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法 过错责任因员工过错开除可以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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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违反制度被开员工能否索赔
  今日嘉宾  林子俊  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4月,刘女士来到某保健公司做业务员,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刘女士缴纳社会;刘女士每月工资为2000元底薪加业务提成。试用期满后刘女士转为正式员工,工资正常发放,但双方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正式签订。  在2013年10月,刘女士因为两次上班迟到,公司称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其辞退;刘女士认为自己一贯表现良好,公司仅凭自己迟到两次就把自己辞退太说不过去;因协商无果,刘女士亦不愿意继续回公司上班,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则认为刘女士属于违规被开除,不存在什么补偿费用,双方争执不下。  林子俊表示,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中的两个常见的问题,一是公司是否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辞退员工,二是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规表述虽然简单,但却隐含着很多方面的问题: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制定的,是否合法合理、不与相违背;其次,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法律规定的制度,制定以后是否通过法定的方式送达给职工或予以公示;最后,何为“严重违反”,劳动者的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目前的案情,暂时难以判断公司是否合法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关系。  即使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合法解除了刘女士的劳动关系,对于第二个问题,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公司一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双倍工资”,是指在用人单位每月按时支付工资的基础上,额外再支付一倍的工资,谓之双倍工资。劳动者对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权不因公司开除其而失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刘女士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起劳动仲裁,依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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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 企业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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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基于公司先过错行为旷工,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作者:管理员&&来源:君合律师&&浏览:779次&&更新:&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副主任律师团队 &李亚芯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员工胡某2013年年初入职,任管理职位,年底考核不合格,故2014年年初公司对其进行了调岗;2014年年底胡某再次考核为不合格,公司欲对其调岗。2015年下半年,胡某开始无故旷工,公司最终以胡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胡某认为公司违反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双倍赔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某的旷工与公司调岗有无因果关系?胡某与公司哪一方存在先过错行为?继而认定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律师意见
(一)公司并未随意调整胡某工作岗位,第一次调岗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第二次调岗因双方未协商一致便未实际调整,调岗方面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首先,关于胡某2014年年初第一次调岗,系胡某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发文并通知到了胡某本人,胡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并按照调整后的岗位继续工作至2015年1月。庭审时,胡某也对第一次调岗予以认可。
其次,关于胡某提到的2015年第二次调岗,也是因为胡某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根据考核结果欲给胡某调岗,但胡某不同意,因此双方对于第二次调岗并未协商一致,公司也未对胡某进行实际调岗。
因此,公司在两次调岗过程中均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过错。
&(二)胡某多次无故旷工,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根据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胡某自日开始开始全天再未签到,也即胡某连续无故旷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且胡某对于该份证据予以认可。根据公司下发执行的《考勤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自然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作严重违纪处理,公司将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胡某签署的《入职声明书》明确载明&公司已向本人出示了公司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本人已经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并且,本人清楚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不时更新这些规章制度或发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将通过公司内部网络或电子邮件形式予以公布,本人认可这种公布方式视为已通知到本人,若对新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有异议本人将通过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如本人违反本公司相关制度中有关&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所列规定情形,或无法达到本人所工作的本部门/渠道/岗位的管理办法所规定最低工作标准的,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因此,《考勤制度实施细则》作为公司挂网公示制度,已经通知到胡某,且在庭审时胡某也对该项制度及《入职申请书》予以认可,因此该考核制度对胡某产生效力。同时,胡某的旷工时间也与公司2015年年初提出调岗的时间间隔较久,因此胡某主张的基于对调岗不予认可才旷工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便公司第二次确已调岗,胡某也在该次调岗后又工作近半年,事实上履行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因此律师认为胡某的旷工与公司调岗没有因果关系,更不能据此认定公司存在先过错行为,从而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综上,基于胡某严重违反了前述制度规定,公司有权据此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故公司向胡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且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胡某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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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
当男女双方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离婚。而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但不管选择哪一种离婚方式,男女双方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离婚。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的精选问答:
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广西运营中心区域:广西//擅长损害赔偿律师365广西律师 7:33:17回复你好,如果出现就不好了,你有权利和单位签订书面,并且让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第10条规定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以上两条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获得双倍工资赔偿;但未签劳动合同不等同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因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判定失误员工对于公司的损失免责,但是不能要求该员工承担全部责任,应按照过错原则来要求该员工承担相应部分赔偿责任才是合法合理的。 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7:20:17回复你好,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因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委员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申请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倍工资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 律所:律师365青海运营中心区域:青海/西宁/擅长刑事诉讼律师365青海律师 7:24:17回复是的,单位应该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原则。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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