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如何退股退股需要什么手续

金钱鳘又称黄唇鱼,目前已经接近濒危灭绝的状态。
赴日游客越来越多,国内游客成为黑心商家的肥肉。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智飞微信通,专注律师微网站建设与移动互联网营销。因为专注,所以专业。选择智飞,全国40000多位合作律师/律所共同见证。合作热线:,QQ:或微信回复:地区+姓名+手机,获取2017年最新律师案源拓展方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来源于公众号公司法权威解读,转自:法客帝国
人民法院判例
规定退休或离职即退股的章程条款,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经全体股东同意、价格合理,则合法有效
  裁判要旨
  “股东离职即退股”的回购条款,若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全体股东决议通过,则合法有效,但公司需按照合理价格向被回购股东支付转让款。
  案情简介
  一、2004年建筑设计院改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谢辉原系设计室主任,持9万股,占比3%;邓忠生为普通员工,原持6000股,占比0.2%。
  二、建筑设计院全体股东签名通过的《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办法》规定:持股人辞职或辞退的必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转让其全部股权,未在30天内转让股权,停止分红;如30天内无受让人,由董事会按公司上一年度末帐面净资产结合股权比例确定股本受让价格接受股权,但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一元一股)。董事会受让股权后,可由董事会成员分摊或转为技术股。技术股由工会持有,用以派送给一级注册人员及有重大贡献的技术骨干以分红权。被派送者在岗享受分红权,离岗则取消。股份转让在未确定受让人前,先由公司垫付转让金。
  三、谢辉2008年辞职,建筑设计院通知其向公司转让股权遭拒。此后,谢辉与邓忠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的价格转让9万股股份,邓忠生支付了全部价款54万元。邓忠生受让谢辉股权时,尚在劳动合同期内。
  四、建筑设计院在得知后向株洲中院起诉,要求谢辉将9万股股权按原始价格9万元转让给建筑设计院,邓忠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庭审。株洲中院支持了建筑设计院的请求,判决生效后建筑设计院又溢价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五、邓忠生不服,经再审及抗诉程序,湖南省高院经审理判定:谢辉以每股6元向建筑设计院转让其该公司股份9万股;建筑设计院将该项转让款54万元直接支付给邓忠生。
  败诉原因
  日,建筑设计院全体股东签名通过了《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当发生下列事由时,持股人必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转让其全部股权:……3)辞职或辞退的;……上述事由发生后持股人未在30天内转让股权,30天期限届满停止分红;如30天内无受让人,由董事会按下列规定接受股权:……2)辞职、辞退或其他事项离开本公司的,按公司上一年度末帐面净资产结合股权比例确定股本受让价格,但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董事会受让股权后,可由董事会成员分摊或转为技术股。”建筑设计院《公司章程》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内容,不违反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效条款。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情形外设置公司股权回购条款,该类条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合法有效:(1)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2)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3)所有股东签字同意;(3)股权回购(转让)价格的计算方式公平合理。
  2、对于依靠股东的人力资本作为公司运营基础的公司来讲(设计院、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激励人才为公司奉献青春,并防止其离开公司与公司展开同业竞争,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因退休、解聘、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无法协商一致时,股东会确认的股东有权受让该股权。
  相关法律
  《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为该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本院补充查明:日,建筑设计院全体股东签名通过了《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当发生下列事由时,持股人必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转让其全部股权:……3)辞职或辞退的;……上述事由发生后持股人未在30天内转让股权,30天期限届满停止分红;如30天内无受让人,由董事会按下列规定接受股权:……2)辞职、辞退或其他事项离开本公司的,按公司上一年度末帐面净资产结合股权比例确定股本受让价格,但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董事会受让股权后,可由董事会成员分摊或转为技术股。”
  本院再审认为,建筑设计院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经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建筑设计院以及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具有该条规定的三项法定事由之一,公司即有义务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而并非规定公司只能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以及除此之外不得回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并无禁止性规定。建筑设计院的《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内容,不违反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效条款。检察机关抗诉提出有限责任公司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权外,不得回购股份,建筑设计院《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关于股份回购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谢辉2008年底从建筑设计院辞职,其持有的9万股建筑设计院股份未在《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即30日内协议转让给建筑设计院的内部股东,建筑设计院有权依照《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回购该股份,谢辉无权再自行转让。