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认为创业环保创业项目可能是会破20元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持牌證券交易商、註
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的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
函連同隨附的補充代理人委任表格交予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
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
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65)
(1)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
董事會議事規則;
(2)「十三五」戰略規劃;
(3)委任監事
本公司謹定於日下午二時正假座中國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76號天津創業
環保大廈5樓會議室召開及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37至第39
頁。無論 閣下能否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 閣下根據所列印的指示填妥隨附的代
理人委任表格,並儘快交回本公司的主要辦事處,地址為中國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76號
天津創業環保大廈,惟無論如何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24小時交
回。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 閣下其後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
會並於會上投票。
* 僅供識別
釋義 .........................................................................................................................
董事會函件 ..............................................................................................................
I. 緒言 ...........................................................................................................
II.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 ........................
III. 「十三五」戰略規劃 .....................................................................................
IV. 委任監事 ....................................................................................................
V. 股東週年大會 .............................................................................................
VI. 推薦意見 ....................................................................................................
VII. 責任聲明 ....................................................................................................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
附錄二 建議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
附錄三 建議修改董事會議事規則 ..........................................................................
附錄四 「十三五」戰略規劃 .....................................................................................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指明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十三五」戰略規劃」
本公司2016年至2020年之間五年的戰略規劃;
「股東週年大會」
將於日舉行的本公司2016年度股東週
年大會,藉以(其中包括)尋求股東批准(1)建議修訂
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2)
「十三五」戰略規劃;及(3)委任監事;
「公司章程」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董事會」
本公司的董事會;
「董事會議事規則」
本公司的董事會議事規則;
「本公司」
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及H股分別於上海證券交易所
及聯交所上市;
本公司的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定其所載若干
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
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本公司股東;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本公司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本公司的監事。
* 僅供識別
董事會函件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65)
執行董事:
註冊地址:
劉玉軍先生(董事長)
中國天津市
唐福生先生
付亞娜女士
彭怡琳女士
郵政編號:300051
非執行董事:
安品東先生
陳銀杏女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高宗澤先生
郭永清先生
王翔飛先生
(1)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
董事會議事規則;
(2)「十三五」戰略規劃;
(3)委任監事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日的公告。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1)建議
修訂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2)「
十三五」戰略規劃;及(3)委任
監事的進一步資料,以及向 閣下提供即將召開的股東週年大會通告,以供考慮及酬情批
准(其中包括)與上述事項相關的決議。
董事會函件
II.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
根據中國《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訂)》的規定以及本公司的實際情
況,董事會建議對現行的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進行修訂。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的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一內。建議修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詳情載
於本通函附錄二內。建議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三內。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條款後,其他原有條款序
號作相應調整。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的建議修訂的英文版本為
各自中文版本的非正式譯文。倘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不相符,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修訂公司章程的建議須待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以特別決議案批准後方可生效。修訂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的建議須待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批准
後方可生效。
III. 「十三五」戰略規劃
在總結過去五年的發展經驗以及分析本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基礎上,本公司積極研究境
內外產業政策、金融政策及市場環境等諸多因素,以本公司為主、委託外部諮詢機構為
輔,編製了本公司2016年至2020年之間五年的「十三五」戰略規劃,以指導本公司未來的發
「十三五」戰略規劃的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四內。「十三五」戰略規劃須待股東於股東週
