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承接国有资产拍卖流程,是否要经过哪个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拍卖的相关问题
国有资产拍卖的相关问题
  一、拍卖要经过哪些程序  拍卖即是国有资产处置,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的规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拍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2、向我委提出资产处置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关于处置资产的函(一式二份。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固定资产状况说明;资产出售意向及方案等)。  (2)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二份)。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该表可在云浮市公众信息网“”的“市国资委”网页“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  3、经我委审核同意后,以不低于评估价作为底价通过云浮产权交易所(市房管局三楼,联系电话:8827163)向社会公开拍卖。  4、拍卖收益要上缴市财政(国资)专户,并将拍卖的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5、上述资产为土地的,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  二、国有资产有哪些评估机构  对国有资产(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占有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或者说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要委托有资格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0年5月下发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资格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有:  1、持有国务院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  2、经国务院或者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也可以接受国有企业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该种证书由原国家国有资产局(现归财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盖章。持有该等证书,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可以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他资产评估时,应选择具有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即可。凡未领到证书,而又确实具备资产评估能力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注明“资产评估(不含国有资产)”字样,只能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三、国有资产如何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立项;2、资产清查;3、评定估算;4、验证确认。  依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此作出鉴定。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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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拍卖合同备案
企业拍卖合同备案
《拍卖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令公布,修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自日起执行)
  拍卖备案。凡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在武汉市区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日内到省工商局办理备案。
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
   1、《湖北省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备案申请表(拍卖前);
   2、委托拍卖合同;
   3、拍卖标的权属证明;
   4、拍卖物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5、拍卖须知或拍卖规则;
   6、其他材料;
   7、拍卖公告。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应当载明:
   ①拍卖的时间、地点;
   ②拍卖标的;
   ③拍品展示时间及地点;
   ④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以下材料送省工商局备案;
   ①《湖北省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备案申请表》(拍卖后);
   ②拍卖成交确认书或竞买证复印件;
   ③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竞买人登记表(竞买牌号、姓名、身份证号码)。
  1、对拍卖活动前备案监督: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填写《湖北省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备案申请表》(拍卖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①拍卖公告;
   ②《委托拍卖合同》;
   ③拍卖标的清单;
   ④拍卖标的权属证明;
   ⑤拍卖标的瑕疵情况;
   ⑥主持本场拍卖会的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⑦其他有关材料。
   拍卖企业拍卖下列标的,还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①拍卖文物的,须提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审批文件;
   ②拍卖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
   ③其他依法需要批准的审批文件。
   2、对拍卖活动后备案监督: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天内备案,除填写《湖北省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备案申请表》(拍卖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竞买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或其主体资格证件及委托书(复印件);
   ②拍卖成交确认书;
   ③买受人资格证明;
   ④拍卖会记录;
   ⑤其他有关材料。
   3、对拍卖公告的监督: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天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4、对拍卖现场的监督:对重大的拍卖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派出不少于二人进行现场监督,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5、拍卖企业到异地进行拍卖活动,应当提交有关资料,经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核发《异地拍卖监管通知书》,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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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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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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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新华网广东频道 - 拍卖是处置国有资产最佳方式
拍卖是处置国有资产最佳方式广东频道 ( 08-07 09:56 )
  最近,广东省几家国有银行因需要处置一批抵债资产,让拍场响起了阵阵槌声。据悉,浙江也因抢食国资拍卖大蛋糕而冒出数十家拍卖行,拍卖国资红红火火。专家表示,由于拍卖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处置的效率和公平,已成为国有资产处置的重要途径,而拍卖行也因此得以饱餐一顿。
广东抵债资产拍卖此起彼伏
