是去办理其他事项。故原审认定袁再生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并无不当。故依法维持被告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赣劳伤分人社[2012]第08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大范围增多,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案件也在急剧上升。本案属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袁再生是否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过早出门是否符合“合理时间”标准。
  首先,“上下班途中”的含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实践中,对职工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判断,必须要确立“合理时间”的标准。这是因为工伤认定案件中,职工是否是因“上下班”这一主观目的是其认定工伤的核心和前提,只有是为上班或者下班这目的而在路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但“上下班目的”系职工的内心活动,具有很强的主管色彩,尤其是当职工在事故中死亡且距离上班时间过早的情况,对其主管目的就更加难以认定。因此,在工伤认定时,就需要用“合理时间”作为评判“上下班”的时间标准,但也应把握好“度”,即需要结合诸如时空、社会经验及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评价该职工是否是在“合理时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其次,“合理时间”的界定。一般情况下,“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但在实践中,每个员工上下班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因工作性质和自身生活习惯,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本案中死者袁再生,其事发当晚提前近几个小时去上零点班,于常人来说可能较少。但经庭审可知,袁再生虽年近40岁,却一直都是单身,只与母亲同住,因而其家庭事务较少,主要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工作上。庭审中,通过查看其单位微电脑打卡专用考勤表记录亦表明袁再生平常上零点班有在21时56分达到江西利新橡胶有限公司的情形。因而,本案中,袁再生骑自行车提前近两个小时上零点班并非不符合常理,也应认定是在“合理时间”内。
  综上,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合理时间”范围的界定应结合职工工作性质、生活习惯、社会情理等因素,不能脱离实际去判断其是否是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这不仅会曲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更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切身权益,也会打击劳动者的上班积极性。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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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鉴定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一般要求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上一般认为在治疗三个月后,属于稳定需要的最低时间,所以伤残鉴定至少要在工伤治疗三个月之后做,如果有的伤残治疗没有结束,或达不到稳定,还需要继续顺延做伤残鉴定的时间。&br /&问:工伤认定了,伤残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工伤认定有1年的时间限制,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没有时间限制,一般在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不给工伤认定的相关资料,可以去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单位。&br /&问:请问工伤认定书有效期多久? 答:工伤认定书没有时效限制。 工伤认定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职工遭受职业伤害作出的受伤性质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具有法律效力。&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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