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人在校期间受伤如何承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人还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吗?-问法知道-问法网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法律问题,想问就问热门咨询: 我的位置:& & & 问题详情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人还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吗?aierzit张某给妻子买了份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后其妻精神失常自杀,这种情况下,保险人还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吗? 发表时间: 10:52:29律师回答 执业律师 地区:北京 - 昌平区回答个数:4002个咨询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14:13:05 相关法律咨询 15:09
57:10 最新法律咨询 04:12 31:11 08:12 10:12 12:12 34:01推荐律师 律师地区:北京-朝阳区 律师地区:北京-海淀区 律师地区:北京-朝阳区相关法律机构相关法律提示:如果搜索里没有你想要的结果,可以””直接添加搜索结果:共找到 228 条法规数据(当前1 - 15),如果检索里没有您要的结果,如果检索里没有您要的结果,可以●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关于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在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调休放假的通告●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下放区县民政局办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下放区县民政局办理的通知●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2014修改)● 民政部关于启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关于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在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调休放假的通告...从法规库中引用法规相关条目:搜索结果:共找到 228 条法规数据(当前1 - 15),如果检索里没有您要的结果,如果检索里没有您要的结果,可以【第1条】第1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2条】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4条】第4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问法网网站助手热门功能地图问法知道:问法百科:法律法规:法律资料:法律机构:优秀律师:关于问法网法律咨询:010-市场合作:010-京ICP备号-12 Copyright(R).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794号 京备号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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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09-5.七岁的儿童甲和三个小朋友一起在甲家玩耍。此时甲家的访客乙先生指着邻居丙家凉台上摆放的花盆对几个小朋友笑着说:“你们谁能用砖块扔中花盆,我给睡两元钱。”甲与三个小朋友便争先恐后用砖块扔向凉台上的花盆,后甲的砖块仍中花盆,花盆掉下,正好砸在楼下路过的丁的头上,致其受伤。丁要求甲的父母和丙赔偿治疗头部受伤的治疗费。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甲的父母与丙承担连带责任B.由甲的父母承担责任C.由四个小朋友的父母与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D.由乙承担责任答案 abc问题:案例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按照现在的发条,d还对么?或者说甲的父母承担的是是按份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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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产生,本案当时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乙教唆七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实施侵权行为,乙应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只能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监护人的责任,因此甲的监护人的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按份责任。
按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乙教唆七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实施侵权行为,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通过证据证明甲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甲的监护人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乙与甲的监护人之间本无关系,因此无补充责任之说。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甲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那甲的监护人应负相应责任(即比例责任、按份责任),否则甲的监护人无责任。 附: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法通则意见》148、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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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及责任承担
aczonheg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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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案件,被告确定及责任承担,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
常见的有:一、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被告,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二、由法定监护人作被告并承担责任。三、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被告,法定监护人作为第三人并承担责任。四、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五、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定监护人作为被告,但不是共同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处理,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的驳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由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被告承担责任。
以上做法都有各自的法理依据,但都有不足之处。做法一的结果是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不是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却要承担责任。做法二的结果是首先排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情形,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相悖。做法三的结果是否定了监护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监护责任。”的规定不符。做法四的结果是确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是必然的共同赔偿义务人,而剔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做法五对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否认了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彻底排除了其将来可能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的责任。因为财产取得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当时没有财产不能当然的认定以后就没有可以支付赔偿费用的财产。
对被告的确定,笔者同意第五种做法,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同时列为被告。赔偿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状况作出如下处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同时驳回对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诉讼请求。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其和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作者单位:五河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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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吗?
希望回答者能给出有关的法律依据或者法律原理。共同财产不足偿还共同债务。...
希望回答者能给出有关的法律依据或者法律原理。共同财产不足偿还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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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冬青7865知道合伙人
海冬青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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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也会分得财产,应该承担共同债务,只是应该由监护人在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基本生活条件(如住房、基本生活费等)的情况下替他偿还债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只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但并不表示他不承担责任,所以民法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其为民事行为,但监护人必须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无效,责任由监护人自己承担。 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话,在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偿还一部分吧,余下的部分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看债权人是否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减免部分债务,待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时再偿还吧。
不足部分会有监护人偿还共同债务吗?
监护人不承担实体义务,只是个“放羊人”,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监护人也不可能拿自己的财产去还债。
一万美元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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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描述太过简单,因此,无法简单判断。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理由:被告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离婚诉讼。《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在诉讼中是否同意离婚,只是判定法定离婚理由成立与否的证据之一。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则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则通过其他证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其次,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此时婚姻无效不存在所谓的“共同债务”,更不能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理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基于涉及身份关系,无法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结婚、离婚、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建立与解除都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当事人亲自参与的事项。因此不得建立代理。故,婚姻无效,不存在“共同债务”。再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限间发生的,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应当承担共同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最后,综上所述,在没有相应的案情基础上,不能简单对“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承担共同债务”给与直接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顺祝好运!
yuansjun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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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共同债务,当然要承担。前提是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共同的财产
品澈律师团队知道合伙人
品澈律师团队
你好,尽管共同财产不足偿还共同债务,但仍会共同承担。但鉴于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此,很可能是法律白条。
foxcmx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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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共同债务,当然要承担。但是应当在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财产范围内,并保留必要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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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788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案情】原告周书春,男,日生。被告汪金,男,日生。被告汪磊,男,汪金之父。被告韦鸿,女,汪金之母。被告某实验学校。原告周书春与被告汪金系被告某实验学校四年级同班同学。日7时20分左右,被告汪金因琐事追逐同学刘某,原告周书春说:“不要追女生。”被告汪金转而追逐原告,推了原告一下,致原告摔倒,门牙二颗冠折。原告至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某市人民医院、市口腔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532.5元。日,经法院委托,某市人民医院所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函,意见为原告的牙齿每次修复费用约1000元/颗,共计2000元;更换周期:正常情况下8-10年。【判决】一、被告汪磊、韦鸿赔偿原告周书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117.6元;二、被告某实验学校赔偿原告周书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799.5元;【评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周书春与汪金事发时均未满十周岁,属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周书春在学校被汪金追逐、推倒受伤,对汪金的侵权行为,其监护人汪磊、韦鸿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实验学校对到校学生未尽管理之责,故对周书春在学校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周书春对自身损失无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行为的过错大小与原因力比例,酌定汪金的法定人与学校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6。被告汪金、汪磊认为汪金不应承担责任,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结合原告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依法确认为:1、医疗费,根据原告主张确定为1532.5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2、牙齿修复费,根据司法鉴定咨询意见,计算为2颗*1000元/颗*[(73.64-18)/9+1]≈14000元;3、交通费,原告提供了部分票据,根据票据的效力,考虑到原告事发时系未成年人,需要家长陪同,及到南京治疗的实际情况,酌定为800元;4、原告主张的抚慰金,但原告未能就伤残情况进行举证,不能证明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列入原告经济损失赔偿范围,而与并列作为诉讼其他费用按责分担。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332.5元。被告汪金的法定代理人承担40%,计6533元,扣除已支付的2415.4元,尚应支付原告4117.6元;被告某实验学校承担60%,计9799.5元。(当事人姓名系化名)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31141积分 | 帮助92365人 | 306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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