  近日各大银行拍卖抵债资产风潮席卷广东各地。先是建行广东省分行6月初在广州举行了“抵债资产拍卖周”活动,拍卖的抵债资产达6亿元。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6月底以来已分别在惠州、中山、广州举行了三场抵债资产拍卖会。据了解,建行广东省分行在9月还将举行一次大规模的拍卖,工行、农行也正在筹划不良贷款抵债资产拍卖活动。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总经理吴穗生表示,拍卖其实是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方式之一。华融资产广州办事处成立三年以来,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处置的资产回收至今已有3亿多元。据吴透露,目前华融广州办事处尚有200多亿的不良资产等待处理,而今年该办事处计划回收10.5亿元现金。
  浙江国资拍卖红红火火
  另有媒体报道,浙江自去年开始,一下子冒了出了许多各种背景的形形色色的拍卖行,仅杭州市区目前就有拍卖行70多家。据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统计,拍卖行业发展的高潮是在2002年。当年新成立的拍卖公司就有45家。众多的拍卖公司竞争到了白热化的境地。为了抢夺标的,各公司不惜工本纷纷在异地开设机构。据称,导致浙江拍卖公司如此蜂拥而上的一个原因是国有资产处置这块诱人的大蛋糕。浙江省财政厅国资综合管理处处长符晓东说,去年,到财政厅申请拍卖国资的公司不断增加。“他们感觉到了国资市场。”他说,目前浙江全省有资格拍卖国资的公司有130多家。“要不是财政厅控制,数量还会多。”2002年前后杭州国企改制高潮时,一个月拍两次国资,总拍卖金额也有几千万。
  拍卖符合国资处置公平原则
  专家表示,目前国有资产的转让,除了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收购的方式外,向经营者转让和非上市公司协议转让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向经营者转让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通过产权交易所协议转让的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转让方管理者担心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而不敢积极推动改革等。而拍卖方式则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处置的效率和公平,且具有竞争性强、透明度高和价格发现功能强的特点,业已成为市场化配置资源特征下,特别显著的资产处置形式。专家称,拍卖方式符合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可避免暗箱操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拍卖作为处理公物的重要途径,有些国家甚至通过立法将拍卖确认为国有资产处置的唯一形式。
  广东省一家拍卖行的老总表示,目前拍卖行所承接的国资拍卖标的主要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拍卖的不良资产;另一部分则是需要改制的企业,委托拍卖行拍卖企业资产。这种情况通常要经过财政局批准,所占的量也很少。大部分还是由国资管理公司委托。而之所以会出现企业直接委托少,据这位拍卖行的老总说,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害怕影响企业形象;第二怕企业资产被贱卖。(文/黄海昀
责编/魏晓航)
  据粤港信息日报 当前位置: &&&&&&
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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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府发〔2005〕38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国有资产
招投标拍卖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投标、拍卖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拍卖活动程序,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严厉惩处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带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抚州市招投标、拍卖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投拍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市招投拍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协调处理争议纠纷;审定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制度;抓好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四)国有资产拍卖等。
  第五条& 增加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职能,其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全市招投标、拍卖活动;提供招投拍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受理、发布招投标和拍卖活动信息;核验招投标、拍卖各方以及中介机构资格;使用招投标专家评委;代收代退投标、拍卖保证金等。
  第六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等涉及招投标、拍卖活动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同时,主动接受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凡下列项目必须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并事先告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
 (一)市本级凡单项工程1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重要项目的勘察设计;
 (二)市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集体)单位对每宗标的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处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依法没收或处置的,由原产权单位告知);
 (三)市本级国有经营性土地出让;
 (四)各县(区)总投资超过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的招投标以及重大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第八条& 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中发布公告、信息的新闻媒体等级,一律由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依据项目或标的的金额大小确定。新闻媒体的选择,要以“加大宣传面、扩大影响度、增加参与数、增强竞争力”为目标,不应仅局限于本市范围内的新闻媒体,还要在省级以上或省外的主流媒体上发布公告、信息。
二、招标投标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所列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一律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推行不记名发售招标文件制度、网上答疑制度,并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接收规定,具体操作规程参照《抚州市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实施办法》(试行)(抚招办发[2005]0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查投标资格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即在开标后先审查投标资格,后评投标文件。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或者依据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二)资格后审工作一律由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专家要在审查结果上明确注明“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并联合签名、密封,由监督人员及时转交评标委员会。与此同时,将资格审查结果在开标现场向全体投标人进行公布。
 (三)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审查结果,开启“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评标,从中确定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开启。
 (四)评审和评标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通讯限制,手机、寻呼机或其它通讯器材一律关闭,并交由监督人员统一保管。专家在评审和评标过程中不得离开工作现场;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及服务人员不得进入评审和评标现场。
