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疾病公司承担员工个税计算需要承担责任吗

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雇主应否负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浩润 朱朝霞
   案情
  王某系某超市雇员,日晚,王某值夜班,第二天发现死在床上。事后经鉴定,死因为突发脑溢血。
  第一种意见,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而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应认定为工伤。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具有可比性,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不是因劳务而受到伤害,且雇主也没有过错,故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二者之间有质的区别,不具有可比性。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二者区别:1、主体方面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2)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甚至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3、处理机制不同。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发生损害事故时法律适用不同,雇佣关系发生损害事故适用《侵权责任法》;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是故第一种意见错误。
  二、本案中,雇主应否承担责任,实际上是法律责任的归结问题。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归责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其中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不是因劳务而受到伤害,且雇主也没有过错,故根据责任法定原则,王某的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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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得职业病 用人单位须负责
来源:河源网络广播电视台编辑:
&4月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昨天下午,市职业病防治院在市高新区举行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增强广大务工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在宣传活动现场,市职业病防治院工作人员通过接受群众咨询、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和学习了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据了解,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去年,全市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已过万人,资料显示,尘肺病、噪音聋等是我市最常见的职业病,多发生在石英砂场、模具工厂、矿产区等类型的企业。
据医生介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得了职业病,用人单位须负责,并不得擅自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河源市职业病防治院职防科负责人 何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如果员工得了职业病的话,用人单位必须要负责到底,承担得了职业病的员工的所有医疗费用以及后续费用。
医生建议,求职者在寻找工作时,需要先了解工作环境、岗位性质,是否会产生职业病和适合自身身体要求。另外,用人单位也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保证员工和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员工怀疑得了职业病,可去有资质的的职业病检查诊断机构去筛查确诊。
河源市职业病防治院职防科负责人 何斌:如果确定是职业病的,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追讨赔偿。要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扫描关注河源广播电视台微信号(hyrtv87)百度拇指医生
&&&普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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