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是否是限制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力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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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以上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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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以上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山东 济南 历城区发表时间: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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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不能完全自己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是限制民事人。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有不完全行为能力的,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两类自然人的能力内容既然说是“限制”,就意味着这种行为能力上不完全,其存在的限制是: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是必要的,除此之外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是纯粹的受利益、不用负担而且不他人的行为不受限制。比如接受奖励、和报酬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的行为还必须是他们对于行为的价值能够理解,并可以想象得到行为做出后将会带来的后果。因此《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上述范围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识是的,“有他的,或者征得他的人的同意”。
哪些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只具有受到限制的部分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两种:
  (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如何行使?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嗲里人的同意。”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安放顶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行为方式如下:
  (1)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而由其法定代理人决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或结合艘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3)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
  由于继承遗产和接受遗赠均是无偿行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是单方受益者,所以无论是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时,都不得损害的利益,一般不得无故代为放弃继承或遗赠。
限制民事行为人消费行为是否可撤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②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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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
合同效力可以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当然,合同双方当事人肯定希望合同是有效合同,但实际中经常出现合同无效和效力待定的情况,这会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的。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的精选问答:
共 5 位律师回复Q
律所:上海为根龙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奉贤区/擅长朱愉忠律师 8:45:00回复你好:我国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认为“非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字面意思是指:不是限制性民是行为能力人,那么一般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十周岁以下或完全不能辨别的精神病人。 律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区域:安徽/合肥/擅长刑事辩护王文军律师 11:39:00回复个人认为“非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应理解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所:天津飞马思律师事务所区域:天津/和平区/擅长张崇斌律师 15:19:00回复同意以上意见。 律所:区域:上海/徐汇区/擅长邢伟华律师 16:55:00回复观点基本同上。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区域:广东/深圳/擅长婚姻家庭杨建军律师 20:05:35回复毫无疑问,一个心智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存在监护问题,这里笔者要谈的是“成年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在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面对传统、横看世界,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着监护种类简单、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护监督单一等明显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1、种类简单,从民法通则规定看,监护就两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而且这两种监护类型,法律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己以自身的意思表示来决定,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的法定监护和制定监护对成年人来讲,缺乏尊重被监护人自由意思表示,这里的意思表示,笔者以为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型的成年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二是成年人到达一定的年龄后,自由或者自有指定在自己年老或者出现其他不能分辨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状态下的监护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从国际通行的监护制度看,在尊重成年人的自由意思表示方面,我国的监护制度是有缺陷的;2、监护人的选任的单一。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选任顺序来看,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直系尊血亲,再次是卑血亲,按照这种排列,这样分配或者确定是合理的,因为亲等越少,双方之间的情感或亲情越近,伤害的可能性越小,但从实际来看,尚有不少需要监护的被监护人无配偶,直系尊血亲也往往心智丧失缺乏监护能力,卑血亲也因为年老体弱承担不起监护职责。3、监护监督制度缺乏。我国的监护制度中虽然也有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定,但很不完善,主要因为我国的监护监督机关往往是承担着重要职能的人民法院和居(村)民委员会,这些机关或者单位虽然有此职责,但从未落实到部门或者个人,使得该条文有其名无其实;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了监督机构,但未规定如何行使监督权,实质内容缺乏,故而由于监督不到位,致使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时间时有发生,也由于监督不到位,大量的精神病人流落街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二、现时代新情况新理念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冲击  1、从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就已经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且一年比一年力度大,为此,30年来我国出现人口老龄化现象,而且老龄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远超过了西方国家认为人口老龄化的老龄人口比例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老龄人口的生活问题以及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老年人的监护问题,特别是老年痴呆症的老龄人口生活问题,已是影响社会秩序的普遍性问题。  2、也因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导致大量“孤亲”家庭存在,30年来,我国一脉相承的“孤亲”家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显示出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或者指定监护的监护人的范围大大限缩。  3、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单位职工和商业养老保险业的发达,我国过去“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逐渐为人们淡漠,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养老保险业的完善和国外保险业的进入,那么护理保险制度也将逐步发展与发达,这就需要我们去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以适应新生事物的到来。  