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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障人观察报告2015》之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
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下文简称:《意见》)。
【政策背景】
辅助性就业对于残障人的工作权和自我发展有重要价值。早在《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国务院就将“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列为任务目标,并首次提出了辅助性就业的概念。《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进而提出了“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给予扶持”的措施。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在综合各地实践的基础上,中国残联于2014年上半年着手起草《意见》,经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后,最终与中央有关部门于2015年6月共同印发了文件。
【政策要点】
第一,基本机制。《意见》首次对辅助性就业的定义进行了规定,并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条件、特征和资质提出了一定要求。此外,《意见》指出,应当统筹规划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设,一方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障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另一方面动员社会,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
第二,用地扶持。用地成本过高是辅助性就业的难点之一,制约着残障人就业权利的实现。对此,《意见》提出:“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有条件的残联要无偿提供运营场地。”
第三,资金扶持。为了缓解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资金紧张局面,《意见》要求:“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此处扶持资金主要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以是就业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资金等。
第四,财税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意见》提出了财税方面的优惠支持:“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第五,劳动生产项目扶持。从目前各地辅助性就业机构实际运行情况看,缺少就业项目、产品销售不畅等问题是辅助性就业机构生存与发展的主要困难,必须通过补贴或奖励予以解决。《意见》规定:“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或对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就业起到良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
第六,政府购买服务。将残障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障人服务项目。《意见》规定:“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政策评价】
此次出台的《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是对残障人辅助性就业较为全面而具体的指导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促进残障人的就业权利有重要意义。
当然,我们在乐观的同时也要保持理性和谨慎,要密切注意《意见》的落实情况。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一,“辅助性就业”的核心是“就业”而非“辅助性”,因此在落实残障人就业权利时,必须要确保给残障人的辅助是为了不断增强他们在就业中的独立技能,而不是对辅助越来越强的依赖性,使残障人的自我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得到发挥,防止残障人再度沦为慈善模式的客体和被动接受者;第二,“辅助性就业”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和残障人的各方面情况密不可分,建立以个案为基础的,通过评估、鉴定、培训等多方面的衔接、转衔或转介的工作,集医疗、教育、就业、公众教育等多方面的综合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以使残障人本身确实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支持和条件。第三,为残障人就业提供辅助性支持,必须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而不能仅仅依赖政府或残障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一己之力;最后,要警惕“租售残疾证”的情况再次变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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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八部门出台意见&
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来源:&&&&
  本报北京7月11日电&&(记者潘跃)近日,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旗)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意见》要求,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
  《 人民日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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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自治区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余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昨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残联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2020年前各县(市)至少建立1个辅助性就业机构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据了解,去年广西残疾人就业规模总体保持稳定,城镇新就业残疾人5651人,其中辅助性就业167人。
  根据《实施意见》,广西各级政府兴办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将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制度,从硬件设施、专业人才、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建立一整套管理标准。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将得到优先扶持,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
  《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自治区残疾人启智展能中心。广西各市县要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2017年前,各设区市市辖区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2020年前各县(市)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辅助性就业机构用电享当地最优价格
  《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要实行一系列扶持政策。如各地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
  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税收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等优惠政策。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则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或对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就业起到良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
  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视项目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同时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出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的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还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并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引导各助残志愿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本文已影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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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该区出台《自治区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促进该区残疾人就业状况改善。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动员社会,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优先扶持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二是在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意见》明确,各地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有条件的残联要无偿提供运营场地。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三是加大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监督。《意见》对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出了要求。要建立自治区残疾人启智展能中心。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监督,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吉残联发〔2016〕35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地税局、文广新局、物价局、国税局、通信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地市(州)中心支行、长春辖区各县(市)支行:&&
  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最困难的就业群体,他们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为全面促进我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进一步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扩大就业规模,减轻家庭成员负担,根据中国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辅助性就业及辅助性就业机构&&
  (一)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训练、文体娱乐等配套服务功能;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三)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二、统筹规划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四)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坚持帮扶就业与照料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与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职业康复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动员社会,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五)政府兴办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窗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加大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基层街道、社区、辖区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优先扶持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
  (六)各地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18年有条件的县(市)要建有一所示范性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到2020年所有县(市)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三、完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
  (七)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应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用地或根据需求异地安排建设用地。有条件的残联要无偿提供运营场地。社区办公用房按标准使用后有富余的,可无偿或者低价提供用于发展辅助性就业。&&
  (八)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支出给予资金扶持。对在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的残疾人,可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劳动收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不予计算。&&
  (九)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辅助性就业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其初装费、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5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50%收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给予利率优惠等方式,加大信贷资金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
  (十一)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或对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就业起到良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或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二)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属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对从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可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及社会保险费用补贴。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地方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政府优先采购。辅助性就业机构自主组织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当地人社部门或残联的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四、各负其责保障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健康发展&&
  (十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切实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出台扶持措施,强化保障与服务,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序发展。积极落实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监督,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各级物价、新闻出版广电及通信管理部门要监督落实好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等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促进福利机构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视并督促各地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十六)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本地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动态数据,全面掌握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规划和扶持政策并检查督促落实;鼓励各类单位开发、提供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广泛向社会征集公益性劳动生产项目,建立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编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产品目录;加强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加强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资格审核,搭建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销售平台;加强就业指导员培训,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就业。&
  吉林省残联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通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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