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批准後方可生效。
IV. 委任監事
為填補李楊先生辭任監事後的臨時空缺,根據本公司控股股東天津市政投資有限公司
的提名,本公司建議委任盧紅妍女士(「盧女士」)為新監事,任期自股東在股東週年大會上
批准其委任之日起至日止。
董事會函件
上述擬任監事的詳情載列如下:
盧紅妍女士,47歲,擁有律師資格及南開大學法律博士學位。盧女士曾於2001年1月
至2009年12月期間,任職於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及天津泓毅律師事務所;自2010年1月起
加入本公司,任法務專員;自2016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的總法律顧問,負責本公司的法
律事務。盧女士在經濟及公司治理等方面擁有豐富的法務經驗。
除以上所披露者外,於過去三年,盧女士並無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其他成員公司擔
任任何職務,亦無於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
服務期限及酬金
倘盧女士獲委任為監事,其任期將自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其委任之日起至2018
年12月17日止。盧女士將不會就擔任監事領取任何薪酬。
除以上所披露者外,盧女士與本公司任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層或本公司主要或控
股股東並無關係。
就董事所知,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盧女士並無於本公司股份(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
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中擁有任何權益。
須提請股東注意的事項
有關委任盧女士為監事一事,並無須予披露之資料,其亦未涉及根據上市規則第
13.51(2)(h)至13.51(2)(v)條的規定須予披露之任何事項,亦無其他事項須提請股東注意。
委任盧女士為監事需經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方可作實。
V. 股東週年大會
股東週年大會將於日下午二時正假座中國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76號天
津創業環保大廈5樓會議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37頁至第39頁。股東於
股東週年大會上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董事會函件
本通函亦隨附股東週年大會所使用的代理人委任表格。無論 閣下能否親身出席股東
週年大會,務請 閣下根據所列印指示填妥隨附的代理人委任表格,並儘快交回本公司的
主要辦事處,地址為中國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76號天津創業環保大廈,惟無論如何須
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24小時交回。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
後, 閣下其後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本公司將於股
東週年大會結束後刊發公告通知股東股東週年大會的結果。
VI. 推薦意見
董事認為,(1)建議修訂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議事規則;(2)「
戰略規劃;及(3)委任監事,皆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董事建議全體股東投
票贊成擬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相關決議案。
VII. 責任聲明
本通函的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此共同及
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載資
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及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本通
函所載的任何聲明產生誤導。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的詳情載列如下:
原第八條: 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
有關的權利主張。
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
東;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
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
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出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修訂後第八條: 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
有關的權利主張。
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
東;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
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
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起訴,包括向法院提出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應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規定,成立黨的基層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
作用;公司黨組織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開展黨風廉政建
設,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黨組織自身建設,創新
和推進黨的建設與公司改革發展緊密結合,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
群團工作,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
權,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
第五十一條
原第五十一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但
無權就預繳股款參與其後宣佈的股息);
(二) 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
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三) 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 在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2 有權免費查閱並在繳付了合理費用後複印:
(1) 所有各部分股東的名冊;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2) 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個
人資料,包括:
(A) 現在及以前的姓名、別名;
(B) 主要地址(住所);
(C) 國籍;
(D) 專職及其他全部兼職的職業、職務;
(E) 身份證明文件及其號碼。
(3) 公司股本狀況;
(4) 公司債券存根;
(5) 自上一會計年度以來公司購回自己每一類別股份的
票面總值、數量、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公司為此
支付的全部費用的報告;
(6) 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
(7) 財務會計報告;
(六) 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
產的分配;
(七)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修訂後第五十一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但
無權就預繳股款參與其後宣佈的股息);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二) 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
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三) 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 在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2 有權免費查閱並在繳付了合理費用後複印:
(1) 所有各部分股東的名冊;
(2) 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個
人資料,包括:
(A) 現在及以前的姓名、別名;
