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流通股东占比公式3人一个占40%,另外2人各占30%,如何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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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多了有事都不管,少了又怕太强势,举例说更好。下面就看看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参考答案吧。网友张亮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初创公司不建议有太多投资人。本来也不需要多少钱,弄那么多人,有两个麻烦:1. 没有人牵头,大家都不会承担这个项目下一轮融资的责任。2. 太多天使投资人,会让股权结构显得复杂,会让后续投资者望而生畏——不知道隐藏着什么风险。另外,我建议创业者如果认为自己的项目靠谱,不要找所谓的 3F,3F 是美国的游戏规则,在中国,3F=业外小资本,这意味着他们承担风险、相信愿景的能力比较差。如果有几个投资人了,建议:1. 几个投资人的股份之和小于公司创始人的,最好不超过 30%。2. 有一个明确的主导投资人,即他比其他投资人明显大一些,且相信这个项目,愿意持续帮忙。 网友王坚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引自/joel-spolsky-fair-startup-ownership-split/本文翻译自问答社区的一个Joel Spolsky的回帖。Joel Spolsky是曾是MS Excel产品的核心开发,目前是纽约软件公司Fog Creek的老板。他的博客Joel On Software是在业界流行了10多年的老博客,记录了Joel十几年行业经验,覆盖软件企业运作的点点滴滴,视为行业知识经典。创业网友提问: 我有一个新的社会网络应用的构想。我并不期望这个应用可以获得巨大成功,但我想还是有些潜力的。我找过一些好友和同事交流过这个想法,他们都十分喜欢这个构想。还有些朋友甚至提出想作为合作伙伴加入一起进行开发,把想法变为一个可用的软件。 我无法用自己的钱给他们支付工资(他们也不期望那样),而且大家都打算把这项工作作为我们平时晚上或周末的业余项目。因为我认为这个想法有潜力可以 变为成功的企业,我想从目前这个阶段开始,就解决企业所有权/薪酬的问题,免得将来因为没界定清楚导致真正的问题。我倾向于把公司所有权在我们三个创始人 当中平分,而且基于这个分配规则来确定将来盈利后如何分配。这个选择对吗?如果对,怎么才算公平的股权分配?这是我自己提出的想法而且已花了不少时间做规 划(而且我很确定我将自己负担所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所以我感觉我应该理所当然持有更大的股权。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我还同时企图想办法按付出的努力来激励我的合伙人。我不担心有人加入后什么都不干,但我的确认为我们当中有一个或多个人也许将十分努力付出,比其他人付出更多。如果情况是这样,我想这类合伙人应该获得更多的股份。在规划股权架构方面,您有何建议? ######################################### Joel Spolsky回答: 这个问题实在是太普遍了,我打算对这个为题给出这个世界上最详细的回答。我希望,将来如果这个坛子上有人问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只需要引用我的回答。 最重要的(股权分配)原则:公平,而且可感知到的公平,比真正拥有大的股份更有价值。在一个创业公司,几乎所有 可能会出错的地方都会出错,而且会出错的问题当中最大最大的问题是创始人之间巨大的、令人气愤的、吵到面红耳赤的关于“谁更努力工作”的争论,谁拥有更多 股份,谁提出的想法等等。这也是我总会与一个朋友50-50平分一个新公司的股权,而不是坚持自己拥有60%的股权,因为“这是我的想法”,或者因为“我 比你更有经验”,或者任何其它原因。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我把股权拆分为60-40,公司将在我们(创始人)不断争吵当中走向失败!如果你只是说,“去他妈 的,我们永远也无法知道正确的股权分配比例,我们还是像哥们儿那样50-50平分”,你们将继续是朋友而且公司将生存下去。 所以,我郑重向大家推出:Joel的适用于任何创业公司创始人完全公平划分股权的秘笈!为简单起见,我将假设你们不打算拿风险投资,而且你们将不会有外来的投资人。随后,我再解释如何处理风险投资,但目前我们暂时假设没有投资人。同样 为简单起见,我们临时假设所有创始人都辞掉了他们的全职工作,而且同时开始全职为新公司工作。随后,我再解释如何处理后来加入的创始人。 来啦,原则是这样的:随着你们公司的成长,你们将一层一层/一批一批地加入新员工。公司的首批员工就是第一个创始人(或者第一批创始人)。也许有1 个,2个,3个或者更多,但你们都同时开始在新公司工作,而且你们要冒一样的风险……例如辞掉你们的工作加入一个未被市场认可的新公司。 第二批进来的人就是首个(批)真正的员工。当你聘任这批人时,你已从某个来源获得现金(投资人或者客户,这个无所谓)。这些人不需要冒多大风险因为他们从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就拿了工资,而且,老实说,他们不是公司的创始人,他们是加入公司打工的。 第三批的人是更后来加入到员工。他们加入公司时,公司已运作得不错。 对于很多公司而言,每隔大约1年将进来一“批”员工。当你的公司规模大到可以卖给谷歌或上市或是其它,你公司员工也许已经有了6批:创始人1批,员 工大约5批。每一批员工人数都比上一批更多。也许有2个创始人,第二批当中有5名最早的员工,第三批有25名员工,而第四批有200名员工。越迟加入公司的员工需要冒的风险越低。好啦,你将这样利用上述信息:创始人应该最终拿整个公司大约50%的股份。首层下面的5层员工的每一层最终都分别分到大约10%的公司股份,每一层的员工都将平分这10%的股份。例子: 2个创始人启动公司。他们每人拿2500份股份。公司总市值按5000股算,所以每个创始人拿一半。第一年,他们聘用了4名员工。这4名员工每人拿250份股份。公司总市值按6000股算。第二年,他们又聘用了一批20名员工。这些员工每人拿50份股份。他们获得更少股份因为他们要承受的风险更少。因为公司给每一批员工派发的股份是1000股,所以他们每人拿到50股。直到公司员工有了6批,你已给出10000股。每个创始人最终持有公司25%的股份。每个员工“层级”持有10%的股份。所有员工当中,最早进入公司的员工,因为他们与迟来的相比要承担的风险最大,在所有员工中持有最多股份。靠谱吗?你不必严格按照这个公式来规划股份,但基本思路是:你设立不同的资历“层”,最高的层级中的员工承受最大的风险,最低层层级的员工承担最少的风险,而每个“层”的员工平分公司分配给这个层级的股份,这个规则神奇地让越早加入到员工获得越多的股份。 