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车收费票据打印软件是由什么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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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 财综[2012]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
  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门诊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费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一)诊察费;
  (二)检查费;
  (三)化验费;
  (四)治疗费;
  (五)手术费;
  (六)卫生材料费;
  (七)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八)药事服务费;
  (九)一般诊疗费;
  (十)其他门诊收费。
  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收费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一)床位费;
  (二)诊察费;
  (三)检查费;
  (四)化验费;
  (五)治疗费;
  (六)手术费;
  (七)护理费;
  (八)卫生材料费;
  (九)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
  (十)药事服务费;
  (十一)一般诊疗费;
  (十二)其他住院收费。
  第十二条 &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第十三条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一)住院押金、预收诊疗费等预收款项。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医疗机构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科教项目收入。即医疗机构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开展医疗业务、教科项目之外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三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的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核准,并向申领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购。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等。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领购医疗收费票据时,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 &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废和虚假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收费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票据存放安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启用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遗失医疗收费票据,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销毁。
  第三十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应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交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1: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附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附3: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附4: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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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关于规范停车收费相关管理及票据使用管理的 兴府办函〔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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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1、ETC即电子收费(ElectronicTollCollection,简称ETC),ETC车道是指安装有(不停车收费装置),专为(电子标签用户)提供不停车支付通行费服务的车道,车道上方标有ETC专用车道标识,同时在进入收费站前有相关提示标志。未安装(电子标签(OBU))的车辆,不能通行ETC专用车道。2、MTC即人工收费(ManualTollCollection,简称MTC),MTC车道是指车辆抵达收费窗口时须(停车),由收费员操作(收费设施)完成入口或出口业务流程的车道。3、自动发卡车道是由司机(自助取卡)或(自行刷写通行卡),系统自动控制相关车道设备对(过往车辆)进行放行的车道。4、IC卡指(非接触IC卡)和(双界面CPU卡),委托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中心发行,按卡内记录的信息种类又分为(通行卡)、(操作员卡)、(鲁通卡)等类型。5、鲁通卡是一种符合(全国电子不停车收费推荐标准)的CPU卡,委托(山东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结算中心)发行和管理。鲁通卡分为(鲁通A)、(鲁通B)、(鲁通C)卡。6、鲁通A卡为全路网(记账)卡,指卡内无(电子钱包)、具有(通行券)和(电子记账)两种功能的智能卡。7、鲁通B卡为(储值)卡,指卡内有(电子钱包)、具有(通行券)和(支付)两种功能的智能卡。具体包括(记名式鲁通B卡)和(不记名式鲁通B卡)。8、纸卡是指委托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中心统一印制、发放的,用于某一收费站(无通行卡)或(全部入口车道设备无法发放IC卡通行卡)时使用的一种纸质通行卡。9、存在线圈也称为(前线圈),一般埋设在(收费车道)与(收费窗口)平齐的位置,主要用于(触发车辆预抓拍),在MTC入口车道也用于(限制无车时发卡)。10、通过线圈也称为(后线圈),一般埋设在(收费车道栏杆)下面或后面,主要用于(检测车辆通行)。11、车道操作员根据职位的不同共分为(收费员)、(收费班长)、(车道维护员)三种。每位操作员都有自己对应的(代码)和(密码),用于系统登录时进行系统认证。12、当需要将票据从长期不用的车道换到另一车道,或者需要将票据收回至收费站时,需要(收费班长)进行票据换下操作。票据成功换下后,系统(更新界面显示)。13、车牌输入为(全车牌输入方式),包含(车牌颜色(车牌底色))和车牌中的(汉字)、(英文)、(数字)。14、对于车牌识别结果完全错误时,按(【取消】键)可删除所有车牌字符,再次按(【取消】键)取消车牌更改。15、车辆信息按照输入顺序依次为:(车型)、(车牌)、(车类)。