(B) 主要地址(住所);
(C) 國籍;
(D) 專職及其他全部兼職的職業、職務;
(E) 身份證明文件及其號碼。
(3) 公司股本狀況;
(4) 公司債券存根;
(5) 自上一會計年度以來公司購回自己每一類別股份的
票面總值、數量、最高價和最低價,以及公司為此
支付的全部費用的報告;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6) 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
(7) 財務會計報告。
(六)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
財產的分配;
(七) 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
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原第五十六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濫用
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股東除了股份的認購人在認購時所同意的條件外,不承擔其後追
加任何股本的責任。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修訂後第五十六條: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濫用
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
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
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
(五)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股東除了股份的認購人在認購時所同意的條件外,不承擔其後追
加任何股本的責任。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原第八十條: 董事會、獨立非執行董事(以下簡稱「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
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
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徵集人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修訂後第八十條: 董事會、獨立非執行董事(以下簡稱「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
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
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徵集人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
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第八十五條
原第八十五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在股東大會表決時,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
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權。但是,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
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
一:同意、反對或棄權。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
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
結果應計為「棄權」。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在選舉董事和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
度。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股東所持的
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
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
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在選舉董、監事的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秘書要向股東解釋累積投
票制的具體內容和投票規則,並告知該次董、監事選舉中每股擁
有的投票權。
在執行累積投票制時,投票股東必須在一張選票上注明其所選舉
的所有董、監事,並在其選舉的每名董、監事後標注其使用的投
票權數。如果選票上該股東使用的投票權總數超過了該股東所合
法擁有的投票權數,則該選票無效。如果選票上該股東使用的投
票權總數不超過該股東所合法擁有的投票權數,則該選票有效。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
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
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
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凡任何股東依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
於某一事項上須放棄表決權或受限於只能投贊成或反對票,該股
東須按照該規定放棄表決權或投票;任何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的
股東或股東代理人的投票,將不被計算在表決結果內。
修訂後第八十五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在股東大會表決時,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
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權。但是,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
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
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通過網絡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
自己的投票結果。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
一:同意、反對或棄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內地與香港股票
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股票的名義持有人,按照實際持有人意思
表示進行申報的除外。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
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度。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
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
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在選舉董、監事的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秘書要向股東解釋累積投
票制的具體內容和投票規則,並告知該次董、監事選舉中每股擁
有的投票權。
在執行累積投票制時,投票股東必須在一張選票上注明其所選舉
的所有董、監事,並在其選舉的每名董、監事後標注其使用的投
票權數。如果選票上該股東使用的投票權總數超過了該股東所合
法擁有的投票權數,則該選票無效。如果選票上該股東使用的投
票權總數不超過該股東所合法擁有的投票權數,則該選票有效。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
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
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
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凡任何股東依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之規定
於某一事項上須放棄表決權或受限於只能投贊成或反對票,該股
東須按照該規定放棄表決權或投票;任何違反有關規定或限制的
股東或股東代理人的投票,將不被計算在表決結果內。
第八十七條
原第八十七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從參會的全體股東及代理人中推
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係
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審計師、律師、股東代表與
監事共同負責計票、監票,並當場公佈表決結果。
修訂後第八十七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從參會的全體股東及代理人中推
