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要交城镇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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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以及土地使用税何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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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3)89号文明确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一、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时已经代业主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书,则显然截止日期就是交付使用月,交付使用次月不再对开发商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时尚未代业主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虽然此时土地使用证件在开发商名下,但是业主实际上是该块土地的具体使用者,那么根据(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税截止日期,显然也是交付使用月。
  同样,根据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相关的各地税务规定中,大部分税务机关是以交付使用月为开发商纳税的截止时间,但也有部分省市规定以取得权证时间为截止时间(如天津市),这无形中增加了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个人居住的房屋或院落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免征房产税的前提是该房屋未作为经营使用。)
  而最直接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及时间,就是《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者和对方当事人的缴纳税种: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不管你是否取得了使用权属证书)的,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对方当事人(接受土地方即新的土地使用者),则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
  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的所有者为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或从其他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购买才能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只有在办理流转手续转为国家所有后才能交易,因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开发商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截止间为按合同约定交付给业主的次月。如果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业主未接房,那么业主就未成为实际使用者,因此对于未接房的土地使用税,仍然要由开发商承担缴纳。如果当地税务要求开发商截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为给业主办理产权证上的时间,那是无法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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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二)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四)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二、综合分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人员,在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时,经常有模糊概念,为了便于统一掌握,就相关文件综合分析,谈谈个人观点。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一)早在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第二条第4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被财税[号文件废止。)。 (三)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是这样规定的: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日起执行。
(四)2009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自日起执行。 二、综合分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 上述四个文件都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相关规定,为了方便掌握,现就可能发生的业务列项解析如下: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地产开企业自建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签订出租合同并取得租金(或合同中明确支付租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上述1、2、3、4、5、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则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不能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6、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吉地税地字?1999?95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7、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从恢复生产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8、纳税人购置新建(在建)商品房或存量房(已建成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A、如果在没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进行装修的,要根据签订合同的交付使用时间为准。如果合同中未明确交付时间的,应以纳税人实际使用(开始装修)时间为准。 B、如果开发商未交付使用或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纳税人委托开发商进行装修则属于实物或权利状态未发生变化,对购置人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装修完成交付使用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C、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付使用时间,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的,应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三、几个名词概念的分析 关于财税[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规定,有着双重意义,某种意义上讲,一方终止,则别一方开始缴纳。具体判定:
A、实物发生变化,如:某纳税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企业,房屋被拆除了。 B、权利发生变化:应该主要从合同签订判断,财税[号说的是合同签订日是判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相反,对出让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义务。权力发生变化,主要是办理相关手续,即:《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这些履行了,就是权力发生变化了。 C、状态发生变化:状态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形态,如: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或经营场所了,原来的土地是耕地,现在变成了撂荒地。 实物、权力、状态发生变化,这三项其中有一项发生了改变,就应当判定,一方终止,则别一方开始缴纳。 四、几个实务分析 1、企业将部分房屋出租后,是从当月减少按原值计算的房产税,还是从下月减少?即,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终止纳税义务,也就是从下月减少。 2、纳税人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后,在没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前,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即:如果实物状态未发生变化,原土地使用者还在耕种或原住户的生产生活都没有改变,则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房屋实施动迁,或耕地撂荒,或该土地的实际经营管理都属于被划拨者所有,则发生了纳税义务。 3、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合同,只付一部分款,没办理《土地使用证》这时是否纳税土地使用税?即:首先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判定,没有交付时的,依签订合同为准。是否交款,交多少,办不办证都不是判定依据。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从什么时间确定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即:要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判定,如果约定到期,开发商并没有交房,则应从实际交付时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房时间,就不能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间判定终止纳税了,就要按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终止纳税。具体判定,则应从开发商将住户钥匙交给购房人时作为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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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你知道多少?
09:43 来源:黔西南日报 作者:
 编辑:蒋煜寰
&|&新闻热线:96677&|&
  兴义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税收专项治理工作公告(一)
  一、什么是房产税?什么是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是以营业性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造价)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土地使用税是对拥有营业性土地使用权或营业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征收房产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征收房产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83号)、兴义市人民政府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兴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兴府通〔2014〕28号)。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
  四、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是如何规定的,怎样计算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是如何规定的,怎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自用房产经营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造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造价)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优惠税率为4%。
  没有房屋余值(造价)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核定。应缴的房产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兴义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所处的位置不同,把我市范围内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规定为18元、15元、12元、10元、7元、5元、2元七个税额等级标准。
  年应缴土地使用税税额=生产经营占地面积×适用税额。
  六、个人出租房屋除了需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还需缴哪些税种的税款?
  还需缴营业税(日起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七、制定我市最低计税租金标准和最低计税房产原值的依据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兴义市发展改革局兴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最低计税租金标准和最低计税房产原值的通知》(兴市地税发〔2015〕30号)制定了我市最低计税租金标准和最低计税房产原值。
  制定我市最低计税租金标准和最低计税房产原值,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可以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八、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罪有哪些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十、税收征管法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哪些主要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税收征管法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计算案例一:
  张某,出租门面,位于桔山办桔山大道金地首座1楼,合同租金20000元/年,性质为商用,面积8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日-日。
  租赁行为涉及税款计算:
  增值税:按照月起征点为3万元的标准,年租金低于360000,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免征;
  房产税:根据《关于明确我市最低年计税租金标准和最低年计税房产原值的通知》(兴市地税发[2015]30号)文件,桔山大道金地首座属于二类地段,最低年计税租金为800元/O,80O最低租金为64000,房产税税率为12%
  房产税计算:=7680
  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使用税标准,单位税额为0
  个人所得税:按照3%核定征收=1920
  印花税:%=64
  合计税额:20+64=11104
  计算案例二:
  王某,位于盘江路自有产权房屋用于经营,房屋建成时间为2006年,自行确认房产原值20000,无发票等资料支撑,建筑面积80平方米。
  房屋自有用于经营涉及税款计算:
  房产税:根据《关于明确我市最低年计税租金标准和最低年计税房产原值的通知》(兴市地税发[2015]30号)文件,盘江路属于一类地段,最低年计税房产原值为1200元/O,年建成的房屋最低年计税房产原值按标准的90%计算,80O最低年计税房产原值%,为86400,房产税税率为1.2%
  房产税计算:8%)*0.012=725.76
  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使用税标准,单位税额为0
  合计税额:725.76+
 编辑:蒋煜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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