使用“层级”的一个稍微不同的方式是“资历”。你的顶部层级是公司创始人,再下一层,你需要预留一整层给将来招聘牛逼哄哄并坚持需要10%股份的 CEO;再下一层是给那些早期进来的员工以及顶级经理人的,等等。无论你如何组织你的层级,它们应该是设计清晰明了,容易理解,不容易产生纷争。现在,你 搞定了一个公平的份股系统,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你必须执行“股份绑定”(vesting)。股份绑定期最好是4到5年。任何人都必须在公司做够起码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创始人)。好的股份绑定计划一般是头一年给25%,然后接下来每个月落实2%。否则,你的合作创始人将加入公司3个星期后跑掉,然后7年后又出现,并声称他拥有公司的25%的股份。没有“股份绑定”条款,你派股份给任何人都是不靠谱的!没有执行“股份绑定”是极其普遍的现象,后果可以十分严重。你看到有些公司的3个创始人没日没夜地工作了5年,然后你发现有些混蛋加入后2个星期就离开,这混蛋还以为他仍然拥有公司25%的股份,就因为他工作过的那2个星期。 好了,让我们清理一下整个设计蓝图中没搞定的小问题。如果你的公司融资了,股份如何分割?投资可以来自任何方向,一个天使投资人,一个风险投资公司,或者是某人的老爸。基本上,回答很简单:新的投资将“稀释”所有人的股份。沿用上面的例子,我们有2个创始人,我们给了自己每人2500股股份,所以我们每人拥有公司的50%股份,然后我们找了个风投,风投提出给我们 100万换取1/3的公司股份。公司1/3的股份 = 2500股。所以,你发行2500股给了风投。风投持有1/3公司股份,而你和另外一个创始人各持1/3。就这么多。如果并不是所有早期员工都需要拿工 资,怎么办?很多时候,有些公司创始人有不少个人积蓄,她决定公司启动后的某个阶段可以不拿工资。而有些创始人则需要现金,所以拿了工资。很多人认为不拿 工资的创始人可以多拿一些股份,作为创业初期不拿工资的回报。问题是,你永远不可能计算出究竟应该给多多少股份(作为初期不拿工资的回报)。这样做将导致 未来的纷争。千万不要用分配股权来解决这些问题。其实,你只需要针对每位创始人拿的工资做好记帐:不拿工资创始人就给 她记着工资“欠条”。当公司有了足够现金,就根据这个工资欠条补发工资给她。接下来的几年中,当公司现金收入逐步增加,或者当完成第一轮风险投资后,你可以给每一位创始人补发工资,以确保每一位创始人都可从公司得到完全一样的工资收入。 创业构想是我提出的,难道我不应该多拿股份吗?不拿。构想基本上是不值钱的。仅仅因为提出创业构想就获得更多股 权,因此导致纷争是不值得的。如果你们当中有人首先提出的创业构想,但你们都同时辞工并同时开始创业,你们应该拿同等的股份。为公司工作才是创造价值的原因,而你洗澡的时候突发奇想的“创业点子”根本不值什么钱。 如果创始人之一不是全职投入创业公司工作,该怎么办?那么,他(们)就不能算是“创始人”。在我的概念中,如果 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如果这个“创 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如果有人为公司提供设备或其它有价值的东西(专利、域名等),怎么处理?很好啊。按这些东西的价值支付现金或开个“欠条”咯,别给股份。你准确算一下他给公司带来的那台电脑的价值,或者他们自带的某个聪明的字处理专利的价格,给他们写下欠条,公司有钱后再偿还即可。在创业初期就用股权来购买某些公司需要的东西将导致不平等,纷争和不公平。 投资人、创始人和雇员分别应该拥有多少股份?这都要看市场情况来确定。现实地看,如果投资人最终获得超过50% 的公司股权,创始人将感觉自己不重要而且会丧失动力,所以好的投资人也不会这样干(拿超过50%的股权)。如果公司能依赖自我积累来发展而不依靠外来投 资,创始人和员工一起将拥有公司100%的股权。有趣的是,这样的安排将给未来投资人带来足够的压力,以平衡投资人与创始人/员工。一条老经验是:公司上 市时(当你雇佣了足够的员工而且筹集了足够的投资后),投资人将拥有50%股份,创始人+员工将拥有50%股份,但是就2011年热门的网络公司而言,他们的投资人最终拥有的股份都比50%少得多。 结论 虽然创业公司股权分配原则这个问题没有一刀切的解决方案,但是你得尽可能让它简单化,透明化,直接了当,而最重要的是:要公平。只有这样你的公司才更有可能成功。网友Roy Li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取决于你做的行业,如果你想开发一款游戏, 你让投资人控股都是必要的。 因为游戏现在都是平台联运,成功了,现金流基本都解决了,失败了,就打水漂了。如果独营游戏的话,推广的钱也得投资人出,那么更需要控股了。很多人有一个误解就是每次融资的时候给那么少量的10-20%个投资人,还期望能几百万地砸进来。 这都是受到一些案例的影响。 事实上除非你已经证明了你在行业里的领先地位, 你一般是不可能拿到庞大的足以代表月亮消灭对手的资金。国外有很多融资给出51%的, 绝对的数字值并不一定代表收购。 有很多初创公司为了那几万到十几万美金,给出30-35%股份的,最后依然做大了。 网友龚红兵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合适的股权划分每个公司不同,失败的股权划分很多公司相同。举2个例子,身边的。1 A公司做手机APP,6个创始人,平均划分股份,4个人技术出身、1个销售(担任CEO)、一个运营出身,创业一年,都不拿工资,今年年底开始盈利时团队开始出现裂痕,差点散伙。起因是2人CEO和运营反对分红、其他4人强烈要求分红。2 B公司做金融,2013年2月成立,每个月均盈利,公司现有800平米办公面积,约60-80人的规模。2名创始人总共投入50万,各占29%股份,其他3人后期加入未投钱,各占14%股份,共5个股东。面临的问题一是,因4名股东要求,公司前期实施100%分红,后期实施70%分红,累计分红比例90%,10月份前已分掉了300万,但是11-12月份面临发展和转型的战略问题,公司现金储备过少,无法支持;面临的问题二,2名创始人(公司总经理)均发现各自很多重要的战略战术无法推进,一到开会决策,各自观点不同,结果是不了了之,这严重影响了今年的发展速度,如果继续下去,明年的工作更难开展;面临的问题三,开始出现一些相互之间在利益和信任上的矛盾,只是在公司表面上看不出来。这2个案例都违反同样几条公司治理的原则,请借鉴!网友蒙面大侠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公司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分配结构,我曾经简单梳理过,见专栏文章创业之初的上市大公司如何分股权 - 杜国栋:创业法务经 - 知乎专栏网友明青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赞同张亮的解答。