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超市到处是如何治理假冒伪劣产品商品,大部分还是食品,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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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农村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卸货场”
日期: 19:58:29&&浏览:&&字体:
&&来源:怒江报 作者:佚名
  中国新闻网近日有这样一条消息:就在人们将目光还聚焦在城市食品安全问题的当下,中国农村正以惊人的速度成为问题食品的&卸货场&。过期食品翻新登场、假冒伪劣食品扎堆横行,一些在大城市里几乎无处遁形的问题食品,却在农村市场上明目张胆、遍地开花,令人堪忧。
  经济活跃了,农村的消费品市场也活跃起来了,不少善于捕捉商机的厂商都把触角伸到了农村,农村这个大市场也确实让不少厂商赚得盆满钵流。但是,在暴利的驱使下,也有个别利欲熏心的厂商把一些过期的、变质的和假冒伪劣的商品销往农村。至于&山寨舒化奶喝倒一家四口&早已不是新闻,农村早已成假冒伪劣产品的倾销地。在笔者老家镇上的超市里,颜色、包装图案几乎一致的山寨产品&奥可粤&甚至和&奥利奥&摆放在一起,要不是女儿眼尖我也&深受其害&了。批发门市更是&胆肥&,仅&奥利奥&就有&粤丽奥&、&粤可粤&好几种山寨品。相熟的批发商坦言:&想要赚钱,一定要经销假名牌、&高仿&&取大名&这类食品。&而所谓&高仿&,即取一个与某著名品牌相近或谐音的名字,比如&特仑苏&和山寨的&特伦苏&、&银鹭&花生奶和山寨的&银鹫&;&取大名&,即取一些名不副实的名字,比如把油炸面食或豆制品叫&黄金蟹钳&等。
  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农村消费者对集市商店里的假冒伪劣商品很不满意,农村也不应该成假冒伪劣产品的&卸货场&。把农村消费者当成&消废者&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食用这些&问题食品&的很多是儿童,儿童对刺激反应敏感且解毒排泄功能弱,不慎摄入问题食品会影响健康,严重的将造成极大危害。但是,当&问题食品&已普及到无所选择,消费者还有其他的选择吗?很多知名的&山寨&产品经常被媒体曝光,怎么总屡打不死呢?
  农村不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外之地&,城乡二元结构更不是监管选择性失明的理由。假冒伪劣产品有选择地瞄准农村市场,把农村消费者当成&消废者&,一方面说明农村消费者对山寨食品认识不足,需要加强引导;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职能部门对&问题食品&的重视程度不够,以致农村市场成了假冒伪劣产品监管中的薄弱环节。而运动式的打假行为只能治标不治本,因为几乎在每年春节前,各地都要搞一些集中整治,就目前存在的问题来看,收效甚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农村之所以成假冒伪劣产品的&卸货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犯罪成本低,所以此类问题总是层出不穷。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彻底堵住监管漏洞,假冒伪劣产品在农村才无机可乘。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还不富裕,他们经不起任何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一些过期的、变质的、假冒的伪劣商品充斥农村商品市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购买商品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规范和整顿农村市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始终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无旁贷的工作,也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一环。农民要富裕、农民要健康,千万不能忽略农村商品市场的监管,决不能让农村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生存的&天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切实重视农村商品市场的规范和治理,避免农村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滋生地和避风港。
  放心消费环境的建设除了要培育和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外,还要在经营者当中树立&诚信兴商&的理念,以及加强执法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违法行为。一是加强消费者普法宣传,让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市场没有滋生的温床;二是引导经营者&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实行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和食品消费各环节&无缝对接&;三是从源头抓起,监管到位,斩断&问题食品&的黑色利益链,把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心厂家连根拔起,市场才能干净,消费者才能放心,必要时,还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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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净化农村流通市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提案
中国·汶川网
&&&发布时间:日&&&来源:县政府办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汶川县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号
案&& 由:关于净化农村流通市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提案
提 案人: 蒲吉林&&& &&&&&汶川县司法局雁门司法所&&&&&&&&&
内&& 容:近年来,我县农村商品日益丰富,在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藏身其中的假冒伪劣商品却让人防不胜防、苦不堪言。农村市场正在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承接地”。
农村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泛滥,究其原因,一是随着城市监管力度的加大,一些不法商贩受利益诱惑把在县城无立足之地的假冒伪劣商品输送到农村市场,导致农村市场出现品种多、数量大的假食品、假农资等与农民生活生产息息相关的商品;二是农村大部分居民收入水平较低、文化层次不高,加之大都是留守老人和儿童,对产品真伪辨别力不强,受到侵害后维权意识淡薄;三是农村市场点多、线长、面广,基层执法部门执法半径过大,一些乡镇日常监管经常处于“空档”。&&&&
农村假冒伪劣商品的普遍存在,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伤害了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更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建议:&
