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经在中国大陆注册,能直接招用人员登记表劳动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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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型期我国外资企业劳动者权益保护
摘要本文指出通过比较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通过立法赋予劳动者罢工权、结社自由权及集体谈判权等程序性权利与资方实现,但是劳动者不享有或无法行使这些权利与资方制衡,只有依赖于政府履行“规制者”、“监督者”、“损害控制者”、“调解与仲裁者”职能,保护外资企业劳动者权利。关键词外资企业劳动者权益政府保护基金项目:江西理工大学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jxxj101。作者简介:李冬明,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人文系,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籍明明,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人文系,研究方向: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刘锦龙,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人文系,研究方向:民法、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08-277-022010年初台资企业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震惊国内国际劳工界,类似富士康这样的代工外资企业,在现阶段转型中的中国大陆境内,普遍地反映了跨国企业为了以低附加值的降低劳动力成本争取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企业发展主要依赖劳动力成本,凸显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社会问题。一、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际趋势(一)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历史发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机器替代工人现象,导致大规模工人运动,推动了以《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工厂法》为典型的“工厂立法”,“工厂法”称为劳动立法的真正起源。19世纪后半期,随着“国际工人协会”的成立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工会立法、劳动争议立法、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8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制度等立法,还确认了工会的合法地位,承认工人的集体谈判和罢工权利。尽管近现代在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劳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在内容及表现形式有些差异,但是从“契约自由”的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由早期的民法调整发展到侧重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劳动法律部门的形成,反映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工会、集体谈判等法律方式争取利益保护已成为当代劳资关系的重要特点。(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一系列作为基本文件的国际劳工标准对世界劳工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目前规定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标准公约有8个,即《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37年最低年龄公约》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51年同酬公约》以及《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等。这些条约均将结社自由(组织工会)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作为劳工的两项核心权利。从劳动者保护的历史进程到现代国际发展趋势表明,经济转型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利用国际劳工标准进行劳动者权益保护,将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推动社会整体进步,也将有利于我国市场化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快速重塑。中国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接轨,必须要遵守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形成和通行的游戏规则。利用国际劳工标准进行劳动者权益保护,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选择。二、我国外资企业劳动者保护的不足劳动者结社自由权和集体谈判权的天然缺失是我国外资企业劳动者保护的缺陷。由于经济转型,劳动者不享有计划经济时期所特有的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权利,加之外资企业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我国外资企业劳动者既没有就业保障、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也不享有集体争议、独立工会等市场经济下应有权利。虽然从劳工保护的历史进程看,工会在维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中国工会没有市场经济下必需的法律地位。工会独立性差,在组织上、人事上、财务上均依附于企业,并未真正起到劳动者代言人作用。与西方国家普遍用宪法规定劳动者的组织工会权和集体谈判权不一样,我国的现行宪法、劳动法和工会法都未规定劳动者可以自行组织工会,而现有工会事实上又作为政府和企业的工作部门而存在,工会更多的是代表政府或企业的利益,不是劳动者根据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组织的自己的工会,不能代表劳动者独立开展工作,不能反映劳动者呼声,保护工人利益方面天然不足。没有工会就无法实现集体谈判权,综观各国劳工界,工会的核心作用就是代表工人进行集体协商和谈判。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是劳动者在集体协商机制中的代表,但实践中,大量的集体合同并没有经过集体协商的过程,更没有工会在其中发挥真实的作用。由于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难以得到体现。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结社自由原则和集体谈判权利是人类尊严的一种体现。工人和雇主通过谈判程序,提出各自要求并予以解决,达成双方受益的集体协议;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就是这一程序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对不同的利益进行协调。工人联合起来可以与其雇主保持更平衡的关系。它还提供了一种谈判机制,公平分享劳动成果,同时尊重企业或受雇人员的财务情况。三、转型期外资企业劳动者保护的政府职能(一)政府经济职能理论阐述政府的经济职能在历史上可以分为四个时期:第一时期以亚当·斯密《国富论》为标志的市场自由主义时期,这一时期政府作为保护国家主权和个人自由、财产权利的“守夜人”,政府对劳动关系基本上采取放任自流、不干预原则,然而契约自由下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劳资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形成“强资本,弱劳动”格局;第二时期以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系统地提出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和政策为标志,使政府干预理论开始兴起并逐步成为主流,这一时期工会力量不断强大,劳资关系矛盾的凸显,政府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协调劳资之间的利益冲突,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谈判和合作;第三时期是20世纪70年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凯恩斯主义由“市场失灵”导向了“政府失灵”,各国纷纷采取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主张减少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第四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第三条道路”力图在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之间寻求平衡。经济学理论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为我们认识和把握政府的经济职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不管采取哪种经济政策,在市场机制失灵导致劳资关系失衡时,政府作为市场的“规制者”、“监督者”、“损害控制者”、“调解与仲裁者”,应以适当的方式干预、协调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主体间公平、公正。