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係
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審計師、律師、股東代表與
監事共同負責計票、監票,並當場公佈表決結果。
在正式公佈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計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
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一百零八條
原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
董事長1人。
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或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要求,設立若
干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修訂後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
董事長1人。
董事會下設審計、提名、戰略、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該等專門委
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委員會主席。
第一百一十條
原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
除非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明確規
定,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董事會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
有關提名董事候選人的聲明、候選人簡歷,以及候選人表明願意
接受提名而向公司發出的書面通知的最短期限將為至少7天。該
期限由不早於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書後1天開始計算,直至
股東大會召開7天前止。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副
董事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
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在董事缺額時,任何被委任為董事以填補董事會某臨時空缺或增
加董事會名額的任何人士的任期應至該名董事接受委任後的首次
股東大會為止,並於該首次股東大會接受重新選舉。該名董事於
任期屆滿後有資格重選連任。
股東大會在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
決議的方式將任何任期未屆滿的董事罷免(但依據任何合同可提出
的索償要求不受此影響)。但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
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無須持有公司股份。
修訂後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
除非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明確規
定,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董事會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
有關提名董事候選人的聲明、候選人簡歷,以及候選人表明願意
接受提名而向公司發出的書面通知的最短期限將為至少7天。該
期限由不早於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書後1天開始計算,直至
股東大會召開7天前止。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和罷免,董事長、副
董事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
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在董事缺額時,任何被委任為董事以填補董事會某臨時空缺或增
加董事會名額的任何人士的任期應至該名董事接受委任後的首次
股東大會為止,並於該首次股東大會接受重新選舉。該名董事於
任期屆滿後有資格重選連任。
股東大會在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
決議的方式將任何任期未屆滿的董事罷免(但依據任何合同可提出
的索償要求不受此影響)。但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
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無須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二條
原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的其他權限和授權事項包括:
(一) 審議批准根據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及上海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則》(包括其不時修訂的版本),應當披露的交易標準以
上的交易行為(按照兩地交易規則從嚴的原則確定);
審議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條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情形以外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並出席董
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其餘事項由出席董
事會會議的半數以上董事表決同意。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二) 低於上述所授予董事會的權限的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總
經理批准,並應在董事會議事規則中明確說明對董事長、總
經理的授權事項。超過上述所授予董事會的權限的相關事
項,屬於股東大會審批權限範圍內事項的,由董事會擬訂方
案並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三) 如適用的法律、法規、守則等對本條內容有更嚴格規定的,
應從其規定。
修訂後第一百 董事會的其他權限和授權事項包括:
一十二條:
(一) 審議批准根據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及上海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則》(包括其不時修訂的版本),應當披露的交易標準以
上的交易行為(按照兩地交易規則從嚴的原則確定);
審議批准除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條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情形以外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並出席董
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其餘事項由出席董
事會會議的半數以上董事表決同意。
(二) 低於上述所授予董事會的權限的相關事項,授權總經理辦公
會批准;超過上述所授予董事會的權限的相關事項,屬於股
東大會審批權限範圍內事項的,由董事會擬訂方案並提請公
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三) 如適用的法律、法規、守則等對本條內容有更嚴格規定的,
應從其規定。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一條
原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會及臨時董事會會議召開的通知方式及通知時限:
(一) 董事會例會時間和地址如已由董事會事先規定,其召開毋須
發給通知。
(二) 如果董事會未事先決定董事會會議舉行的時間和地點,董事
長應至少提前14天至多30天將董事會會議舉行的時間和地點
用電傳、電報、傳真、特快專遞或掛號郵寄或經專人通知全
體董事和監事。
(三) 通知應採用中文,必要時可附英文通知,並包括會議期限、
事由、議題及發出通知的時間。任何董事可放棄要求獲得董
事會會議通知的權利。
(四) 董事如已出席會議,並且未在到會前或到會時提出未收到會
議通知的異議,應視作已向其發出會議通知。
(五) 董事會例會或臨時會議可以電話會議形式或輔助類似通訊設
備舉行。在舉行該類會議時,只要與會董事能聽清其他董事
講話,並進行交流,所有與會董事應被視作已親自出席會
議。如以該等方式舉行會議,則會議通知應列明參與方式。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六) 董事會可採用書面議案以代替召開董事會會議,但該議案的
草案須以專人送達、郵遞、電報、傳真中之一種方式送交每
一位董事,如果董事會議案已派發給全體董事,簽字同意的
董事已達到作出決定的法定人數,並以上述方式送交董事會
秘書後,該議案即成為董事會決議,毋須再召集董事會會議。
修訂後第一百 董事會定期及臨時會議召開的通知方式及通知時限:
二十一條:
(一) 董事會定期會議時間和地址如已由董事會事先規定,其召開
毋須發給通知。
(二) 如果董事會未事先決定董事會定期會議舉行的時間和地點,
