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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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中,意外伤害究竟指什么?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意外是指侵害行为是本人不能预见的,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 判断被保险人所受到的伤害是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意外是指侵害行为是本人不能预见的,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  判断被保险人所受到的伤害是否是意外伤害,按寿险公司的解释要具备四个条件:  (1)非本意的; (2)外来的; (3)突然的; (4)非疾病的。  例如,某小学校的学生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四年级学生李某在操场玩时被同学不慎踢了一脚,正好踢在肚子上。当晚肚子疼痛不止,家长把孩子送到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迅速做了切除手术,共花医疗费用1380元。出院后,家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保险责任,因而拒付。  理由是:这次事件从表面上看符合非本意的,孩子被同学踢了一脚;外来的,致害的“脚”来自身体的外部;突然的,当晚便发生腹痛不止,时间很迅速;但最后一个条件非疾病的不符合,阑尾炎不是意外伤害造成的伤害事实,而是身体内部组织的病变,因而此事件仍然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拒付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学生平安保险中增加附加险住院医疗保险,李某的医疗费用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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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险筹资给付标准发布
东方网   09: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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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2012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记者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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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医疗保险附加险,它的作用是什么?
什么叫医疗保险附加险,它的作用是什么?
& 专家表示,不管是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还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只包括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都只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部分,而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因此为了获得更充分的保险保障,投保医疗保险附加险很有必要。 医疗保险附加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需费用,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元。  保险期限内医疗费给付累计总数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若作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医疗保险附加险,其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所支出的医疗、医药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费;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等费用。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以及县以上(包括县)医院诊断书和医疗、医药费收据。  通常医疗保险附加险是以短险的形式出现在保单上的,大家在每年的续保时一定不要忘了它的存在,不要因为一时疏忽而使它失效。还有就是附加险的费率是浮动的,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自身的年龄来计算的,并不是说去年我的保费是多少今年就是多少,一定要向代理人咨询清楚什么时候要加费了?以免因为少交了保费影响了保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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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意外险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
投保年龄:16周岁—— 65周岁
缴费方式:一年
保险期限:一年
·人身意外伤害·产品图片:
·人身意外伤害·产品特色:
&提供不同行业工种的意外身故残疾保障,低费率、高保障。&可为主险或附加险投保,申请续保,灵活实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人身意外残疾保险金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按照残疾程度参照一定比例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2.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而致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已经领取残疾保险金,则按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人身意外伤害·投保示例:
·人身意外伤害·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范围:
  一、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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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
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
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最低档为五千元,最高档为二十万元。在此限度内,投保人可以一千元为一个增减单位,
任选其间一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须一次交清。保险费按附表一列明的职业、工种性质分别确定。
  第七条 续保
  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二、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三、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续保时,该被保险人不得增加保险金额。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
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三、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
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
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
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
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证明;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
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如为代理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一、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
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
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后
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差额。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
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
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
  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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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均按7级34项意外残疾程度比例或全额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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