在建筑设计院诉张秋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当庭调解过程中,建筑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虽提出依然给30天时间由张秋生自己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方案,但双方并未达成调解协议,不能以此作为建筑设计院同意谢辉自行转让的依据。谢辉与当时的建筑设计院股东之一邓忠生于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股份以每股6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邓忠生,该协议虽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得对抗原审原告的股权回购主张。检察机关抗诉提出邓忠生与谢辉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理由,虽可予采纳,但不能因此否定原判对谢辉所持股份由建筑设计院受让的处断。邓忠生虽向谢辉支付了股份转让款54万元,但谢辉所持股份因受建筑设计院回购权的限制而不能交付,事实上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故检察机关抗诉提出谢辉的股份已经合法转移给了邓忠生,生效判决判令谢辉将股份转让给建筑设计院于法无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建筑设计院《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规定辞职或辞退离开公司的,持股人必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天内转让其全部股权,未在30天内转让股权,30天期限届满停止分红,如30天内无受让人,由董事会接受股权,按公司上一年度末账面净资产结合股权比例确定股本受让价格,但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董事会受让股权后,可由董事会成员分摊或转为技术股。第二十二条规定,技术股作为集体股由工会代表集体持有。技术股经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用以派送给一级注册人员及有重大贡献的技术骨干或聘用人才以分红权。被派送者在岗享受分红权,离岗则取消。《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份转让在未确定受让人前,先由公司垫付转让金。第二十五条第3项规定,因辞职、辞退、受刑事处罚或其他事由离职而转让股权的,如内部转让不成或在离职后30天内没有确定受让人的,由公司回购股权,按公司上一年度末账面净资产结合股权比例确定股本受让价格,但不高于股本原始价格。综上,作为股东之间协议的《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约定了当股东辞职离开公司后30天内未能自主完成内部转让股份的,由公司垫付转让金,依账面净资产和股份比例按不高于股本原值回购其股份的准则,其间包含了为实现公司宗旨、保证公司存续和发展而将高于股本原值部分的股份价值在离职时予以让渡的意思表示,但从《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来看,其让渡的受益对象是明确具体的,董事会受让股权后,要由董事会成员分摊或转为技术股。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可以溢价转让于其他股东。对离职股东的股份进行回购,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生命”,公司的“生命”高于股东利益,但公司将按不高于股本原值回购的股份溢价盈利,则势必违背股权平等原则,显然也违背股东会议设定回购规则的初衷与真实意思。建筑设计院将强制回购的谢辉所持有9万股股份溢价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属于谢辉应当让渡自己利益的范围,其收益应归谢辉享有。结合本案谢辉与邓忠生协议按每股6元转让以及建筑设计院回购后再转让的溢价幅度等具体情况,以含股本原值在内按每股6元确定支付较为公平、妥当。邓忠生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参加本案诉讼,在原一审诉讼中主张自己受让谢辉的股份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对离职股东的股权收购惯例且支付了全部转让款,请求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邓忠生关于由自己受让谢辉股份的诉求未获支持,但其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也应得到返还。本院再审当中,原审被告谢辉明确承诺将其原持有股权在本案中的权益处分给邓忠生,本院应予准许。据此,建筑设计院应支付给谢辉的54万元股本原值及转让收益可直接返还给邓忠生。
  案件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邓忠生与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谢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再1号]。
  延伸阅读
  (1)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强股权转让的规定有效的判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戴登艺与被上诉人南京扬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1070号]认为:根据扬子信息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扬子信息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因故(含辞职、辞退、退休、死亡等)离开公司,其全部出资必须转让。此后,该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股权管理办法》也规定,公司股东因故(含辞职、辞退、退休、死亡等)离开公司,亦应转让其全部出资。虽然戴登艺主张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名并非其所签,但章程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不仅约束对该章程投赞成票的股东,亦同时约束对该章程投弃权票或反对票的股东。反之,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章程条款只约束投赞成票的股东而不能约束投反对票的股东,既违背了股东平等原则,也动摇了资本多数决的公司法基本原则。且本案中,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中所通过的股权管理办法,戴登艺亦签字确认。故上述《扬子信息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体现了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是公司、股东的行为准则,对全体股东有普遍约束力。