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房地产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有哪些特殊规定

房地产所得税汇算清缴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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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特殊规定?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特殊规定?
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预售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见,销售(营业)收入是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预缴的税费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部分预提费用可以作为计税成本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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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必须关注的问题(一)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对房地产行业的所得税制度体系进行了充分完善。&&& 关注1、适用范围&&&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这里的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国税发[2009]31号对其财税处理的影响很大,需要重点学习与把握。我们中税网的客户群中不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如果涉及房地产业务应当及时关注我网对新31号文的释义和解读。任何一个企业,只要其从事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就要受到国税发[2009]31号的约束。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关注2、开发产品完工条件&&&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沿用我们过去的理解,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以最早的一个为准。不过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依然存在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土地开发的完工条件。如果有关企业开发土地再行转让,只能比照一般货物销售或者财产转让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这意味着我国不少地区对房地产行业硬性规定必须实行核定征收的错误政策必须得到纠正。最近,某地国税机关就电话通知某些企业,如果预计2009年所得发生亏损,必须实行核定征收,而不是查账征收,显然是不符合法理的。&&& 关注3、收入的处理范围&&& 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其实代收代缴费用是否纳入收入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不会造成本质影响。&&& 中税网财税专家王骏提醒有关纳税人还是需要对代收代缴款项开票流程进行必要筹划,毕竟开票还要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关注4、收入确认时点&&& 国税发[2009]31号沿用了老31号文的收入确认时点规定,对房地产行业收入确认时点提出了下列特殊要求:&&& 第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和一般企业商品销售几乎一致。&&& 第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则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已经突破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事实上实施条例第23条根本没有任何允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分期收款业务进行特殊规定的授权,其合理性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第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实践中最规范存在的收入确认模式。&&& 第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注5、开发产品转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不难看出,开发出品转作固定资产已经不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要密切关注,避免给自身增加不必要的纳税负担。&&& 关注6、计税毛利率下调&&& 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此前的规定是20%。&&&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此前的规定是15%。&&&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此前的规定是10%。&&&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和以前的规定没有差异,但是需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早在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将此前规定的&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应按不低于15%的预计营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调整为,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而且执行这一规定的时间也被追溯到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收入征收所得税,一方面对楼市产生刺激,产生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财政收入,收到了税务机关的欢迎。&&& 2008年开始,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31号文自行废止。为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预售期间产生所得税政策真空,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进行了简单调整,要求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该文件依然延续了31号文规定的利润率水平,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假设某个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度房地产期房预售取得预售收入6000万元,所在地计税利润率规定为20%,则其在进行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需要将&20%)万元的预计利润并入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课征25%的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政策普遍不满,关键就是很多开发商都埋怨计税利润率水平过高。一位房地产专业人士指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开发的利润率不得高于3%,但是税收上却规定计税利润率不得低于3%是自相矛盾。08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开发商要求降低计税利润率的呼声一直不断。&&& 国税发[2009]31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做出适度调整,除了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其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延续以往规定以外,其他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商品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水平将大幅度下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压力将大大缓解,这在开发商4月初进行第一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就可以得到实现。&&& 关注7、对预售期间计税毛利实际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值得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总局没有任何关注毛利差异调整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强制规定,这个时候需要关注各地对此做出的具体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条还规定,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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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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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官方公共微信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年15期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摘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下,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得到长足发展,但是由于房地产本身性质的特殊性,我国在开展房地产企业税务征收方面一直困难重重。本文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有效解决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困难的问题,促进房地产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299.233.42;F812.42【正文快照】:
一、前言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要缴纳的一种重要税收。当前,我国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是分月份或者分季度进行预缴,然后在年终进行一次汇算清缴。国家在征收企业所得税过程中,若为了确保税收金额的准确,必须要求做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工作。目前,我国各大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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