4、过去我们有人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随着社会的发展,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完全可以或者接受赠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民事权利与生俱来,当然可以享受股东的待遇,这里既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精神病人和老年人,所以现实决定这些人需要对其财产或者权益进行管理与支配,监护理所当然的成为时代要求。  5、残疾人福利的提升。近年来,国际社会通行一种“平常化”和“对自我决定的尊重”的残疾人福利新理念。所谓“平常化”就是“不应该将身心障碍的人看作是特别的群体,在与世隔绝的社会里生活,而应该将他们放在一般的社会中,与普通人一起生活、活动。”也只有这样才是一正常的社会,这种理念对身心障碍的人及其老年人均适用。“对自我决定的尊重”就是,过去通行的判断一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看判断能力的程度,从而用禁治产、准禁治产来保护,但判断能力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衰退。从精神医学角度看,完全丧失自己决断能力的人极少,所以不能一味的以判断能力程度来划分,而应当根据个人现有判断能力来认定,要重视其在有判断能力时对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事情所作的事先决定。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债权债务刘乾坤律师 8:46:12回复不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所: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浦东新区/擅长合同事务吴丹律师 8:44:01回复要看其是否精神。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婚姻家庭杜学颖律师 22:34:21回复毫无疑问,一个心智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存在监护问题,这里笔者要谈的是“成年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在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面对传统、横看世界,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着监护种类简单、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护监督单一等明显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1、种类简单,从民法通则规定看,监护就两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而且这两种监护类型,法律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己以自身的意思表示来决定,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的法定监护和制定监护对成年人来讲,缺乏尊重被监护人自由意思表示,这里的意思表示,笔者以为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型的成年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二是成年人到达一定的年龄后,自由遗嘱或者自有指定在自己年老或者出现其他不能分辨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状态下的监护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从国际通行的监护制度看,在尊重成年人的自由意思表示方面,我国的监护制度是有缺陷的;2、监护人的选任的单一。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选任顺序来看,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直系尊血亲,再次是卑血亲,按照这种排列,这样分配或者确定是合理的,因为亲等越少,双方之间的情感或亲情越近,伤害的可能性越小,但从实际来看,尚有不少需要监护的被监护人无配偶,直系尊血亲也往往心智丧失缺乏监护能力,卑血亲也因为年老体弱承担不起监护职责。3、监护监督制度缺乏。我国的监护制度中虽然也有监护监督制度的规定,但很不完善,主要因为我国的监护监督机关往往是承担着重要职能的人民法院和居(村)民委员会,这些机关或者单位虽然有此职责,但从未落实到部门或者个人,使得该条文有其名无其实;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了监督机构,但未规定如何行使监督权,实质内容缺乏,故而由于监督不到位,致使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时间时有发生,也由于监督不到位,大量的精神病人流落街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二、现时代新情况新理念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冲击  1、从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就已经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且一年比一年力度大,为此,30年来我国出现人口老龄化现象,而且老龄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远超过了西方国家认为人口老龄化的老龄人口比例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老龄人口的生活问题以及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老年人的监护问题,特别是老年痴呆症的老龄人口生活问题,已是影响社会秩序的普遍性问题。  2、也因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导致大量“孤亲”家庭存在,30年来,我国一脉相承的“孤亲”家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显示出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或者指定监护的监护人的范围大大限缩。  3、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业的发达,我国过去“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逐渐为人们淡漠,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养老保险业的完善和国外保险业的进入,那么护理保险制度也将逐步发展与发达,这就需要我们去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以适应新生事物的到来。  4、过去我们有人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随着社会的发展,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完全可以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民事权利与生俱来,当然可以享受股东的待遇,这里既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精神病人和老年人,所以现实决定这些人需要对其财产或者权益进行管理与支配,监护理所当然的成为时代要求。  5、残疾人福利的提升。近年来,国际社会通行一种“平常化”和“对自我决定的尊重”的残疾人福利新理念。所谓“平常化”就是“不应该将身心障碍的人看作是特别的群体,在与世隔绝的社会里生活,而应该将他们放在一般的社会中,与普通人一起生活、活动。”也只有这样才是一正常的社会,这种理念对身心障碍的人及其老年人均适用。“对自我决定的尊重”就是,过去通行的判断一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看判断能力的程度,从而用禁治产、准禁治产来保护,但判断能力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衰退。从精神医学角度看,完全丧失自己决断能力的人极少,所以不能一味的以判断能力程度来划分,而应当根据个人现有判断能力来认定,要重视其在有判断能力时对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事情所作的事先决定。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东城区/擅长合同事务刘正峰律师 21:08:42回复应由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经鉴定后决定是否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所: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北/武汉/擅长其他罗建雄律师 12:46:26回复这个不好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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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的热门法律知识
我国对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其实是以年龄段为依据的。根据规定,民事责任年龄具体分为了无民事责任年龄、限制民事责任年龄以及完全民事责任年龄。那么实践中究竟是如何进行划分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相信大家都知道,在我国要是未满18周岁的话,那么就属于未成年人,同时也可以叫做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说到了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面,究竟我国的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划分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关系着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基本都是以年龄作为划分的。接下来,就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看看具体怎么划分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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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常常出现“阴阳合同,“阳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出于网签避税、办理贷款等目的而更改房屋价款的合同,“阴合同”指的是有买卖双方当事人出于对房屋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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