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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梳理
,简称新政。美国总统F.D.罗斯福()在1933年执政后,为摆脱严重的经济危机和萧条所采取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的总称。思考:罗斯福新政的特点;罗斯福新政的内容;罗斯福新政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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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巩固练习,成绩显著提升,去)
根据问他()知识点分析,
试题“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相似的试题还有: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农业调整法》。该法案采取的主要策略是“限额耕种”,农户自愿与政府签订市场协议,凡是根据政府“按户分配耕地面积计划”,“自愿”减少耕地、限制产量的农户都可以得到政府的津贴。当时实行《农业调整法》时,也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强烈抗议,那些正在债务中挣扎的农场主们也不明白为何要控制种植,他们对农业调整议案也抱有戒心。日,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宣布《农业调整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终止实施该法。材料二 日在国会通过《土壤保持和作物调配法》,该法以保护土壤的名义,即通过给土地休耕的农场主休耕补贴,换得他们放弃种植,削减粮食生产。同时,已经受到侵蚀的土地则停止耕种,并转租给国家,由政府拔专款支付租金。材料三 1938年罗斯福签署了新的《农业调整法》。新的法案除了继续实施耕地面积削减计划、控制农业产量外,还建立了农产品常平仓,该法规定由新成立的商品信贷公司以略低于年“平价”的价格标准向农民贷款,如果农产品价格下跌低于政府定价,则农户可将剩余产品交商品信贷公司,由公司负担差价。如果市场价高于政府定价,则农民可以在市场出售剩余农产品以归还政府贷款。请回答:(1)比较材料一和材料二,指出美国政府制定的农业调整政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分析其原因。(2)依据材料一、二和三,指出美国制定《农业调整法》的主要目的。为什么说1938年制定的《农业调整法》更加成熟?(3)依据上述材料,概括美国新政时期调整农业政策的特点。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193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农业调整法》。该法授权农业部长,通过同生产者签订和对参与播种面积控制计划的农场主付以直接补贴的方法,使农场主自愿减少农产品的播种面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般是政府根据市场需求每年确定和公布某些农作物下一季度的播种面积。凡是农场主同意者,便与政府签订合同,就可以得到优厚的补贴。——《大生》2008年8月材料二 1936年2月国会通过了美国农业部制订的《土壤保持和作物调配法》。该法案通过给予农场主一定的土地撂荒补贴,限制土地播种面积,减少粮食生产,这次只不过是以土壤保护的名义出现而已, 即通过给土地休耕的农场主休耕补贴,换得他们放弃种植,削减粮食生产。——李超民《中国古代常平仓思想对美国新政农业立法的影响》材料三 1938年,罗斯福签署了新的《农业调整法》。该法规定,由新成立的商品信贷公司以略低于年“平价”的价格标准向农民贷款,如果农产品价格下跌至低于政府定价,则农户可将剩余农产品交商品信贷公司,由公司负担差价。如果市场价高于政府定价,则农民可以在市场出售剩余农产品以归还政府贷款。美国从此建立起“常平仓制度”。通过这个方法建立起一个稳定有效的仓库,储存多余的粮食,不至于出现“谷贱伤农”,到了欠收年景,这些存粮就可以发挥作用。——夏辉辉《政府对农业的“哺育”》材料四 2002年美国通过新的农业法案,2002年到 2007年6年期间政府提供的各项农业补贴总计达1 185亿美元。美国的新农业法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其农产品出口世界第一的地位,但它严重违背了WTO的宗旨,招致全球各成员的强烈不满。这将给没有补贴能力的发展中成员的农业带来巨大冲击,严重损害发展中成员农民的利益。——柯炳生《美国新农业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分析》请回答:(1)据材料一,指出《农业调整法》的主要实施途径。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国会通过这一法案的主要目的。 (2)据材料一、二,指出两个农业法案规定的相似之处,归纳1936年农业法案内容的新特点。 (3)据材料三,概括美国政府农业调整方向的主要变化,分析“常平仓”制度建立的积极意义。 (4)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四中“美国巨额补贴违背WTO宗旨”的主要原因。“招致全球的不满”说明了什么经济现象?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日,(罗斯福)发布《农业调整法》,强制农民减少耕地面积和牲畜繁殖,以提高农产品价格,解决农副产品过剩问题。国家对缩减耕地和降低牲畜繁殖的人进行补贴。后来政府还对各州、各区甚至很多大农场规定农产品的生产定额,对超过国家规定生产定额的产品课以重税。材料二 日,美国国会通过《黄金储备法》,授权总统在美元原来价值的50%~60%之间的幅度上固定它与黄金的比价。法律通过后,罗斯福宣布美元贬值为原值的59.06%。美元的贬值,使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减轻了将近一半;而国库则由于保有黄金,在美元贬值中获利28亿美元。购买黄金和美元贬值使联邦政府逐步从私人大银行家手中夺得了对国家货币政策的主导权,为美国经济制度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材料三 罗斯福逝世时,中国共产党在《新华日报》上赞扬罗斯福使美国“渡过了危机,安定了国民生活”。(1)依据材料一,归纳罗斯福新政在农业方面的主要措施并说明其目的。(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析美元贬值的影响。(3)结合当时的中美关系,分析材料三的观点。5月6日、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
答:不动产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税目注释执行。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
2.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对外出租或者出售,能否适用简易征税?
