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认定应该是企业哪个部门负责认定

查看: 11889|回复: 9
发生工伤事故后续处理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
在线时间 小时
我发现有一部分公司工伤事故的处理由EHS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而有一部分公司是由HR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还有一部分公司是由各分厂或者分公司自行负责处理。
请各位大虾发表意见,由哪个部门负责最为合适?
在线时间 小时
一般来说:
急救由EHS指导,比如现场急救,联系救护车,送医院等。
事故调查取证由EHS负责。
事故整改跟进由EHS负责。
工伤申报由HR的C&B负责。
工伤鉴定由社保局负责。
工伤赔偿由HR和社保局共同负责。
如果需要申报安监局的话由EHS负责。
当然,如果假如是一些小工伤的话,一般的企业与员工商量会私自解决。(个人觉得,这个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也是必要的。)
在线时间 小时
我原来的经验是,当员工发生小的工伤时。
一般员工自己去医院,医药费可以自己出也可以由公司垫付。
然后,回来在有效期内以一份“非法”的协议与员工达成共识。
大致内容如下:
1 员工的医药费及其他一切包括交通费等由公司支付;
2 公司视状况给予一定的慰问津贴(一般在200~1000以内,这个员工自己生病住院公司也有的);3
3 告知员工工伤申报的有效期,如果员工在有效期内对公司有任何不满,建议与公司联系,公司负责记性正规的工伤申报,当然,员工如果不满,可以直接去投诉(不建议执行);
一般以上,是针对费用在1000以内的。
这样的事件,公司还要花几个人去围着社保局的人转,花费的人力成本就在1000左右了,还有来回的车费等。即使费用由社保局支付,1000以内的话也只能得到几百块。公司是得不偿失啊,而且会在公司的记录上记上一笔,明年的工伤保险基数可能会更大,费用会更高。
所以,也是不得以的“违法”啊!
基本上,经此处理过的工伤,员工都没有什么异议,毕竟公司的处理很人性化,员工的影响几乎为0,还可以得到一笔慰问金。当然比如象一些看似或疑似要做工伤鉴定的事件,即使员工提出要私了,公司也是不允许的,这样风险太大了!
在线时间 小时
同意二楼说法,完全支持。
在线时间 小时
每个企业分工可能不同,但规范化企业总要有人去“管”和“理”。
在线时间 小时
在线时间 小时
二、三楼说的有理有据,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一线安全员”
在线时间 小时
1.责任追究过火了,极大的挫伤了安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何况待遇还得不到落实。
2.安全工作还是有成绩的,咱都在努力,就是没有人肯定咱.
3.做的是人事,可就是没人重视。.
1.责任追究过火了,极大的挫伤了安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何况待遇还得不到落实。
2.安全工作还是有成绩的,咱都在努力,就是没有人肯定咱.
3.做的是人事,可就是没人重视。
在线时间 小时
在线时间 小时
我们公司就是发生工伤之后 EHS提供一个表单 然后他们按着表单填 填过之后领导签合 然后存档
Powered by雇员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艾小川
  【案情】
  某医药公司从2013年2月份开始筹建,2013年5月份正式注册成立。黄某某于2013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13年4月,黄某在上班时不慎在公司卫生间摔伤。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周某于2013年11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医药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获得工伤待遇。
  【分歧】
  对于雇员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员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设立期间的公司属于合法的组织,也是劳动法上合格的用人单位,雇员在上班时间发生事故,理应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员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雇员雇员在公司设立期间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本案,关键在于认定设立期间的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是否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公司法》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可见,本案中,设立期间的公司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不具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设立期间的公司与其雇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在这段时间内,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
  综上,雇员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相关新闻:
5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交流挂职学者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nbsp工伤事故属于哪个部门管
全部答案(共3个回答)
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工伤医疗经费的管理和支付。满意请好评!
中午回家吃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算工伤,需要视单位的规定确定:
1、“上班除正常时间外,其他时间用工单位随叫随到。”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车祸,属于工伤。
2、中午...