补充两点:1、过分分散且平均的股权使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风险增大,面对难以抉择的决策局面时(比如盈利用来滚动投资还是分红、是否同意购并等),往往会造成内部的裂隙并导致团队分裂。2、如果分工和制度不清晰完善,容易造成多头领导等内部管理不善的现象,也会给员工“天花板”太高的感觉,影响公司士气。 网友张慧英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股东分配机制是公司运行下去的前提,所以必须开始就制定清楚。初创公司股东数以及每个股东具体占多少股份要视每个团队的具体情况,但是有几个原则:1. 股權的分配除了投资额因素外,其实和股东在公司中的精力投入有关,比如四个股东平分股份,但是只有两个全职投入到公司来工作,矛盾就慢慢显现,导致公司瓦解,这是我见过的现实例子。2. 初创公司的股东数可以多(像马云的十几人团队),也可以少(像邹胜龙的二人团队),但是股东的能力和资源一定要互补,这样才能持久合作下去,且有利于公司的长久健康发展。 网友mysqlops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Roy Li 国内的环境,以及投资人的眼光和心态,跟国外无法比喻,所以你所说不可取, 关于想融资拿多少,是取决于项目和团队的,尤其是团队,一开始卖太多股份对投资人不利,都创业者也不利.....网友郝好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留一部分出来 用于以后入伙人的分配其他的可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分配,建议有一人股份多些,可以有个主心骨。网友魏秋洪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谁是公司除创始人之外最重要的人?谁最重要谁就拿最多股份。如果该公司是产品驱动型团队,工程师产品经理就应该拿最多股份。如果是业务型,销售合伙人拿最多。商业模式型,需要前期烧钱的,那会融资的就应该拿最多股份,个人拙见。。网友顾小白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不抄教科书,个人切身体会:股东可以有很多,但参与决策的人数不能为偶数。当然,大型企业不在此列,估计也没几个人有机会入股大企业。网友Youyang Li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取决于你的项目和团队,如果早期需要很多钱,那么天使可能就需要拿比较多股份了。所以,一般建议早期不要拿太多钱。 网友谭颖华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这里讲的投资人是指股东么?还是纯粹只出钱不出力的呢?如果是前者,那么最好的组合是一个人拥有绝对优势的股份比例(即大股东),另外若干个成员的股份比例之和不能超过大股东;如果是后者,创始时,投资人一个即可。网友孙金强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2到3个人去起步,有一个拿事的,就是定主意的,最好是那种有见识聪明的人去做后期发展起来的话人多点就可以了,毕竟现在发展一个公司要的钱不是一点两点了最好决定事情的都是一个人来决定,别弄得几个人都有决定权,一件事情的意见要是不同会很麻烦网友夜幕头狼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合伙开公司必定要闹掰!必须的。网友蒙面大侠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54321原则,5个股东,大股东不超过40%,二股东不超过30%,其中2个股东不参与经营,拿出10%奖励管理团队网友林振庭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没成功之前股份都是一文不值,所以建议不要太在意,当然最理想是创始团队一定要控股,但如果投资人坚持控股那么也要形成文字决议公司决策权在创始团队而不是股份达到控股比例说了算。网友于渔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如果有一个牵头创始人,先于其他两个合伙人国内外考察项目一年,并收集大量信息设计出详细的商业计划,然后召集股东组队创办公司,股份划分还是按照出资额来算吗? 请高人解答,谢谢!网友匿名用户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最多俩人,三人必然有俩人关系比较亲密,剩下一人遭排挤网友孔令斌对[风险投资人]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给出的答复:个人建议 投资在20w以内的 都自己一个人来 20w以上的 不超过三个人 并且明确各自的工作 最好的一种方式是三人都是纯投资 不经营 专门请人来经营 二 & 原告徐伯阳诉被告潘宁东、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判决书(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19号原告徐伯阳,男,汉族,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深圳市华侨城东方花园W5座102室。委托代理人杨永涛,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宁东,男,台湾省人,住台湾省台北市内湖成功路4段55号6楼。被告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台湾省台北市忠孝东路4段555号。法定代表人王必成。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住所地上海市绍兴路74号。法定代表人何承伟,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廖恬,该社职员。原告徐伯阳诉被告潘宁东、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经公司)、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潘宁东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永涛和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委托代理人廖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宁东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联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蒋碧微回忆录》(下简称《回忆录》)是原告之母蒋碧微女士(日在台北逝世)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创作的文字作品,于 1966年首次在台北以繁体中文版出版。