本案中,戴登艺于日退休,故从该日起,戴登艺不再具有扬子信息公司出资人身份,也不应再行使股东权利。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新东方钟表有限公司与郭振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威商终字第358号]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人事关系或劳资关系已经脱离公司的,股东资格自然灭失,并按章程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东,须在一个月内将全部出资,经公司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符合条件的本企业在职职工。未能及时转让的,将不再参加公司红利的分配,由公司财务部门转为个人备用金。上诉人郭振波自2011年3月份调离被上诉人,且收取了被上诉人退股款35000元。根据上述章程的规定,上诉人的股东资格自然灭失,上诉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股权转让。被上诉人通过董事会决议将郭振波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刘强,上诉人理应协助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刘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晋琛与桂林力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桂林力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桂03民终608号]认为:日,被上诉人力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修改公司章程条款决议,将力源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三条修改为“本公司股本,全部由内部职工认购,但改制后因调离、辞职、除名及职工本人不愿意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离开本企业的职工,已不具备本企业改制后企业内部职工身份的,应转让原本人所持有的股份给企业。如当事人不按规定要求转让原股份给企业的,企业每年按银行同期壹年存款利率付给其原股本额利息,不再享受企业股利分红后待遇”和被上诉人力源工会职工持股会章程第二十八条亦规定“会员因调离、辞职、判刑、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及本人不愿意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离开公司,已不具备本企业改制后企业内部职工身份的,其所持出资(股份)应该转让给公司持股会,由公司持股会同意收购”。日至今,上诉人何晋琛不再到被上诉人力源公司下属的临桂公司上班,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何晋琛理应依据力源公司章程和力源工会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其持有股份或内部转让或转让给公司持股会。
  (2)公司章程规定强制股权转让的价格需合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边浩栋与丁继忠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成民终字第5778号]认为:根据美迪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其转让价格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该股东与成都美迪不再具有劳动关系为止,按转让方股东原始出资额每年10%的单利计算”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价格仅为单利,不包含原始出资额。上诉人认为如按单利计算对其有失公平,本院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章程中对于股权转让款价格的约定亦合法有效,不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是盈利还是亏损,如无相反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均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原审法院计算方式正确。且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即边浩栋并未提供以其自有资金出资的证据、《备忘录》的签署以及转账的过程等,综合认定边浩栋并未以自有资金出资正确。而丁继忠将借条原件返还给边浩栋的行为亦表明丁继忠认可边浩栋对美迪项目公司的出资由其支付,故股权转让价格按单利计算对边浩栋而言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不公平。上诉人要求丁继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无依据。综上,边浩栋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欢迎举报抄袭、转载、暴力色情及含有欺诈和虚假信息的不良文章。
请先登录再操作
请先登录再操作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搜狐公众平台官方账号
生活时尚&搭配博主 /生活时尚自媒体 /时尚类书籍作者
搜狐网教育频道官方账号
全球最大华文占星网站-专业研究星座命理及测算服务机构
智飞微网站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当前位置:&>&&>&
自日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开始逐步建立起日趋完备的、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我国公司法以&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为圭臬,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对资本三原则的尊崇近乎机械,因此,我国未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条法律规定犹如一堵厚重的大门,挡住了股东的退路: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只能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继续&同舟共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这种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直接导致已经产生矛盾、无以为继的股东被迫强装笑颜,苦心经营;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笼罩在心头的是挥之不去的谨慎、犹豫、观望、踌躇和无奈情绪,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如此种种,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经2005年修改后,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5条仅规定了三种非常特殊情况下的股东退股问题,因此,我国公司法仍是以不许退股为原则,少数情况允许退股为例外的,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完善的股东退股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筮待建立以允许股东退股为原则、特定情况下不允许退股为例外的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在此,笔者仅就股东退股的法理基础、国外股东退股制度实践、我国股东退股制度检讨及构建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法理基础
