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闲置土地 土地使用税可以免征吗

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有关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下面是一些信息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
  1、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1、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1、某企业2004年固定资产帐簿上记载房屋原值为50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2004年应交多少房产税?
  答:该企业2004年应缴纳房产税=500万元&(1-30%)&1.2%=4.2万元
  2、某企业2004年7月份购入一房屋用于办公,价值为100万元。请计算此房屋2004年应交纳的房产税是多少?
  答:2004年该企业购入房屋应纳的房产税=100&(1-30%)&1.2%&5/12=0.35万元
  3、甲企业一办公楼的房屋原值为500万元,建筑面积为年1月1日,甲企业将办公楼的一部分出租给乙企业,出租面积为600O,租金为20万元,租赁期限为一年,该企业于6月1日一次性取得全部租金,则甲企业2005年全年应纳的房产税为多少万元?
  答:出租部分房产税=20万元&12%=2.4万元
  自用部分房产税=500万元&(1-30%)&1.2%&(00=3.36万元。
  2005年全年应纳房产税=2.4万元+3.36万元=5.76万元
  4、甲企业为商业企业,在我市一类区(土地税税额标准为24元/O)购买一写字间用于办公,购买写字间的建筑面积为160O,经向大楼的开发单位了解,整栋大楼的建筑面积为3200O,大楼的占地面积为2000O,则甲企业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多少元?
  答:甲企业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60/=2400元。
  5、稽查人员于二○○五年一月到大连红星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二○○四年固定资产卡片记载的房屋及建筑物资料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名称原值累计已提折旧余值
  综合办公楼
  生产车间
  食堂50000
  职工学校300000
  水塔00000
  围墙000
  锅炉房0000
  请计算红星公司二○○四年应纳房产税为多少?
  答:红星公司二○○四年应纳房产税=(+%&1.2%=86520元
  6、我市某大型国有工业企业位于西岗区,土地等级为三级地(税额标准为12元/O),该企业总占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其中生产经营房屋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厂区内绿化用地500平方米,厂区内道路占地300平方米,厂区内铁路线占地100平方米,荒山占地300平方米,职工医院占地300平方米。请计算2007年该企业应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答:2007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2=3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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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继续免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内容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继续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通知中提到,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项优惠政策自日至日执行。
通知还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作了具体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日至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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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无偿租用别的单位的房产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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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偿租用别的单位的房产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次
答:需要缴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七款中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企业无租使用其他企业(个人)的房产,应该代缴房产税。由于无租使用他人房产,不能使用租金作为计算依据,因此税款的计算方法为:对房产税计算使用从值计征方法,即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按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主办单位: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 地址: 芜湖市黄山东路12号
邮编:241000& 版权所有:芜湖市地方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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