答: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用于出租或出售,均可适用简易计税,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其他个人5月取得属期为3-5月租金收入,是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其他个人取得属期为3-4月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取得属期为5月的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说,其他个人5月取得属期为3-5月份的租金收入,可在国税部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中,5月租金收入也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一次性收取过去多月的租金,能否按上述方法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万元?
答:对这一问题,按照一致性处理的原则,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万元。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在4月30日前“租入”不动产开展转租业务的、“取得政府部门特许”开展公共道路停车业务的,是否属于“取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这里的取得,包含“租入”“取得政府部门特许”的各种形式取得。
6.营改增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凡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均可以免征增值税。现行政策并未设定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7.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是否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则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8.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置?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大家好,下面我根据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加上政策组分析研究的情况,做一下政策讲解。
第一个问题,关于服务出口免税的政策把握。
此次新下发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对服务出口的界定,除了强调接受方在境外,同时规定了服务出口行为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相比较此前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服务出口和无形资产出口在税收管理上相比较货物出口,情况要复杂得多,目的是为了防止假出口。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服务出口要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理解,大家要注意好好把握。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一家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提供服务必然要借助一些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但不能认定该服务出口是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关。下面我再给大家举个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有关的例子。一家评估机构受境外单位委托,对境内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尽管合同是与境外单位签订,收入也从境外取得,也不能认定其为服务出口。这项规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内单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
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界定比较复杂,这类问题在新下发的文件中还有一些,请大家仔细领会和把握。
第二个问题,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有的地区提出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是原营业税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而这次营改增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下面的问题就是既然要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还有一个疑虑。以前对货物投资入股是视同销售征税的。这次为什么不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做同样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这里想告诉大家的是,对增值税税制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原来的增值税条例形成于1994年,现在来看还是存在一些需要修正的地方。这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老的增值税条例其实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有偿”做出了原则性的表述,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其实“有偿”的概念已经涵盖了货物投资入股征税的问题,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既然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这次起草实施办法的过程中,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
第三个问题,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为什么要说这一问题,我认为这一问题实际包含了几个政策上的问题,或者说这一问题可以定性为由小见大的问题。
第一,这一问题包含了不动产抵扣的问题。大家知道,此次营改增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但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形态来判定是否按照不动产抵扣的规定分2年抵扣。比如企业购进厂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厂房,同属不动产,一个是分2年抵扣,一个就是一次性抵扣。原因很简单,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是企业的生产要素,后者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处理的原则不同。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因此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规定。
第二,这一问题还包括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应该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各地上报了许多具体事例来反映这一问题。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
这些问题,我想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从根本意义上说,营改增后将原来用来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加以沿用,是为了区别不同税目和税率。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前几天我讲过卖空调提供安装的例子,是老增值税混合销售里的销售货物。营改增里相同的例子是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凡此种种,希望大家准确把握。客观的讲,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较之前的确复杂了很多,需要大家和我们共同研究出现的一些新问题。
问题就说到这儿了。最后我想说一下有关业务学习的问题。这次营改增,总局集中制发了一批文件,文件内容比较多,下发的又集中。对大家来说,可能学习起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我认为只有大家认真学习掌握了文件里的政策,才能更好的解读政策,才能更好的落实政策。政策服务是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着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总局做了很多政策和管理制度上的安排,这些都需要大家去贯彻落实,尤其是面对新的营改增纳税人,政策辅导尤为重要。马上就要面对营改增后的第一个申报期了,让纳税人掌握好相关政策,才能实现顺利、准确申报,才能实现王军局长要求的打好营改增的第二个攻坚战。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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