所谓退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个人意志退出公司的机制。退股,作为打破公司&闭锁性&或者&公司僵局&的重要机制,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日,广东东莞市一家造纸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所有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公司的11名股东退股,由股东李某全部受让这11位股东的股份。
同日,李某与11位出让股份的股东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每份合同约定,股权转让金25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10万元于签订合同后第二天支付,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受让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第二期190万元于15天内支付,付清同时,甲乙双方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股权变更至乙方或其指定人员名下;第三期50万元于半年内支付。
该合同第6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此次股权转让行为的违约责任:&甲方(出让人)应当协助乙方(受让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转让金&。
合同签订后不久,李某就按照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了第一期、第二期股权转让金的给付义务。
期间,有部分股东黎某等并没有按照约定协助李某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等人履行股权转让协助义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但黎某等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黎某等才将股权转至受让股东李某名下。
随后,黎某等分别向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李某给付剩余的50万元股权转让款。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黎某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在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金后,出让人黎某等应协助李某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转让金。黎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是李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金的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李某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但是,该股权变更经法院强制执行得以实现后,出让人黎某等协助李某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义务也再
隐名股东能否要求退股
家住上海市的王女士在儿子不知晓情况下出资3万元,以儿子的名义签署章程、参股协议和股权转让决定书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成为出资的某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划公司&)股东,起诉法院要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袁某退还其出资款3万元及利息。近日,该诉请未获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可。
2005年2月下旬,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某策划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王女士儿子需认缴投资额12万元,占注册资本12%;袁某需认缴投资额40万元,占注册资本40%;其余投资额由一家法人单位和两名自然人认缴投资额,袁某为该策划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某公司章程上,王女士的儿子张某的签名由王女士签署。同日,王女士以儿子张某的名义与策划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张某出资12万元,成为占策划公司12%股权的股东。协议签订之日,张某需向策划公司账户注资6万元,余款在一年内缴清;若在约定期限内未缴足款项的,只能按实际注资比例享受相应权益。张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策划公司将张某名下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可以向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以外的受让人转让,协议上张某的签字仍由王女士代替签署。
2005年6月上旬,策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出具收条写明,收到王女士缴付策划公司部分股份款3万元,该款项于次日解入策划公司的账户。日,王女士以本人及儿子的名义出具股权转让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本人自愿将以&张某&名义所拥有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的策划公司之12%股权,以3万元的价格委托策划公司进行转让,不再拥有和承担策划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权
利、责任和义务。相关策划公司股东身份、权益的注销、更改、转移事宜,全权委托策划公司办理。该决定书上王女士、儿子张某的签字,均由王女士所为。
2007年5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策划公司和袁
净值,合法,公司,股权,股东,投资
股权认购书
1、严禁股东间私下进行股权交易,是否合法?
2、股东离开公司,所持股份必须退回公司,是否合法?