该作品以第一人称的写作手法,描述了蒋碧微女士丰富曲折的人生历史,以及她与徐悲鸿、张道藩之间的婚姻、感情关系,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和史料价值。2000年间,被告潘宁东和联经公司以《蒋碧微回忆录》为母本,采取删减、浓缩、变换人称等手法,擅自将该作品改编为纪实小说《回首碧雪情——蒋碧微、徐悲鸿、张道藩的爱情故事》(下简称《回首碧雪情》),并由联经公司在台湾出版繁体中文版。2002年,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根据联经公司的授权,在中国大陆出版《回首碧雪情》的简体中文版。原告认为,三被告的改编、出版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因继承所获得的对作品《回忆录》的改编权,而且在改编后的作品中存在多处歪曲事实和主观臆造的情节,亦侵犯了原告的精神情感。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被告潘宁东、联经公司共同改编《回忆录》、被告联经公司出版《回首碧雪情》(繁体中文版)、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出版《回首碧雪情》(简体中文版)的行为侵犯原告因继承而享有的《回忆录》一书的著作权;二、被告潘宁东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三、被告联经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四、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五、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人民币2万元及原告因诉讼导致的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5万元;六、被告潘宁东停止侵权、被告联经公司和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停止出版《回首碧雪情》一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潘宁东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联经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作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已通过继承取得《回忆录》的著作财产权;二、《回首碧雪情》是潘宁东先生收集参考大量文献,经消化整理并加入个人见解后,用文学手法写成,该作品与《回忆录》针对类似的历史题材,故两者在历史事实方面存在部分相同在所难免,但历史事实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素材,由于《回首碧雪情》在诠释观点、叙述手法、遣词用字、段落行文等与《回忆录》都不相同,故不构成对《回忆录》的抄袭或改编;三、潘宁东先生及联经公司的职员庄惠薰给原告的信函中均未承认《回首碧雪情》是改编之作,原告将之作为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缺乏依据;四、《回首碧雪情》是联经公司聘请潘宁东先生编撰,但联经公司的职员仅协助收集资料,资料之取舍运用均由作者决定,在联经公司与潘宁东的《出版授权与契约》中亦约定潘宁东应当保证其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故联经公司作为出版单位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辩称,原告虽然是蒋碧微之子,但其未能证明其确已通过继承取得《回忆录》的著作权;《回首碧雪情》虽与《回忆录》在部分史实上有雷同之处,但这些内容不应由原告独占,原告认为《回首碧雪情》系改编之作没有依据;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下属的上海文艺出版社在图书博览会上与联经公司进行版权贸易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并支付正常对价而取得《回首碧雪情》专有出版权的授权,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登记、编辑等工作,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出版过程完全合法,即使该作品侵权,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蒋碧微生前与著名画家徐悲鸿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徐伯阳及其妹妹徐静斐(原名徐丽丽)。1954年9月,徐悲鸿在北京去世;日,蒋碧微在台湾去世。日,徐静斐在安徽省合肥市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其作为蒋碧微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自愿放弃该项遗产的继承权利,该项遗产由其兄徐伯阳全部继承。由蒋碧微撰写的《回忆录》于1966年11月在台湾省首次出版,1992年8月,台湾省的皇冠杂志社出版该书第十一版,字数约为60万。该书以第一人称自传体写成,全书分上下两篇。上篇《我与悲鸿》,主要以蒋碧微与徐悲鸿的婚姻历程和感情纠葛为线索,记述了他们相识、相恋、私奔、求学海外、回国发展、生儿育女、渐生龃龉、感情破裂、分道扬镳等人生经历;下篇《我与道藩》,以蒋碧微与张道藩之间多年以来的大量往来书信为主体,通过作者回忆性的描述加以串连,反映了二人之间的恋情发展和各自的生活轨迹。2000年7月,被告联经公司在台湾省出版了《回首碧雪情》一书,封面副标题为《蒋碧微、徐悲鸿、张道藩的爱情故事》,该书版权页记载的著者系潘宁东。日,被告联经公司(甲方)与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下属的上海文艺出版社(乙方)签订《著作物出版授权合约书》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独家出版作者为潘宁东的《回首碧雪情》中文简体字版,授权期限为5年。乙方保证在其出版的中文简体字版图书的相应位置注明作者姓名及“本书中文简体字版由‘联经出版事业公司授权出版’”字样。乙方出版发行该书6,000册以内的,应当按照7%的版税率向甲方支付版税。2001年2月,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复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同意《回首碧雪情》一书列选,上海市版权局批复该被告原则同意上述版权贸易合同。