这个都属于学校的问题了,但主要看事情的严重性,什么导致这个事故发生,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帮到你就给个好评吧
两个途径: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介入.一般是有严重后果的.如果没有严重后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工伤应先向劳动局工伤科申请认定工伤,然后再去劳动局仲裁科要求赔偿。
大家还关注
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企业工伤处理办法_规章制度_第一范文网
> 企业工伤处理办法
企业工伤处理办法
公司各有关部门: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1、公司对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部门)领导应立即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2、事故部门领导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3、公司(企业管理部)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根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4、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公司先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有关待遇依据杭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执行。7、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纳(认购)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规定如下:①对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与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20%。②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领导,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③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部门),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④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5%。⑤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0%。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承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公司承担。9、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鉴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0、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1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公司企业管理部。 来源:/fanwen/guizhangzhidu/992.htm下页更精彩1
企业工伤处理办法 相关内容: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科技大学校内建设施工管理。
目的: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一、公章的刻制、启用公章的刻制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公司各有关部门: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1.确保生产部以任务单形式下达的日生产任务的完成。2.参与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策划,落实质量控制各项措施,组织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员质量管理活动,确保公司质量目标的达成。3.贯彻落实公司人事、设备、安全、质量等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更好地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1、学校对预算内外资金支出做到事前有计划,量入而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审批一支笔。
一、考勤制度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遛岗,若迟到或早退或遛岗或串岗一次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5元以内罚款。若一周出现两次迟到或早退或遛岗或串岗,将加倍处罚,若一月出现3次,除给予处罚外,要辞退当事人。
一、为保持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二、征求意见的对象为广大人民群众,包括辖区教育服务不同层次的群众。征求意见的范围要广泛,要倾听各方面的呼声。
查看更多>>
【规章制度】栏目最新当前位置: >
单位变更,这起工伤事故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宁战宏 日期:  许某,女,系江苏省新沂市某镇民营的某合金厂农民工。后经查实,许某在该厂未参加公共社会保险。日5点10分左右,许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苏323省道新沂市草桥镇街东与徐(徐州)连(连云港)公路交汇处,与一机动车相撞,徐某当场被撞为重度颅脑外伤。许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新沂市交巡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机动车负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逃逸,人员及车辆信息不详。
  许某亲属于日向新沂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许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新沂市人社局于日向新沂市某合金有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新沂市某合金有限公司认为,新沂市某合金厂已于日经新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销。医疗保险科经调查,认为许某亲属提供了其上班的路线图,新沂市某合金有限公司未对该合理路线提出异议,厂方提供的非上班时间证据不确凿,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许某构成工伤。并将工伤认定书发给新沂市某合金有限公司。新沂市某合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是日才经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许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注册资料,新沂市某合金厂(普通合伙),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已于日注销。负责人为袁某,合伙清算人为袁某、卞某。新沂市某合金有限公司属于自然人控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一般经营项目基本相同。注册地址也未变,企业人员也基本是原班人马。
  经讨论,新沂市人社局认定许某为工伤,并向原新沂市某合金厂袁某下达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文书。 从实践中看,类似这样工伤发生后原单位注销的例子相当常见。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由于规模小,利润薄,老板往往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大额的赔偿,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随即注销工商营业登记,很快又重新注册新的企业。对此,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于是否应该对劳动者认定工伤做法不一。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这类企业职工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后,应该认定由哪个企业(个体工商户)来承担伤者的工伤责任?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以下一些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受理这类人员的工伤性质认定申请。主要理由是:用人单位注销,劳动关系一方主体已不存在,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或人员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被依法注销,主体不合法,没有申诉主体,劳动保障部门应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伤者应当按照民法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注销前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清算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业主),法院参照工伤赔偿标准对伤者的权利进行救济。
  第二种意见认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这类人员的工伤性质认定。理由是:事故发生时,原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员工与其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没有异议,又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要件,应认定由原企业(个体工商户)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工伤待遇的赔付,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去承担待遇赔付责任。由原企业(个体工商户)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的请求得到了满足,原企业又不存在,职工和企业都不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可大大减轻工作量。
  对本案来说,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企业因为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其主要合伙人袁某应承担无限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应是原新沂市某合金厂,送达给原新沂市X X 合金厂的主要负责人袁某就可以了,由袁某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这类职工的申请,而且应认定新企业(个体工商户)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时,资产没有清算,新企业(个体工商户)是在原企业(个体工商户)物资基础上成立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又是同一人,经营范围也一致,理应承担工伤责任。在本案中,新沂市某合金有限公司和新沂市某合金厂实际上就是一个主体,只是改变了公司性质。企业地址还在原处,人员也都是原班人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完全可以由承继新沂市某合金厂权利和义务的新沂市某合金有限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做法,虽然许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新沂市某合金厂已注销,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许某是在新沂市某合金厂注销前受的伤,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机构三方公认的客观事实。因此,许某所受伤认定性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能因为新沂市某合金厂注销后,主体就不存在,就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予受理职工亲属的工伤认定,而使原新沂市某合金厂免除其应承担的工伤责任。至于袁某所在的新企业是否能承担许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将工伤责任人认定为原新沂市某合金厂,固然也没有错,但工伤职工亲属在随后的维权过程就会遇到很多困难,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也助长了企业注销原企业而逃避责任的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注销,根据有关法律,必须做到两点,一是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报纸上进行清算公告,二是自成立清算组,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后才能办理注销;否则即属程序上违法。而在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工商管理部分审核不严,不少企业为了逃避债务而注销,既不对债权人尽通知义务,也没有完成清算工作就很快办理了注销手续,其行为显然有悖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定,属于违法注销。因此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注销业务上加强审核,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减少执法漏洞。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
Copyright & 200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所刊登的各类新闻信息,均为中国劳动保障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主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批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 主办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号
《》投稿信箱:.cn &&综合办公室:010- &&广告部:010-
网站投稿请点击: 主编信箱:(勿投稿) 网站服务热线:010-
产业报行业报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投诉电话:010-
举报投诉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