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法吗买卖房屋不是本村人可以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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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能过户本村人吗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能过户本村人吗的精选问答:
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区域:海南/海口/擅长陈剑律师 16:20:35回复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农村的上建的房,是不能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买卖的.你们要不是那个集体经济社的成员,你们签订的是无效的. 律所: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北/仙桃/擅长交通事故陈玉峰律师 16:07:59回复到农村子是比较麻烦的,如果你是城里人,到农村买了房子,如果发生了纠纷,则可能就是无效的,画家村的官司就是一例 律所: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区域:山东/济南/擅长刑事辩护乔恒律师 9:00:45回复。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区域://擅长律师 9:51:38回复是允许的,应当到管理农村房屋的部门办理登记(不是房产局)。你是本村人,没有房住。不给你批宅基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陕西运营中心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律师365陕西律师 22:08:40回复符合四个条件就能过户:1、买卖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买方无住房或宅基地,且又符合分配宅基地的条件;3、须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4、宅基地不得单独转让,须与依法建造的房屋同时转让。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可以过户吗这个答案才能为肯定 律所:律师365青海运营中心区域:青海/西宁/擅长刑事诉讼律师365青海律师 22:07:40回复农村房屋买卖可以过户吗这个问题是要看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买卖的,农村房屋需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买卖才属于有效,否则属于无效,建议电话咨询律师。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区域:重庆/江北区/擅长刑事辩护张宰宇律师 16:56:17回复可以取得。《》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律所: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区域:重庆/荣昌县/擅长金朝伟律师 16:38:05回复你好,首先合同属于,存在瑕疵。应当与房屋的户主签合同,过户必须由户主出面办理。 律所: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区域:山东/烟台/擅长徐学春律师 11:47:35回复如有授&权,其父亲可以代为办理过户等。。。否则,应由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区域:河北/廊坊/擅长合同事务李平律师 20:42:09回复先咨询土地部门是否可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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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屋买卖能过户本村人吗的热门法律知识
现在很多城里人比较喜欢农村的生活环境,都想去农村买一套房屋居住。买卖农村房屋也和城市商品房一样,需要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农村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办理过户需要哪些资料?现在律师365小编通过以下文字给大家做个详细讲解。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有关因为农村宅基地买卖未过户所引发的纠纷,引发纠纷很大的一个原因不外乎是大家对那你宅基地买卖过户问题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误区,或者说是大家对农村宅基地买卖过户完全就不了解。不论是农村房屋买卖还是城市的商品房买卖,房产过户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那么,农村房产过户找什么部门?农村房产过户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农村房产过户有哪些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法律百科
我们都知道,房产证上的名字是非常重要的,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意味着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很多人就非常关心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呢?关于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这个问题,律师365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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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卖给非本村农民,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画押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有些合同是签了字也不生效,其中有一种就是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请看真实案例。
孙某系北京朝阳区的农民,多年前孙某的父亲和城里的居民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孙某名下的宅基地房出售给了张某。卖房之后多年大家相安无事,张某在购买的宅基地院落内进行了翻建和新建房屋。时至2009年,北京郊区大规模拆迁开始,孙某所在地区也风传即将拆迁,此时孙某认为自己名下的房屋至今没有过户,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房买卖是非法无效的,就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房产。法院受理后,委托专业房产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约为9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张某将房屋返还给孙某;3、孙某返还张某原来购房款;4、孙某支付张某翻建和新建房屋的费用;5、孙某支付张某信赖利益损失¥50万元。几项合计约70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评估值过低,不符合实际情况,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来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我国实行房地合一制度,张某购买农村房产,不仅购买了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占用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城镇居民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因合同所取得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房产增值部分,卖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返还,如果买卖双方对返还的比例和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补偿金额上,在评估价与市场价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双方的争执会非常激烈。总所周知,评估价与拆迁的价值相差相当大,因此作为出售一方应当尽早解决纠纷。如果在法院判决下达之前,一方已经取得拆迁了,应当及时告知法院,以便法院掌握房的实际价值,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文章转载自&
高和德律师所主任&
陈海昶律师&&
非常感谢&& 仅以本文供广大法律爱好者学习
一、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的若干情形
&&&&农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闲或农转非迁出等原因,将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处分。从受让方的主体特点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其当事人双方毕竟没有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争议不大,进入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较少。目前主要争议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效力问题上,主要形式表现在:
&&&&1、城市居民取得农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据继承、赠与等行为取得的;有因农转非后仍继续持有的;有依据买卖协议取得的;有购得诉争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转手卖给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这种情况包括不同省份、市区之间,乃至同一区县不同村镇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形。除单纯的买卖行为外,还有转让后该买方的外村村民又与本村村民结婚的;有为规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居住的。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及审批权限不同,现有诉争的买卖协议上可见从村委会到乡政府盖章确认的多种形式,更以无任何组织确认的情况居多。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上看,诉争房屋转让过程中及其后,宅基地使用权多以未发生改变为主,也有受让方取得行政机关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有取得建房批示许可以及诉争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情形。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够详尽,房屋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又处于以不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手段的消极管理状态,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二、外村农民购买本村宅基地上住房的效力
&&&&关于外村村民能否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问题,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外村农民的。其法律依据为1999
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
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由此规定引申出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
&&&&关于如何理解这些规定的含义,普遍的观点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即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亦应经法定机关审批方为有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
&&&&当然,对此也有相反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目前已有的规定都没有明确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行为,从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等地方性规定中得出禁止该类转让行为的结论,只是一种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引申,该结论并不准确。因此,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从法律条文中当然理解并引申出禁止某类民事行为的含义,并加以广泛适用。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的所有权状态,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及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行为,只要诉争土地的所有权人表示同意即可,严格的限制流转不符合客观存在的人口流动状况及社会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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