同年8月,上海文艺出版社经该社编辑审阅并适当删减后,出版发行了《回首碧雪情》一书,该书版权页有“本书中文简体字版由联经出版事业公司授权出版、潘宁东著”等字样,记载的字数为22万,第一次印刷印数为5,100册,每册定价人民币15元。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回首碧雪情》全书分为二十章,主要按照时间的顺序、以第三人称展开描写,其中第一至十八章主要以徐悲鸿和蒋碧微的关系发展和经历为主线,其中穿插描写蒋碧微与张道藩的交往经历和情感交流;第十九、二十章主要描写蒋碧微和张道藩1949年撤至台湾后的生活。将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回首碧雪情》与《回忆录》相对比可见,《回首碧雪情》前十八章所选取的主要事件和情节绝大部分在《回忆录》的上篇《我与悲鸿》中也有记述,顺序也基本相同,作者潘宁东以这些历史事件为基础,将《回忆录》下篇《我与道藩》中所记述的部分事件按照相应的时间融入,再进行一定文学加工,加入了大量环境烘托、人物对话和心理描写;除围绕蒋、徐、张三人之间所发生的故事外,《回首碧雪情》中还就此三人与身边的亲朋好友的交往、以及这些亲朋好友各自所经历的一些事件进行了大量的描写,而这些事件也基本上出自《回忆录》的记述;《回首碧雪情》中描写了若干次蒋碧微与张道藩的会面,其中的对话内容与二人之间的往来书信相关内容一致;该书中还有若干段对话直接采用了《回忆录》中的相应情节里的对话记述,但潘宁东在描写时将这些对话进行了一定的改动,使之更贴近于现代汉语口语的表达方式。被告潘宁东与日致信原告称,“三年前联经出版公司与中国广播公司、上华唱片公司策划‘跨媒体文学创作’……精选当代中国艺文界名人脍炙人口之故事,一方面改编为小说,另一方面制作为广播剧集……当时第一波作品系列命名为《命运四部曲》,主角为蒋碧微、郁达夫、李叔同及张爱玲四人……笔者奉前述机构指定撰写《回首碧雪情》,联经公司……提供相关书籍十余册,另零散资料图片不计其数。负责编辑之同仁与笔者会商多次,决定撰写方向与大纲;至于取材部分,经一致认为令堂之《蒋碧微回忆录》最为翔实,且一般命名为‘回忆录’者,必出自当事人亲笔,真实性无可比拟,故择定为主要素材来源。犹记各相关机构均嘱咐笔者必须‘忠于原著’(亦即事实),仅可根据回忆录及其他可靠性较高之资料编写;除必要之描绘外,不得有杜撰虚构之情事……”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交通费人民币820元,购书取证费人民币30元。另查明,江苏文艺出版社1988年1月出版《生死之恋——蒋碧微回忆录》,字数为37.5万;作家出版社1988年9月出版《蒋碧微回忆录》,字数为 56.3万;江苏文艺出版社1996年5月出版《蒋碧微回忆录》,字数为57万;学林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蒋碧微回忆录》字数为57万。上述四个版本的出版物上署名的作者均为蒋碧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安徽省合肥市公证处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回忆录》(1992年8月皇冠杂志社第十一版)、联经公司的《回首碧雪情》(2000年7月初版)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的《回首碧雪情》图书、潘宁东给原告的信函、律师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购书发票,江苏文艺出版社、作家出版社、学林出版社等分别在中国大陆出版的四个版本的《蒋碧微回忆录》的版权页复印件,以及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提供的《著作物出版授权合约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上海市版权局出具的批复文件、上海文艺出版社的选题报告单、发稿单、审稿意见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回首碧雪情》一书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案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四个方面:一、原告是否通过继承取得了蒋碧微对《回忆录》的著作财产权利。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回忆录》是由蒋碧微创作的自传体文字作品,蒋碧微作为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蒋碧微1978年去世后,该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应当截止于日,故目前仍然处于保护期内。由于蒋碧微的父母先于其去世,其与徐悲鸿脱离关系后又未再结婚,故蒋碧微去世时只有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徐伯阳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其与徐静斐是蒋碧微与徐悲鸿的子女,且徐静斐已经明示放弃对蒋碧微遗产的继承权利,在此情况下,原告徐伯阳作为该项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继承取得蒋碧微的遗产,也包括蒋碧微对《回忆录》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利。因此,可以认定《回忆录》的著作财产权利已经通过继承转移给了原告徐伯阳,其有权对侵犯该作品著作财产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二、《回首碧雪情》是否属于对《回忆录》的改编之作。原告认为,系争两部作品内容存在的大量雷同之处表明,《回首碧雪情》系改编自《回忆录》的作品;被告联经公司和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则认为,两部作品的雷同之处均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史实,不能作为认定改编行为的依据。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因此,改编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一般在不改变原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改编作品的特点在于,既保持了原作品的主要内容、情节、素材等,又有改编者的创作成分和精神成果在内。