董事長應至少提前14天至多30天將董事會會議舉行的時間
和地點通知全體董事、監事;臨時董事會會議舉行的時間和
地點由董事長提前10天通知全體董事、監事,緊急情況下可
不受通知時限的限制;前述有關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用電
傳、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特快專遞或掛號郵寄或經專人
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三) 通知應採用中文,必要時可附英文通知,並包括會議期限、
議程、事由、議題及發出通知的時間。任何董事可放棄要求
獲得董事會會議通知的權利。
(四) 董事如已出席會議,並且未在到會前或到會時提出未收到會
議通知的異議,應視作已向其發出會議通知。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五) 董事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可以電話會議形式或輔助類似通
訊設備舉行。在舉行該類會議時,只要與會董事能聽清其他
董事講話,並進行交流,所有與會董事應被視作已親自出席
會議。如以該等方式舉行會議,則會議通知應列明參與方式。
(六) 董事會可採用書面議案以代替召開董事會會議,但該議案的
草案須以專人送達、郵遞、電子郵件、電報、傳真中之一種
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會議案已派發給全體董事,
簽字同意的董事已達到作出決定的法定人數,並以上述方式
送交董事會秘書後,該議案即成為董事會決議,毋須再召集
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三十一條
原第一百三十一條: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
權外,公司還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一) 重大關聯交易(指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根據香港交易所
《證券上市規則》及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包括其不時修
訂的版本)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
董事會討論。
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
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二) 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三) 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 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 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
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
諮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諮詢,相關費用由
公司承擔。
(六)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如上述提議未被採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公司應將有
關情況予以披露。
如果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
當在委員會成員中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修訂後第一百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
三十一條: 的職權外,公司還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一) 重大關聯交易(指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根據香港交易所
《證券上市規則》及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包括其不時修
訂的版本)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
董事會討論。
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
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二) 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 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 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 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
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
諮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諮詢,相關費用由
公司承擔。
(六)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如上述提議未被採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公司應將有
關情況予以披露。
獨立董事應當在董事會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中佔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四十九條
原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由6名監事組成。其中有2人為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
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和罷免,其他監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
舉及罷免。
除非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明確規
定,非職工代表監事由上一屆監事會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
份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
附錄一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
有關提名監事候選人的聲明,候選人簡歷、以及候選人表明願意
接受提名的聲明,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十個工作日前發至公司。
修訂後第一百 監事會成員由6名監事組成。其中有2人為公司職工代表。
四十九條: 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和罷免,其他監事由公司股東
大會選舉及罷免。
除非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明確規
定,非職工代表監事由上一屆監事會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股
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名。
有關提名監事候選人的聲明,候選人簡歷、以及候選人表明願意
接受提名的聲明,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十個工作日前發至公司。
附錄二 建議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建議修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詳情載列如下:
第三十九條
原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在股東
大會表決時,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
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
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
一:同意、反對或棄權。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
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
結果應計為「棄權」。
在投票表決時,有兩票或者兩票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包括股東代
理人),不必把所有表決權全部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
修訂後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在股東
大會表決時,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
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
表決權出現重複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附錄二 建議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