(二)外资企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政府职能1.侧重保护劳动者外资企业普遍性的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金等侵害劳动者权益,工会实际上又受外资企业控制或甚至有的外企如普华永道、安永、德勤、毕马威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根本就没有工会,工人无法通过工会实现对自己的劳动权益保护。外资企业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劳动者待遇具有绝对的决定权。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差异,决定了资方具有决定性作用,劳方在与资方博弈过程中明显的弱势地位使其不具备同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此时,虽然政府是独立于市场之外的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者,但是政府作为市场监督者、损害控制着与规制者应侧重保护劳动者权利:(1)政府在制定社会政策时,重视劳动者的参与企业决策机会,提升其参与能力,在现有的三方机制中,在工会作用发挥不到位的情况下,借助行政力量的干预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监督工会组织应该加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力度,使三方机制更有效地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2)通过合理地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合理的供企业参考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3)督促企业增加劳动保护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投入,提高劳动者尤其外资企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程度,不仅取决于法律和政策本身的规定及其完善程度,更还取决于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力。外资企业劳动者权益易受侵害多是因为资方有法不依而造成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有法必依的重要保证,必须加强政府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一是加强劳动保障机构的建设,完善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议逐步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二是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力财力,尤其是贫困地区劳动监察执法部门面临人员经费严重不足问题,劳动保障系统监管力量不足,直接影响执法监督效果。3.促进与规制集体谈判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中,政府多借助工会组织平衡劳资关系,在集体谈判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我国工会独立性差、代表性弱等天然缺陷使劳资关系失衡。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资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劳动者运用集体组织(工会)的力量抵制雇主过度专权的劳资关系平衡机制。政府虽然不是劳资集体谈判的主体,但集体谈判的内容不仅直接关系着群体劳动者的权益,而且直接影响着劳资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政府应以调解与仲裁者身份推动、促进集体谈判公正公平。政府在集体谈判的推动、促进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制定和颁布有关集体谈判制度,如规定集体谈判的主体资格、谈判机构、谈判双方的责任、谈判的程序和内容、集体协议的签订和约束力等,这些制度确立了集体谈判的制度框架,为劳资双方自主平等谈判和对话铺平了道路;(2)限制和约束集体谈判的内容,劳动条件和就业环境是集体谈判的基本内容。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形成的劳动条件和就业环境,不是完全自由放任的,要受劳动基准法的限制和约束。政府以行政方式监督集体合同所确定的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是否低于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防止劳动者权益受到资方侵害,使劳资自治成为政府指导下的劳资自治。4.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为防止企业利用现行劳动纠纷处置程序的不合理性,恶意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笔者建议:(1)建立劳动争议采用或裁或诉制度,把选择权交给劳动者;(2)政府劳动部门设立小额薪酬速裁处,专门审理对劳动者申请的轻微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简便、快捷地立案、处理方式,如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或没有造成工伤不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轻微纠纷案件,规定审理期限为一个月,其中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决,这样标的小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迅速解决,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参考文献:[1]任扶善.世界劳动立法.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2]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3]常凯.劳动关系学.北京: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4]李亚娟,杨云霞.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探析.社会主义研究.2009(06).[5]刘国风.改善在华跨国公司劳资关系之策.社会科学家.2009(11).[6]程延园.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思考.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12).[7]周长城,吴淑凤.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探讨.经济评论.2000(4).[8]梁绮惠.政府在调节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定位.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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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劳动者的收入属于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
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劳动者的收入属于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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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劳动者的收入属于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主要考查你对&&分配制度&&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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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财产性收入的含义:
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好生活活动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准确把握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几个问题:
&(1)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①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整体水平低、多层次又不平衡,决定了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要实行按劳分配,而其他所有制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又决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 ②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要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各方面的利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关系: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为前提。而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普遍实行,它存在于我国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意味着劳动者只是受雇于企业主,他们只能作为劳动要素的提供者参与生产和分配。两种收入所体现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不同,因此区分二者首先要看是哪一类经济形式再作判断。