3、股东退股时,当公司净值低于原始投资时,按公司净值退股;当公司净值高于原始投资时,按原始投资退股,是否合法?(个人感觉这条非常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但不知道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回答:
咨询几条不合法。即使签订也没有法律效力
关键词: 资产并购 股东投票权,异议股东退股权、事实合并、继承者责任摘要:界定资产并购,并将其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资产处置区分开来,是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权和债权人利益的基础。被收购公司股东权主要是投票权和退股权。被收购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如何防止被收购公司逃债低价出售资产和确定资产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债务的例外情况。一、什么是资产并购?(资产并购的界定及其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其他资产处分行为的区别)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资产并购这个专业词汇,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已有明确使用“资产并购”这一概念的情况,但只将其规定为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或规定为一个公司为获得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权而购买其资产的投资行为。[1] 、[2]、[3]由于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无法将资产并购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资产处分明确区分开来。资产并购作为公司并购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一个公司(收购公司purchasing company, acquirer , 实施并购的公司)为了取得另一个公司(被收购公司target company, 目标公司或标的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进行的资产受让。具体分为以现金为对价受让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以股份为对价受让目标公司资产两种形式。资产并购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资产买卖(以下简称普通资产买卖)的主要区别如下:1、 资产并购中收购公司所购买的资产是一种营业性资产;而普通资产买卖的标的物可以是卖方公司的任何资产,不限定为营业性资产。2、 收购公司购买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资产的目的是获得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普通的资产买卖不以取得卖方公司经营控制权为目的。这一点是资产并购区别于普通资产买卖的核心问题之一。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资产并购中的资产是指被收购公
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异议,决议
浅析股东会决议退股
1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1.1不分配利润异议股东退股权适用的公司形态
《公司法》只规定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在对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投反对票后有退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只在第143条规定了&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其股份。没有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不分配利润决议时异议股东可以要求退股。这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开放性的性质决定的。因此不分配利润异议股东退股权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1.2退股权制度的主体范围
公司法在第75条第一款的设计上是很严格的,特别是主体的范围。
首先,对异议股东的主体要求。享有回购请求权的主体是&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这里的&该项决议&是指公司做出五年不分配利润的决议。从规定上看,这一限定相当苛刻。公司必须连续五年都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决议,至于是不是要求异议股东在公司连续五年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后都投反对票,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要求异议股东连续五年都对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投反对票,只要在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后对第五年作出的不分配利润的决议投反对票即可。另外,这里的异议股东必须是&投反对票的股东&,其含义就是,只包含有表决权的股东,没有表决权的异议股东不能按照此制度退股。
其次,回购的主体是公司。由于这里异议股东反对的是公司的决议,虽然在实质上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的矛盾,但在表现形式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异议股东也不是向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接受股份的主体必须是公司。
1.3退股权制
新公司法确认股东的退股权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东退股的三种情形: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上述三种情况有可能加大股东投资风险,直接动摇股东的投资预期,因此,反对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倘若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第143条授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导读: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又名股东退股权,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说是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救济权。我国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即(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何确定股权价格?
公司股权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在不同时期公司股权价格具有变动性和难以确定的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合理的股权回购价格成为股权回购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关系着股东股权回购制度的成败。目前,在理论界确定股权价格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双方协商,即先由公司和异议股东双方协商,如在一定时间内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股权价格。
第二,章程约定,即由章程事先约定股权价格或计算股权价格的方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宪章&,只要法律未禁止的事项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章程的规定也尽可能的体现所有股东最大利益的需求。因此,为避免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股东退股的纠纷无法和平解决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写入退股的股权价格或计算股权价格的方法。这个价格可以是一个固定的价格,也可以是一个变动的账面价值,也可以是一个确定价格的计算方式。
第三,第三方评估,即由法院或公司确定的有相关资格的第三方单位对该股权价格加以评估。有资格的第三方单位,既包括资产评估
简介:导读:一般来说公司的股东是不会轻易退股的,那要是有股东想要退股应该怎么办呢?接下来由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想要退股应该怎么办方面的知识,欢迎大…[]
简介:本人为一家合伙人性质店铺的合伙人。经双方同意与日退出。当时双方签订协议退还股价款24000.00并分4次归还。同时协议注明双方随时配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简介:会计师离开事务所股东资格自然终止有限责任公司/e/data/images/changeimg.gif中股东身份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工作当中的一个难点。实践当中,股东身份多因股东主动转让其全部股权而丧失。那么,在特定情况下…[]
简介:法律咨询:公司退股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的问题10年10月a,我,c,d,共同组成了有限责任公司。10年12月中途a退出公司,约定我cd三方共同偿还a共四万元,欠条是以公司的名议写的…[]
简介:退股申请怎么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2006年*月*日正式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元)。****是由***、***、***三…[]
简介:股东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
简介: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简介:股东怎样行使退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
简介:对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我们无法确认a与b是否实际履行了所谓的退股协议,而c公司在原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未作变更,仍为a与b,由此可以推知退…[]
简介:公司成立以后,股东退出的最常见方式是股权转让,也就是让其他人接手股权。股东找不到新的接手人,无法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一般难以正常退出公司。公司法规定,符合以下三大…[]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股东如何退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