一:同意、反對或棄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內地與香港股票
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股票的名義持有人,按照實際持有人意思
表示進行申報的除外。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
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
果應計為「棄權」。
在投票表決時,有兩票或者兩票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包括股東代
理人),不必把所有表決權全部投贊成票或者反對票。
原第四十條: 董事會、獨立非執行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
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
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徵集人公開徵集公司股
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修訂後第四十條: 董事會、獨立非執行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
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
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徵集人公開徵集公司股
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
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附錄二 建議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第四十七條
原第四十七條: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和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時,實行累積投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
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
權可以集中使用。
在選舉董、監事的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秘書應向股東解釋累積投
票制的具體內容和投票規則,並告知該次董事、監事選舉中每股
擁有的投票權。
在執行累積投票制時,投票股東必須在一張選票上注明其所選舉
的所有董事、監事,並在其選舉的每名董事、監事後標注其使用
的投票權數。如果選票上該股東使用的投票權總數超過了該股東
所合法擁有的投票權數,則該選票無效。如果選票上該股東使用
的投票權總數不超過該股東所合法擁有的投票權數,則該選票有
修訂後第四十七條: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和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時,可以實行累
積投票制度。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
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
權可以集中使用。
在選舉董、監事的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秘書應向股東解釋累積投
票制的具體內容和投票規則,並告知該次董事、監事選舉中每股
擁有的投票權。
附錄二 建議修改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在執行累積投票制時,投票股東必須在一張選票上注明其所選舉
的所有董事、監事,並在其選舉的每名董事、監事後標注其使用
的投票權數。如果選票上該股東使用的投票權總數超過了該股東
所合法擁有的投票權數,則該選票無效。如果選票上該股東使用
的投票權總數不超過該股東所合法擁有的投票權數,則該選票有
附錄三 建議修改董事會議事規則
建議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詳情載列如下:
原第五條: 董事會的其他權限和授權事項包括:
(一) 審議批准根據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及上海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則》(包括其不時修訂的版本),應當披露的交易標準以
上的交易行為(按照兩地交易規則從嚴的原則確定);審議批
准除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條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情形以
外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並出席董事會會
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其餘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
議的半數以上董事表決同意。
(二) 低於上述所授予董事會的權限的相關事項,按照如下標準分
別授權董事長、總經理批准:
1. 按照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及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
規則》(包括其不時修訂的版本)所規定的計算上述應當披
露交易的標準的原則與方法進行計算,金額低於應由董
事會進行審批的應披露交易的標準(「董事會審批標準」)
下限,但高於或等於該下限20%的交易事項,授權給董
事長批准;
2. 金額低於董事會審批標準下限的20%的交易事項,授權
給總經理批准。
附錄三 建議修改董事會議事規則
(三) 超過上述所授予董事會的權限的相關事項,屬於股東大會審
批權限範圍內事項的,由董事會擬訂方案並提請公司股東大
會審議批准。
(四) 如適用的法律、法規、守則等對本條內容有更嚴格規定的,
應從其規定。
修訂後第五條: 董事會的其他權限和授權事項包括:
(一) 審議批准根據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及上海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則》(包括其不時修訂的版本),應當披露的交易標準以
上的交易行為(按照兩地交易規則從嚴的原則確定);審議批
准除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條規定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情形以
外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並出席董事會會
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其餘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
議的半數以上董事表決同意。
(二) 低於上述所授予董事會的權限的相關事項,授權總經理辦公
(三) 超過上述所授予董事會的權限的相關事項,屬於股東大會審
批權限範圍內事項的,由董事會擬訂方案並提請公司股東大
會審議批准。
(四) 如適用的法律、法規、守則等對本條內容有更嚴格規定的,
應從其規定。
附錄三 建議修改董事會議事規則
原第十二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董事會秘書應於會議召開
前至少十四日至多三十日前將報經董事長批准並蓋有董事會辦公
室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報、電子郵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董事和監事以及總經理。
情況緊急,需要儘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
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
明。通知應採用中文,必要時可附英文通知。任何董事可放棄要
求獲得董事會會議通知的權利。
修訂後第十二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董事會秘書應分別於會議
召開前十四日和十日將董事會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
電報、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董事和監事以及總經理。
情況緊急,需要儘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
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
明。通知應採用中文,必要時可附英文通知。任何董事可放棄要
求獲得董事會會議通知的權利。
附錄四 「十三五」戰略規劃
「十三五」戰略規劃的詳情載列如下:
一、 願景、使命與價值觀
願景-還碧水於世界,送清新於人間。
使命-淨化生態環境,提升生活品質。
核心價值觀-為社會提供專業高效的環境服務,為員工營造和諧的成長環境,為股東
創造最大的價值。
二、 戰略目標
中國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綜合環境服務商。
三、 業務發展模式與業務發展戰略
基於綜合環境服務商的戰略目標,本著「科技引領、資本拉動、適度規模、法律保障」
的發展方式,本公司著力打造「三點聯動」的發展模式,打造全產業鏈支撐的綜合環境服