16、祝您一路顺风的英文译文是(Haveagoodtrip);17、对于一些运输超长特殊货物的车辆,如拉树苗的车辆,为避免系统自动落杆将栏杆挂倒,在抬杆后按(锁杆)键,车辆通过后不自动落杆,按(复位)键落杆。18、若使用银联卡付费时,收费员在收取通行费时,应在银联POS机返回交易成功后按(【其他付款方式】)键选择(“银联卡”),系统打票、抬杆。19、换卡车收费金额按照(路网内距本站最远里程的2倍)计算。20、允许司机欠费的前提是:(司机同意并留下有关证件或物品做质押)。21、在编辑称重信息菜单中,包括(修改当前称重信息)(删除当前称重信息)(切割当前称重信息)(合并称重信息)(插入称重信息)。22、各收费站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努力完成通行费征收计划。23、山东公路品牌:(与时代同步),(与文明同行)。24、根据山东省文明收费站标准,要经常对收费人员进行(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培训和军训,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军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25、各收费站应按照省有关规定配发标志服。收费员每年(五)月(一)日更换春夏季标志服,(十)月(一)日更换冬秋季标志服。26、根据鲁价费发【号文件的规定,自(2011)年(6)月(28)日零点起,山东省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由15元降低为5元。27、军车指挂有(合法军牌)或(武警牌照)的车辆。28、MTC车道显示界面显示卡内信息或查询出的入口信息(仅出口)包括(卡号)、(入口时间)、(入口车牌)、(入口站)、经过的标识站、扣款前余额(仅储值卡)。29、收费过程始终坚持(唱收唱付),要求咬字清晰、声音适度、(语速适中),一般每分钟(80)字到(100)字为宜,以3米以内能听到的音量为佳。30、同一车道排队等候通行的车辆应≤(5)辆。3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准确、快捷地处理收费业务,保障车辆畅通。32、收费岗亭内物品摆放整齐、规矩,要达到“四正”标准,即(衣服要挂正)、(桌上设备要摆正)、(手提箱要放正)、(收费员要坐正)。33、票据、票箱、(身份卡)个人专用,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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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发票报不了 只因少个公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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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根本依靠。为官一任,就要造福一方。不能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当做一句口号挂在嘴上,而是要常怀忧患之思、常念人民之托,认认真真地研究广大群众到底有哪些实际困难,分清轻重缓急,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把有限的财力物力更多地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真正把群众的利益维护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好,任何时候都不忘民生、不违民意、不积民怨。
  —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陈雪枫
  东方今报记者 寨建雷/文
  见习记者 张欢欢/图
  昨日,洛阳市民魏先生致电东方今报,称他在龙门石窟、白马寺拿到的停车费发票公司不给报销,原因是发票的开具单位和票面上加盖的公章不一致。
  对此,洛阳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洛阳市停车办)主任郭建军表示,作为监管部门,停车办虽然是发票开具单位,但不适合盖公章,由各个停车收费公司加盖公章。
  郭建军表示,如果市民和游客在报销中遇到问题,可到停车办加盖公章,或者由停车办出具证明或解释。
  另外,洛阳市停车办正在与省地税局协商,希望可以印刷带有洛阳市停车办标识的专用发票,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投诉】
  公章不一致 发票不能报销
  事情发生在本月月初,洛阳市民魏先生陪客户到龙门石窟、白马寺游玩。在龙门石窟、白马寺景区停车场付费后,工作人员分别给了他一张10元和一张5元面值的地税通用定额发票。
  送走了客户,魏先生在报销费用时,公司的财务通知他,这两张停车费发票不能报销。听到财务的话,开始魏先生还有些纳闷,难道龙门石窟、白马寺的停车场会给假发票?他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查询系统上查询这两张发票,发现这两张发票并非是假的,都可以查到发票的相关信息。
  他在龙门石窟景区停车场得到的发票开具单位为“洛阳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票上面加盖的公章是“洛阳文化旅游集团龙门景区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原来是开具单位与发放单位不一致,导致了他不能报销。
  15元钱并不多,但魏先生认为,这虽然给车主带来的损失很小,但停车收费事关众多车主,还是应该更加规范一下。
  【走访】
  所有专用发票只有一个章
  对于魏先生反映的情况,昨日,东方今报记者来到龙门石窟走访。在龙门石窟景区服务中心有一个大型停车场,价格牌上显示:小型车10元、中型车15元、大型车20元。
  进入景区服务中心时,车主需领取一张卡,出来时交费。据景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收费员介绍,以前景区的停车收费发票都是公司自行从地税部门领取,发票的开具单位就是他们公司。
  在今年洛阳停车收费实行“五统一”后,洛阳的停车收费发票改为洛阳市停车办统一开具,以加强洛阳停车收费管理。之后,他们改从洛阳市停车办领取发票后再加盖本公司的公章,而洛阳市停车办并不盖章。
  昨日,东方今报记者在洛阳市区其他停车收费地点进行了走访,发现这些地点的停车收费发票上,也都是只加盖了本公司的公章,但工作人员均称,他们的发票是从洛阳市停车办领取的,保证是真的。
  【回应】
  外地车主发票暂时还不好解决
  据了解,为整顿洛阳停车收费乱象,目前洛阳的停车收费实行“五统一”管理,其中一条就是统一停车收费发票,停车收费发票改为洛阳市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开具,再分发给各个停车管理公司、景区和小区物业使用。
  “以前没有统一发票时,有的公司甚至连餐饮票都拿来充当停车收费发票,也出现了假发票、过期发票的现象,发票很乱,市民意见也大。”洛阳市停车办主任郭建军说,所以停车办实施了统一发票制度,不过,停车办虽然是发票开具单位,也只是代替地税部门代发代征税款,税款他们并不经手。
  郭建军说,停车办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同于经营性公司,因此不适合将公章盖在发票上。而据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对于由此导致发票开具单位和公章单位不一致不能报销的问题,郭建军表示,市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到停车办加盖公章,或者由停车办出具证明或解释。如果是外地车主的票据,暂时还不好解决。
  龙门石窟景区停车场收费处
本文来源:东方今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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