不可否认,《回首碧雪情》与自传体的《回忆录》体裁不同,是一部纪实性小说,()该作品中包含有作者潘宁东作出的环境、心理、对话描写,体现了他的创作内容和精神成果,是一部新作品。对于《回首碧雪情》是独立创作的新作品还是改编自《回忆录》的改编作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回首碧雪情》中所使用的与《回忆录》中相同的历史事件是不是处于公有领域的史实。《回忆录》是一部自传作品,作者蒋碧微以其亲身经历的事实为基础,结合其个人的思想感情创作完成。与一般记载史实的作品不同,自传作品中记述的事件并非全部属于公知的历史事件,而是有相当一部分是发生在作者身边的、作者本人认为有记述必要的琐事,这些事件往往是通过自传作品而为世人所知,因而不能将之简单归结为处于公有领域的史实。《回忆录》中除记述了蒋碧微与徐悲鸿、张道藩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主要经历的历史事件外,还记述了大量他们身边某些不甚知名的亲友所经历的事件,这些事件除当事人根据本身经历记述,社会公众一般难以知悉,这些事件相互组合在一起,形成《回忆录》独创性的内容,不属于任何人可随意使用的所谓史实或者素材。《回首碧雪情》中除了主要人物的主要经历情节与《回忆录》内容雷同外,一些次要人物的经历也基本与《回忆录》雷同,而这些内容与作者潘宁东所欲表现的主题并无必然联系。因此,这种雷同已经超出了因描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同一史实而可能产生的结果,从一个方面说明前者的创作并非完全独立进行,而是以《回忆录》为基础进行的演绎创作。第二、《回首碧雪情》中与《回忆录》雷同的情节所占比重。《回忆录》上篇《我与悲鸿》以时间发展为主线,叙事性较强;下篇《我与道藩》主要收录蒋碧微、张道藩的往来书信,偏重于对二人思想感情的反映。根据前已查明的事实,《回首碧雪情》的主要部分所选取的事件和情节绝大部分出自叙事性较强的上篇《我与悲鸿》,同时将下篇《我与道藩》中所记述的部分事件按照相应的时间融入,故《回首碧雪情》中的绝大部分故事情节均来自于《回忆录》中叙事性较强的部分,两者在叙事结构上实质性相似,这也能够说明前者的写作是在后者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三、《回首碧雪情》中是否有其他内容能够表明该作品主要取材于《回忆录》。经对两部作品进行阅读比较,可以发现两者之间还存在下列联系:《回首碧雪情》所反映的主题思想与《回忆录》所持立场相同,即徐悲鸿重事业而轻家庭,张道藩则感情丰富细腻;前者描写蒋碧微与张道藩在会面过程中的部分对话内容系以后者中双方书信内容为基础;前者中有多处对话描写与后者中的相应对话基本一致,等等。两部作品之间的上述联系也从另一个方面有力地说明,《回首碧雪情》的创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回忆录》。除此之外,被告潘宁东在其写给原告的信函中认可《回忆录》是自己写作的主要素材来源。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比对分析结果,可以认定《回首碧雪情》是被告潘宁东以《回忆录》为创作基础,通过内容取舍、变换人称、增加文学描写等方式改编而成的文字作品。三、《回首碧雪情》中是否存在歪曲事实和主观臆造的情节以致侵犯原告的精神情感。原告认为,《回首碧雪情》中诸如徐悲鸿喝酒、张道藩妻子随张道藩到蒋碧微家、张道藩与蒋碧微的亲昵举动以及张道藩开车等情节的描写,均与当时的事实情况不符,属于潘宁东对事实与情节的歪曲和主观臆造。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与上述情节相关的事实真相是怎样的,亦即无法说明《回首碧雪情》中的上述情节与历史真实不符;其次,由于《回首碧雪情》的体裁是纪实小说,而作者创作此类作品进行适当地艺术加工或艺术夸张是完全正常的,且小说中的上述情节均无贬抑效果,一般不会引起社会公众对主人公之人格产生负面评价,故即使上述情节与史实存在如原告所言的出入,这些描写也不致损害原告的精神情感。因此,原告提出的这部分事实主张及相应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各被告应当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潘宁东作为《回首碧雪情》的作者,未经原作品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将自传体《回忆录》改编为纪实小说,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徐伯阳因继承而取得的对《回忆录》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联经公司聘请潘宁东编撰《回首碧雪情》并将之出版,又许可上海文艺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该作品,联经公司在为上述许可之前理应对该作品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特别是是否侵犯与该作品内容密切相关的《回忆录》的著作权进行必要的审查,但是联经公司未能对此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因该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而产生的侵权结果,联经公司同样也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联经公司与被告潘宁东共同实施了将《回忆录》改编为《回首碧雪情》的行为,本院对此认为,《回首碧雪情》虽是联经公司聘请潘宁东创作,但该创作行为本身系由潘宁东独立完成,并无证据表明潘宁东与联经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上海文艺出版社通过版权贸易从联经公司处获得了《回首碧雪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权,而在此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的三个《回忆录》版本中,除1988年江苏文艺出版社的版本在字数上与原著差别较大外,另外两个版本基本上能够反映原作品的原貌。因此,上海文艺出版社有条件对《回首碧雪情》是否可能侵犯《回忆录》的著作权加以审查。上海文艺出版社虽然举证证明了其在出版前就《回首碧雪情》的内容及作者思想观点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审查和取舍,但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对该作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权利进行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故该社出版《回首碧雪情》行为也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侵犯。