&(3)对比区分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①合法的劳动收入:按劳分配、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取得的收入。②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按土地要素分配、按资本要素分配、按技术要素分配、按管理要素分配、按信息要素分配取得的收入。&按劳分配:
(1)按劳分配的性质: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
(2)内容与要求: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后,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3)原因:①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 ②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 ③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4)意义:①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②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是结以往几千年来不劳而获的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消灭和消除两极分化的重要条件,它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是分配制度上的伟大变革。
按劳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
主要包括按个体劳动成果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1)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个体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劳动成果扣除成本和税收后直接归劳动者所有,从而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不仅要付出劳动,谋划发展,还要承担经营风险,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国家保护。
(2)按生产要素分配: ①含义: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 ②具体形式:主要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 a、按劳动要素分配:指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收入。 b、按资本要素分配:包括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取得的税后利润,债权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股息分红,债券,股票交易收入等。 c、按技术要素分配:科技工作者提供新技术取得的收入包括技术入股和技术转让。 d、按管理要素分配:企业的管理人才凭借其管理才能在生产经营中的贡献而参与分配的形式。
(3)原因: 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要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②健全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理论依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依据的基本理论是生产决定分配、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消费品的分配方式。图示:
如何完善分配制度,实现公平分配:
1、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制度保证。 2、保证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合理比重,保证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比重,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协调投资与消费的关系。 3、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为此要加强宏观调控,通过财政税收调节和整顿收入分配。(低、中、高、合法、非法)4、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 5、个性问题:行业收入差距——加快垄断性行业改革,缩小行业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协调互动发展机制,缩小城乡差距区域收入差距——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区域,形成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缩小区域差距
发现相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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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90129009999370279561273874174897外资企业为什么撤离中国?--百度百家
外资企业为什么撤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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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几年,政府对经济强力干预,干扰了经济周期的调整作用,虽然从总体上控制了短期的失业与资产泡沫破灭的风险,但也让劳动力、土地等价格无法调整,长期保持上扬,削弱了中国对资本的吸引力。这才是外资撤离中国的制度背景。
2月5日下午,知名钟表企业在华的生产基地—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清算解散,并和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声称“终止解散”行为得到了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复,也向人社部门提出了报备。
程序上看,西铁城的公司解散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处置的不错。近几年广东发生了不少公司解散清算与外资生产型企业撤离中国的案例,大量存在漏缴社保、经济补偿不到位等现象。而西铁城的解散行为不仅在相关政府部门备案,补偿金标准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也高出一个月工资。
尽管如此,员工仍然“惊呆”了,因为他们在意的并非是补偿金的多少,他们需要的是一个稳定的工作。当下经济形势并不好,对于中低端劳动力来说,外资生产型企业的就业机会更是弥足珍贵。只是近几年,外资企业的生产制造部门纷纷结束工厂,尤其是广东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转向本土或东南亚国家建厂。外资企业为何要撤离中国?
首先,中国的生产成本高了。近年广东等地的土地成本持续上扬,提高环保标准的诉求此起彼伏,税收优惠的力度越来越小,外资在华的投资收益率越来越低。用工成本更涨势惊人,次贷危机之后,全球多数国家的劳动力的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缩水。但中国劳动力的工资增速未曾降低,多个年份甚至是全球第一。即便如此,中国的工人仍然不满意。去年格兰仕(中山)工人就曾打砸工厂,抗议工资低于他们的预期,最终演化成群体事件。
其次,自2012年起,人民币相对多数货币有过较大幅度的升值。以日元为例,2011年底稳定在1人民币兑12日元的汇率,到2014年底人民币升值到可以兑近20日元,升水超过60%。与此同时,中国劳动力工资上涨,日本劳动力工资基本不变,结合中国劳动力的素质与工资水平,中国劳动力没那么物美价廉了。
其三,越来越重的社保缴费负担令企业不堪重负。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社保支付危机成为各地不可回避的压力,政府对企业为非户籍职工的社保缴费义务不再豁免。以西铁城为例,据媒体报道,工人多来自于两湖、陕贵以及粤东西北等地区,企业原不用为他们缴纳社保,或者缴费水平极低。但2010年前后,全国各地强制要求企业为非本地户籍劳动力缴费,企业缴了费,员工也享受不到好处,起不到吸引、激励员工的目的,纯粹是为各地已退休职工做贡献。
事实上,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已经成为中小生产企业亏损或倒闭清算最为重要的因素了。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37667亿元,达当年全国财政收入近三成。说到底,是政府从企业和劳动者手里拿的太多,所以企业觉得成本太高,而工人也觉得所得甚少。由此产生的劳资冲突也成为外资撤离的主要原因之一。
更宏观的视角来看,近十几年,政府对经济强力干预,干扰了经济周期的调整作用,虽然从总体上控制了短期的失业与资产泡沫破灭的风险,但也让劳动力、土地等价格无法调整,长期保持上扬,削弱了中国对资本的吸引力。这才是外资撤离中国的制度背景。
我们还不得不正视一个问题:外资企业尚可撤出中国,内资企业会如何反应?他们大多对海外市场的运营一无所知。较高的企业经营成本,会迫使资本从实体经济(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中退出,不仅重创就业市场,进一步恶化经济衰退的趋势,还会加剧资产的泡沫化,增加金融风险。对此,决策者应当慎重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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