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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州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作者:政府办 浏览量:3947 次
龙政办发〔2015〕51号
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州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
方式)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州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龙州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达到节约投资成本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桂财建〔2015〕302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范围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指使用国家、自治区、崇左市、县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使用政府对外借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认定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二、成立招投标工作组织机构
(一)成立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县长和涉及项目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抽调县政府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分管项目的领导和项目负责单位一名领导组成。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全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标站)负责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及勘察、设计、规划、咨询、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的监督工作和建立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库。
(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负责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服务项目及货物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具体项目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分管领导)作为副组长参加招投标会议,项目单位同时参与,负责审议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相关事项。招投标工作例会原则上由组长召集或委托副组长召集。
(五)项目上限控制价审批程序。项目负责单位将编制预算及请示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定。
(六)选择招标代理、公开招标程序。由项目业主单位行文至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监督下从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随后委托招标代理开展招投标工作。
(七)项目非招投标采购方式程序。达到非招投标采购方式条件的,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
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操作规则
(一)建设项目有立项批文、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金落实批文,方可进行评审(特殊项目除外)。
(二)我县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勘察、设计、规划、咨询、监理等服务项目,必须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否则不得组织项目采购招标、办理项目工程结算。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和勘察、设计、规划、咨询、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控制价不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项目必须由县审计局进行竣工结算(决算)审计;投资在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审核结算(决算)。其中业主单位自行办理结算(决算)的,需完善以下工程资料:项目立项批复的相关文件、工程预算书、领导班子讨论确定施工单位的会议纪要、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工程预算审查管理程序。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上述第一条的相关资料和工程设计图纸及工程预算书交县财政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四)工程设备采购程序。建设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设计等审查工程采购预算、设备采购数量及价格,在单位采购申请表签署意见,领导小组核定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建设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审核后实施。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形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形式和总价合同形式,作为结算(决算)依据。
(六)对于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建设内容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拆分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预算,规避招投标程序。若发现存在规避招投标程序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快工程项目评审效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充分利用自身现有技术人员的力量,落实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告知制度;在自身技术人员力量不足时,可聘请本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参与工程预算的审核工作,但必须要把好审核质量关,加强复核监督。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评审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结时限按《龙州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龙政办发〔2014〕35号)办理。
四、工程招标及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规模标准
(一)招标(即公开招标)
凡政府性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20万元)的货物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勘察、设计、规划、咨询、监理等服务采购;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
5.规模标准未达到依法公开招标的,但涉及公共安全等项目,经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1.规模标准未达到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服务项目及货物采购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当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确定中标单位、服务提供者、供应商。
(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下0.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0.5万元)的货物采购;
具体采购程序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2.达到以下标准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筑安装工程。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规划、咨询、监理等服务。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自行采购: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政府采购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4)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政府采购的。
(三)其他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要求的,从其专门要求执行。
五、招投标程序
(一)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制度,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标站)通过公开招录方式建立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录入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乙级以上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实行动态更新,每半年更新一次,各业主单位每次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结束后,均对代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送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各业主单位评价情况,每半年更新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报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招标代理程序。由项目业主单位行文至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监督下由项目业主单位从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三个代理候选人。与会的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项目业主单位代表在确认表上签字。由业主单位从抽取的三个代理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一个代理候选人为代理人。
(二)发布招标公告(按招投标法规定发布公告)
(三)招标文件备案
(四)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
评标办法原则上均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如特殊情况需采取综合评标法,需报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五)中标公示、备案
(六)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六、非招投标采购方式程序
(一)确定工程招标上限控制价(要求同上)。
(二)业主单位成立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小组,制定非招投标采购方式通知书。
(三)业主单位通过发布公告或者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非招投标采购方式活动。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小组从上述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非招投标采购方式。