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作为上级法人,对其下属的上海文艺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三被告均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对于因侵犯原告著作财产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原告要求三被告分别承担,但对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依据原作品的性质、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告联经公司与上海文艺出版社合同中约定的版税率以及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回首碧雪情》的印数和定价等因素,酌情确定三被告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举证证明的其因调查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尚属合理,应由三被告根据各自的侵权情节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宁东、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立即停止对原告徐伯阳因继承而享有的《蒋碧微回忆录》的著作财产权的侵害;二、被告潘宁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徐伯阳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徐伯阳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徐伯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五、被告潘宁东、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徐伯阳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赔偿原告徐伯阳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20元;六、原告徐伯阳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10元,由被告潘宁东、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4,000元,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负担人民币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徐伯阳、被告潘宁东、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t262阅读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三 &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日目 录1、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p22、股东大会会议议事规则 -----------------------------------------------p43、会议议案表决办法-------------------------------------------------------p54、关于公司子公司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议案------------------p65、关于长江投资公司为子公司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p76、关于长江投资公司为子公司长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p8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p9 - 1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一、时间:日(星期四)下午14:30二、地点:上海闵行区光华路888号长江投资公司会议室三、出席人员: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日(星期二)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授权委托人。四、主持:居亮董事长五、会议议程:1、审议《关于公司子公司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议案》;2、审议《关于长江投资公司为子公司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3、审议《关于长江投资公司为子公司长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股东代表发言(如有);6、公司负责人回答股东提问(如有);7、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28、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票;9、宣读大会现场表决结果;10、获取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11、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12、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合并表决结果;1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14、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结束。