  第十二条& 评审、评标委员会全部由专家库的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开标前半小时,由一名招标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分别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并由中心工作人员按抽取顺序当即用免提电话通知专家时间和地点。专家自接到通知后,应主动切断与其它人的联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待专家全部到场并经核实身份后,分别带至评审室和评标室,与外界隔离。随机抽取情况,必须做好记录,由参与抽取的工作人员签字密封,交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存档,年底由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参与抽取专家的招标人员、监督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在产生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之前进行集体活动,与外界切断联系。凡按规定随机抽出的专家,除专家自身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凡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重要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按投标中标价和合同条款执行与结算,并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擅自调整加价。
三、拍&& 卖
  第十五条& 所有拍卖标的必须经评估后进行。评估机构的确定采取以下办法:
 (一)凡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资产估价、价格鉴证等资格的评估机构,均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其相应的评估业务。
 (二)委托人必须公开评估机构的收费价格、资质要求等内容,并在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指定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必须在两家以上,并由委托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四)被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委托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评估机构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估,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根据评估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最低拍卖成交价。
  第十七条& 所有拍卖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通过建立异地拍卖机构入市准入机制,广泛吸纳市外有实力、讲诚信的拍卖机构参与本市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拍卖,坚决制止部门擅自指定拍卖企业或拍卖师等行为。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的确定:
 (一)委托人根据有底价拍卖的要求,制定《委托拍卖协议书》,并连同拍卖活动计划安排,一并在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报名信息。重大标的的拍卖,委托人还应明确规定拍卖企业的规模、业绩。《委托拍卖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拍卖标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公告媒体的等级、成交约定、拍卖佣金和价款的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立报名点,对前来报名的拍卖企业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报名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参与一般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只要符合《拍卖法》、《抚州市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抚商拍字[2004]83号)等有关规定,则视为审查合格。参与重大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还必须符合委托人在发布报名信息中的其他规定。
 (四)资格审查结束后,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要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将每个拍卖企业资格审查情况、报名时出具的材料复印件,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要书面告知其原因;同时,要在 “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index.asp)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公布时间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审查结果公布后,委托人在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方式,从资格审查合格的名单中确定拍卖企业。
 (六)拍卖企业属本市注册的,可直接举办拍卖活动;属外地注册的,按《抚州市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抚商拍字[2004]83号)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再举办拍卖活动。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前,要对标的进行包装和宣传。
  第十九条& 市拍卖协会要依法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重大国有资产拍卖活动,监察、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进行现场监拍。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意串通、威胁利诱、暴力伤害、破坏拍卖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中止本次拍卖活动,由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法从重打击。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支付佣金,坚决制止随意降低佣金比例,防范拍卖行业的恶性竞争。拍卖未成交或流拍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企业支付合理的费用。政府确定的不收取委托人佣金的拍卖活动或企业自行举办的义拍活动,必须事先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处&& 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责令其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告知招标、拍卖事项,或不执行公开招标、拍卖规定,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拍卖活动有关情况或资料的;
 (三)在设定报名条件以及进行资格审查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或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擅自指定、强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妨碍招投标、拍卖活动等。
  对违规挂牌、协议,以及竞标、拍卖中的违法行为,由市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招标人或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意串通、威胁利诱、暴力伤害、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犯罪行为等。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内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拍卖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二)与委托人、竞买人恶意串通等。
  拍卖企业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的,由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报省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取消其在本市专家库资格,并不得再参加本市范围内的任何评审、评标活动,同时建议省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评标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拍卖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二)与投标人、竞买人串通进行虚假投标、拍卖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拍卖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委托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向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投诉。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受理投诉。
五、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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