(四)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小组在非招投标采购方式过程中,不得改变非招投标采购方式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体等事项。
(六)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七)业主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业主单位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签证规程
(一)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现施工与设计投资概算有出入、投资额超出设计投资概算的,需报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行变更施工签证,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二)成立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签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签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项目负责单位等组成。
(三)工程项目签证应遵循的程序如下:
1.较小变更的签证程序(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材料更换单项增加投资3万元以下):由项目业主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现场共同对变更的工程量按项实测实量进行签证;现场签证时应拍摄相片作为工程签证的佐证材料。
2.较大变更的签证程序(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材料更换单项增加投资3万元以上〈含3万元〉:
(1)由业主(项目指挥部)根据施工现场需要变更签证的工程情况形成变更意见,报分管的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2)县签证领导小组、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县财政投资评审人员现场共同对变更的工程量按项实测实量签证;现场签证时应拍摄相片作为工程签证的佐证材料。
(3)变更签证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送项目业主单位审查后,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八、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办法
(一)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款都必须由县财政支付中心或业主单位划拨,通过银行转账办理到中标单位的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划拨,工程的进度由施工单位申报,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县财政局鉴定确认。
(二)工程价款的拨付原则:1.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开工前拨付工程预付款10%-30%;2.工程竣工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其中公用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类经竣工备案)后,按县审计局审定工程造价,拨付至全部价款的95%,建设单位按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经确认增减的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九、工程结算
(一)凡是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由项目业主报送县审计局审计,各项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双方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各方结算(决算)工程价款必须以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为结算(决算)依据。
(二)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两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决算)的报送工作。未按规定送县审计局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结算付款,对擅自结算付款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加快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效率。县政府性投资审计中心要充分利用自身现有技术人员的力量,落实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告知制度;在自身技术人员力量不足时,可聘请本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参与工程结(决)算的审核工作,但必须要把好审核质量关,加强复核监督。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县政府性投资审计中心的审计时限按《龙州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工作流程》(龙政办发〔2014〕34号)办理。
十、其他事项
(一)工程项目上限控制价及可研、环评、勘察、设计、规划、咨询、监理等服务类上限控制价;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原则上由业主单位依据评审结果资金额度,按照招标和非招投标采购方式规模标准进入下一环节工作;但若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项目上限控制价超过上级下达资金或资金来源不明的项目,须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二)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核和监督,全程参与招投标工作。
1.加强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的审核监督。(1)所有委托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在发布前必须先经县招标站初审盖章,再经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4名以上成员审核签字(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核招标方式、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2)在招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开标、评标之前,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将拟参加投标的单位名单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书。
2.加强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所有委托招标的项目,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必须有县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1名以上成员及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有关人员、县招标站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三)水利项目工程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及我县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招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活动。
1.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或根据自治区水利厅要求需公开招标的设备、服务、设计、监理、勘察项目,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水基〔2013〕9号)要求,报崇左市水利局招投标站或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在崇左市水利局或自治区水利厅监督下开展选定招标代理和公开招投标活动。
2.达到招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条件的建设项目及勘察、设计、规划、咨询、监理等服务项目,按要求开展招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活动。
(四)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开展公开招投标活动。
(五)加强招标(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提高备案效率。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招标(政府采购)备案事项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六)加快工程项目评审和结算审计效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县政府性投资审计中心要充分利用自身现有技术人员的力量,落实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告知制度;在自身技术人员力量不足时,可聘请本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参与工程预、结(决)算的审核工作,但必须要把好审核质量关,加强复核监督。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评审和结算审计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结时限按《龙州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流程》(龙政办发〔2014〕35号)办理,县政府性投资审计中心的审计时限按《龙州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工作流程》(龙政办发〔2014〕34号)办理。
十一、监督管理
(一)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所有参与工程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自觉遵纪守法。
(三)工程合同价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
(四)凡发现招标代理单位或中标单位有违背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的,取消其在我县范围内开展招标或投标资格。
十二、本制度由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非招投标采购方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15年12月7日起执行。原《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州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比选)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45号)、《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州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比选)管理制度配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60号)、《龙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州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比选)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4〕38号)同时废止。欢迎光临宋希海律师的网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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