務能力,重點推動環保科研產品及服務,深入研究直接融資可行方案。在此基礎上,將
「十三五」期間涉足的業務劃分為四大類,即基礎業務、戰略新業務、類金融業務、概念類
業務,力爭在「十三五」末成為中國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綜合環境服務商。
基礎業務:指市政污水處理、供水、再生水、託管等領域業務。基礎業務是本公司主
營業務的構成,是收入和利潤的主要來源,同時也是本公司突破綜合環境服務新業態的有
力帶動點。另外,通過規模優勢能夠為新業務的發展提供機會和平台,可提供全國新型水
處理技術、工藝、產品等的試驗推廣機會。
戰略新業務:包括工業廢水處理、污水廠全過程除臭、污泥處理及其資源化、
供冷供熱、分布式光伏發電、固廢處理、環境修復、城鎮化和農村污染治理、海綿城市
等。戰略新業務與「十三五」期間「綜合環境服務商」的戰略目標相對應。盈利能力更強、經
濟附加值更高、投資回收期更短,能夠與基礎業務形成很好的互補,優化整體業務結構與
財務結構。
附錄四 「十三五」戰略規劃
類金融業務:主要嘗試開展產業基金等業務,探索引入戰略投資者。類金融業務的發
展目的在於適應行業發展趨勢,通過類金融業務方式打開投融資通道,盤活自有資產,提
升企業自身的資源整合能力,實現快速發展。
概念類業務:探索環保領域與互聯網及大數據相關,結合已有數據監測業務,進而延
伸至智慧環保的業務。概念類業務短期內雖不以盈利為目的但能夠引領行業發展趨勢,助
益企業中遠期佈局,提升企業估值。
四、 專項職能發展策略
1. 體制機制改革創新
基於整體戰略的設想,改革現有以事業部為核心的管理架構,構建條綫管理體
系。具體而言,逐步優化組織架構,考慮改進事業部模式,構建包括決策層、經營管
理層與經營實體在內的三個管理層級。
2. 財務資本
結合業務發展規劃需求,本公司融資與資金運營的目標為:結合現金流模型構建
加強全面預算管理,做好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融資平台,重
點關注以定向增發為主的直接融資模式,實現融資創新與資金良性運營。
3. 科技發展
增加公司科技投入,建立研發基地;推進現有科研成果市場轉化,並儲備一批具
有市場化前景的科研成果,搭建行業技術交流平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重視研發與
產業化的對接,進一步完善獎勵機制。
4. 人力資源
員工與企業同進步共成長是「十三五」期間人力資源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實現人
才保障,為本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人才支撐。到「十三五」末,實現專業結構合理、
年齡結構穩定、學歷結構適應,專業、敬業、協作、創新的人才隊伍。
附錄四 「十三五」戰略規劃
5. 全面風險管理
作為A股及H股分別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及聯交所上市的公司,本公司積極響應國
家及地方、監管機構及上級機關的具體要求和規定,建立完善的內控環境和管控機
制,形成層級清晰、權責對稱的內控組織架構和工作體系。
五、 戰略保障措施
1. 政治保障
以黨建引領,為經營工作保駕護航,強化品牌和企業文化建設,深化黨風廉政建
設,建立重點工作專項督查督辦制度,保障核心工作的落實到位。
2. 戰略執行保障
本公司以戰略規劃的編製、執行、評估為主綫,基於每年的戰略執行及評估情
況,根據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持續進行動態調整,實時指導本公司發展。
3. 組織、機制與資源保障
根據企業的戰略和業務發展的需要,持續優化和調整組織架構。發揮激勵機制考
核小組作用,完成本公司考核和激勵機制的改革,強化內部風險控制。大膽創新用人
管理模式,完善考核體系和激勵機制。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
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065)
2016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公告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謹定於日下午2時正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76號天津創業環保大廈5樓會議室舉行本公
司2016年股東週年大會(「股東大會」),審議如下議案: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否則本通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日的公告所界定者
具相同涵義。
一、 作為普通決議案:
1. 審議本公司在境內外公佈的2016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2. 審議本公司2016年度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工作報告及2017年度經營策略;
3. 審議本公司2016年度財務決算及2017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4. 審議本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5. 審議繼續聘任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和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分別為本公司中國及國際審計師並授權董事會決定其酬金的建議;
6. 審議本公司的「十三五」戰略規劃;
7. 審議修改本公司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8. 審議修改本公司的董事會議事規則;
9. 審議本公司2016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10. 審議本公司2016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
11. 審議聘任盧紅妍女士為本公司第七屆監事會監事;
12. 審議同意盧紅妍女士的監事薪酬。
二、 作為特別決議案:
1. 審議修改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以上相關決議案的詳情,請參見本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hk)網站上公佈的2016年年度報告全文,以及本公司
日期為日的公告。
承董事會命
中國,天津
於本通告刊發日期,董事會由4名執行董事劉玉軍先生、唐福生先生、付亞娜女士及彭怡琳
女士;2名非執行董事安品東先生及陳銀杏女士;及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高宗澤先生、郭永
清先生及王翔飛先生組成。
(1) 凡在日下午四時,登記在本公司股東名冊之本公司股東(「股東」),均有權出席股
東大會。持有本公司H股(「H股」)的股東請注意,本公司將於日至
日(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東,須於2017年4月
13日下午四時前將過戶文件連同有關之股票送往本公司之過戶登記處登記,地址為:香港灣仔
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室至1716室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凡持有本公司股份
並於日名列在登記冊的本公司H股股東或其代理人可攜身份證或護照出席股東大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2) 凡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權表決的股東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股東)作為股
東代理人,代其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表決權。但委任超過一名股東代理人的股東,其股東代理
人只能行使投票方式的表決權。
(3) 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及行使表決權須以書面形式委任(委任表格附後)。此等委任表格可
由委託人簽署,也可由委託人的授權人簽署。如果該委託表格由委託人的授權人簽署,則委託
人授權其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有效授權文件需要經過公證。經過公證的授權書或其他有效授權
文件及代理人委任表格,須在股東大會舉行時間二十四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辦公地址,地址
為中國天津市南開區衞津南路76號創業環保大廈,方為有效。
(4) 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應於日或以前,將擬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送
達本公司辦公地址的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回覆可用來人、來函或傳真傳遞。書面回覆請採用所
附“回條”或其複印件。
(5) 股東或股東代理人須於出席股東大會時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代理人還須攜帶委託人或委託人的
授權人簽署的委託表格。
(6) 預期股東大會會議需時半天,往返交通費及食宿自理。
本公司辦公地址: 中國天津市南開區
衛津南路76號
創業環保大廈
郵編:300381
電話:86-22-
傳真: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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