2014- 大会秘书处 年9月11日3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事规则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现提出如下议事规则: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应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应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股东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的劝导,共同维护好大会的秩序和安全。四、股东大会设“股东发言”议程。股东要求大会发言,须事先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并向大会秘书处登记。五、股东大会发言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的发言席进行发言,内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议案,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六、公司负责人有针对性地简要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七、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作出决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大会表决时,股东不能发言。大会秘书处日- 4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办法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4项议案,议案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表决票在股东报到时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位股东。请各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表决结果将当场宣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以上办法提请股东大会通过。大会秘书处日- 5关于公司子公司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 公司子公司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议案各位股东: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利资产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国际货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占该公司96.67%股份。依据长发国际货运公司与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华东公司”)签订的《海运出口订舱协议》(编号为081491的主合同及其附件、备忘录),为保证中外运华东公司为长发国际货运公司代理订舱而产生的所有垫付费用及报酬,包括但不限于海洋运费、附加费、订舱费、操作费等债权的实现,拟由长利资产公司为国际货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82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请审议。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4 年9 月11日- 6关于长江投资公司为子公司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各位股东: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交中心”)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金2.6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占该公司72.85%股份。现陆交中心因跨境供应链管理业务的需要,拟向建行浦东分行申请新增人民币1亿元整的授信额度,拟由本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请审议。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4 年9月11日- 7关于长江投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长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各位股东: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因跨境贸易业务的需要,拟向“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性融资额度,包括贸易项下的发票融资、信用证开立和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融资等产品。本次申请综合性融资额度为最高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2,820万元的等值美元,融资期限为一年。为支持香港公司融资需求,本公司拟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开立3,00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信用证,该备用信用证以100%的人民币保证金为质押,质押期限为一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依据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3,000万元人民币备用信用证,发放给香港公司折合人民币2,820万元的等值美元的贷款。请审议。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 8长江投资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如下修订:- 9- 10- 11请审议。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 12 上一篇:厨房装修设计,二手房厨房装修设计3大基本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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