一要提升农村群众质量意识。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组织宣传车、张贴标语、举办产品质量讲座等方式巡回入村宣传;在过年过节等重要节点,可公开曝光已查处的案件,重点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误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救济途径等,让农民群众知道假冒伪劣商品“为什么不能买、买了应怎么办”,不断提高其商品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要构建完善的农村商贸体系。可大力构建完备顺畅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在金融、税收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农村商品示范店建设,合理布局农村超市,努力打通商品从厂家到农村商家的“最后一公里”,让农民购买商品时有更大的选择余地,能买到同质同价的商品。严把农村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加强农村商品经营业主培训,增强其辨别商品真假能力;建立和落实进货验收制度,严把商品进货关、初核关,确保合格产品走进农村市场。&&&&&&&
三要从快从重查处商品质量案件。工商食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公布相关维权举报投诉电话,聘任农村商品信息联络员,及时获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线索;执法部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应快速查处,并追根溯源,重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掐断源头;检察机关可根据情况在假冒伪劣商品案中担当公益诉讼人,司法部门可对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增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压缩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空间。&&&&&&&&&&&
四要健全多维一体的监管体系。应进一步明晰公安、工商、质监、食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有效整合相关部门力量,使农村市场执法监管无盲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乡镇相关责任,重抓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巡查、隐患排查等,使农村市场监管不留“空档”;聘任并强化村级商品质量信息员管理,发挥其“千里眼”作用,及时发现线索,让假冒伪劣商品无处遁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对于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激发百姓参与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立体化、网络化的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管体系。&&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汶川县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蒲吉林委员:
&&& 您提出的第26号提案《关于净化农村流通市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提案》收悉。十分感谢您对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的关心!您的《提案》对目前农村市场监督体系建设的现状给予了客观实在的分析,提出的问题透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提出的四条建议很有见地,对于加强我县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在工作部署和落实中将认真加以采纳。
&& &一、全县农村市场现状
&& (一)市场主体经营方式不规范
&&& 汶川县现有个体经营户4077户,其中大部分经营户在监管之下都能诚信守法经营,但部分分布在高半山区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分散经营,经营规模小,经营商品均以日常生活所需的调料、小食品为主,往往不具备申请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条件,但他们经营商品名目繁多,涵盖了食品、日用百货、农业生产资料、家具等,且产品价格低廉,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而且迎合农民消费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深受农民消费者欢迎。
&& (二)农民始终是消费市场的弱势群体
&&& 个别商贩利用农村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消费水平低、信息闭塞、只注重价格而忽视质量的弱点,故意将假冒伪劣商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且这部分人群在面对消费领域中的种种陷阱,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缺乏在消费过程中应该掌握的一般消费品知识和基本法律知识,难以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之“贪图便宜”心理比较普遍,这是造成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商品较多的原因之一。
&& (三)消费维权成本高昂
农村经营户相对分散,农民消费者为了几元钱的食品往往需要往返几里路甚至十几里路去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市场的食品消费纠纷不能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切实得到保护。
&& (四)由于受农村特殊地理条件限制,“送货上门”大受欢迎,一些商贩便趁机把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以“送货上门”的形式推销到广大农村市场。一些农村小商店、小超市的经营者缺乏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进货把关不严,不重视索票索证,不查验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相关的检测报告等,只注重价格,不注重质量,便宜食品随处可见,质量令人难以放心,出现问题更是无从寻根求源。& &&&&&&&&&&&&&&&&&&&
&&& 二、针对农村现状采取的措施
&& (一)加快维权网络建设
&&& 2012年以来,在全县乡镇、村、寨建立了“12315维权联络站”、“12315维权服务站”, 在全县117个行政村配齐了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并计划再建9个消费维权联络站,健全消费者维权快速反应机制,将消费投诉受理工作深入农村,迅速有效处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二)加强对市场主体网格化监管
&&& 我局各基层监管所已经实行了以监督所为基本单位,科学合理划分的网格化监管,根据“区域明确、任务均衡、便于协作、利于考核”的原则,按照“定网格、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不间断开展市场巡查,将责任落实到人,及时排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监管“无死角”。开展市场各项专项整治,国家工商总局、省、州每年安排各类专项整治,2015年就安排各类专项行动14次,基本涵盖重点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特别是针对农村的“红盾护农”专项行动、农资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和农村商品质量整治专项行动等,已经成为每年的必定开展的专项行动,极大清理了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商品,有效维护了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三)加强质量抽检工作,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 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我局每年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仅2015年就开展商品抽检批次40个批次,抽检出不合格产品20个批次。立案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件11件,结案11件;处罚款33150元,没收违法所得4117元,极大的净化了辖区内市场环境。
&& (四)加强识假辨假和维权方面知识宣传
&&& 根据农村市场特点,开展识假辨假和维权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成效,适时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关注度,调动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密切关注农民诉求,接受举报投诉,针对农村市场商品常见问题,主动发布信息解疑释惑,指导农民安全、科学消费。2015年共出动宣传人员268人次,宣传车15台次,发放各类宣传单2000余份,宣传小册500余份,宣传画报80余份,受理消费者投诉25件,成功调解25件,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7304元。
&&& 三、长效机制建设
&&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充实基层所力量
&&&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基层所监管干部的教育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识假辨劣、食品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食品安全监管能手。同时,加大对基层干部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执法技能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组织开展培训。同时,推动农村和城区分度实现人员合理交流,农村所实现进得来、出得去。
&& (二)加速完善市场监管手段,努力实现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目前基层所监管手段滞后,高科技监管手段需逐步完善,但要满足农村市场监管基本需要的交通工具,将争取上级部门加紧增配。结合农村市场的实际情况、执法成本等因素,拟
计划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单兵监管交通工具。
&&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消费者维权网络,构筑“群众监督网”
&&& 在各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加强村委工作人员培训,使之成为消费安全的带头人,承担安全知识、消费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的任务,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基层所在平时工作中将注意收集来自于各个渠道的销售商品安全不良信息,并传递给村委会工作人员,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做到打防并举、防堵结合,使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无容身之地。
&&&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热忱欢迎您继续关注我县的农村市场建设,为农村市场的规范建设提出更加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真诚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一如既往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 请将《政协汶川县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填写后,反馈县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 办理答复单位: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姣,联系电话:6222315。
&&&&&& &&&&&&&&&&&&&&&&&&&&&&&&&&&&&&&&&&&&&&&&2016年7月14日
审核:王跃
&&责编:陈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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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游客越来越多,国内游客成为黑心商家的肥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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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社会结构多元,决定社会治理要精细化,社会治理精细化必须要法治。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假冒伪劣。
  前天,上海家化将吴江范围内的36家小超市告上法庭,这些小超市由于涉嫌销售傍“六神”品牌的产品,被控须承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每家面临赔偿损失35000元的处罚。目前,这个案件还没有审判,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但传递的信息不可小觑,即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农村市场、小超市假冒伪劣商品泛滥问题,不仅要打击制假者,更要管住售假者。
  近些年来,农村市场以及部分城市的小超市成了假冒伪劣商品大行其道的“主阵地”。分析其原因,除了消费者辨别能力差、消费水平低、维权意识不强外,商家诚信意识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以至于人们痛心疾首地指出:“这些地方已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卸货场’和‘下水道’”。
  面对这种现象,目前有两种途径:政府相关部门重点整治,常抓不懈,重拳打击上述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高质量的商贸流通体系,打通优质商品从厂家到农家、城乡结合部居民的“最后一公里”,让正牌优质商品进入农村、城乡结合部商铺等。的确,这些都是必要的措施,可除此之外,还需要什么?
  目前,社会结构多元,正确处理好其中的关系,决定了社会治理要精细化,而社会治理精细化必须要法治。治理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假冒伪劣也是如此,以法律的手段,约束制裁其商家的售假行为。这次吴江36家小超市被告,给我们树立了用法律来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样本。而这样的样本对其他商家也有警示意义。
  □王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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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家分享“假冒伪劣食品 ≠ 不安全食品”
(牛牛的爷爷是灰太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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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食品 ≠ 不安全食品
&& 时间:& &来源:&&作者: & &浏览:328&&
核心提示:假冒伪劣食品与不安全食品,两者有交叉,所以我很理解,大家不容易分清楚。这个的话题很重要;因为,如果把假冒伪劣和食品安全问题划等号,将二者混为一谈,不仅无形中夸大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数量,还会干扰到问题的有效解决。
与不安全食品,两者有交叉,所以我很理解,大家不容易分清楚。这个的话题很重要;因为,如果把假冒伪劣和食品划等号,将二者混为一谈,不仅无形中夸大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数量,还会干扰到问题的有效解决。
& & 近年来,政府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消费者的感受却是问题越来越多。我认为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将假冒伪劣食品与不安全食品划了等号。
& & 1.如果把假冒伪劣和食品安全问题划等号,就明显夸大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数量
& & 在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和经济背景下,假冒伪劣商品比比皆是,而且此起彼伏,不法商人的“创造性”往往高于人们的想象力。但假冒伪劣食品不一定造成健康损害。
& & 什么是食品安全?世界卫生组织强调的是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安全食品有一定的联系,但不能划等号。
& & 固然极个别假冒伪劣食品(比如把工业用甲醇作为原料勾兑白酒)确实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失明甚至造成死亡),我国曾经判处造成多人死亡制造假工业白酒的责任人死刑;还有三聚氰胺造成大量婴幼儿的泌尿系统结石,地沟油等都是造成健康损害的假冒伪劣食品。但这只是极个别的,而绝大多数假冒伪劣食品,对消费者健康不造成危害。
& & 最近上海发生的“染色馒头”事件,就是假冒伪劣问题,而不是食品安全问题。因为,“染色馒头”是用了政府批准的添加剂柠檬黄来生产假玉米馒头,从颜色看起来像玉米馒头,其实没有玉米,以此来冒充欺骗。柠檬黄是一种比较安全的食品、药品着色剂,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早在1994年就给了它一个很宽容的每日安全摄用量。柠檬黄加在汽水中是合法的,但加在馒头中是非法的;因为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中没有允许在馒头生产中使用柠檬黄。这个一个非常明确的假冒伪劣事件,但在人们的头脑中,从监管者到消费者,乃至企业,都认为是个食品安全问题。
& & 这类问题还有很多:染色花椒、假红酒、假鸡蛋等等。假鸡蛋的原料基本上都是食品添加剂,充其量用的是工业级而不是食品级的,这些都是恶劣的违法行为,但不一定造成健康损害,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 & 如果都算成是食品安全问题,那不就大大夸大了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数量了吗?
& & 2.假冒伪劣是一种违法行为,沟通要强调2件事
& & 假冒伪劣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有无危害,危害大小,都应该严格打击和取缔。
& & 前几年,消费者担心如果吃到含有苏丹红的红心鸭蛋会对人体健康有危害,媒体也将其炒作为“毒鸭蛋”。苏丹红是非法添加物,不是政府允许使用的,作为一种工业原料,有人教唆鸭农非法放在饲料里,造出“红心鸭蛋”。但即使这样,它在鸭蛋黄里的含量也很少,远远不足以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 & 不回答到底对人体有多大危害这个问题,消费者还是不放心。所以,在沟通信息时,政府部门不要认为将假冒伪劣食品下架、取缔了就够了,一定要做2件事:
& & (1)明确指出,凡是国家法律规定不该添加或者超量添加的,都是违法行为,比如:染色馒头,红心鸭蛋等等都是不合格,是违法违规的;
& & (2)还要告诉消费者,万一吃了,这个假冒伪劣食品对人体健康到底有多大的危害,这需要专家研究(风险评估),基于科学依据,而不能靠大家感觉,更不能盲目听信互联网、微博里传播的信息(很多都是谣言);
& & 3.谁该管假冒伪劣食品?
& & 假冒伪劣食品一出现,消费者往往埋怨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什么不加强监管,特别是为什么不检测?其实,这种看法不现实。
& & 假冒伪劣食品都是违规违法超范围、超量使用或者以次充好。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正常的检测项目不可能发现假冒伪劣。有限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永远赶不上犯罪分子造假的“创造力”。所以,不能仅仅依靠检测方法和标准来发现假冒伪劣食品,而应该把重点放在生产过程监督上。即使是已发现的假冒伪劣问题,也不能全部纳入日常检测工作。否则,一袋液体奶或一块熟肉的成本该有多高呢?
& & 调查和处理假冒伪劣食品,主要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当然需要工商部门介入,现在公安部门还成立了食品安全部门,开展了“打死黑、除四害”专项行动。这显然不是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正常方法,而是对待违法犯罪行为的,比如:查处地沟油黑窝点等等。
& & 长期以来,我们把食品领域的违法乱纪看成是民事问题,没有真正当刑事犯罪看待,违法成本太低,好在今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的刑事责任,不仅针对生产经营者,还针对执法者。可见政府下大力度保证食品安全的决心。相信情况会有所改观,就像酒驾入刑一样。
& & 假如,所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去打假,就影响了政府处理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力度。因为有太多的、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检等部门来管。
这是媒体应该大加宣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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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03 天[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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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茅台并不一定按白酒的指标检测不合格!
很多事错过了,再也没有弥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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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食品一定不安全,当然不安全食品就不一定是假冒伪劣食品。
(YIYI_k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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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2 天[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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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吧这是光靠 政府之力是弄不好的,
问题就出在,
首先是,违法违规成本太低;
其次是,公民素质也有关系,一般参与生产制造的员工,都无所谓的;大家都觉得不是个事
食品,食品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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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52 天[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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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怎么定义食品安全了
最近参会听到了一种广义食品安全的说法,这个广义食品安全上除了考虑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外,还考虑了对人精神和社会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所以如果从这个所谓的广义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红心鸭蛋这些也算得上是“不安全食品”了
(牛牛的爷爷是灰太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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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32 天[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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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食品一定不安全,当然不安全食品就不一定是假冒伪劣食品。
“假冒伪劣食品一定不安全”我个人是不同意这个观点的,我们曾经接触过一些仿冒他人商标的案例,生产的产品有些并不比原厂的质量差,有些可以乱真,可以说假冒而不伪劣,当然说“伪劣产品”一定不安全倒是靠谱
(牛牛的爷爷是灰太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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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32 天[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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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吧这是光靠 政府之力是弄不好的,
问题就出在,
我同意你的两个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第二个,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建立诚信体系是很重要的
(牛牛的爷爷是灰太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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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32 天[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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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怎么定义食品安全了
最近参会听到了一种广义食品安全的说法,这个广义食品安全上除了考虑对人体健康的不 ...
也有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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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85 天[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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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观点基本认同,但引用事例和说明能不能靠谱一点。
“假鸡蛋的原料基本上都是食品添加剂,充其量用的是工业级而不是食品级的,这些都是恶劣的违法行为,但不一定造成健康损害,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前几年,消费者担心如果吃到含有苏丹红的红心鸭蛋会对人体健康有危害,媒体也将其炒作为“毒鸭蛋”。苏丹红是非法添加物,不是政府允许使用的,作为一种工业原料,有人教唆鸭农非法放在饲料里,造出“红心鸭蛋”。但即使这样,它在鸭蛋黄里的含量也很少,远远不足以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非食用原料用于食品,还不是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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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商品也是保护知识产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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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思是以结果论了,只要吃了没事,就不是不安全食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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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28 天[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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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lxspblcs 于
07:52 编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现行的国家质检总局日发布第98号局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国质检法〔2011〕83号)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一)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二)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
(五)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六)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七)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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